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方式與途徑研究-----第一部分 導論_(三)研究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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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導論_(三)研究現狀

(三)研究現狀

學術界對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關係等方面的研究也比較豐富,主要基於兩個層面進行:一是規範層面。學術界最初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角度,來闡釋政府、政黨與公民社會、社會組織的關係,主要是常常運用法團主義理論來闡釋國家與社會組織的聯絡。今天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就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一種體現。但是學術界缺乏從政黨的角度來分析國家與社會、政府與社會組織、政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中的政黨的作用、態度與觀念,政策考量要素、交往聯絡方式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與體制機制問題。比如國內學者王穎等透過對浙江蕭山的社團調查,提出“官民二重性”這一重要概念。田凱以國內一家慈善基金會為個案開展研究,他提出了一個“組織外形化”。這個概念反映了社會組織與行政部門同構、被政府主導以及居於從屬的地位等。從政黨的角度,這就呈現出一個問題,“社會組織發展中之所以形成這樣的一些特徵,與中國共產黨有什麼樣的關聯性?”諸如此類的問題,學術界缺乏系統分析。二是經驗層面,即面對社會組織的發展所產生的政治影響,中國共產黨所採取的主要政策與舉措。從實踐層面看,黨提出加強與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各地進行了社會組織黨建探索,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面。與此相對應,學界在研究黨如何領導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裡如何建設基層黨組織,如何管理社會組織裡的黨員與發揮黨員與基層黨組織的作用,進而形成了黨建研究話語(表現為民間組織黨建、新社會組織黨建、兩新組織黨建、社會組織黨建)。

從學術界的一種研究邏輯看,討論政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之前,主要先明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尤其是國家與公民社會的關係。政黨與公民社會的關係成為國家與社會關係更為具體的表現形式。政黨與國家政權的緊密聯絡,如政黨的國家化、卡特爾政黨等,而公民社會則表現為一種社會的表現形式。因此,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理論對政黨與公民社會關係的分析是有借鑑意義的。學術界基本認同社會組織是公民社會的主要載體與組成部分。

1.國外學者的相關研究

(1)公民社會反抗國家的視角,即社會組織的成長挑戰中國共產黨權威,中國共產黨嚴密控制社會組織

國外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與公民社會是一種對抗性關係,公民社會的出現將挑戰執政黨權威。因此,中國共產黨需要極端控制公民社會。

一方面,部分西方學者從政治學的角度強調公民社會的政治意義,即社會組織對中國政治的民主化要求。他們認為經濟改革為公民社會成長創造了空間,中國的社會組織逐漸與中國共產黨分離,社會組織在逐步擺脫國家權力的控制。透過對浙江蕭山社團的調查,Gordon White認為在國家與新生的社會組織之間,權力轉移正在悄然發生;雖然這些社會組織並沒有太強的獨立性,但他們已經擁有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因此,儘管不能據此得出他們已經發展為公民社會,但至少可以得出這種發展的客觀趨勢是存在的。

當前中國存在大量沒有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或者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它們與黨政機構缺乏聯絡,有些社會組織甚至反對當前的主流話語。有學者認為中國的政治精英並沒有構建出清晰的法團主義,不斷獲得獨立性的社會組織已經成為一種外在於國家的力量,多元主義的黨政與社會組織關係正在形成中。王正緒認為當前中國國家與社會組織關係表現為國家社團主義(即國家法團主義),而“國家社團主義並不能容納各自不同的社會利益。數量眾多的公民社會組織已經形成,使國家不能監管它們,更不要說控制了。各種研究表明,目前在中國政府註冊的40多萬個非政府組織或許只是一小部分。”“只要政府堅持的發展政策需要這種效率,就不得不向獨立社團組織做出讓步,提供更大的活動空間。這種讓步被認為標誌著國家社團主義的復興,也表明與傳統國家社團模式的分離,併產生了一種混合結構模式,即國家與社會團體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海外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不允許社會組織獨立發展,兩者衝突是必然的。Saich認為“黨對於在其控制之外的政治活動充滿了敵意。”Whyte認為,“列寧主義體制下公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將直接導致民主改革的壓力。如果壓制公民社會,精英們就會發現等待他們的將是震驚和後悔。正在興起的公民社會就在官方的鼻子底下傳播民主觀念。”Zbigniew Brzezinski認為“自主的公民社會的出現是社會最終從共產主義極權控制下解放出來的跡象。由此而來的自主的政治對話,將有助於異議力量轉變為真正的政治反對派,後者將會挑戰執政黨的權威。它或許有利於共產黨極權主義向後共產主義威權主義的轉型。”Richard Baum分析到,“在許多西方學者看來,在中國這樣的列寧主義政體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呈現出長期的衝突。民間組織代表了組織化的社會利益,這必然與壓制性的國家產生衝突。他們對黨國體系滲透和控制社會的努力造成了組織障礙,並必然對國家的主導地位構成威脅。”

