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單位是家庭,家庭也是單位。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這倒是全世界都一樣的。不過,中國的家庭還是“本位”。本位原指貨幣制度的建立基礎,或者貨幣價值的計算標準,比如“金本位”、“銀本位”、“外匯本位”。借過來用,就指社會制度的建立基礎和社會價值的計算標準。比如“官本位”,就是以官銜為價值標準;“家本位”,則是以家庭為社會基礎。事實上,傳統中國的組織結構、周家制度、倫理道德,都是以家庭為根基、模式和本源的。這就叫“家本位”。或者說,“家為國之本”。
家為國之本,包括“家單位”、“家天下”和“家倫理”。
先說“家單位”。
家庭在中國社會組織結構中,是最基本和最常規的單位。“最基本”,就是“不可再分割”;“最常規”,就是“普遍性模式”。這就把中國文化和其他文化區別開來。比如在西方,家庭就不是最基本的,因為它可以再分割,即分割為“個人”。個體的、單獨的、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個人”,才是社會組織結構中最基本的單位。也就是說,在以“個體意識”為思想核心的西方文化那裡,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而不是由家庭組成的。家庭只是社會組織的形式之一。既不是唯一的形式,也不是通用的形式,當然也不是最常規的形式。社群、教會、政黨、國家,都有自己的組織形式,和家庭沒什麼關係。一個人,“成家”也好,“出家”也好,也完全是他個人的事。只要合法,別人就管不著。這種以“個人”為單位組成社會的概念,就叫“個體本位”;反映到意識形態領域,就是“個人主義”。
中國的傳統社會則不同。它最基本的單位是家庭,家庭不可再分割為個人。這不是說個人不存在,而是說任何個人一旦脫離了他的家庭(也包括一切類似於家庭的單位),其存在便不具有社會性意義。一個傳統社會中的中國人,他的身份、地位、價值、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是和他的家庭、家族緊密聯絡在一起的,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一個人,如果家庭的“門第”高,家族是“名門望族”,他的地位也就高,價值也就大。反之,如果出身寒門,或“黑五類”家庭,則他在社會上就不大抬得起頭來。當然,同樣,他的榮譽和地位,錯誤和責任也是全家的。一個人,如果富貴了,比如中了舉,做了官,那就是“家門有幸”,通體光榮,可以封妻廕子,光宗耀祖。反之,如果犯了罪,出了事,惹了麻煩,那就是“家門不幸”,全家都要跟著倒黴。事情出得小,也許只是全家跟著沒有面子;事情出得大,則可能全家跟著掉腦袋,叫做“族誅”,也就是“族滅”、“族夷”,或簡稱“族”。民間的說法叫“滿門抄斬”,史書上的說法叫“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按理說,“一人做事一人當”,為什麼要株連老爹老媽老婆孩子呢?就因為中國文化視家庭、家族為不可再分割的最基本單位。既然不能再分割,則一人有罪,當然也就全家有過了。“文革”中,不少人因“家庭出身不好”,或“父母有問題”,或“有海外關係”而受“株連”,竟很少有人認為不妥,甚至連被“株連”者本人也認為“活該”,道理就在於此。
個人與家庭既然不可分割,那麼家即是人。家給戶足就是人人豐足,家喻戶曉就是人人皆知。國家和政府一聲令下,只要家家動員,戶戶響應,也就萬事大吉。所以中國古代主管全國財政,掌天下土地、人口、錢糧、賦稅、救濟等事務的部門,就叫“戶部”。戶部原本叫民部。因為唐太宗叫李世民,要避諱,就不能再叫“民部”了。但也不叫“人部”,叫“戶部”,就因為國家原本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管理的。直到現代,中國人也往往更看重家庭的“戶口”而不是個人的“身份證”,更看重家族的“籍貫”而不是個人的“出生地”。看重身份證和出生地,只是近兩年引進西方管理制度的事。又比如,農村開社員或村民大會時,許多地方仍是一家派一人参加;某些費用(如公共衛生費)或公務(如樓道、門棟值“安全班”),也是按戶攤派。就連《沙家浜》裡胡司令結婚時,劉副官也是通知“各家各戶”“自願”送禮。
難怪中國人要把什麼都成說是“家”了,——公是公家,國是國家,老闆是東家,老婆是渾家,同姓是本家,全體是大家,別人是人家,自己是自家。農家、漁家、船家、店家、商家、廠家,女人家、孩子家、姑娘家、學生家,行家、專家、野心家,沒有什麼不是“家”。當然是“家”了,“家”是“本位”麼!
