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和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流程(2016版)-----附錄一:選舉工作基本概念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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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選舉工作基本概念知識

附錄一:選舉工作基本概念知識

1.黨的選舉制度

黨的選舉制度,是由黨章和有關檔案規定的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這些規定,對於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黨組織選舉的指導思想

黨組織選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自覺遵守黨的章程,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黨內選舉的相關規定,提高認識,把握關鍵,周密進行。

3.黨組織選舉的基本原則

做好黨組織選舉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選舉工作原則。因為這些原則是對選舉工作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是對選舉工作的規律性反映。尊重和遵循原則,就能因勢利導,取得成功;違背和踐踏原則,就會受到懲罰,事倍功半。為了明確黨內選舉工作的原則,我們黨在《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檔案中,根據我們黨選舉工作的實踐經驗,都規定了做好黨內選舉工作的基本原則。

(1)選舉權平等原則。選舉權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有兩個方面:一是每個有選舉權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論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都是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都是平等地投出自己的一票,都是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與此相對應的是,每個黨員候選人都處於平等的接受選舉人選擇的地位。選舉人對候選人決定取捨的依據,不在他們資歷深淺、年齡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看他們的能力如何及貢獻大小;對於候選人來說,只能以自己優異的成績和突出的貢獻來贏得選舉人的信任。二是黨組織要保障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反對黨內選舉中的“長官意志”,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民主推舉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指派候選人。個別需要黨組織推薦的,也要在說明情況後,確實取得多數選舉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選人名單。

(2)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原則。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組織組織好選舉工作,最重要、最關鍵的就是要在進行選舉時,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只有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才是真正體現黨員在黨內事務管理中的主人地位,才能體現選舉的真實性,才是真正的民主。因此,在黨組織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準則》及其有關規定,採用威脅、欺騙、拉攏、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以及追查選票、虛報票數、打擊報復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勢力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利、表達本人意願的行為,都是損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一經發現,有關黨組織必須及時制止、糾正和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以作出選舉無效、責令重新進行選舉的決定(需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正式宣佈執行),並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3)無記名投票原則。黨章規定: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的方式,在現行中常用的有兩種,一種是舉手表決方式,另一種是無記名投票方式。我們黨在選舉黨的領導機關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黨章規定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4)差額選舉原則。黨章規定: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這樣可以使每個被選舉人處於公平的、相等的地位,一樣地接受選舉人的選擇。

4.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地方組織是指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還包括經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5.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群、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還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6.黨的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方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本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各方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

黨的基層組織必須切實履行黨章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八項基本任務。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群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援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援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援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7.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名稱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不排列屆數,它的名稱一般應與行政區劃或單位的名稱相一致,如:“中國共產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8.黨的委員會任期

黨的委員會的任期,是指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同級委員會按照黨章規定履行領導機關職責,行使領導權力的期限。

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以及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9.黨的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黨的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是指黨的各級委員會任期屆滿,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委員會。

黨的各級委員會按期換屆選舉,是黨的組織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途徑。黨的委員會換屆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須嚴格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選舉工作條例辦事。

10.黨代表大會

黨代表大會是黨的一項根本性的組織制度,是黨的各級組織包括中央組織、地方各級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討論、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和選舉黨的領導機關的會議。

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定期召集和充分發揮作用。”所以,堅持和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對於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民主集中制,發揚黨的民主,促使黨內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進一步提高黨的戰鬥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1.黨代會常任制

一般認為,黨代會常任制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黨代會年會制,即由全體黨員透過民主方式,選舉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代表,每年召開一次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履行其最高權力機關的職責;二是黨代表的常任制,亦可稱代表任期制,就是黨代會的代表和它所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資格和權利同時存在,任期與換屆同委員會的任期與換屆同期。

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一直主張實行黨代會年會制。列寧逝世後,斯大林改變年會制傳統,致使蘇聯黨內民主嚴重受損。

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上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首提常任制。這是我們黨主張實行黨代會常任制最早、最權威的歷史根據。1956年的八屆二中全會是目前為止黨的歷史上唯一一次全國黨代會實行常任制的會議。

從1988年開始,中央組織部先後在12個縣(市、區)進行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工作。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要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十六大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在十幾個省份幾十個市、縣進行。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

會常任制。”這是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也強調,要繼續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提高工人、農民代表比例,落實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試行鄉鎮黨代會年會制,深化縣(市、區)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實行黨代會代表提案制。”

12.黨代表會議

黨章第十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按照上述規定精神,黨代表會議,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參加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

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在黨代表大會不實行代表常任制情況下,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

