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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迷情-----第36章 最牛b的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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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最牛b的出庭

第36章最牛b的出庭

可我這個笨蛋,居然忽視了這個最重要的證人――琳子,我親愛的秋葉,現在只有她才是我的救星,只有她才能還我清白,我要去找她,讓她說話,讓她為我洗刷冤屈。

“我不會幫你找她的,你就死了這條心吧!”電話裡,雲菲菲大大咧咧地指責我說,“告訴你沈宜修,自己有毛病藏著掖著也就行了,還想禍害人家琳子,做夢吧你!”

掛上電話,我很沮喪。

過幾天就要開庭,可是我跟伊琳連話都沒說上。她一直拒聽我的電話,跟以前一樣,這頭只要是我的聲音,她馬上掛線,累試不爽。

無奈之下,我只能找雲菲菲,讓她幫我聯絡伊琳,可是雲菲菲的態度直白生硬,完全拒絕跟我合作。

我正尋求上訴的這場官司,對我而言,確實是個沉重的包袱,知道這件事的人持兩種態度,給面子對我好點的認為我有病――就算不是永久長期,至少也是個間歇性的神經病;更多更普遍的觀點則直接認定我就是一流氓無賴惡棍色狼外加心理陰暗的變態。

伊琳難道也這樣看我?那我可真就活不下去了。

但是她知道書是我寫的,而且還讓雲菲菲提醒我,讓我發現剽竊的《愛在指尖跳舞》那本書,從這一點上看,伊琳應該一直也在關注我,可都到了這地步,為什麼她不肯伸出手來拉我一把?

我想起那次她看到的情景,她在門外為我等候,而我卻把手放在別的女人胸前,放在林曼琴的衣服裡。

可這是人家設的一個局啊!我是被陷害的!老天作證,林曼琴大叫非禮的時候我是想掙脫來著,但是羊毛衫太緊,我的手又被按住,進得出不得--這也正是林曼琴期望達到的效果。

伊琳卻不知道這是圈套,她寧可相信自己的眼睛。

我只知道愛可以讓一個女人失去頭腦、失去判斷,現在看來,恨也能。伊琳對我有沒有愛,我沒法肯定,但是她恨我這一點無可置疑,是的,她不能原諒我。

我嘆口氣,找到了一種窮途末路奄奄待斃的感覺。事已至此,只能最後爭取一把了,我跟公用電話的老闆借個手機,發信息給伊琳。只有短短几句,告訴她二審開庭的時間地點,還有就是希望她能過來幫我做個證人。也沒跟她多解釋什麼,那件事不需要解釋,她親眼所見。

就這樣了,聽天由命吧。

聽天命,盡人事――雖然命運有點酷,我也不能閉眼等死,就算是那秋後的螞蚱,我也得可著勁兒蹦躂他一時三會的。

利用開庭前的幾天時間,我把長川市有點名頭的律師事務所差不多全轉到了,拜過一圈的碼頭,還真為法律付了費,但是最多也就是付個諮詢費而已――因為沒人肯做代理人來收我的代理費。

不是錢的問題。我已經是背水一戰,這個官司跟我關係太大了,如果不能拿下來,我將會被釘在恥辱柱上渡過餘生(有沒有這麼誇張啊?汗!)所以下定決心排除萬難,只要有律師肯接,我立馬就讓家裡打錢來,砸鍋賣鐵都幹!可是讓我無比鬱悶的是,這幫律師全他媽sb,居然送錢不要,真正達到了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境界,好象**提前實現了。

原因很清楚。我告林曼琴剽竊一案目前轟傳長川,碰到的大部分律師對此案都知道得比較詳盡,這些人全部很乾脆地拒絕我,連送諮詢費的機會都不給。當然,他們不可能真的sb,更不會高風亮節嫉惡如仇到了跟錢都有仇那程度――他們認為我根本就是在誣告,我在一審提出的證據以及庭審時的白痴表現在長川法律界已經傳為笑談,沒人願意跟這樣的垃圾(還有n多的修飾名詞如無賴什麼的此處略去)做同謀去誣陷林曼琴這個顯而易見公認的清白人。甚至有幾個律師mm還直接恐嚇我說,林曼琴應該提起反訴,跟我打一場刑事附帶民事的誹謗官司,其結果完全可以讓我賠上一大筆名譽損失費,然後去坐牢。幾位律政俏佳人的鄙視讓我特別傷心,傷心了一整天。人說最難消受美人恩,我說的是美人的鄙視更加難以消化。

