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人情的基本法則是“回報”。
中國人很看重回報。在中國人看來,“有恩報恩,有仇報仇”是天經地義的事。有恩不報固然是小人,有仇不報亦非君子。不過,相比較而言,中國人之重視報恩,又甚於報仇。一個人,如果忘恩負義,便“不是東西”;如果恩將仇報,更是“喪盡天良”。但是,如果報恩的程度大大超過施恩,則會受到輿論的一致讚揚。無論怎樣加倍地回報,都不會視為過分,甚至乾脆就公開宣稱:“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
報仇就不同了,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是“仇”的大小。如果只是輕度傷害,或是無意得罪,則“冤家宜解不宜結”,最好講和,不必“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不要“睚眥必報”,睚眥(yazi)就是怒目而視,引申為小怨小忿。如果別人只是橫了你一眼,也要報復,輿論就會覺得你“過於計較,不好相處”,也就會弄得自己沒人緣。二是報的分量。一般地說,以等值為宜。如果人家不過只是踩了你的腳,你卻要砍人家的腿,便太過分,也“太不像話”。三是復仇者與結仇者之間地位和力量的對比。如果地位力量相當,那就是他們自己的事,輿論界一般只作“壁上觀”;如果是弱者向強者復仇,便會贏得同情、支援和敬佩;如果是強者向弱者復仇,事情就比較麻煩了。因為重人情的中國人,其同情心總是在弱者一方的。除非雙方所結之仇非常之大,且結仇時強弱正好相反,否則便難保不會有人出來打抱不平。所以,當韓信功成名就,衣錦還鄉時,對當年有“一飯之恩”的漂母,便報以千金;對當年使自己遭致“**之辱”的少年,則不予追究,便是深知上述原則之故。
中國文化之所以鼓勵報恩,而對報仇作一定的限制,是因為報恩只會加強人與人之間的聯絡,有利於群體的團結和社會的安定;報仇則可能造成人與人之間的敵對,不利於維繫群體,甚至會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動亂。如果睚眥必報,則更會沒完沒了,天下大亂。總之,鼓勵也好,限制也好,都本之於“群體意識”。
但不管怎麼說,回報總是必需的。如果人力不足以回報,便寄希望於“天意”;今生不足以回報,便寄希望於“來世”。報恩,可以是“變牛變馬”、“結草銜環”;報仇,亦不妨化作厲鬼前來索命。故民諺雲:
“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這鬼不是別的,便正是受害人之冤魂,以及同情弱者專打抱不平的厲鬼。中國人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時機一到,一切都報”。總之,肯定性的情感(恩愛)也好,否定性的情感(仇恨)也好,都必須回報。不懂得這一點,便是“不通人情”。
人情為什麼一定要回報呢?就因為情感是要有迴應的。比方說你愛一個人,人家卻不愛你,就愛不下去;恨一個人,人家卻不恨你,就恨不起來。何況人情之於中國人,並不只是一種內心體驗,更是一種重要手段,是用來維繫群體的,因此非得回報不可。
維繫群體的辦法、手段、條件很多,但都不如人情可靠。就說法律。法律當然是有權威的。但法律管得了“跡”(行為),管不了“心”(思想);只能保證大家都循規蹈矩,不能保證大家都同心同德。甚至就連循規蹈矩,也未必能保證。一旦執法不嚴,或法制不到之處,便立即是另一番景象。更何況,對於朝廷王法,中國人雖不敢硬頂,卻敢軟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總能“化千斤為四兩”,哪裡靠得住?
利害就更靠不住。利害只能結成一種臨時性的、鬆散的關係。有利時趨之若鶩,有害時作鳥獸散;或遇害時團結一致,勝利後又自相殘殺。所以酒肉朋友最不可靠。有酒有肉是朋友,無酒無肉如路人,甚至為了爭奪酒肉,反目為仇,刀兵相見。
就連面子,也很可疑。面子畢竟是“面”,是表面的東西。這就難免“當面一套,背後一套”。面對面時喊哥哥(稱兄道弟),背靠背時摸傢伙(你死我活)。人情就不同了。它在本質上是“情”,而情感是發自內心的,也就最為可靠。面子可以作偽(假面),情感卻必須真實(衷情)。面子有大小,情感也有深淺,但情感的深淺並不以面子的大小為轉移。出於面子為人辦事,難免敷衍,或盡力不盡心;出於情感為人辦事,則會盡心盡力,兩肋插刀。當一個群體的每個成員都是出於情感而團結在一起的時候,這種團結就是心甘情願的,而這種群體也就勢必是堅不可摧的了。
所以中國人要講人情,而且要講回報。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我投之以桃,你報之以李。如此往返相報,則情感更深厚,友誼更綿長,關係更密切,群體也就更鞏固。
左右為難然而,人情的回報這事,認真做起來,又很難。
我們知道,“還情”的前提是“領情”。一個人,好心好意把人情送給你,你當然要領受,並表示感謝,這就叫“領情”。這事看來簡單,其實不然。因為第一,人之所送,未必我之所需。如果自己並不需要,那麼,是收還是不收呢?不收是不通人情,收下又沒有用,還要平白無故地增加一個負擔(因為收下的人情終究是要還的)。但人家是一片好心,豈可拒人於千里之外?也只好來者不拒,照單收下,然後再琢磨著如何還回去。想想真是何苦!
