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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官-----第17章 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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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指點迷津

第十七章 指點迷津 女警官 青豆

第二天,局裡上午要開一個會議,雲菲和袁超下午便一起去了看守所。這是袁超作為他的辯護律師第一次和史東亮當面交談。這次的會見安排在所裡一間普通辦公室裡,雲菲和裡面的警察預先作了解釋,說這種氛圍能交流得更充分徹底。那名警察猶豫了好久才答應了她們的要求。史東亮的氣色已經好多了,他和袁超隔著一張桌子對坐著,雲菲坐在旁邊。她向史東亮說:

“東亮,今天袁超也一同過來了,我已經聘請他正式成為了你的辯護律師。袁超經驗豐富,以前曾辦個多起疑難案件,希望你能好好配合他,徹底講清那天發生的情況,爭取早點出來”。

史東亮忙站起來和袁超握手問好。雙方再次坐定後,袁超先將犯人自願確認律師函交由史東亮簽了字。然後,他掏出一個筆記本作記錄,要求史東亮將藥廠發生火災那一天的所有情況,真實而詳細地努力回憶出來。

史東亮是從前一天開始說的:

“4月7號的晚上,我接到了一個在廣州衛生局上班的同學羅旭打過來的電話,他轄區內有一家中藥研究所和汕頭一家醫院因為藥品質量糾紛打起了官司。他需要一種中藥材的粉劑拿去汕頭後作比照鑑別,並要求由我給他們準備好,說好4月9號上午來取。因為那種中藥材是需要粉碎的,4月8號下午我到了科研所後,發現所裡那臺小型粉碎機因為長期沒有使用需要清洗。我便在當天下午四點多,到機修車間倉庫領取了一塑膠瓶汽油,準備晚上清洗機器。我先將汽油提到了科研所裡,在所裡碰到吳主任和他聊了幾句後,又去食堂吃了晚飯。大概七點多的時候,我從宿舍走出來直接去了科研所,在那裡忙了二個多小時,終於使那臺機械能正常運轉了。我本來打算當晚便將那種中藥原料粉碎好的,可當天忘了取中藥房的鑰匙,便決定明天上午再來。等我將反應間的地面打掃乾淨,離開科研所回到宿舍的時候,時針正好指向了晚上十點。我剛洗完澡,羅旭此時打來了電話,說他們提前出發,現在已到了道明入住在芳園賓館,並叫我去和他們會面。我便直接從廠門口打的去了芳園賓館。在灑店裡我們一直聊到下半夜三點才睡,一覺便睡到了4月9日的上午九點。後來我便被手機鈴聲吵醒了,是科研所裡的吳主任打來的,他問我現在哪裡,我說在芳園賓館,接著手機便斷了。後來我和羅旭走出來時,剛走到賓館大門口,便被從一輛警車上衝下來的公安抓了,並立即押到了道西區分局,直到以故意縱火罪的罪名被轉移關押到了這裡……”

袁超在聽史東亮講述完畢作好記錄後,又向他提出了幾個重要問題。一個是關於他和廠領導的兩次爭吵起因,以及和廠裡在那種新型口服液上的具體分歧所在。另一個是圍繞他的同學羅旭囑託他要辦理事情的一些細節情況,並記下了羅旭在廣洲的居住地址和聯絡電話。關於四川成都那家制藥企業和他祕密聯絡的情況,史東亮說這也是成都方面主動和他聯絡的,他們只是作了一個初步的談話接觸,直到如今他並沒有收到成都方面一毫一釐的錢財。

史東亮最後坦言,他之所以被指控會犯有縱火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和藥廠領導發生的那些矛盾,他也因為一時衝動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使他們記恨於他。他們的談話一直持續了二個多小時,最後袁超問他:

“史東亮,我作為你的辯護律師是有責任和義務為你減輕罪責的,我也將盡一切力量為你認真工作,直到你無罪釋放。你現在向我作出保證,你今天所說的一切全都是真話嗎?”

史東亮望著袁超一字一句的回答:“我向你們保證,今天我所說的一切全都是真話,我沒有縱火燒燬科研樓。”

袁超和雲菲都露出了肯定的笑容,史東亮的話給了他們更大的信心和勇氣。

在回來的路上,袁超似乎也無比疑惑地對雲菲說:“這個案子真是奇怪到了極致,史東亮今天所說的情況和道西分局的案卷材料完全不同,現在兩種不同的版本都有存在的理由,我還真是第一次碰到如此棘手的案子……”

雲菲思考了一陣作出回答:“憑我這一年來對史東亮的性格瞭解來看,他今天說的話一定是真實的。”

這個傍晚,袁超約出了啟明星律師事務所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律師和他一起共進晚餐。這位老律師姓曾,袁超一直稱他為曾老師。他有四十多年的職業生涯,具有很強的邏輯頭腦,懂得尋找每一個案子的切入點和關鍵點。袁超約他出來是想就史東亮的案子作一些探討,要求他指引一點方向。

他們在道明一家很有名氣的餐館裡和曾律師見了面。席間袁超向他講解了史東亮涉嫌犯下縱火罪的前後過程,並拿出了一些檔案資料供他翻看。曾律師已是滿頭白髮,但頭腦依然靈活,他的話一開始就高屋建瓴:

“現在火災損失評估報告已經出來了,是一千一百多萬元吧?如果法院最終採納公安機關的各項證據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材料,那麼法院按照《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作出判罰的可能性便不復存在,法院肯定會按《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作出判罰的,那便是極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死刑是不存在的,因為火災並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和死亡,即《刑法》裡規定的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傷。犯罪嫌疑人的過錯現在只是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但損失數額巨大,不能從輕處置。所以說現在的問題不是儘量爭取使犯罪嫌疑人減輕刑罰,或是少判幾年刑期的問題,而是必須否定公安機關提供的各項偵察材料,徹底查出裡面的漏洞和不能前後呼應的部份,使犯罪嫌疑人能完全擺脫罪責,這才是本案的分界點。我認為這個案子的最終結局只有兩種,一種是法院認定公安檢察機關的偵查上訴材料,最終處以重刑,也就是十年以上到十五年以下這段刑期。另一種是你們最終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沒有縱火的事實和證據,嫌疑人被法院無罪釋放。這兩種結果的可能性都有,就要看具體事實和你們的工作成效了。”

雲菲聽到曾律師的發言後,再一次忐忑不安起來。袁超似乎受到了啟發,他握著筷子在嘴裡咬著,仔細回味著曾律師的話。他再一次詢問曾律師,這個案子從那裡下手和切入對他們比較有利。

曾律師沉吟了好久說:“犯罪嫌疑人那天晚上去科研所的目的和動機,從你們掌握的材料來看,是和公安機關的指控有區別的。公安機關認定他那個晚上實施了縱火的犯罪行為,而嫌疑人卻一口咬定是清洗一臺廢舊機器什麼的,這裡就出現了嫌疑人那天晚上去科研樓的真實意圖和目的的爭論,如果能有事實證據證明嫌疑人去的目的完全如他自己所說,那當然對他有利,法院也會重視的。另一個是你們可以再到廠裡作些調查,事發當天和晚上是不是有其它人員來過科研樓,嫌疑人以前在廠裡時,好象和領導以及同事之間有過一些矛盾和過節吧?說不定在這方面便能發現另外的線索。火災的起因和過程總是很複雜的,有時就真有任何人事先也猜透不出來的理由。這一點特別重要,如果真能找到其它疑點,那麼對被告來說就是絕底的解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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