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王嬴政皇帝稱謂的始創者
皇帝是**政治體制下一個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中“皇帝”一詞相傳為秦始皇所創,取“三皇”及“五帝”合一而成。秦始皇(嬴政)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在中國歷史上,秦始皇建立了皇帝制度,自己成為第一個皇帝,稱“始皇帝”。至此後,皇帝一詞正式成為中國古代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專稱。
皇,古為上天,光明之意,“因給予萬物生機謂之皇”;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因其生育之功謂之帝”。皇為上,帝為下,古人的皇帝意指天地,而皇帝一詞則是告訴人們,天地是萬物之主!
(圖)秦始皇
在秦始皇之前,中國的最高統治者稱“王”或單稱“皇”和“帝”,如周王、周武王、“三皇”、“五帝”等。春秋戰國時期,周王室衰微,諸侯爭霸,一些國力強大的諸侯國的國君也自稱為王,如秦王、楚王、齊王、趙王、燕王等。秦國與齊國曾一度稱“帝”,不過這一稱號在當時並不同行。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滅掉六國,平定天下。天下初定,39歲的秦王政第一件急著想做的事,就是要重新給自己確定一個稱號。已經一統天下的秦王政,以為過去的這些稱號都不足以顯示自己的尊崇,“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他下令左右大臣們議稱號。嬴政自認為這是亙古未有的功業,甚至連三皇五帝也比不上他,如果不改變“王”的稱號,“無以稱成功,傳後世”,於是讓群臣研究一下怎麼才能改變自己的稱號,以顯示自己的“豐功偉績”。經過一番商議,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李斯等人認為,秦王政“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功績“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他們援引傳統的尊稱,商議後報告秦王說,上古有天皇、地皇、泰皇,泰皇最貴,可改“王”為“泰皇”。秦王反覆考慮,認為自己“德高三皇,功過五帝”,決定兼採“帝”號,稱為“皇帝”,以顯示自己的尊貴。
自此,中國開始了長達2232年的皇帝制度時期。皇帝是中國中央政權的突出代表,是政府和社會的核心,享有最高的權力和榮譽。皇帝自稱“朕”,其他人則稱皇帝為“陛下”、“萬歲”或“聖上”等。秦朝時,秦始皇試圖將國家的全部權力都集中在自己(即皇帝)手中,即“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但由於統治國家的事務繁多,這種制度實際上是不成熟的。在秦朝之後,皇帝的權力和職能逐漸由一箇中央政府輔助完成,漢朝時這種中央政府的形式是三公九卿,隋朝開始三省六部制。因此即使皇帝年幼中央政府也可以照常運作,但同時由於中央政府長官(如宰相、丞相等)的權力可能過重,有可能威脅皇帝的權力,甚至透過政變自己當皇帝,比如王莽篡政。所以,帝王統治時代,君王往往既有重視賢良的佳話,也不乏有迫害忠臣的慘案。這就說明皇帝是以維護自己統治天下的皇權為核心的,對於功高蓋主的人才不得不擔心他們覬覦他的權力。
趣味連線:“陛下”一詞的由來
“陛下”本來是指宮殿的臺階,又特指皇帝座前的臺階。皇帝臨朝時,“陛”的兩側要有近臣執兵刃站列,以防不測和顯示威風。群臣常常不能直接對皇帝說話,而要由站在“陛下”的侍衛者轉達,以示皇權的崇高。“陛下”這一稱呼最早見於司馬遷的《史記》。《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這樣的記載:“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後來,人們就用“陛下”作為對皇帝的直接稱呼,表示自己雖然是在對皇帝說話,但在禮儀上不敢忘記自己本來無此資格。
“萬歲”皇帝有此稱呼的由來
“萬歲”這個詞本來只是人們由於內心喜悅以示慶賀的歡呼語。秦漢以前,歡呼“萬歲”是比較普遍的事。比如馮諼替孟嘗君在薛地燒掉債券,頗得人心,於是“民稱萬歲”。
秦漢以後,臣子朝見國君,拜恩慶賀,也常常呼喊“萬歲”,並逐漸成為一種禮節。為了表示對皇帝的尊敬,“萬歲”便成為帝王代稱了,但這並不是帝王唯一或專有的稱呼,當時叫“天子”也可,“天之驕子”,表明其擁有的權力是上天所賦予的,至高無上。如果對別人呼喊“萬歲”,皇帝也不干涉。漢武帝曾想把“萬歲”據為己有,不許別人用。但是人們並不全遵照他的意志,一到高興的時候還是歡呼“萬歲”,禁不了也無可奈何。之後的朝代皇帝們都沒有得到“萬歲”這個專有稱號。
