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赤膊上陣
“官司當然還要打,我已經上訴了。”
“你還鬧個什麼勁?!還要去告誰啊?你有完沒完?!”雲菲菲煩了,她湊過來逼視我,眼神中充滿殺氣,好象我的回答不能合她心意,她就會立馬掐死我。
“書是我寫的。”雖然有點害怕,但是回答還是很乾脆。我已經蒙受恥辱,如果不上訴,我將永遠蒙受恥辱。
雲菲菲怒了。她跳起身來,用手裡的包拼命抽打面前這個神經病妄想狂,一邊痛罵,“你這頭豬--白痴――你怎麼這麼混蛋啊!”
我一動不動,任由雲菲菲劈頭蓋臉地亂打。我知道自己說什麼也沒用,她不會相信我。當然,雲菲菲相不相信並不重要,我需要的是法律能夠相信我能夠拯救我。
打了幾十下,她停下手,氣乎乎地瞪著我。
我說,“好了菲菲,你讓我冷靜下,我一個人好好想想。”
是的,必須冷靜地把事情全部經過從頭到尾理出一個頭緒。
雲菲菲大概也覺得我有冷靜考慮一下的必要,她不再說什麼,把我送回同興裡。
還是沒有點蠟燭。我覺得黑暗能夠更好地激發我的靈感。我在伸手不見五指的黑暗裡,仔細追溯事物本源,我已經看見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以及貫穿其間的那條脈絡。
這是一個圈套――林曼琴為我精心準備的。我在渾渾噩噩間把脖子伸進她的粉色套子裡。
首先是去年的求職,林曼琴可能對我有點印象,但是這個其實與本案無關,最多算個搭頭。然後,就是我去送小說稿那次了。在看到稿件很有潛力,並且得知我毫無名氣沒有經驗,我的寫作狀態也無他人知曉的情況下,林曼琴產生了剽竊的想法。但是,這個事情對她來說太大或者說太複雜,她沒有把握搞定,於是找來自己的姘頭陳社長商量。
姘頭――請原諒我使用這個未經證實的稱呼,但是我堅信林曼琴跟陳社長之間就是這關係。當然,該詞條有點粗俗,或許可以換上一個高雅時尚的,比如情人性夥伴之類。
於是,我在辦公室外等候的那段時間裡,陰謀就在兩人同心合力下新鮮出爐――當然,也有可能是由林曼琴的情人同志陳社長坐鎮後臺榮譽出品,妖嬈美女副主編赤膊上陣親自操刀的結果。
應該說,在計劃這場陰謀時,林曼琴他們充分考慮過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那個時候起他們就已經準備跟我打一場法庭上的惡戰,所以,他們開始著手準備證據。
因為我的到來這個事實是他們不能抹煞的,那天我在出版社呆過不短的一段時間,有不少人看到,所以即使抽走門崗出入記錄,我也能夠找到證人提供自己去過他們單位的證詞(事實上我並沒有去取過這個證,我對法律無知無畏的程度遠超他們的想象,他們實在太高估我了,如此複雜的陰謀用來對付我簡直是種浪費,牛刀殺雞大材小用就是這意思。故而也就不難理解法庭上我為什麼會如此不堪一擊,一敗塗地、輸個精光了)所以,林曼琴給我那張求職申請表,我填寫的內容簽名加上她的考察意見,足以很好地證明我此行目的是出於求職應聘,而不是我所說的送稿稽核。
而那次的談話也說明他們對問題考慮得相當周全,甚至我的家庭背景經濟狀況都在他們的瞭解範圍之內。
然而我在10月11號那天的出現,應該出於計劃之外,因為林曼琴不可能知道我會來,這是她沒辦法控制的。所以當我提到書稿出版情況時,她只有靈機一動――-
不對,不會是靈機一動,應該也是事先設定――他們需要在我隨之而來的起訴裡給我安排一個誣告的動機。即使我沒有主動送貨上門,他們也會選擇一個時間一種方式通知我去進行流氓活動。林曼琴本來就在等待我的再次出現,只是我的出現時間比計劃稍微提前了一點點,而我出現以後的所有情節和過程,都是計劃內的。