其次,送人情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明明白白,有的不清不楚,有的大張旗鼓,有的不動聲色。這樣,有時別人可能是“暗送秋波”,咱們則可能還“矇在鼓裡”,當然也就無由表示領情,這又會無端地得罪一個人。於是,為了不得罪人,就得時時小心翼翼,不要忽視或漏掉別人的人情。但如果人家原本並無此意,咱們卻當作人情來領受回報,豈非自作多情?如果每件事都要這麼琢磨一番,麻煩不麻煩,窩囊不窩囊,累不累呢?
領情已屬不易,還情就更是困難。因為在中國人的人情關係中,施送的並非物質,而是情感。即便施送的是物質(比如在一個人遭受災難時送衣送飯),也同時還有人情。甚至有時候,真正要送的不是東西,而是人情。物質的東西是容易回報和償還的。比如你請我一桌,我還你一席,看得見,摸得著,算得出價錢。還沒還,報沒報,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當事人心裡也明明白白。情感就不同了。它是無形的,無價的,不能測量,無法估算。還沒還,報沒報,或者還沒還夠,大家心裡都沒有底,只好完全憑“良心”辦事。有些特別講良心的人,只好以數十倍的代價去償還,如所謂“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即是。
甚至就連“還不還”,也是問題。中國人的所謂“人情”,是一種說不清的東西。它是情感,又不純粹是情感。這就不好辦。因為如果純是情感,就不必還;如果純是商品,就容易還。最怕的就是說不清。還吧,像做買賣;不還,又好像佔了人家的便宜。這可真是左右為難。
更麻煩的是,中國人之所謂“人情”,其實包含著兩個內容。一種是真正的感情,我們無妨稱為“衷情”。它是發自內心、不求回報的。而且,你如果執意回報,反倒會傷了感情。另一種則是表面化、程式化或儀式化的東西,我們無妨稱之為“表情”。它帶有功利的性質,可以“做”,可以“送”,當然也要“還”。如果你錯把“表情”當作“衷情”,人家就會認為你這傢伙太不懂規矩,太不會做人,甚至太沒有良心,或者太不像話。反之,你如果把“衷情”錯當“表情”,用常規方式加以回報,則對方便會感到傷心,甚至會憤怒:“你把我當成了什麼人!”這當然也同樣糟糕透頂。朋友們之間,最容易發生的,就是這種尷尬事體,——回報吧,顯得生分、見外、不貼心;不回報吧,又似乎太夾生、不懂味,是個“半吊子”。於是,就像“活,還是不活”對於哈姆雷特是一個問題一樣,“還,還是不還”,對於許多中國人,也都是個問題。
其實“衷情”也是需要回報的,只不過其方式與回報“表情”不大相同,然而它所付出的代價,有時則往往還要更大。
比如父母對子女的愛,無疑是絕對真誠的。中國的父母,尤其當代中國的父母,對於其子女,真正稱得上“做牛做馬”四個字,完全是不計報酬,不辭辛苦。甚至類似於“父母”的組織,對待自己的“子弟”也是愛護有加,——免費供他們上學,畢業後為其安排就業,提供公費醫療和低租住房,死了以後還要為其送終。好一點(也就是更像父母一點)的單位領導,在職工犯了錯誤時,還要代其向上級“求情”,甚或代為其承擔責任,乃至代交罰款(當然是公費)。這樣一片“愛心”,如說不是“真心”,那簡直是沒有“良心”。
但是,嚴格說來,這種關心愛護,實在很難說是出於“公心”還是“私心”(事實上中國人從來就是“公私不分”的,詳見本書第六章)。因為即便是最真誠的關心愛護,也未嘗沒有希望回報的成分。領導關心群眾,是為了讓群眾擁護,安心工作;父母關心子女,是希望子女成才,耀祖光宗。說到底,還是“施”與“報”的關係。所不同者,僅在於父母(含類父母者)的愛太真太深,情分也太大太重,連說“答謝”都嫌太輕,簡直就應該報之以全部身心才好。
人身依附報之以全部身心的前提就是“聽話”。子女如果“不聽話”,是最讓父母痛心疾首的傷心之舉。首先,希望子女聽話,完全是一片“好心好意”,因為希望他們能聽的那些話,都是出於真誠的愛心,比如天冷了要加衣服,在單位上不要和領導吵,你交的男朋友靠不住等。所以,一旦子女不聽,甚或頂嘴,便既感傷心,又不理解:“爸爸媽媽都是為你好,還會害你不成?”其次,“滴水之恩”,原本當“湧泉相報”。現在爸爸媽媽並不要你去湧什麼泉,只是要你聽一下話,更何況這“聽話”還是“為了你好”,都難以實現,還說什麼其他?一個連“話”都不肯聽的孩子,還有什麼指望?所以痛心疾首之餘,那斥責的語言便是:“想想看,是誰一把屎一把尿地把你拉扯大的?你就這樣報答父母?”
