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人大中的區縣人大
(一)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歷史發展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外,地方一共有四級人民代表大會,即省一級、地市一級、區縣一級、鄉鎮一級。根據1979年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透過的憲法修正案,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各自的常設機關,即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
我們知道,我國要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毛澤東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義論》中提出來的。抗日戰爭勝利以後,在解放區開始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在第一屆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透過的具有代行憲法功能的《共同綱領》中,就宣佈了我國要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9月,隨著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和“五四憲法”的透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以後,經歷了1954—1957年的順利發展時期、1957年反右以後的曲折時期以及“**”階段的停滯時期,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才恢復和發展起來。區縣一級人大的發展史與全國各級人大是一樣的。1979年的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是一個標誌性的新起點。從那時以來,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對於區縣一級人大來說,這個新起點有兩大意義:一是在農村的縣一級實行代表直接選舉(城市的區一直是直接選舉的),二是與省、市一級人大一樣建立人大常委會。這裡我想簡單說幾句關於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的問題。
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來之不易,經歷了幾起幾落。一是1954年就有人提出過,但由於沒有擺脫蘇聯模式的影響,沒有形成主流意見。二是1956年11月—1957年2月,彭真率團專門考察了蘇聯東歐六國的議會情況,回國後提出了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方案,其中之一就
是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一律設立人大常委會,這個方案由於隨後開始的反右鬥爭而被擱置。三是1965年中央又一次提出這個問題,但被隨之而來的“**”所打斷。至此,此事三提三廢。直到1979年5月,再次提出並由鄧小平拍板,政治局常委討論同意,這件事情才算有了定局。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意義重大。一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完善了地方及整個國家權力機關的架構,使得地方人大與全國人大一樣有了自己的常設機關,形成了全國統一的政權架構,彌補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計上的一個缺陷。二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保證了人民可以經常性地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力,而不只是每年開一兩次大會。它極大地調動了各級人大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在本行政區域內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應當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又一個重大意義,而且是最具本質性的意義。三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推進了民主法治建設的程序。由於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創造性工作,國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設的步伐大大地加快了。四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在各級都搭建起了黨組織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平臺,從而促進了黨的執政方式的更新,於十六大之後提出了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新理念。五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使我國的人大制度登上了代議制發展史的新高。我們過去只是設立一個議行合一的人民委員會,並沒有超越蘇聯模式。由於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度的確立,導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生了一次質的飛躍,它既不同於三權分立的西方議會,也不同於蘇維埃的議行合一,開創了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代議制的一種嶄新形態。這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世界代議制度、對世界政治文明的一個貢獻。
(二)區縣人大的幾個特點
在地方人大常委會中,區縣這一級人大常委會有不同於省、市一級人大常委會的一些特點。
組織結構方面的特點。從組織
結構上說,區縣一級人大常委會在機構設定上比較簡單。比如,地市一級人大常委會設有祕書長、副祕書長,而區縣一級則不設。比如,省一級、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它的常委會領導,而區縣這一級不設專門委員會;而只能根據需要在常委會內部設立自己的工作機構;我們現在各區縣的委員會都是工作性質的內設機構,沒有專門委員會享有的法定權力。比如,相對來說,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機構設定也比較簡單,公務員編制也比較緊張。即使在級別上屬於地市級的直轄市的區縣人大常委會,但在機構設定上則仍然等同於縣團級。
職權功能方面的特點。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它在職權和功能上與省、設區的市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有區別的,即它沒有立法權,只有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選舉任免權和監督權這三類權力。但是,在設有鄉鎮人大的地方,區縣人大常委會還有一項特殊的工作,那就是對鄉鎮人大工作的具體指導;相對來說,它不同於一般情況下說的上一級人大對下一級人大在選舉方面的指導,其任務要重得多,也具體得多。
代表產生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特點。區縣人大在代表產生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特點尤為突出,這就是它所服務的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而不像設區的市以上的人大那樣,代表是由間接選舉產生的。我在北京的區和市這兩級人大都工作過的,我有一個非常明顯的感覺,那就是直接選舉的代表和間接選舉的代表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直接選舉的代表,聯絡和代表選民的意識,比間接選舉的代表聯絡和代表原選舉單位的意識要強烈的多。在這裡,選民成為代表履職的直接推動力量,代表也分明感受到了選民給予他們履職的壓力,其實這也正是直接選舉的代表的優勢所在。而怎樣發揮和利用這種優勢,服務和引導代表聯絡選民、反映選民的要求和呼聲,並組織選民對代表履職進行監督,就成為區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