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行為,是指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員的同意,私自開動他人的機動車,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偷開他人機動車行為的構成如下:
(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機動車的管理秩序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員的合法權利。侵害物件是他人的機動車,即所有權、管理權或者駕駛權等歸屬於他人的、停放不使用的機動車。
(二)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偷開他人機動車,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實施了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其次,構成該行為必須是情節輕微。
(三)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