家國一體家庭是最基本的單位,也是最常規的單位。
中國傳統社會是什麼樣子的呢?說白了,就是一個又一個大大小小的家庭。小農生產和小手工作坊的生產單位,原本就是“夫妻店”、“兄弟船”、“父子作坊”。江湖、幫會、武林、戲班等組織也一樣,師為“師父”,師之妻為“師孃”。朋黨是門戶,宗派是門派,學派是門牆,學生是門生,同學是同門,同門之間是兄弟,而門徒一旦有過錯,施以懲罰的依據也往往是“家法”、“家規”。這就說明,家庭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組織結構的“普遍性模式”,確乎“放之四海而皆準”。
其實,就連“國”,亦是“家”。君是“君父”,臣是“臣子”,州縣是“父母官”,軍隊是“子弟兵”,省市、民族、單位、朋友,則是哥們姐們(兄弟民族或兄弟單位),正所謂“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整個中國,亦無妨看作一個大家庭。
這就是“家天下”了。
“家天下”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公共財產為家族所私有,二是指國家體制以家庭為模式。國既為家族所有,則國君當然是“君父”,國民當然是“子民”;家既為國之模式,則國法當然是“家法”,國務當然是“家務”。反過來,也一樣。比如皇太子或剛成年皇帝的大婚,就不單純是皇家的事務,大臣們也要參與其事並發表意見的。同樣的,“立儲”本為國家大事,但決心一意孤行的皇帝也可以藉口這是皇家家務而拒絕聽取批評。
這種“家國一體”的制度,當然會把許多界限都弄得模糊不清,甚至弄出許多尷尬事體來。別的不說,單是諸如“君父”、“臣子”之類的稱謂,就不倫不類,等於說“皇帝爸爸”、“大臣兒子”。但兩千多年來,無人覺得可笑,反倒是梁山上的“反賊”,也發明了“頭領哥哥”這樣一種不三不四的稱呼,可見“家天下”的模式何等深入人心。
家國既為一體,公私也就難分。中國古代的所有制,是“公有”還是“私有”?說不清楚。要知道,所謂“私有制”,是“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的制度”。這個“私人”,嚴格說來,只能是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在法律上單獨存在的個人。正因為他在法律上是單獨存在的,所以,他死了以後,他的財產並不天然地就歸配偶、子女、親屬繼承,而應根據他的“遺囑”即他的“個人意志”來分配。如果他遺願留給一個毫不相干的人,則其配偶、子女和親屬即便“義憤填膺”,也莫之奈何。
這可是咱們中國從來不曾有過的事。
中國傳統社會的所有制,是“家有制”(家庭所有制)。依此制度,包括主要生產資料在內的一切財產,都歸家庭而不是個人所有。父家長只有“支配權”,並無“所有權”。表面上看,父家長不但可以任意支配家庭財產,而且可以把妻妾和子女也當作私有財產予以轉讓、出租或變賣,好像財產歸他私人所有;但是,另一方面,這些財產在他去世後,卻又理所當然地歸家庭其他成員來繼承或分配(分家)。子女在外工作所得之勞動報酬(佣金、工資)等固然必須上交父家長,但父家長的遺產卻又理所當然地應該由子女(主要是男性子女)瓜分。所以從本質上講,家庭財產是歸全家庭成員“共有”,而不是歸某一個人“私有”。只有對此並無多少支配權的女性配偶,才被允許擁有為數極少的“私房錢”,無非用來增置些針頭線腦或給孃家人一點小恩小惠而已,完全不好意思叫“財產”的。而且,既然只有這些小錢才叫“私房”,豈非恰好證明其餘都是“公款”?
可見,“家有制”並非真正的私有制,而毋寧說是“公私不分制”。一方面,對於其他家庭而言,是“私有”;另方面,對於全體家庭成員而言,卻又是“公有”。更何況,家庭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也既是家庭“私有”的,又是國家“公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怎麼能說是你們自己家裡的?“王有”也不等於“私有”,因為皇帝既是“私人”,又是“國家”,而“國家”也既是“私”(皇家),又是“公”(公家)。所以,皇帝也不是這些財產的真正主人。真正的主人是“天”,天子不過“替天行道”而已。然而,“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天子如果“逆天”而行,則為“民賊獨夫”,可以“天下共討之,天下共誅之”,另由新的“真命天子”來行使這些生產資料和財產的管理權,謂之“改朝換代”。總之,家庭財產的所有者不是家長私人,而是“全家”;國家財產的所有者也不是皇帝私人,而是“全國”。所以,“家有”並非徹底的私有,“王有”也並非完全的公有,而應說是“公私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