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
對承租人來說,一是隻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裝置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裝置墊支資金,避免了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而給企業資金週轉造成衝擊,以及資金被佔用或經營不當時所要承擔的風險;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
對出租人來說,由於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
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透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務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並透過稅務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於融資業務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選擇從國外進口裝置,也可以選擇購買國內裝置。
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論是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境內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借款),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但是,由於進貨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異。
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收入,類似於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而經營性租賃則不然。
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也就是說,不得扣除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費用支出。
因此,對於企業而言,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其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