絕大多數律師都是持上述態度。

幸好還有肯收諮詢費的一小撮,這幾位要麼剛從外頭出差回來,公而忘私過家門不入被我在辦公室門口逮到的,要麼就是平時不上網不聊天不鑽業務與世隔絕孤陋寡聞的那種――總之,沒聽說過這件案子的就對上了。

諮詢費沒白花,幾位律師拿了錢,至少給了我一些很好的忠告和建議。他們的忠告是:我這官司根本沒必要打,沒人會接,因為贏的可能為0-―哪怕是百分之零點零零零零……n的安慰性概率都沒有;建議是讓我哪邊涼快呆哪邊。

因為首先我沒有任何足以證明自己是書作者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哪怕有個文字上的底稿都算數,有個那玩意還可以給專傢什麼的湊合著辯認啊對比啊地分析一番,雖然結果不一定有效,至少到了法庭還可以蒙一蒙法官,賭上把手氣。可是我的小說稿在電腦裡,所有修改和塗抹都不著痕跡,或者說有痕跡也都讓cpu給送了回收站――由此可見,先進的科技產品不一定每個時候都是好的,早知如此,還不如扯支毛筆來寫稿。

然後呢,就是沒人知道我寫了這麼一小說,這書好象就是天上蹦下來的,直接就進了人家的口袋裡。當然我提到了伊琳,但是這一提更讓我鬱悶――我問到的8個律師裡,三個人立馬作日理萬機狀顧左右而言他,拿了諮詢費還不幫我出主意;兩個人翻著書東找西找的不再搭理我,好象明天就要上法場去考大學;還有一個貌似厚道點的打電話給同行喂喂喂地問了半天,最後把自個也繞進去,痴呆了;上點年紀的那位老律師更誇張,聽過問題後就不再說話,我以為他在閉目養神,上前一招呼才知道已經大腦充血中風偏癱了。最後還剩一律師僥倖存活下來,有點恐怖地告訴我說:伊琳這問題是個空白,法律沒條文,不知道怎麼算。

我倒!伊琳是空白?我覺得她就是一漂亮姑娘啊,平時也沒發現有什麼變身人的潛質,怎麼說著話就成空白了?

沒辦法,還是隻能自個來了,雖然這一次絕非我的本意。

我上網查了大量的相關法律條文,什麼民法民訴法智慧財產權法物權法民事證據法――對了,證據法還是草案,沒出臺呢。如果有這個法典存在,說不定能解答我的問題。

我現在的問題就是:伊琳證明我是書的真正作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當然,伊琳能不能來還難說,可是我現在的案子就指望她了,她不來的話這官司也沒什麼好打,直接敗訴走人,因為她是唯一知道真相的。而我也只能寄希望於伊琳從拯救我的角度出發,為我出庭作證。

但是現在,從查到的資料來看,即使伊琳願意出庭作證,她的證詞能不能頂上用場法官能不能接受都不好說。

這其實是一個相當複雜和抽象的問題。因為事實上法律在這塊沒有具體條文,根本找不到相關規定。

《愛在指尖跳舞》這本書完全虛擬,寫的是網遊裡的事情,所有場景、事件、經歷、對話全是虛的。

當然,虛擬物這塊比較新的東東現在法律上規定雖然也少,但是實際案例還是有的。我在網上查到過幾宗,比如網遊中的角色裝備遊戲幣被盜什麼的。這些案子裡有人打贏過官司,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東西。也就是說,虛擬物作為證據,是有可能被認定有效的。

然而我的這案子就奇特多了,因為我能提的這些連個虛擬物都不算――虛擬物至少還能看得到,在遊戲世界裡算是真實存在的物體。而書裡描寫的是我跟秋葉在《寒血傳奇》遊戲裡的經歷和感情――這個怎麼算?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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