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淚水原是起點 女警官 青豆
雲菲當天從局裡下班後,立即打了電話給羅月娟,將史東亮涉嫌犯下縱火罪的過程和她說了,並想請袁超做史東亮的辯護律師。羅月娟說:“那你趕緊過來吧,袁超會回來吃晚飯的。”
飯菜剛端上桌的時候,袁超便回來了。雲菲在飯桌上將史東亮涉嫌犯下故意縱火罪前前後後的過程,向袁超複述了一遍。袁超聚精會神地聽完了雲菲的講解後,從法律上首先將縱火罪的概念解釋給雲菲聽:
“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縱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是一種用特定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為它社會危害性極大,是刑法打擊的重點。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它在犯罪事實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實施了縱火犯罪的自然人。它在主觀方面表現為……”
雲菲聽完了袁超對縱火罪的概念和特徵作出的法律分析後,立刻打斷了他的話。她迫不及待地問袁超:“若史東亮真的被法院判有縱火罪,他將會面臨怎樣的刑罰?”
袁超進裡屋去找到了一本書,那是一本1997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他將書在雲菲前面翻開,書裡的條文使雲菲目瞪口呆!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故意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
袁超接下來表情嚴肅地再次對這兩個法律條文作出瞭解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法上有一個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即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況。它有三個特徵:一是有基本的犯罪存在,這是法定刑加重的基礎,二是嚴重結果,即基本犯罪構成的結果以外的重結果必鬚髮生,這是法定刑加重的客觀根據。三是發生的嚴重結果,必須以行為人所能預見的為限,這是法定刑加重的主觀依據。在確定結果加重犯,比如在確定史東亮放火罪是否成立結果加重犯時,必須有三個前提:一是它必須是縱火罪的危險犯發展而來,其中危險犯是基本犯;二是縱火行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是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意志因素,此時表現為直接故意地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是放任的心理態度。三是放火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必須要發生,這是確定是否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必要條件。從焚燒物件上來看,既包括放火行為所選擇的目的物,也包括火災發生後火勢蔓延燃燒後的目的物,或其它公私財物。上面那兩個條文規定的,分別是縱火罪的基本危險犯和結果加重犯被認定成立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雲菲在仔細聽完袁超說出的一大堆專業法律術語條文後,加上自己也懂得不少法律知識,對袁超的話已經有了一個充分的理解。他知道史東亮如果被法院判定為結果加重犯,那麼等待他的將是無比漫長的牢獄生涯,甚至被剝奪生命!
她再次詢問袁超:“像史東亮這種情況,是否會判定為結果加重犯?”
袁超說:“現在我也不能確定法院到底在將來會怎麼判,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在一般情況下會從兩個方面加以考慮。一是危害後果是確定刑罰輕重的主要依據,科研樓到底損失了多少財產,我們還沒有去公安機關調查案卷,現在不得而知。二是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事實、情節,也是確定刑罰輕重的主要依據,其主觀惡性、人身危害性、直接故意性的區別,都可以作為法院判罰的不同尺度。比如基於報復社會的惡劣動機而實施的放火罪處罰,應大於悲觀厭世放火焚燒自己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處罰。這些我們只能在今後透過調查訪問,與犯罪行為人充分交流之後,才能找到有利於當事人的各項證據。”
第二天,去菲直接去了袁超的啟明星律師事務所,她從自己的存摺裡取出了三千元錢,和事務所簽了聘任合同,正式聘請袁超為史東亮的代理辯護律師。
她們先去了道西區公安分局調查案卷。道西分局的趙副局長和葉大隊長都知道雲菲的父親是道明藥廠的廠長,現在雲菲親自插手詢問這起案件,還請了律師為史東亮辯護,這真是令他們無法想象。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都必須有專業律師為他作出辯護,就算嫌疑人自己放棄權力,法院也會給他指定的。這也是國家維護法律公平公正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在袁超出示了他的律師證件後,辦案刑警搬出了所有有關史東亮涉嫌縱火罪的全部案卷資料,他們在分局辦公室裡認真翻閱查對了一個上午,直到下午一點才走出道西區分局。
在道西區分局一疊疊的案卷資料裡,有從史東亮床底下翻出來的那身沾有汽油氣味的衣服作為物證;有廠裡領導講述史東亮犯罪動機的簽名材料;有倉庫女保管員提供的史東亮領取五公升汽油事實的談話錄音;有藥廠門衛發現史東亮事發當晚十點半,從藥廠大門口坐計程車迅疾離開的證詞……那一頁財產損失鑑定報告累計欄裡記錄的財產損失總額是: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上面都加蓋了道明製藥廠財務公章以及道明市消防總隊辦案公章。
在回來的車裡,雲菲憑著自已的直覺和猜測,覺得現在要將這個案子翻案真是難於上青天。袁超也一言不發。她們的心沉重得如同吊了鉛塊。雲菲後來用一種柔軟而忐忑的語調問他:“從現在掌握的情況來看,法院將來到底會怎麼判?”
