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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第91節:梁漱溟(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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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節:梁漱溟(91)

第三,他們怎樣謀劃佈置的內幕經過問題。我們答覆說,現在調查到的各種事實(詳見前),不就是他們的謀劃佈置嗎?這亦許還不完全,尤其缺乏“內幕經過”。但我們本來不是幕內人,怎能得知呢?只有待他幕內人獻出來(有人曾來接洽,惜無力購得),並肯出面作證才行。然這並非必須的;從現得的外面可見的事實,在法庭上判罪已無不足。

再從前邊“政府對本案的處理”種種來說,以及其對於李案的拖賴不破案來看,國民黨何止百口無以自解,他們直悍然不求自解了。國民黨依然擔當起來,何必再問其他?

我們今天所要作的,絕不在槍斃幾個大小特務,為李、聞二先生抵命;乃在證實國民黨特務機關在政治上的罪惡,而取消特務機關。我們要求移京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亦無非要在“雲南警備司令部特務營第三連連排長”之上,進一步揭穿是國民黨特務機關乾的,要他們明白承認而已。現在罪證既有這許多,而國民黨卻還於避嫌的事(共同調查公開審判之類)不肯作;於嫌疑所在(種種見前),竟蹈之不惜,赴之不辭。那就是他們已自暗地承認了。明白承認固好,暗地承認還不是一樣?

假如國民黨說他沒有暗地承認,我們便追問他為什麼過去有那些不避嫌疑的事?同時請他趕快作幾件洗脫嫌疑的事。第一,便是限期破李案並緝獲聞案逃犯徐佔坤;第二,便是組織特別法庭,為公開之審判。我敢說,當他要洗脫嫌疑時,就是他明白承認時。明承認、暗承認,兩面總難逃一面。

我們既認定課國民黨及其特務機關的責任,所以便不在個人身上瑣細地認真。調查報告內,人名間或隱而不露,一事亦可備兩說,就是基於上述理由而寫的。希望讀者注意。

在我們開頭一章“赴昆明調查之經過”內,提及我們調查工作一面很困難,一面亦很容易。所以容易的最大理由,現在可以明白。即在這案情,原非一二私人的事,而是大局政治的事。對方,大而言之,是一個黨;小而言之,是一個機關。其動作儘管掩掩藏藏,無奈事情既非一日,規模尤不會小;前後積累,左右匯合,則形跡自顯,其勢無可逃責。比較要調查一件個人私事,容易的多。只要你認清題目,不復在個人身上呆笨追求,而能眼光四射,照看全域性,就行了。(完)

附錄:(內容略)

一、李案發生時在場所見

二、兩案內幕知情人說

甲、聞案部分

乙、李案部分

漱溟按:此附錄兩件,是我們報告書所根據的材料之舉例。前者,為李案發生時在場之某君自述其所見。原文在昆明發表過。後者,為知道內幕之某君暗中寫示給我們的。我們收到的祕密投函甚多,其人多不露面,其材料亦不盡可信。唯此件經考察比較後,有許多點印證下來不錯。並且此君和前一位先生均願於必要時出面作證,所以選錄於此,以見我們根據之一般。

1946年8月

附錄十四薩空了著《香港淪陷日記》(摘錄)

〔編者按〕

《香港淪陷日記》是薩空了同志撰寫的,其中部分內容,記述了先生在香港淪陷前後的活動與工作情況,頗有意趣,擇錄一些內容附志年譜。是從1941年12月中旬起摘錄的。

“12日……到黃泥涌道去訪梁漱溟先生,因為昨日曾經約定他改宿在這個朋友的地方,以防萬一。我到那裡,梁先生已然走了。……再至贊善裡,找到了梁先生,他是由跑馬地一清早便回了贊善裡,我告訴了他我和雲川兄昨夜關於報社問題的決定。……報社同人都來述說繼續維持出版之不易,因為《光明報》的印刷所……是由民生印務公司承印。……戰時發生……工人對著當前的萬端困難,自然工作情緒極壞……我便找來該公司的負責人和工頭。該公司每月應收的承印費共只港幣500元,我允許當日即借港幣200元給公司,叫他們先發一部分薪金給工人,藉安他們的心,工頭也表示只要有錢,工人一定可以努力幹。印刷問題解決,又和頌華兄與編輯部其他同人研究了堅持下去的步驟。關於梁先生,因為目標太大,怕萬一香港淪陷,問題嚴重,決請社中同人黃瓚兄,送他到黃的族人家裡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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