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日下午觀審完畢,我們馬上致函顧總司令,認為疑竇甚多,請不要定案。十六日又去一函,請將當眾宣讀過,經兩犯畫過押的審訊記錄,抄給我們一份;而官方竟不肯抄給。十九日我會到顧總司令,我問他:十五那天,頗以審訊完畢,但當時不見宣判,這幾天來還不見宣判,是不是還要再審呢?顧面有難色,對答不出,只低聲說:“我做不得主。”後來遲到二十五日乃行宣判。像這種地方(當下不敢以記錄抄給人,延遲多日而後宣判),他們若無情弊,便亦不會這樣。
[ 書客網 ShuKe.Com ](六)湯、李兩犯供認行凶不諱之後,便有人對我們講:這兩個人儘管將來判處死刑,亦不會死的,到行刑時,自然另有替死鬼,如同上次“一二·一”案辦法一樣。我們在上海招待新聞記者,亦曾預言且必然如此。果然,二十九日上海《大公報》昆明專電有“二十六日槍決聞案凶犯時,沿途所經,戒備嚴密,三小時不許行人透過”等語,其不敢與人以共見,是明白的了。
(七)從政府不肯同意我們參加調查工作,不肯給各方面參加審判的機會,乃至行刑時不肯與人以共見,而必要一手包辦到底,其心虛膽怯,處處可見,還待多說什麼話呢?
五、調查本案後的論斷
當我們奉命調查,從南京出發時,我們深感到此行沒把握。所以對盟友而談,對本同盟主席張表方先生寫信,都先聲明瞭此意。乃至經過重慶,會見一些朋友後,此感還益深。所以對新聞記者談話,都表示我們去是不得不去,難望有何成就(見渝、滬各報)。可是我們一到昆明,和盟內朋友初一度的長談,我心裡便有了把握,不再發愁,幾日後,我便覺得可以交卷。所以原計劃十二三日就走,已託請張祕書訂飛機票。後來,因十三日顧總司令邀宴,十五日觀審,才延期的。
前後為何這般不同?我們當初自覺沒把握,是對下列三問題怕調查不出來:
(一)凶犯到底是誰?
(二)主使人到底是誰?
(三)他們內幕經過怎樣的謀劃佈置?
原是呵,我們一個外來人有什麼法子得到這些底細呢?何況政府已顯然不予調查的便利,而某些可能有助於我們調查的雲南本地朋友,或則離昆,或則不願回昆。沒辦法的情形已成,自不免悲觀了。後來,忽然心裡有了把握,就是恍然大悟,這三個問題原是不必要的。我們有充分材料證明是國民黨特務機關乾的,已儘夠了。用不著追究其為某人行凶,某人主使——這是無關重要的。將責任歸到個人身上,反而放輕了國民黨的責任,或其特務機關的責任。那恰是錯誤了的觀念呀!
以下我們就既得材料,試作論斷,並闡明此意。
第一,凶手是誰的問題。我們可以肯定地說,這就是“雲南警備總司令部”這個機關。從去年十月三日滇局劇變後,一切散兵遊勇早經多次緝捕,殆已絕跡。而私人的武器短槍等,亦早施行過檢查登記等手續,當時被收者不少;其未經沒收者,都登記過,為官廳所許可合法保有的了。再就是吉普車輛,亦全在官方統制之中。試問歹徒活動,凶器來源,既這樣不易,而兩案發生時,出動的人員槍枝車輛卻那樣多,還向誰身上推呢?讀者再看“李聞案發生的背景”,“李聞兩先生被刺前後的情形”,“政府對於本案的處理”三大段所羅列的那些材料,還不夠充分證明“凶手是警備總部”這句話麼?至於當日動手,是不是湯時亮、李文山一干人,那是無關巨集旨的。聞案可能就是湯時亮、李文山;李案可能就是李成業。但據另一祕密報告給我們,說刺聞先生是佩“一四六”符號的郭某,我們亦不否認其可能,不論是哪一個,我們總認定是出於雲南警備總司令部的。這在警備部,今天不是已自供認不諱了嗎?
第二,是誰主使的問題。我們肯定地說,這還是“雲南警備總司令部”這個機關,分別來說,動手的自是他們的中下級人員;主使的總是他們上級人物。可能是某一個人;但亦可能是那個“特種會報”(詳前文)席上共同決定的。全部事實材料,充分告訴我們是動員了好多人乾的(包括事先偵察,事後掩飾等工作),安得無主使?而主使的中心則在警備部;儘管他自己還沒有供認,但客觀事實不已證明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