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什麼是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為?應受何種處罰?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為,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非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毒品,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為的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一)行為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關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毒品的行為。其次,必須是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即向他人非法提供的毒品數量少、次數少,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等,否則,以《刑法》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論處。
(三)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的人。如果是一般人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由於其必然是非法持有毒品而應以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定性。
(四)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有意為其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毒品,以供其吸食、注射。如果行為人以牟取利益為目的,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或者是為了引誘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無償提供毒品的,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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