林曼琴的色誘動作,甚至可以追溯到我送稿件那天,她當時有意在我面前走光露底,其實也是在為以後的情節做鋪墊――她必須在自然流暢的氣氛下把我順利改造成一個見色起意的流氓。
因此也就明白了為什麼襲胸事件之後,林曼琴反對將我扭送派出所的原因――事實上,就那些法庭證人的證詞來看,我當時的流氓行徑即便不能構成犯罪,給拘留個十幾天絕對不成問題――但是讓我受懲罰不是她的目的,她的目的是成功偷到我的東西,並把我矇在鼓裡。
我終於出現了,並按照計劃摸到林曼琴的**,成功轉型為色狼。但是這個行為如果遭到執法機關訊問,勢必會將我此行詢問書稿出版的真實原因暴露出來――而當時林曼琴的剽竊正在操作過程中,我提前轉化色狼形態,會使這個完美計劃意外受阻。因此,她放過了我。那一天他們取得這個計劃的所需結果:我以一個流氓、一個色狼的身份蒙受恥辱含冤而去,而林曼琴順利拿到我誣告她的動機證據。
事實就是這樣。到庭審前為止,一切一切盡在對手掌握之中,他們可謂算無遺策。唯一的一點意外,可能就是我在這個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白痴狀態,我甚至懷疑自己的表現會讓對手產生一種勝之不武明珠投暗的感覺。
如果這是一場戰役的話,他們真正做到了發精於微,知己知彼,哀兵低調出戰,兼有天時地利人和,運籌帷幄,決勝千里。而我呢?料敵不明,更不自知,倉促應戰,且揮驕軍之師,佐以紙上談兵。就雙方實力態勢而言,可以說未戰已知勝負。
其實這些情節,已經陸陸續續地想到。庭審結束,我就申請上訴,這幾天我一直都在考慮上訴官司怎麼打。而且,我也看過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為自己庭審表現感到羞愧的同時,我清楚地認識到證據在一個案子裡的重要性。是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證據,才能左右官司成敗――不妙的是,我現在就缺乏這個,可以說,我在這場官司中表現如何其實並不重要,輸的關鍵原因在於證據的嚴重不足。
對方手裡的證據主要有兩點――求職申請表和證明我侮辱過林曼琴的證人證言。前者證明我去長川市出版社的目的,後者證明我誣告林曼琴的動機。而這兩點證據確屬合法有效,這就是我在考慮案情時不能直面的。
雖然並不知道官司下一步應該怎麼打,但我還是上訴了,因為我真是被人陷害的,但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一點。
幾天來我跟這些證據反覆糾纏,希望能夠尋求反證,支援我的上訴。然而我發現自己的想法很徒勞――親手填制的表格,證人親眼所見的流氓行為,這些證據不可能被推翻,鐵證如山,我根本找不到任何可以反證的證據。
直到今天,雲菲菲提到伊琳,我才突然發現,前面徹底想錯了,我犯了方向性的錯誤。
是的,伊琳不能提供反證,她甚至可以成為對方那兩點證據中的證人。但我根本無需去找什麼反證,只要能夠證明―-書是我寫的就行了。只要證明這一點,什麼都將迎刃而解。書是我寫的,就不存在誣告,那些動機啊目的什麼的就都是扯淡,是狗p――求職也好,摸**也罷,都不重要。
甚至反過來推,書既然是我寫的,林曼琴就是剽竊無疑,為達到這個目的,她就存在陷害我的動機――足以證明她的那些所謂證據都是用來佈局的。
是的,只要證明我才是這本書真正的作者,真相才會大白於天下,整個世界才能清靜下來。
而伊琳可以證明這一點――因為她是秋葉,她是書中的女主角,我的書是為她而寫,所有內容都是我們之間的點滴過往,甚至小說結尾的一段文字,就是我在那個晚上最後說給她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