直到宋朝,皇帝的“萬歲”專利得到捍衛!如果有大臣被稱為“萬歲”,就算犯禁,要受到重罰。以忠貞聞名的寇準有一次與溫仲舒同行,路上遇到“狂人”,迎馬高呼萬歲。寇準的政敵得知後,向皇帝告發,以致寇準被罷去同知樞密院的高職,降為青州知州。
可見,自從宋朝開始,“萬歲”一詞成了皇帝的專用名詞,如果誰再隨意歡呼“萬歲”,就會有殺身之禍。到明朝以後,規定更加嚴格,簡直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清王朝被推翻後,“萬歲”一詞才還其固有面目,人們還是把它作為一種慶賀的歡呼語。
關於萬歲爺有這樣的一個典故,乾隆(弘曆)幼時,隨祖父康熙(玄燁)在四方橋散步。康熙口吟一聯:“四方橋,橋四方,四方橋上看四方,四方四方四四方。”康熙讓乾隆接下聯,乾隆靈機一動吟道:“萬歲爺,爺萬歲,萬歲爺前呼萬歲,萬歲萬歲萬萬歲。”
乾隆當上皇帝后,下揚州微服遊八方亭,見一名叫阮元的孩子在讀書,乾隆考阮元:“八方亭,亭八方,八方亭上望八方”,阮元答之:“萬歲臺,臺萬歲,萬歲臺前拜萬歲。”
從這個典故不難看出,清朝時“萬歲”這個詞已經僅是皇上一人所有,而且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的代名詞。
趣味連結:為何皇袍上繡有九條龍?
古人稱帝位為“九五之尊”。後來就以“九五”比喻君位。而龍袍上的九條龍有四條正龍繡在前胸、後背及兩肩,前後衣襟則各繡有兩條行龍。就這樣,如果從前後看去都有五條龍,隱含有九五之尊之意。不過算算,這樣前後才只有八條龍,另一條龍呢?原來這一條龍是繡在衣襟裡面,除非掀開外面的衣襟才能看得到,所以龍袍上共有九條龍,正好符合九五之數。
中國“古代克格勃”明代廠衛制度
一提到明朝,人們第一個想到的恐怕無不是錦衣衛。錦衣衛是由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所建。明初的軍制比較簡單,其基層單位是“衛”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約5000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戶所和百戶所,京城的禁衛軍所轄衛所為48處。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決定改革禁衛軍,建立了十二個親軍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錦衣衛”。
錦衣衛的職能是:“掌直駕侍衛、巡查緝捕”,錦衣衛的首領稱為指揮使,一般由皇帝的親信武將擔任,很少由太監擔任。錦衣衛分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部門。負責執掌侍衛、展列儀仗和隨同皇帝出巡的錦衣衛,基本上與傳統的禁衛軍沒什麼兩樣。
明朝前兩代皇帝朱元璋、朱棣,由於其出身的特殊性,對皇權的維護有其他朝代所沒有的強烈**。這就使得錦衣衛“巡查緝捕”的職能無限度的擴大了。一般來講,錦衣衛的工作只限於偵察各種情報、處理皇帝交付的案件,但一旦適逢一個野心大、心腸狠的指揮使掌權,就會利用職務之便不遺餘力地製造事端,既可以打擊異己,也可以作為自己升遷的資本。這種無節制的濫捕極大地影響了皇帝與官僚機構之間的關係,使百官、民眾、軍隊與皇帝離心離德,難怪有人說明朝不是亡於流寇,而是亡於廠衛。
錦衣衛另一項著名的職能就是“執掌廷杖”。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來教訓不聽話計程車大夫的一項酷刑。一旦哪位倒黴官員觸怒了皇帝,被宣佈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綁雙手,押至行刑地點午門。在那裡,司禮監掌印太監和錦衣衛指揮使一左一右早已嚴陣以待。受刑者裹在一個大布裡,隨著一聲“打”字,棍棒就如雨點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廷杖之刑對士大夫的**和心靈都是極大的損害,但明朝的皇帝卻樂此不疲,錦衣衛將校對它也是情有獨鍾。
明朝除了錦衣衛有特權外,那就是東廠與西廠。明朝是太監權力膨脹到極限的一個朝代。
東廠的發明者是明成祖朱棣。在發動“靖難之役”奪取了侄子的皇位後,朝廷中的很多大臣對新政權並不十分支援。為了鞏固政權,朱棣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但他覺得設在宮外的錦衣衛使用起來並不是很方便,於是決定建立一個新的機構。在朱棣起兵的過程中,一些宦官和和尚出過很大力(如著名的鄭和、道衍),所以在他心目中,還是覺得宦官比較可靠,而且他們身處皇宮,聯絡起來也比較方便。遷都北京之後,建立了一個由宦官掌領的偵緝機構東廠。