袁超沉思良久,他反過來安慰雲菲:“剛才葉大隊長說了,檢察機關對這個案子提起公訴還需要補充一些關鍵材料,那就是說在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之前,還會有一段時間的。我們現在依然有足夠的時間,繼續做能使史東亮減輕刑罰的調查取證工作。”
袁超只在話語裡透露出來了“能減輕刑罰”的支言片語。雲菲此時意識到了,憑袁超的經驗,他們的工作再仔細,最終也只能使史東亮少判幾年刑期,或是由死刑改判為無期。她突然無比真切地感受到史東亮現在要重歸自由,幾乎是完全不可能了!
當天晚上雲菲回到家後,古望曙已獲知了她去調查了史東亮的案卷,還替他請了律師想為史東亮翻案的訊息。
她剛進屋門,父親便鐵青著臉滿臉怒火對她斥責:“你還回來幹什麼?這裡你還當家嗎?你索性跟著那小子住到看守所裡面算了!剛才分局的葉大隊長來了廠裡,說我的女兒請了律師協助正在調查史東亮的案子,還問廠裡是不是對史東亮案子的處理結果有什麼重新考慮,想和我們提前通氣。因為你是我的女兒,你又披著一件公安的外衣,搞得他們都興師動眾的。那小子將科研樓燒了,現在藥廠上上下下誰都對他恨之入骨,我的女兒卻要為他平反昭雪徹底翻案,我是一廠之長,你說廠裡的人都會對我怎麼看?”
對於父親的這番再次責罵,雲菲其實是早有心理準備的。她本來今天的情緒就跌落到了極點,她不由得開始頂嘴。
“去調查了案卷又怎樣?為他請了律師又怎麼樣?法律上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請律師辯護的自由,我和史東亮作為普通朋友,為朋友幫點忙難道還有什麼過錯嗎?”
她的話語氣尖利,鋒芒畢露。
古望曙見雲菲竟敢和她作正面交鋒,他的臉氣得通紅,跨到雲菲前面厲聲說:“好啊,你長大了,現在不需要這個家了!剛才葉大隊長說那傢伙馬上便要被法院判刑了,至少是個無期。他成了牢獄之鬼你還想跟著他嗎?你現在向我作出保證,要麼你再也不去找他,要麼你就跟著他去監房變鬼去吧,這個家你再也不要回來了!”
雲菲看到父親臉上血脈暴漲,嘴巴氣得直哆嗦,胸口一起一伏。她不知從那裡來了一股勇氣,她後退一步對父親大聲說:“我就要找他,我就要跟著他!”
她說完就要衝上樓去,父親追上前去將雲菲的肩拖轉過來,右手一揮,“啪”地一聲一記清脆的耳光打在雲菲的臉上。他依然站在那裡怒目圓睜,臉色鐵青。
雲菲猛地用手捂住了左臉,臉上的炙燒和刺痛將她的淚水一下全引發出來,她帶著哭腔衝著他大聲說:“我再也不回這個家了,我再也不認這個家了,我這就走!!”
然後,她嗚咽著直接上樓到臥室收拾衣服。古望曙滿腦無緒,他退後幾步跌坐在沙發裡,點燃了一隻煙,屋裡的燈開得很暗淡,只有菸圈冉冉地在他身上升起。一樓客廳的大門敞開了一半,小院裡溼潤的空氣和花草的氣息,連同不明不暗的路燈燈光,一齊湧了進來,顯得不倫不類涇渭分明。這室內的一切都開始有了距離。煙霧飄散在天花板上,和地面有了距離;室外的路燈光只湧進來了門口斜斜的一小塊,和樓梯間明亮的光影有了距離……
古望曙吸完了一隻煙,頭仰後枕在沙發的靠背上彷彿睡著了。可他的眼睛卻是睜開的,他注視著天花板上垂下的幾根蛛絲網在輕輕晃動,雖是藕斷絲連似斷非斷,卻又是脆弱無比不堪一擊。雲菲已經下樓了,她拖著兩個笨重的袋子一步步向下移動。她沒有去看她的父親,她直接走出了客廳,走出了院子,然後走出了藥廠的大門,直到她走上離藥廠幾里外那條繁華的大街上,她才發現自己此刻已無處可去。
大街上正是華燈初放,人群密集。櫥窗圖畫上那些廣告明星們在燈光的襯耀下,個個衣冠華麗,十指纖巧,明眸皓齒。這是雲菲長這麼大後,第一次和父親發生這樣嚴重的爭吵。她不知道和史東亮發生的這一場故事,到頭來終有一個怎樣的結局。史東亮上次早已和她提出分手,她認為隨著他在道明的消失,她一定能徹底忘了他,但現在上蒼也不允許他離開這座城市,她也無法擺脫他。
後來,她最終還是敲開了羅月娟的家門。她帶著滿腔的傷痛和殘留的淚痕,將一切都和她們說了。羅月娟和袁超為雲菲的處境深表同情,她們都相信史東亮是無罪的,設身處地為她分擔著憂愁誤解,並熱忱地邀請雲菲從今以後就住在她們家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