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民不和官鬥(一)
木愚和高玉山的官司輸了,雖然他分析有律師方面的原因,但仍然要看個究竟,進一步研究原因,看法律是不是公平的,能否維護正義,法院的判決到底憑的什麼?自己到底錯在什麼地方?
於是他又拿來判決書逐字研究,判決書開頭是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的名稱職務單位和住址,接著道:“原告施木愚與被告高玉海、高玉山為合夥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有本院審判員郝永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木愚及其代理人荷文遠,被告高玉海及其代理人張明,被告高玉山及其代理人高求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下邊是原告訴狀內容,被告答辯內容,後道,“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兄弟關係,其在金礦路蓋有商品房一處。2004年10月6日原告與被告高玉海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共同在二被告的商品房的一、二樓投資經營娛樂專案,雙方共同經營一段時間後,又分別於2005年1月12日、2005年4月7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及補充修訂協議,雙方約定了該娛樂專案由原告獨自經營及經營期限等。2005年8月20日原告與被告高玉山又簽訂了協議書,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由被告付給原告解約金5000元;原告搬出時給被告留下固定不可移動的裝修、裝飾,窗簾盒,四個滅火器,地板革,燈具,房間鑰匙等;原告把電費結清等內容。協議簽訂後,被告給付原告解約金5000元,原告從被告處搬出。原被告對以上四份協議均無異議。另查明,原告在經營期間其歌廳牌子移動了位置;車庫有堆放啤酒箱和水桶現象;房屋前有堆放垃圾現象;庭審時原告提供了照片及證人等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四份協議書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等證據可證實。”接著是法院結論,“本院認為,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行使自己的權利。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分別四次簽訂協議,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2005年8月20日簽訂的協議(第四份協議),庭審時原被告也均認可是為解除前三份協議。該協議簽訂後,原被告各自按協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故原告又以被告違約為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返還房租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0元,實際支出費300元,共計1010元,由原告施木愚負擔。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紅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郝永明??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書記員??杜一霞。”判決書蓋有金鑫縣人民法院印章和“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長條方章。
木愚詳細看完判決書,覺得法院的判決不是沒有道理,主要輸在了訴狀的訴訟請求上,也果然不出他所意料!他後悔莫及,為什麼自己的主意不堅定呢?為什麼老受別人的左右?為什麼總是對誰都那麼信任呢?他再三思索後在電腦上寫到:
敗訴自省書
1、??用人不當,找錯了人不但不起好作用還起壞作用!
2、??不要輕信別人,關鍵問題上自己拿主意,別受他人左右。
3、??你的事情,只有你應該最關心,別老靠他人錯失機會。
4、??看準事物,分清主次,抓住要點。
5、??透過多交談,多訪問,儘量瞭解你所用的人。
6、??用會處事的人,不要只聽他的話說得好聽,只看他如何辦事,看他的行動。
7、??不用先想得到錢才為你辦事的人,這樣的人沒有保障且不保險。
8、??要用真正懂法,能依法維權,能抓住重點和要點知道要害的律師。
9、??要用不為錢,為名譽而受案的律師;只有這樣的律師才能將案辦好,同時得到他應該收取的費用,從而增加受案率,並贏得更多的榮譽和利益。
10、??律師必須重視你的案情,不要只是為了了事而為之。
11、??律師沒有吃透案情,起訴理由找得欠佳。
12、??律師所寫訴狀有問題,沒有抓住重點,該明確的事情不明確,不該註明的卻寫進去反而壞事;不能寫含糊訴狀,不隨便找理由。
13、??對法律沒吃透,思維不敏捷、口才不行。
14、??律師接案寫訴狀,應該在徹底瞭解和吃透案情之後再決定,不辦後悔事,看案情而不看人。
15、??協議都交給了律師,且敘述了事實經過,並先詢問了打官司的價值之後,由律師決定接案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為了敗訴。
16、??立案後,開庭前又向律師提出了被告可能提出的疑問,律師沒有根據法律條文,及時變更訴訟理由導致致命敗訴。當事人不懂法,律師也不懂法嗎?水池所挖土方即使沒有合同牽扯不到什麼違約情況,但確屬高所致而影響歌廳,高也推卸不了責任。門牌移動,車庫問題,到底是車庫還是門臉或者是通道?沒有水暖、無路可走的房屋能租賃出去嗎?即使道路不寫在協議上也是個常識問題,被告怎麼能沒有責任呢?但法律重的是事實和依據,不是看你有沒有理,冤枉不冤枉,是根據你的訴訟請求辦案的,所以訴狀極其重要,並非荷律師所說,等到法庭上說,那是極大的錯誤。
17、??不管對否多方聽取意見,但自己定奪,再不能含糊中懷疑中猶豫中按別人的意見行事,須慎思。
18、??另請高明律師參謀。2005年12月14日
木愚剛寫完仇大海聽說他去領判決書回來,來看情況。
木愚請大海坐在床邊把判決書遞給他說:“這不是判決書,輸了!”
大海看完判決書說:“你的官司就輸在了那個律師身上,我看他寫的訴狀還沒有你寫得有道理,關鍵是自己最瞭解案情。”
木愚說:“但是我還是以為他畢竟是律師總比自己懂,畢竟打了多少年官司,想不到會是這種結果。”
大海說:“說什麼?你找的那個荷律師,一看就是個死巴蛋,沒有靈活勁,不會變通,也吃不準法律。再說人家高玉山是當官的,出主意參謀的多,懂法的多,文化人多,人家會鑽法律的空子,沒理能弄個有理!小理能鬧個大理,人家約束你的是文字,承諾你的是口頭語言,可以不承認,你不輸官司會說什麼?人喪失了良心什麼都不好說了,什麼也說不清了!再說,你算什麼?一個貧民百姓,誰會理擺你,誰能瞧得見你,誰會為你出氣?找個律師也是隻為自己掙錢,不顧別人死活,支應差事的傢伙有什麼法?你受氣了還不是受氣了,再打官司也沒有錢了,看你怎麼著?上訴又到了市裡更不好辦!俗話說,民不與官鬥,也就是這個道理。”
木愚說:“那就當生活的教訓吧!和高玉山雖然損失的是一些錢財,錢財如糞土,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卻得到了人生的教訓,得到了以後生活的資本。有些事情是可以忍讓的,有些事情便不可以忍讓!有些事情可以包容有些事情便不可以包容!”
大海哼哼冷笑了兩聲無可奈何地說:“要不,你會怎麼說?著氣上火有用嗎?確實應該想得開,就似阿Q一樣,自當捱了兒子的打算了。”
木愚說:“也算是吧!”
大海說:“我早就看出玉山交道不好打,要不我早早就撤出來了,要不也被他咬一口。他就是一隻笑面虎,看著笑呵呵的也不得罪你,也不發脾氣,也不說一句難聽的,在不知不覺中他就用軟刀子把你宰了,把你的血喝了。這種當慣官算計慣人的人最可怕。另一方面,也要吸取的教訓是,社會越來越法制化,守護和諧的是規則,保護你的是法律,最終解決矛盾的途徑和方式還是法律,所以,在社會生活中,必須學習法律常識,應該納入必修課!最後再加上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上當受騙就對了。”
木愚說:“假設說,在國家法律都不能依靠的情況下,在尤其不講信用的人面前,你到底應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