東廠的職能是“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衛均權勢”,起初,東廠只負責偵緝、抓人,並沒有審訊犯人的權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給錦衣衛北鎮撫司審理,但到了明末,東廠也有了自己的監獄。東廠的首領稱為東廠掌印太監也稱廠主和廠督,是宦官中僅次於司禮監掌印太監的第二號人物。
西廠在明朝歷史上只短期存在過,明憲宗成化年間,先是京城內出現了“妖狐夜出”的神祕案件,接著又有一個妖道李子龍用旁門左道蠱惑人心,甚至網羅了很多太監,意圖不軌。雖然李子龍和他的黨徒最終被錦衣衛一網打盡,但憲宗由此深感偵刺力量的不足。於是他身邊機靈的小太監汪直被選中,派往宮外打探訊息。汪直抓住了這個機會,到處捕風捉影,蒐羅了不少所謂的“祕密訊息”報告給了憲宗。憲宗認為這些訊息很有價值,對汪直的表現也十分滿意,要他繼續做下去。憲宗成立了一個新的內廷機構西廠,首領便是汪直。
到了憲宗的孫子武宗繼位後,大太監劉瑾掌權,宦官勢力再度興起,西廠復開,由太監谷大用領導。好笑的是,西廠與東廠雖然都受劉瑾的指揮,但兩者之間不是互相合作,而是爭權奪利,互相拆臺。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劉瑾又自建了一個內行廠,由本人直接統領,其職能與東西廠一樣,但偵緝範圍更大,甚至包括東西廠和錦衣衛。一時間,錦衣衛、東西廠、內行廠四大特務機構平存,緹騎四處,天下**。直到五年後,劉瑾倒臺,武宗才下令撤銷西廠和內行廠。
趣味連結:“立皇帝”劉瑾
劉瑾,陝西興平人。本姓談。六歲時被太監劉順收養,後淨身入宮當了太監,遂冒姓劉。孝宗時,犯死罪,得免。後侍奉太子朱厚燳,即後來的明武宗。他善於察言觀色,隨機應變,深受信任。太子繼位後,他數次升遷,爬上司禮監掌印太監的寶座。一旦大權在握,便引誘武宗沉溺於驕奢**逸中,自己趁機專擅朝政,時人稱他為“立皇帝”,武宗為"坐皇帝"。他排陷異己,朝中正直官員大都受他迫害。而劉宇、焦芳等小人則奔走其門,成為其黨羽。
古代刑罰中國傳統刑罰的演變
刑罰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對犯罪人採取的懲罰措施,是統治階級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嚴厲的手段,伴隨著國家產生,法律制度的確立,刑罰制度也隨之不斷演變。刑罰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發展與變化,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但是總的發展趨勢是以原始的野蠻、落後、殘暴向著明、慎刑方向發展。
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夏商周是刑罰起源階段;戰國至魏晉南北朝是刑罰制度的發展階段;隋唐時期是刑罰制度全面確立較為完備階段;宋元明清是刑罰制度相對穩定並向近現代轉化時期。從中國刑罰制度發展來看,刑罰目的從報應刑向懲誡阻止刑轉變,刑罰的形式是從以**罰為主向以自由罰為主轉變,刑罰適用由重刑苛法向較簡寬約為主轉變,這一演變是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發展、階級鬥爭產物,不僅是統治階級階級屬性決定的,同時也與中國傳統法制化思想和刑罰價值觀念密不可分。
(圖)古代刑罰
夏商周時期刑罰的起源階段。這個階段的刑罰方法比較單一,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較之前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戰國至魏晉南北朝刑罰的發展階段。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
隋唐時期刑罰完備階段。隋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元明清穩定轉化時期。宋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刺配刑,凌遲刑,折杖法。除此之外,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匯入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也不是什麼治國良方,殘酷的鎮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
趣味連線:古代女子酷刑有哪些?
