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銀行為了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和降低經營風險,保證存貸款的正常流轉,一般都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性條款,包括一般性保護條款、例行性保護條款和特殊性保護條款,這自然就構成了對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而使用貸款的約束。
(二)銀行貸款的物件及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申請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須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註冊,持有營業執照。一般來說,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依法登記註冊,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都可以取得銀行貸款。
(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有獨立從事生產、商品流通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能力;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財務報表;能依靠自身的收入來補償支出,獨立地計算盈虧,獨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只有這樣,公司才有償還能力,使貸款安全流回銀行。
(3)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這是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重要條件。自有資金水平的高低,是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大小的決定性因素之一,也是提高企業經營風險承受能力和償還債務能力的重要條件。如果企業沒有一定量的自有資金,一旦發生損失,必然危及銀行貸款,使信貸資金遭受損失。
(4)遵守政策法規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產品有市場。企業所生產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市場需要的、適銷對路的短線產品,不能是長線產品,以加快資金的週轉。
(6)生產經營有效益。企業使用銀行貸款投資的專案必須能給社會和企業帶來效益,從而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
(7)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企業應按借款合同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隨便改變用途或擠佔挪用信貸資金。
(8)恪守信用。企業取得貸款後,還必須嚴格履行貸款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如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利率還本付息等。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企業申請貸款,還應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已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的要求;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專案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專案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專案的資本金比例。
(三)流動資金貸款
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現象,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1.貸款的物件與條件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企業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企業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企業,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物件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