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憲法,你能背嗎?
啊,是這樣啊?我告她就要我提證據的啊?早說嘛,不說人家怎麼會知道?我不滿地瞪了一眼那個失態的書記員。書記員是個年輕mm,長著一張娃娃臉,看起來完全不夠老成持重。她很吃力地重新坐直了身子,不過因為忍笑,憋得滿臉通紅。
“原告,你有責任出示你的證據,以主張你的權利。”審判長大概也從竊笑狀態下恢復過來,再次告誡我說。
證據證據,一定要有證據才能說話嗎?我憤憤地想,證據這一塊,我能夠掌握的確實不多:u盤裡的小說底稿算一個吧,在起訴的時候就跟訴狀一塊呈上去了,不然人家法院不會受理這個案子。但從事實上來說,這一證據只是理論成立,實際上毫無作用――這個底稿人家林曼琴電腦裡也有啊,根本說明不了任何問題。
好歹還有人證吧。
我定下心神,繼續詢問林曼琴。
“林曼琴,我在送小說稿給你時,還有一個人在場――就是你們出版社的陳社長,你承認嗎?”
林曼琴看了我一眼,還是沒有回答,她轉頭看向了審判長席。
審判長向我點點頭,問:“原告,你是否需要提起新的證人?”
“是的。”我說,“長川市出版社的陳社長,他可以證明。”
“那麼,你提出的證人是否到庭?”
“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來這裡。”我說,“我沒有聯絡過他。但是肯定能夠找到他啊。”
審判長倒吸一口涼氣,有點難以置信的樣子。他足足看了我半分鐘,才說:“原告,你提出的證人,理應由你通知到場,這――你不清楚嗎?”停了一下,他又問:“你為什麼不請代理人?”語氣很不友善。坐在審判長下首的書記員mm又開始抖動肩膀。
我的臉微微發燙,估計已經紅了。我知道審判長是對我在法律程式上的無知表示不滿。怎麼會這樣?我有點慚愧,當然,只有一點點。
我得老實承認,對這個環節我還真的是不太清楚。從起訴到開庭的幾天裡,我一直都泡在網上,當然也是在為這個案子做準備,比如看過不少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劇什麼的,在那裡邊我都是看到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律師脣槍舌劍、針鋒相對、你來我往、互不相讓,最後能說的那個贏官司――好象就這麼簡單。至於證據――看起來電視裡的律師都能從對方發言裡找到破綻,然後見縫插針、旁敲側擊、跟蹤逼問、窮追猛打,痛毆落水狗直問到對手兩眼翻白甚至昏倒在地,這個證據也就自動生成,或者說根本就不再需要了,而劇情至此,肯定是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天下。
我據此推斷,得出結論: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官司的精華,辯論贏了官司就拿下了,所以這個證物或者證人什麼的,找些什麼應該怎麼去找,具體細節我沒去留意。當然電視裡應該也有出現過有關這些的場景和劇情,可是都給我直接跳過去――我光挑著看那些庭審的情節了。
現在有種出糗的感覺。
陳社長這個證人我事先就想好了,可是怎麼找他這個問題我倒沒去細想,我不好意思地問:“審判長,可以打電話什麼的啊,這麼大一社長,不可能找不到他。”
審判長顯然失去了耐心,他用手裡的槌子敲敲桌子,提高了聲音:“誰主張誰舉證,你提起的證人,理應由你找來!原告,你到底能不能傳至證人?”
開什麼玩笑?按電視劇裡,法官宣佈傳喚某證人,那個證人要麼立馬到庭,要麼就是已經被殺身亡。這個陳社長估計給人幹掉的可能性不大,應該可以出庭,可是我上哪找他去?