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晒穀、舂米之勞役。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騎木驢:這種刑具是專為因姦情殺夫的女人設定的,當然也包含與姦情有關的直接責任人。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分權制衡從皇權到憲法
“依法治國”的法治思想可以說是當今世界的主流政制理論。1997年黨的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念,並先後被寫入了黨章和憲法。這是我國政治明進步的一大標誌,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憲政意味著一個國家要依照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法律來治理,因此要實現憲法精神的彰顯,避免憲法成為一紙空,一個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對代表國家的政府的權力進行分權制衡,用權力制約權力,以實現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實質性的,而憲政的思想也能夠順利實施。在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變遷當中,同樣有著相當嚴格和先進的分權制衡思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了我國封建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權國家,秦始皇自稱天子,天子之下設三公,即太尉、御史大夫和丞相,分掌軍事、行政和監察。三公之下設九卿,包括太常、郎中令、衛尉、廷尉、太僕等,負責行政事務的具體實施。漢承秦制。三公九卿制便是秦漢時期中央政治制度的主體。從職位的設定我們就可以看出,天子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天子之下,軍政監察大權則由三公分掌,具體的行政事務更有九卿分別負責實施,三公都直接隸屬天子,其中的分權制衡思想便不言自明瞭。其目的正是為了澄清吏治、防止某些官員企圖控制朝政。
西漢武帝劉徹時期,為了進一步限制三公的權力,將原屬九卿之一少府的屬官“尚書”脫離少府成為天子的祕書,尚書遂得以共議朝政,到了東漢光武帝劉秀時期尚書發展成為尚書檯,取代三公而成為中央政府。但是此時的尚書檯也漸呈獨攬大權之勢,於是三國時期魏帝曹丕時期,為了制衡上書檯的權力,便把原屬皇帝私人祕書的祕書令改為中書監令,簡稱中書令,辦公機構稱為中書省,逐漸取代尚書檯成為中央決策機關,而尚書檯則逐漸成為了執行機構。在中書令崛起的同時,原屬丞相府屬官的侍中,也逐漸成為天子身邊的近臣,到了魏晉時期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機關,其辦公機構稱為門下省,遂分中書之權,中書門下並列成為中央的決策機關。
隋唐時期,尚書檯發展成為尚書省,並劃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與九卿並列成為中央執行機關,史稱三省六部制。而尚書省與中書門下二省成為宰相機關,三省省官並列為宰相,同時,三省中的其他官員,只要加了“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官銜,也成為真宰相,此時的中央宰相機關為政事堂會議,我們也可以明顯的看出,此時的宰相樹木相對於秦漢時期數目也增加了,其目的同樣是為了分權制衡。
宋朝,門下與尚書二省遭疏,此時的中央制度政治制度為二府三司制,二府者,中書省與樞密院,中書掌,樞密掌武,同樣是為了分權制衡。到了明清時期就更是如此了,明初沿襲宋制,設中書省,但是在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後,中書省也被罷,傳統的宰相制度宣告終結。但是內閣制度興起取代三省逐漸成為中央機關。而內閣大學士作為宰相,其互相牽制則更為成熟。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政制當中,分權制衡的思想與理論是一直存在的;不可否認,歷代的君主不斷的變更宰相制度,其目的是削奪相權,鞏固皇權,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的做法在客觀上也造就了中央機關的互相制衡。因此我國古代不但有分權制衡的歷史,而且經過了不斷的改進,對當代的憲政改革同樣擁有借鑑的意義。
