蔣介石日記揭祕-----第12章 1926年(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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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1926年(十三)

體熱至午正始退。

上午,通電反對西山派在上海開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古應芬、伍朝樞過談,吾以右派徒思利用機會,聯絡帝國主義,以陷害黨國,深致慨嘆。

下午,與譚、朱、宋諸要員會議處置粵局。

周恩來與俄顧問相繼至,聚議黨事。吾曰:今日之處境(極感左右為難),若以無主見者當此,誠不知措手足矣。

是日,建議中央,請整軍、肅黨,準期北伐。

孫中山逝世一年之後,蔣介石終於奪得了黨、軍大權,於是開始考慮北伐大計了。1926年4月3日,正式向中央委員會提出北伐建議。主張於同年6、7月間開始北伐。

他認為,乘張作霖和吳佩孚聯合對馮玉祥國民軍作戰時,發兵北伐,是最好機會。否則,國民軍失敗,吳佩孚和孫傳芳必在英帝國主義支援下,盤踞華中和華東;而英、日、法也必援助唐繼堯,牽制兩廣。到這時,如再北伐,就困難了。這理由無疑是正確的。但若與1924年第二次直奉大戰時相比較,孫傳芳實力顯然比1924年強大多了。然當時蔣念於個人私利堅決拉北伐後腿。

蔣這次北伐的主要策略是:聯合北方國民軍;聯絡蘇聯;聯絡川、黔,以牽制滇、鄂;聯合湘、贛,爭取孫傳芳中立;北伐第一目標為武漢。

在討論北伐的會議上,蔣又規定信仰無政府主義者和**者要退出軍隊;中**員必須忠於三民主義;中央執委會中,**人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對蘇聯顧問,則規定要辭去行政官職,只以顧問資格輔助中國革命。蔣對**和蘇顧問又作進一步限制,但口頭上仍在擁護第三國際,感謝蘇聯援助。

附蔣介石通電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各省諸黨部、各報館公鑑:3月20日鎮壓中山艦一案,全繫個人區域性問題,已由中正個人完全負責,呈明政府,自請處分在案。中正自隨總理以來,立志革命,無時不以犧牲個人自矢。近日竟有本黨之不良分子,以中山艦案為名,造作謠言,以行其反革命陰謀之實,不使本黨同志同歸於盡而不止,〈此種敗類,不除何待。〉今又接上海西山派所謂全國代表大會通電,希圖破壞本黨,摧殘革命,〈其煽惑挑撥之伎倆,已圖窮匕見〉。此種託庇於帝國主義勢力範圍下之行動,不自愧其為帝國主義者之工具,竟敢不法通電,視中正為傀儡,殊堪痛心。中正今特敬告本黨同志與全國人民曰,中正誓為總理之信徒,不偏不倚,唯革命是從,凡與帝國主義有關係之敗類,有破壞本黨與政府之行動,或障礙革命之進行者,必視其力之所及,掃除而廓清之,鞏固黨國,而慰我總理與已死諸同志在天之靈,耿耿此心,唯共鑑之。蔣中正叩。江。印。

