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意識是存在的反映。經濟上產權含糊,思想上也就難免“公私不分”。
公與私,原本就是相對的。什麼叫“私”?私,原本是一種禾的名字。公私的私,本字作“厶”。《韓非子?五蠹》雲:“自環者謂之厶”。什麼叫“公”?韓非子接著又說:“背厶謂之公”。原來,面對面時為“公”,背過臉去就成了“私”。看來,公私原本不分,不過一枚硬幣的兩面。是公是私,全看你怎麼翻。
事實上中國人也不喜歡區分公私。要分,也就是區分內外,區分官民。比方說,在舊中國,就沒有“公路”而只有“官道”,也就是隻有“官民之別”,而無“公私之分”。直到現在,仍有人主張把“私營”叫做“民營”,把“私立”叫做“民辦”,似乎這樣更為堂皇。說到底,還是隻分官民,不分公私。
公私不分又怎麼樣呢?就沒有法治可言了。什麼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約”。民眾為什麼要“約法”,又為什麼能“約法”?就因為他們都是“私人”。私人各私其私,如無規範限制,勢必天下大亂。因此要“約法三章”,以保證個人權利和公眾利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而這些“約法”之所以能夠算數,則又因為它們是這些“私人”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約定的。咱們中國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然也就只有“王法”,沒有“民法”,更沒有什麼全體公民的“約法”,沒有“憲法”。
其實不要說沒有“法治”,就連“德治”,也大成問題。梁漱溟先生曾認為中國人只講私德而不講公德,比如臣對君的德,君就不必守;子對父的德,父就不必行,沒有一種德是人人皆必遵循之“公德”。這話恐怕只講對了一半。因為公與私原本是一對矛盾。不講公德的人,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私德。梁先生的所謂“私德”,即“這人對那人的道德”,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之類,與其說是私德,不如說是“二人之德”,即關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德,“一人之德”的“私德”是不存在的。
正因為沒有“一人之私德”,所以當“私身一人”時,就不會有什麼道德考慮。一些明明有利於公眾的事,比如順手關掉公用水龍頭或走廊裡的燈,即便不過舉手之勞,也不願意去做,除非這時有領導或同事、同學在場。結果是公共走廊上的電燈變成了長明燈,公共洗手間的水龍頭變成長流水,而便池裡則無人沖洗;集體宿舍門前垃圾成堆,髒水亂潑;公園裡的果皮箱,更可能是形同虛設,痰跡、廢紙、菸頭、果皮、空瓶則遍地都是。沒有“私”的結果是也沒有“公”。
再就是“化公為私”和“假公濟私”了,我們在“單位”一章已然講過。這裡要講的是,“公私不分”的觀念還為“化公為私”和“假公濟私”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方式,即“本單位主義”,簡稱“本位主義”。
本位主義就是把“本單位”的利益放在首位,一事當前,先替本單位著想,先替本單位考慮,甚至不惜損害兄弟單位和全域性的利益。嚴格說來,這也是一種自私的行為。但是,在實際上,所謂“個人主義”每每被視為“萬惡之源”而痛加批判,“本位主義”雖然也受批判,卻在批判之餘頗受同情。一個人,如果為一己之私利大吵大鬧,或對自己的個人成就大吹大擺,便會引起“公憤”,至少要被視為“太不像話”或“恬不知恥”;但如果是為本單位爭名爭利爭地位爭好處,或宣傳本單位的成就,則本人不但可以“理直氣壯”,領導和其他人也不好太責難,頂多笑眯眯地勸他說:“不要太本位嘛!”或者說:“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顧全大局。”
顯然,在許多人看來,本位較之“全域性”雖然是“小局”,但畢竟好歹也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只要不是為“個體”,就不能說是“個人主義”。只要是為了“群體”,不論其大小如何,便都體現了“群體意識”,也就多少具有一點“合法性”,不能過於責難。事實上,許多人在為本單位爭名爭利時,也確實不一定直接地與自己的個人利益相關。比如評職稱時為自己單位多爭名額而自己並不晉升,評獎時投自己單位候選人的票而自己並不獲獎。所以,一旦受到批評,便會“理直氣壯”或“滿腹委屈”地說:“我又不是為自己!”但是,搞本位主義,雖然並非為自己個人,卻又畢竟是為自己單位,因此又不能說是不折不扣的“大公無私”。實際上,搞本位主義,雖然不一定直接與自己的個人利益有關,卻不能否認它間接地對自己個人有益,比如在本單位“好做人”,落下“人情”等等。所以,也很難嚴格地界定究竟是為“公”還是為“私”,不如說同樣也是“公私不分”。事實上,因為中國文化不允許“私”公開合法地存在,因此一個人“私心雜念”,也就只好透過這“不公不私”、“半公半私”和“亦公亦私”的本位主義,來“曲線救國”了。