在當今,如果不同的機關在依法行政的時候互相矛盾,或者互相扯皮,那就應該求證於憲法,探求究竟是哪一方違背了憲法的基本精神。此外,同樣擁有至高無上地位的憲法,相較古代之天子具有更高的正義性,因為天子作為一個人難免有所偏私,但是當今之憲法乃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因而能夠從更高的層面上實現社會正義和憲政民主的實現。
趣聞連結:憲法的起源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透過的法律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後宮制度深宮佳麗的等級制度
中國古代的後宮制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制度,打從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然後茁壯成長、勢不可擋。
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中國式的“後宮制度”,是一種極度沒有人性、極度殘忍無情的制度。因為它將“階級”帶進了家庭、帶進了同床共枕的人兒、帶進了手足之情中間,強行把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分成了壓迫和被壓迫的兩類。這實在是對人性莫大的嘲諷。
在中國古代的等級制度中,後宮也不例外。每個朝代的後宮都有明令的等級制度。
秦後宮制度: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
西漢後宮制度:皇后、昭儀、婕妤、經娥、傛華、充依、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五宮、順常、無消。
東漢後宮制度:皇后、貴人、美人、宮人、采女。
三國魏:王后、貴嬪、夫人、淑妃、淑媛、昭儀、昭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美人、良人。
晉:皇后、貴嬪、夫人、貴人、淑妃、淑媛、淑儀、修華、修容、修儀、婕妤、容華、允華、美人、才人、中才人。
南朝宋:皇后、貴嬪、貴妃、貴姬、淑媛、淑儀、淑容、昭華、昭儀、昭容、修華、修儀、修容、婕妤、容華、充華、承徽、列榮、美人、才人、良人。
南齊:皇后、貴妃、夫人、貴人、修華、修儀、修容、淑妃、淑儀、淑媛、婕妤、容華、充華、美人、中才人、才人。
南梁與陳相同:皇后、貴妃、貴嬪、貴姬、淑媛、淑儀、淑容、昭華、昭儀、昭容、修華、修儀、修容、婕妤、容華、充華、承徽、列榮、美人、才人、良人
北魏:皇后、左昭儀、右昭儀、三夫人、三嬪、六嬪、世婦、御女若干,沒有記載具體名號。
北齊:皇后、貴嬪、貴姬、貴妃、光猷、昭訓、崇徽、凝暉、宣猷、宣明、順華、光訓、凝華左昭儀、右昭儀、娥英、淑妃,才人、采女。
隋朝:皇后、貴妃、淑妃、德妃、順儀、順容、順華、修儀、修容、修華、充儀、充容、充華、婕妤、美人、才人、寶林、御女、采女。
唐朝:皇后、貴妃、淑妃、賢妃(有時有德妃、惠妃)、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婕妤、美人、才人、寶林、御女、采女。
宋朝:沒有一定的體系,特別是宋徽宗,創造了許多古怪的稱號。一般的情況下初入宮稱侍御,有品位即封“郡君”,南宋叫“郡夫人”,遞升上去是美人、婕妤、昭儀、昭容、修媛、修儀、修容、充媛、充儀、充容、婉媛、婉儀、婉容、順容、貴儀等等不一。
遼代:皇后、麗儀、淑儀、昭儀,順儀、芳儀、和儀。
金:皇后、元妃、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婕妤、才人、美人、寶林、御女、采女。
元:皇后(若干人)、貴妃、真妃、淑妃、麗妃、婕妤、麗人、才人、順儀、淑華、淑儀。
明:皇后、貴妃、賢妃、淑妃、莊妃、敬妃,惠妃、順妃、康妃、寧妃,後增麗妃、充妃、成妃,端妃、裕妃、嬪、才人、選侍。
清:皇后、皇貴妃、貴妃、妃、嬪、貴人、答應、常在。
後宮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
趣味連結:具有“羞花”之美的是誰?