13.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的區別

黨代表會議與黨代表大會的不同之處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而黨的代表會議只是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遇有重要問題需要及時討論決定時,由中央委員會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召集的重要會議。

(2)職權不同。一是黨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黨代表會議沒有這項職權;二是黨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代表會議只能調整和增選部分成員,並有一定數額限制。

(3)開會的領導機構不同。黨代表大會成立大會主席團,作為大會的組織領導機構。黨代表大會不設主席團,會議的領導由黨的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4)開會時限不同。黨代表大會一般有時限規定。黨代表會議在黨的委員會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沒有時限要求。

(5)代表的產生辦法不同。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由下一級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和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而黨代表會議的代表產生辦法是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按照黨內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經選舉產生。

14.黨員大會

黨員大會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到會的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

15.黨內選舉方式

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透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選舉;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預選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16.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指有選舉權的人透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黨內的間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部分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代表大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17.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黨內的直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員大會由黨員直接投票選舉黨的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18.等額選舉

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黨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19.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

差額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20.預選

預選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一般可先採用差額預選方式,選舉產生正式候選人,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實踐證明,在黨內選舉中實行預選,有助於選舉工作的組織實施。

21.正式選舉

正式選舉是指一次選舉過程中,根據選舉人投票情況確定選舉結果。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直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對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22.公推直選

公推直選是近年來黨的建設中具有標誌性的創新成果之一,是基層黨內民主建設中一種新的選舉民主模式。“公推”是指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是一個初始提名的問題,目的是增進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合法性基礎;“直選”是指黨員直接選舉基層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是一個自由選擇的問題,目的是更好地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指出,要完善黨內選舉制度。適應黨的建設新形勢和發展黨內民主需要,總結吸收近年來地方各級黨委和基層黨組織在選舉工作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修改完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進一步完善黨內選舉辦法,嚴格選舉程式,嚴明選舉紀律,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規範差額提名、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擴大黨員參與推薦候選人的途徑,形成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程式和環境。

公推直選具有幾個明顯的特點:在人選提名方式上更加體現群眾公認原則;在選舉人瞭解候選人的渠道上更加豐富;在落實選舉權上更加尊重黨員意願;在加強民主監督上也有更積極的探索。

23.黨的代表大會代表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組織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是各級黨代表大會活動的主體。按照規定的程式,經過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必須保證黨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24.候補代表

候補代表是便於在正式代表出缺時進行遞補而設立的,其產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但在會議期間只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黨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

25.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是指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可設特邀代表。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黨,“**”前擔任過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有貢獻、有威望的同志。確需設特邀代表的,由黨的委員會提出特邀代表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表決透過。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

26.列席人員

列席人員是指列席黨的代表大會的人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由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範圍一般是: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幹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主要負責人;不是代表的直屬黨委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等。

27.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內選舉權是指在黨內選舉中,黨員或者黨員代表按照自己的意願,參加選舉黨的委員會委員或者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黨章規定,凡是中共正式黨員,除了受到留黨察看紀律處分的黨員以外,都享有黨內選舉權。黨內被選舉權是指黨員在黨內選舉中被選為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或者各級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黨章的規定,預備黨員和正在受留黨察看紀律處分的黨員,沒有被選舉權。

28.選舉人

選舉人是指選舉中具有選舉權的人。

在黨內選舉中,在不同情況下,選舉人的物件各不相同。在直接選舉中,每個參加大會的有選舉權的黨員都是選舉人。在間接選舉中,每個正式代表都是選舉人。在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中,委員會的每個正式委員都是選舉人。

29.被選舉人

被選舉人是指在黨內選舉中具有被選舉權的人,比如選舉過程中的候選人。黨章規定,黨員有選舉某個候選人或不選某個候選人

和另選他人的權利,因而在黨組織選舉會議上,黨員或黨代表所投票選舉的每個黨員,都是被選舉人。

30.候選人

候選人是指選舉時被確定為選舉物件的人員。

在黨內選舉中,候選人必須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必須有被選舉權。

31.候選人初步人選

在黨內選舉中,指根據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由召集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在組織所屬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進行推薦提名基礎上,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意向性人選。

32.候選人預備人選

在黨內選舉中,指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由召集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預備性人選。

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必須經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並報上級黨委審批。

33.代表資格

代表資格是指出席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代表資格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選舉產生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式、辦法。

34.代表資格審查

代表資格審查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對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認定。

代表資格審查,主要是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合乎黨章規定和有關程式,代表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審查代表資格的權力,屬於黨的代表大會。