附蔣介石建議

國內形勢與外交方針:北方自國民軍退出京津以後,中國形勢之變化,其迅速與重大,必非昔日沉悶與輕易之狀態可比。如奉軍佔領京津,則日本在華之勢力愈加鞏固;吳佩孚在鄂豫之勢力,英必竭力助長之;孫傳芳盤踞江浙,英必逼孫與吳聯,美國近且有聯孫以牽制日本之傾向,法國恐蘇俄在華之勢力復張,故急使與英日聯合戰線,在滇助唐以牽制廣東之北伐。總之此後列強在華,對於北方國民軍處置既畢之後,其必轉移視線,注全力於兩廣革命根據地無疑,且其期限不出於三月至半年之內也。以吳得鄂豫,挾有鞏縣、漢陽二大兵工廠,握京漢路之要衝,據全國中心之武漢,如英以經濟助之,不至半年,必可恢復其舊日之勢力。張作霖佔領京津,握有奉天、德州二大兵工廠,且控制京奉、津浦二大鐵路,日本為鞏固其勢力計,其必助之以經濟,一旦北京政府成立,必數種借款以補充張、吳之軍費。當北方國民軍未經完全消滅以前,英、日兩國必協定以奉軍對西北之國民軍,以吳佩孚對南方之廣東革命軍,而復益之以法,令滇唐出兩廣以牽制我廣東,而香港政府必恿慫〔慫恿〕我兩廣內部之土匪散軍,盡力搗亂,如此則廣東仍陷於四面包圍之孤立地位,其勢岌殆,可以知矣。列強謀和既如此,敵方形勢復如彼,如不亟謀所以解決之方,則稍縱即逝,挽救莫及也。今據以上之形勢,而定本黨應付之策略如左:(一)聯絡北方國民軍,使其退守西北,保守固有之實力。(二)聯合蘇俄,以增進革命之勢力。(三)派員聯絡川黔,以牽制滇、鄂兩軍。(四)聯合湘贛,作攻守同盟之勢,約其共同出兵之期限,以牽制吳軍之南下。(五)聯合孫傳芳,使之中立,不為敵用。(六)兩廣決於三個月內(即本年六月底)實行出兵北伐,如能於此三個月內北伐準備完畢,則北方之國民軍不至消滅,而吳佩孚之勢力亦不至十分充足之際,一舉而佔領武漢,則革命前途尚有可為也。本黨內部之整理:**為今日革命勢力之一部,本黨應遵照總理意旨,以後仍當予之合作“合作”,底稿原文為“團結”。,唯現在黨內糾紛必須解決者,即為紀律問題與分子問題是也。中正提議,應即於一月內召集全體中央執行委員會,整頓紀律,檢查分子,對於**員之入本黨者,須守本黨紀律,實行三民主義之工作,更不許對於總理之人格加以誣衊,對於總理之歷史有意抹煞,對於三民主義,尤不準其有批評與懷疑之態度及行動。本黨之內不許組織其他小團體,須事事公開,不得有祕密行動,如有運動本黨黨員加入**者,一經檢舉,則處以嚴律。至於本黨與**重要問題,應即以聯席會議解決之,而**之應祕密之件,可提出於聯席會議,本黨有代守祕密之義務。其他許可權問題、手續問題,亦應詳細規定,以免日後之糾紛也。軍制之意見:近日第一軍因本黨黨員與**員之裂痕,日深一日,幾如水火之不能相容,如不從速解決,則北伐必無勝算之理。又軍中黨代表制,中正認以為革命未成功以前,此制不能取消,唯黨代表資格應有相當限制。凡跨黨黨員,不宜任黨代表之職,且須限入黨在若干年月以上者,方有任黨代表之資格,此黨代表之資格,應加審慎也。又軍中官長信仰不一,精神必難團結,思想衝突,行動更易差誤。我軍既以三民主義為主義,唯有以信仰三民主義者為幹部,而**及無政府主義分子,應暫時退出,以求各軍精神之團結,而謀革命之成功。至共產分子退出各軍以後,應由本黨予其相當工作或授其高等軍事學,以備軍中之用,不使內部糾紛;而在革命戰線上,仍為聯合之友軍,庶幾並駕齊驅,不致有彼此糾紛之弊也。現在所訂政治訓練部條例,行之有日,形格勢禁,益見其難行,非重新訂定,對於各軍不唯無所補益,而且害之。中正以為政治訓練部條例未修正以前,各軍黨代表應一律調回,加以訓練,而留政治部人員在軍中實習政治相當工作,宣傳三民主義,則軍隊內部既無思想衝突之慮,政治工作又無中止之憂,其于軍隊之精神,不致如前日之渙散也。本黨以後進行之方針:二年以來,本黨聯合蘇俄,容納**,對於革命勢力之增厚,革命方法之進步,喚起民眾及對敵帝國主義之影響,實非淺鮮。由此觀之,應認**為革命勢力之一種。蘇俄有補助中國國民革命之進行,以本黨立於中國國民革命之領導地位,對於此二種勢力,實有聯合團結之必要。唯以後應須注意於根本上之合作。吾黨為完成國民革命之責任,非使此二種勢力與本黨在精神上一致“一致”原稿為“團結”。