內外有別當一個人站在本位主義立場上時,他就在心理上和邏輯上把“本單位”和“外單位”區分開了。這又是中國文化的一個特徵:公私不分,卻內外有別。
和“公私不分”一樣,“內外有別”也是“單位”的特徵。國內任何一箇中等規模的單位,差不多都會有自己的圍牆(特別大的單位,則由下屬各單位自修圍牆),以防“閒雜人等”混入。一些稍有條件的單位,雖然既非“軍事單位”,又非“保密單位”,也要煞有介事地安排門衛。門衛們對本單位的熟人含笑點頭打招呼,對“外人”則嚴加盤問冷若冰霜,本能地表現出一種防範心理。本單位的車輛可以自由地出入(門衛們都記得車號認識司機),外單位的車輛則須停在門外,除非是“有來頭”的“上級單位”,或者“有關係”的“兄弟單位”,否則就必須“走後門”。當然,單位上的種種好處,比如單位自己蓋的住房,自己的澡堂和幼兒園,自己弄來可供分配的物質和額外收入等等,也只有“內部職工”才能享受,“外人”是沒有份的。
不過,我們有時候又搞不清楚被稱為“內部”的東西,究竟是好呢還是不好。比如“內部通報”的情況,很有一些是並不那麼光彩的事,卻只有“信得過”的“自己人”,才有資格去聽。另外,我們也常常弄不清何謂“內部”何謂“外部”。比如“內部檔案”,當然許多人都不能看,然而“內部刊物”卻又人人可看。“內部刊物”上的文章,水平一般要差一點,而“內部檔案”的內容卻又往往重要和實在得多。又比如,單位上的“內部招待所”(簡稱“內招”),外國人(也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是不能去住的。他們只能住“外招”。但“外招”的設施、服務,較之“內招”卻又好得多(當然價錢也要貴得多)。對待他們的態度,也是客氣而不親熱,因為他們是“客”,不是“親”。
顯然,“別內外”是為了“定親疏”,而“定親疏”則是為了界定人情的大小和麵子的尺寸。一般地說,內則親,親則近,叫做“親近”;外則疏,疏則遠,叫做“疏遠”。疏遠者為“客”,必須“客氣”,也必須“裝門面”;親近者為“家裡人”,不必“客氣”,可以“不留情面”。所以,“自己人”犯了錯誤,就可以狠狠地批評;“外人”犯了錯誤,則只能委婉地指出。同理,外賓和外單位的人來參觀時,便一定要打掃衛生,佈置會場,拿最好的東西給他吃,騰最好的房間給他住,平時有意見、鬧彆扭的同事,也都要作“一團和氣”狀,以免“家醜外揚”。而本單位的問題和情況,則只能在“內部會議”上通報。可見外人的有面子,完全是假象,是門面,自己人才真有面子,而且還有實惠。比如有事要求情,自己人準比外人有面子;那些被客客氣氣地打發的,則準是“老外”。反之,一個人如果和你說話隨便,不怕揭自己的“短”,不怕“家醜外揚”,則多半是已把你當作了“自己人”。總之,“醜”的(同時往往是真實的和實在的)留給“家裡”,“美”的(同時往往是虛假的和空洞的)展示給“外人”。因為“外人”就是“外面”,豈能讓他看見了“裡面”?
在這些“原則問題”面前,是不允許有什麼“個人意見”的。一個人,在外面,如果不為本單位爭名譽,爭地位,爭好處,而是想到什麼說什麼,自己怎麼認為就怎麼講,怎麼做(比如把票投給“外單位”的人,在會上揭“本單位”的短等等),那就是“吃裡扒外”,就會“吃不了兜著走”。因為你只顧“私意”,不講“公益”,當然要引起“公憤”了。
其實,這個“吃裡扒外”的人,其所作所為,反倒很可能是出以“公心”,或者是實事求是。可惜,中國人不吃這一套。他們從來就不相信,一個連家庭、單位、小團體的“小公”都不顧的人,會有什麼“大公無私”可言。要知道,世界上並沒有什麼空洞抽象的“公”或者“公家”,只有一個個具體的家庭、家族、單位、團體。一個人的“公心”,就體現在他對這些群體的態度上。所以,你不為小團體說話嗎?那你就一定是“有私心”!
於是,公與私,就首先並直接地體現為內與外。所以,對於中國人來說,要緊的不是弄清公私,而是區分內外。然而,“吃裡扒外”固然是“私”,“本位主義”又何嘗是“公”?結果自然更加分不清公私。實際上,正是因為不能公開地和明確地區分“公私”,便只好代之以“內外”,——公為外而內為私。公事公辦之所以等於不辦,就因為那是“外”;內部之所以可以通融,則多因其“私”,只不過這“私”往往被說成是“公”而已。
其實,家庭的特點,就是“公私不分,內外有別”。一家人,分什麼公私,分什麼你我呢?但“我們家”和“別人家”,卻義不可不分。因此,當家庭成為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普遍性模式”時,“公私不分”和“內外有別”這兩個基本原則,也就確立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