35.委員

在黨內,委員主要是指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都必須經過選舉產生。在委員會內部,所有委員都是平等的同志關係,在討論決定問題時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36.候補委員

候補委員,在黨內指在中央委員會或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時,能遞補為委員的人員。

根據黨章規定,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候補委員在全體委員會上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7.黨代表大會主席團

黨代表大會主席團,是黨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

各級黨組織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時,都應成立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透過。

大會主席團執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關大會的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大會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38.有效人數

有效人數是指進行選舉時,參加選舉的、有選舉權的選舉人必須達到的數量。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分別對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委員會進行選舉時的有效人數作了明確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有效人數要按《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沒有達到規定的有效人數,不能進行選舉。

39.選票

選票,是進行選舉時提供給選舉人選擇被選舉人的工具。選舉人對選票上所列候選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表達意見,包括贊成、不贊成或棄權。

40.填寫選票

填寫選票是選舉人在選票上用規定的符號表達自己意願的行為。

填寫選票是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一件嚴肅事情,應持慎重態度,考慮成熟後再填寫。填寫選票前,要先閱讀選票上的說明,以便按說明中的要求去填寫。因不識字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填寫選票的選舉人,可以由本人委託他人代寫,但一定要體現選舉人自己的意志。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寫選票。

41.棄權

棄權是指在選舉或表決時,選舉人或表決人自願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選舉權或表決權的行為。

在黨內選舉中,選舉人應慎重對待自己的選舉權,不要輕易棄權,儘量表明自己的態度。但確實無法確定自己的意見時,也可以棄權。

42.無記名投票

無記名投票是指採取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或表決時,選舉人或表決人不必在選票或表決票上署自己姓名,並由本人親自將選票或表決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黨章規定,黨內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這種投票方式,有利於選舉人或表決人消除顧慮,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選舉權或表決權。

43.有效票

有效票是指進行選舉時收回的選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選票。

在黨內選舉中,在整個選舉過程符合規定程式、選舉有效的前提下,每張選票贊成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的應選人數為有效票。

44.無效票

無效票是指進行選舉時收回的選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選票。無效票又稱廢票。

在黨內選舉中,確認無效票主要看以下幾點:一是選票上的贊成票是否多於應選名額,多的為無效票;二是選票上選舉人表達意願的符號是否符合選舉辦法的規定,填寫不規範且無法辨認的選票為無效票。

45.監票人

監票人是指在黨內選舉過程中,對投票選舉進行監督的人員。在黨內選舉中,必須設監票人,根據情況必要時可以設總監票人,對投票選舉的全過程包括清點選舉人數、發放選票、投票、計票等進行監督。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規定: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一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一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主席團或大會表決透過。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透過。

46.計票人

計票人是指進行選舉時,清點和計算選票的人員。計票人的主要工作職責有:在監票人的監督下,清點選舉人數,發放選票,清點選票,計算選票數,在計票結果報告單上簽字等。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規定: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祕書長或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規定: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根據規定,計票人由黨代表大會祕書長或黨的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主持人從會議工作人員或不是候選人的黨員中指定。在指定計票人時,應選擇黨性強、作風正、秉公辦事並熟悉選舉計票工作的同志擔任。

47.表決

表決是領導機關透過決議或作出決策所採用的一種方式。

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黨內進行表決的方式主要有投票、舉手、按表決器等。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採用哪種方式,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確定。比如黨內選舉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透過決議一般採用舉手表決方式,有條件的可以採用按表決器方式。

48.選舉有效

選舉有效是對選舉給予肯定的一種表述。

進行選舉時達到或超過有效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即可認定選舉有效。

49.選舉無效

選舉無效是對選舉給予否定的一種表述。

進行選舉時沒有達到有效人數,或者違反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事,或者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均可認定選舉無效,必須重新組織選舉。

50.當選

當選是指對選舉結果的確認。

在選舉有效的前提下,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基層黨組織為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51.落選

落選是指在選舉過程中沒有被選上這一選舉結果的確認。在選舉有效的前提下,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沒有超過應到會(基層黨組織為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就被視為落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少的落選。如遇到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少的落選。

52.出缺

出缺是指委員會委員的實際人數少於規定的名額。

下列情況可視為委員出缺:委員會委員死亡、被撤銷委員職務、辭去委員職務、因工作調動離開了本級黨組織所轄範圍等。

53.遞補

遞補是指按照一定的順序補充。

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各自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54.調整和增選

調整和增選,是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式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採取的一種組織措施。

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調整和增選,應召開黨代表會議。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調整和增選,應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會議“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這一規定,原則上適用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會議。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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