唐開元年間,楊玉環以女道士身份被招入宮。她進宮後,思念家鄉。一天,她到花園賞花散心,看見盛開的牡丹、月季……想自己被關在宮內,虛度青春,不勝嘆息,對著盛開的花說:“花呀,花呀!你年年歲歲還有盛開之時,我什麼時候才有出頭之日?”聲淚俱下,她剛一摸花。花瓣立即收縮,綠葉捲起低下。哪想到,她摸的是含羞草。這時,被一宮娥看見。宮娥到處說,楊玉環和花比美,花兒都含羞低下了頭。這件事傳到明皇耳朵裡,便喜出望外,當即選場玉環來見駕,明皇一見,果然美貌無比,便將楊玉環留在身旁侍候。由於楊善於獻媚取寵,深得明皇歡心,不久就升為貴妃。自此,楊貴妃就有“羞花”之美的稱號。
科舉制度中國古代的人才pk
科舉是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為選拔人才資源,而設定的一種考試製度,讓讀書人参加的人才選拔考試,學而優則仕的一種制度。它是我國封建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歷史長達一千三百餘年,對封建時代的化教育、官僚政治和社會發展程序都產生過深刻的影響。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最早起源於隋代。隋朝統一全國後,隋帝為了適應封建經濟和政治關係的發展變化,為了擴大封建統治階級參與政權的要求,加強中央集權,於是把選拔官吏的權力收歸中央,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採用分科考試的方式選拔官員。
唐代建立後,繼續實行科舉取士,這一制度更加完善起來。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科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稱制科。常科和制科,性質不同,因而在考生的來源、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
常科的考生有兩個來源:一是生徒,即京師或州縣學館學生,送尚書省應試者;二是鄉貢,即非學館出身,先經州縣考試合格,再送尚書省應試者。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等五十多種,其中以進士科最為重要,考試內容主要是詩賦。常科登科之後,不是立即授予官職,而是要再經吏部的考試合格後,方才能授以官職。
唐代制科名目繁多,其中最著名的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等等。應試者可以是得第作官之人,可以是登過常科之人,也可是庶民百姓,考試一經合格即授予官職。
宋元時期的科舉制度在唐代的基礎上又有所改革。宋太祖時正式建立殿試製度,即禮部考試後由皇帝在殿廷主持最高一級考試,這樣宋代的常科就分為州府試、禮部試、殿試三級。元代科舉考試內容與唐代相反,是重經義而輕詩賦。經義在《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四書中選題,答案以朱熹的《四書集註》為準。
明清時期,科舉制度發展到了極盛。這一時期科舉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學校與科舉緊密結合,進學校成為參加科舉考試的必由之路。
明清時的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鄉試每三年一次,在各省城舉行,考中者稱舉人。舉行鄉試的次年,舉人在京參加禮部舉行的會試,及格者再於當年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試,中選者為進士,分一、二、三甲。考試的辦法是,專取《四書》、《五經》命題,以程、朱的解釋為依據,章的格式規定為八股。
明清科舉考試中還設有專為選拔武藝人才的武科。武科始於唐武則天時代開設的“武舉”,以後歷代皆續有開設,但不定期,至明代始定武鄉試、武會試之制,清代沿襲。
隨著封建社會的沒落,科舉制度本身的消極因素就進一步發展,特別是明清八股取士之後,科舉制度更成為禁錮思想,摧殘人才的工具。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推行學校教育,科舉制度即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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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清科舉考試用的體。也稱“制藝”、“時”。體有固定格式,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八部分組成。內容空洞,形式死板。後用以比喻空洞死板的章、講演等。
中國古代人事制度選賢與能的演變
中國古代官吏的銓選和管理制度。銓選主要解決官吏的來源,職官的管理包括對官吏的任用、考績、獎懲、品秩、俸祿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中國古代官吏銓選的途徑很多,有世襲、納貲、軍功、薦舉、郎選、恩蔭和科舉制等。主要有三個階段和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薦舉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
世襲制,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代。原始社會末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禪讓制破壞後,出現了“大人世及以為禮”的世襲制。世襲制的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統一。它透過家族血緣關係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命,依血緣親疏定等級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與官職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薦舉制,是薦舉賢才,授以官職的官吏選拔制度。舉薦的標準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衝破了先秦貴族血緣世襲制的藩籬。西漢的察舉、徵辟制的出現,是薦舉製成熟的標誌,而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敗。
察舉是根據皇帝詔令所規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階官員,透過考察向中央推薦士人或下級官吏的選官制度。它也是薦舉制精髓所在。
曹魏時,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書陳群建議,實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負責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並博採輿論,從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評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級授官。
科舉制,隋統一全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隋帝開皇七年(587)廢九品中正制,設秀才科。隋煬帝時又建進士科,以“試第”取士,並創立了以公開考試,擇優選才為特徵的科舉制度。
職官管理制度包括對官吏的任用、考績獎懲、品秩俸祿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為保證各級官員的政治標準,歷代都重視官員選拔後的任用。秦代為保證被薦舉官員的素質,對舉者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範睢列傳》)。漢代以後對官員的任用有多種限制,朝廷對候選官員的家世、職業、財產、資歷、民族、體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漢以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為官。
為了避免官場中的徇私,自東漢後任官有迴避的規定。東漢實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漢代還規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屬關係的,不得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選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迴避。