不可。因欲增進精神之團結,以二年來經驗之所得,應加註意之點如左:甲、**在本黨內應注意之點:(一)不能誣衊總理之人格。(二)盡忠於三民主義之工作。(三)**在國民黨內一切祕密團體及一切祕密行動,完全取消(如犯此條者,輕則開除黨籍,重則另予制裁)。(四)**對其黨員一切之訓令及其策略,應通知國民黨最高幹部。(五)在國民黨之**員,其名冊應通知國民黨最高幹部。(六)國民黨與**應設聯席會議,處置一切困難問題。(七)**員在中央執行委員會內之人數,不得過三分之一,除指明委員為**員外,如有跨黨不報之委員,應另定條例,處以嚴刑。(八)中央黨部組織、宣傳二部長,其入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乙、蘇俄顧問之許可權:(一)使**員在國民黨內之工作,不分界限,注重於精神上之團結。(二)不宜把持要職,與希圖集中權力於顧問之舉。(三)使我中國革命有自動的能力,不限於被動的地位為宗旨。(四)辭去行政官職權,以顧問之資格,輔助中國革命之成功。(五)對於國民黨及革命軍條例,如有貢獻,應以中國革命全體之利害為立足點。北伐之準備:以全國之局勢、敵軍之情況觀之,北伐準備之期應以三個月內為限,不能復緩,故應急速準備。條述如下:(一)目的敵:距今一月之前,如能出師北伐,則三萬兵數正可佔領武漢。今吳佩孚既佔有鄂豫二省,雖其內部不能統一,尚待整理,但歸其管轄者,現在確有兵額五萬之數,三月之後,其勢更厚可以知矣。故本軍出兵北伐,至少須準備四萬至五萬枝槍,方得與敵相敵也。(二)兵數:兵數既定,以五萬人為標準,宜確定部隊以備整頓與補充也。茲述北伐部隊如左:1?第一軍四師(留第十四師在潮汕),約一萬三千槍。2?第二軍三師(留一部在韶關),約九千枝槍。3?第三軍二師,約六千至八千槍。4?第四軍一師,約三千枝槍。5?第五軍二團,約二千枝槍。6?第六軍二師,約六千枝槍。7?第七軍三師,約九千枝槍。(三)軍費:槍數既確定五萬,全部動員至少在八萬人以上。今假定每員補充費為三十元,則於此一個月內,必須籌足二百五十萬元,交軍需部為準備與補充之費。出發時,應備足兩個月軍費,戰時,每員每月以三十元計算,如準備兩個月,則須籌足五百萬元。至準備費,如於下個月內籌二百五十萬元,以四月十日、廿日、卅日、分三期支足,則準備不致空談也。(四)兵工廠出數太少,應於此一個月內,趕裝新機,總須每日能出子彈十萬顆為最少限度,廠中所出之槍,應先補充出征部隊,裝機及加工之費,應在此準備費內抽用也。(五)訓練:出師之期既定,訓練萬不可忽,應急須派員負責訓練,並由參謀部確定教育日程,限期檢閱,務使此兩個月內,各兵能在戰線盡其戰鬥員之職守,並使其能確知其為主義為人民而戰鬥也。(六)政治訓練部之改組:政治訓練,為出征軍首要之務,唯現在訓練部要例,多不適用,應從速改正,且該部主任必須由軍官出身而明瞭黨務與政治者為要也。(七)北伐準備中各部之工作:甲、參謀部之工作:1?作戰計劃;2?調製各省地圖;3?兵站計劃;4?各軍集中計劃及日期、地點;5?各軍訓練計劃;6?調製各軍花名冊;7?調查敵情兵力及湘、贛、閩、浙、蘇、皖諸省兵力;8?調製各軍武器彈藥、馬匹服裝各種表冊;9?剿匪計劃;10?解決民團、農團方案;11?整頓航空局與海軍局計劃。乙、軍需部之工作:1?出征軍補充費之預算及出征後軍費之預算;2?各軍之器材、馬匹、彈藥、軍械等補充數量;3?召集輸送隊;4?購置交通材料及電話、無線電等;5?兵站之敷設;6?兵工廠之整理。(八)改良兵工廠之意見:1?工人之工作時間及出量數之規定;2?設立審計處,凡購置材料。如鋼、鐵、煤、機器等及各部出品數量,均須經審計處審查核定;3?汕尾運來之新式武器,限一個月內裝置完妥。(九)蘇俄顧問之許可權:1?聘請蘇俄顧問,訂定任期;2?規定每月薪水;3?未得主任長官之許可,不能有越權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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