可見,即便是父母對子女這種最為真誠的愛,也是必須回報的,而聽話,也是一種情感的回報方式。父母哺育了我們,所以我們要聽父母的話;老師教育了我們,所以我們要聽老師的話;黨培育了我們,所以我們要聽黨的話。如果不聽,那就是“不思回報”,也就是“忘恩負義”。那麼,何以謂之“聽話”?所謂“聽話”,也就是以對方的意志為意志,以對方的情感為情感,以對方的愛憎好惡為愛憎好惡,這還不是報之以全身心嗎?這種回報的代價,還不算大嗎?
然而這一代價卻不能不付出。因為父母要求子女聽的話,都是出於一片好心,本身就是一份“人情”。如若不聽,則人情也就無由送達。這樣一來,不聽話就豈止只是“不思回報”,簡直就是“不領情”!豈止不領情,簡直又是“好心當了驢肝肺”!有此三重的背謬,——不領情,不回報,不承認其價值,怎不讓人傷心之至?怎不讓人生氣、憋氣、痛徹心脾?顯然,但凡是人情,就要回報,不論是“做”出來的表情,還是發自內心地衷情,都如此。而“聽話”,則是其前提。
於是,由人情維繫的人際關係,就成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
人情關係怎麼會是依附關係呢?從表面上看,在人情關係中,一方施送,另一方領受並回報,倒像是做買賣。事實上現實生活中也不乏用人情來包裝交易的。但是,用人情來包裝交易,恰恰證明人情不是買賣。買賣關係是最平等的。一方願買,一方願賣,價錢講好,即可成交,誰也不欠誰的。人情關係就不同了。上回你幫了我的忙,這回我又幫你的忙,看起來好像已經“兩清”,然而人情卻還在(否則就叫“人一走,茶就涼”,是不通人情的)。於是,下回我找你,你還得幫忙。這樣送來送去,還來還去,就永遠還不清。既然還不清,兩個人就只好互相依附了,因為他們永遠都欠著對方。
更何況,情本之於愛。愛這個字,繁體作“愛”,一顆心夾在當中,既表示凡愛都要出自內心,也未嘗沒有把對方“納入內心”之意,也叫“關心”。即把對方摟在懷裡,關在心中,因此又叫“關懷”。關懷顯然不平等。比如,我們只能說父母關懷子女,領導關懷群眾,組織關懷個人,不能倒過來說。道理很簡單:只有父母把子女摟在懷裡,哪有子女把父母摟在懷裡的?當然,“關心”一下還是可以的(比如說“關心國家大事”)。但這種關心,不過是關切、牽掛、惦記、眷戀的意思。為什麼要關切、牽掛、惦記、眷戀呢?因為自己的心已經被“關”在對方的“懷”裡了。如果不關心一下,心裡就會沒有著落。
可見,真正的人情關係是必須“交心”的。愛的一方固然要“將心比心”,被愛的一方也要“以心換心”,這樣才能“心心相印”,彼此也才“放心”。放心當然不錯,問題是放在哪裡?當然只能放在關懷者的懷裡。既然“心非我有”,自然“身不由己”。於是關懷者的愛護便很可能變成干預。比如高考時為子女代填志願,婚戀時為子女代找物件等。有時這種“愛護”甚至會演變成父母對子女的人身限制和人身侵犯,比如打罵等。而且,還要說“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不自在”;“筷子頭下出浪子,棍子頭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等。這些話說起來都十分理直氣壯。因為“打在兒身上,疼在娘心上”,父母付出的代價更大,更何況原本是為了子女“好”。
既然身與心都交出去被“關懷”了,則聽話也就當然是題中應有之意。因為倘不聽話,關懷也就無由實施。再說,心都交了,話又有什麼不可聽的?自然“不在話下”。當然,什麼獨立人格,什麼自由意志,也就都談不上了。
看來,人情這玩意,雖然是個好東西,麻煩卻也不小。沒有固然不行,太多也難對付。就拿聽話這事來說吧,不聽得不到關懷,太聽卻又會失去自由。那麼,有沒有辦法既能得到關懷又多少能有點自由,既不缺少人情又不為人情所羈絆呢?辦法也許是有的,只不過,你可就得世故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