有些朝代對任官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唐代任官標準增加了身、言、書、判等條件,要求入仕的人應體貌豐偉,言辭辯理大方,書法工整優美,判詞理優良。
官吏任用後,朝廷要發給他們身份等級的憑信。自戰國起就有印綬制,金、銀、銅不同的金屬質地和紫、青、黑、黃等不同顏色的綬帶,標誌著官員的身份等級。
任用的官吏,自漢代起有一年的試用期,不稱職者或他調、左遷,或罷黜。明代對官員實授前也有“歷事”和“觀政”的實習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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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遂自薦:毛遂自我推薦。比喻自告奮勇,自己推薦自己擔任某項工作。中國典籍《史記平原君列傳》記載:秦軍圍攻趙國都城邯鄲,平原君去楚國求救,門下食客毛遂自動請求一同前去。到了楚國,毛遂挺身而出,陳述利害,楚王才派兵去救趙國。近義詞:自告奮勇。
中國古代中央官制皇上羽翼的演變
中國有著五千年的歷史,而官制可以最早追溯到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左右的夏朝。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后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徵收的機關。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佔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
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準人,又稱準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徵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曆法、祭祀、占卜和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程序的推進,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儘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穀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後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
隋、唐時期**集權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
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製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制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製為諮詢顧問並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臺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後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後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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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清代滿族的社會組織形式。滿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獵為業。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取得節節勝利。隨著勢力擴大,人口增多,他於明萬曆二十九年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四十三年,努爾哈赤為適應滿族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建立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
株連九族暴虐刑制的表現
株連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制度,在古代稱為"族",故"族"者,即意味著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充套件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這一違揹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統治者自己津津樂道的恤刑原則的暴虐刑制在中國古代長盛不衰的根源,實在是中國傳統法律中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從古代族誅的實際情況看,這裡的族人指直系親屬和配偶。古代九族應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至秦始皇時,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作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並毫不手軟地貫徹於實踐之中,為鞏固中央集權,大凡“以古非今”、“挾書”、“妄言”、“誹謗”皆施以族刑,這是與秦之暴政相適應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傾覆的程序,也為後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此後,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恆,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規範化,形成了某些慣例,如族刑物件限制在謀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並出現了不殺祖父母、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這就為《唐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貫徹了“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指導思想,即對屬於“典禮及風俗教化”性質的一般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有犯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字獄,在處罰上多施用族刑,極盡慘無人道之致。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一,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庭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佈廢除連作。至此,族刑連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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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就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物件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定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地臨事議行。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