我滿腹委屈,大聲抗辯,“我又不認識他,為什麼一定要我來找?可以讓她找啊――長川市出版社的社長,她當然知道在哪裡!”我指著對面的林曼琴憤憤不平地說。
審判長有點啼笑皆非的樣子,他看著站在面前的白痴,搖搖頭說,“原告,你是不是想表明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你提起的證人是不是具有跟本案直接相關的聯絡?”他停了一下,無可奈何地說:“如果確實鑑於上述理由,法庭也可以幫你傳喚證人。”
我正要回答說是,然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
我的證人出現了――就是長川市出版社的陳社長。他從旁聽席的人群中擠過來,走上審判席。“你們是不是要找我?”
審判長嚇了一跳,可能很少看到這種情形,他指著陳社長問我,“原告,他就是你所要提起的證人?”
我也嚇了一跳,說到證據,證據這還真的自個生成了?不過,他來了就好,管他從哪片天上掉下來的。我點點頭說,“是的,是他。”
審判長皺著眉頭問陳社長:“你為什麼會在旁聽席?如果作為證人,這個是不允許的。”
陳社長慢條斯理地說,“我是出版社的領導啊。這案子牽涉到我們的員工,我當然是要來旁聽滴。”然後他抬手指指我,又說,“我又不知道他為什麼會找我,但是如果你們覺得,這樣有助於事情真相的查明,我願意出庭。”
審判長點點頭,“作為原告提起的新證人,本審判長允許你出庭作證。”然後就是書記員鑑別證人身份,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例行手續過後,陳社長站到了證人席。
還沒等我說話,陳社長就先開口了。“我很忙,要問什麼你得快點,來這裡我都是抽的時間,下午市裡召開文化藝術市場產業化研討會,我還要準備一下,這會還是蘇市長主持的--”說到這裡,他側過身子向不遠處的蘇靜美討好地笑了笑,才接著講下去:“不過,出庭作證,公民應盡的義務嘛,這個我會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滴--”
可能是他說得太多,審判長打斷了他。“證人,與本案無關的情況法庭上不用提起。”然後問我,“原告,可以開始詢問證人了嗎?”
我點頭,“可以。”然後直視陳社長的眼睛,一字一句地發問,“陳社長,我送稿件去長川市出版社那天,你也在場,請問你還記得嗎?”
“哦――你說這個啊?我想想--”陳社長沉吟了一會,然後有點猶豫地說:“你看這個,我平時都比較忙的,記不清楚在哪裡見過你--”然後他又仔細地看我一眼,才說,“當然,也有可能見過,但是沒什麼印象,你們知道,我每天的事很多,接觸的人也多,你看,等會外省一個兄弟單位還要跟我們談這個合作出版的這個事情--”審判長又打斷他的長篇敘述。
我傻了眼,但是這個可是我自己提出的證人,吹不得打不得的,只能慢慢地誘導他,“陳社長,您再好好想想,呃--那天我見過你兩次,後來一次你還跟林曼琴一塊幫我審稿來著,你還誇過我的,還有那天你們還在……”我急忙縮了口,差點把那次看到的曖昧場景給抖摟出來。
陳社長臉上一寒,他直視著我的眼睛,很乾脆地說,“不記得了,沒印象,這個事情你是不是弄錯了?”
我心裡一寒,望著他不知道說些什麼好。
這時候下面旁聽席的議論聲越來越大,嗡嗡嗡地象進來只蒼蠅――哦不對,是很多很多隻的蒼蠅。
審判長搥了搥桌子,“請安靜!”他偏過頭來又問我,“原告,你還有什麼需要詢問證人的嗎?”
我看著陳社長,他的目光已經轉向旁聽席蘇靜美副市長那個方向,臉上有一種不加掩飾的搖尾乞憐。
我再一次回想那次見到他時的情形。當然,這位社長大人跟林曼琴那天有沒有發生過什麼我不能肯定,也不可能拿出來當眾亂說,但以現在狀況來看,他們之間應該是有瓜葛的,因為我根本就不相信他能把這事忘得一乾二淨。想到這裡,我再次凝視陳社長,“陳社長――你可能不記得我了,但是你敢發誓你從來沒看到過我的那個小說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