西方學者認為,在毛澤東時代,由於公民社會受到壓制,中國的社會組織弱小,大量的社會組織是受中國共產黨控制的群眾團體,是中國共產黨控制社會的工具,“透過這些群眾組織,中國共產黨保持了對社會各個層面的領導和控制。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員主導了這些群眾組織,這樣一來,群眾組織便可以將共產主義向群眾灌輸,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從而有利於黨維持其合法性。”“中國的列寧主義強調中國共產黨透過其對群眾組織與功能性協會自上而下的支配來直接控制社會。”“自1949年取得政權後,共產黨主宰了社團生活,約束大多數民眾接受黨領導下的組織,以作為動員社會行動及公眾輿論的合適工具。”“在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實行國家社團主義的時期,這些組織作為黨與非黨組織建立的統一戰線的一部分,他們的活動餘地還是相當大的。”改革開放之後,Dickson指出,新興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的出現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在不放棄對政治組織壟斷地位的前提下,試圖吸收更大範圍的社會團體。然而這些新的社會組織並不具有西方意義公民社會所必需的自主性特徵。相反,他們與國家的關係更適合從國家統合主義(法團主義)的視角來理解:他們的成立需要經過國家的許可;其領導層中充斥著黨和政府的官員。這種統合主義的策略並非要拋棄黨的控制,而是透過更有彈性的手段來加強它。隨著中國共產黨逐漸從中國公民日常生活中撤出,透過這些組織,中國共產黨得以對社會實施以間接的控制。Foster對煙臺商會的研究也發現,儘管其中有類似法團主義的制度結構,但本質上不是法團主義,因為商會並不具有實質性的利益代表及政治參與作用,商會不過是國家試圖將私營企業家吸納和整合進體制中的載體。Pearson對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分析發現,該協會在組建、領導任命、職能運作等方面,國家仍具主導影響,當然,這其中也會出現一些代表性職能,但主要是邊緣性的或福利性的。華安德也認為,從改革開放後中國社團變化速度和方向的波動,可以反映出中國政治爭論和政治搖擺的波動情況。黨和政府對正規體系之外的有組織團體還是心存疑慮的。一方面,它熱烈歡迎人們從事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另一方面,又急於防止出現對它有敵意的有組織團體出現。這一潛規劃十分重要,影響著已經建立的組織型別和這些組織從事的工作型別。

(2)公民社會的中國特性,使社會組織依附於中國共產黨主導的政治體系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多數國外學者基本上認為中國的公民社會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中國已經出現了公民社會的雛形,如大量的私營企業、新社會群體、新社會組織的出現。另一方面,它又不是西方意義的完整的公民社會,缺乏自主性,使他們政治上變得保守,很容易受政治影響,缺乏“挑戰國家權力”的意願和能力。

從法團主義視角看,他們認為中國黨政部門建立了大量社會組織,其中人民團體與準政府性質的社會組織,還有一些與業務主管單位聯絡緊密的在民政部門註冊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有些甚至成為了政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因此,中國的黨政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具有法團主義特徵。

國外學者對中國社會組織的研究大都建立在中國是一個“威權主義”國家,絕大多數社會組織不具有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政府不是放鬆了對社會組織的控制,而是將直接控制轉變為了間接控制。但是這樣一個假設前提,忽略了許多現實,並且最終造成了人們對現實的種種誤解。和“典型”的威權主義國家(比如拉美國家)明顯不同的是,中國仍然以明確自身是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仍然是唯一的政治主導力量,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仍然存在於中國政治宣傳與生活敘事中。

(3)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的分類政策

也有國外學者發現中國的社會組織並非完全依附中國共產黨主導的政治體系,他們存在不同程度的自主性。他們認為教育類和環境類的社會組織已經獲得了更大的自主空間,有些環保組織甚至已經開始影響公共輿論,並對中國的環保政策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透過對北京市個體勞動者聯合會、北京市私營企業聯合會和北京市工商聯的案例研究,Unger發現,國家對於不同的社會組織採取了不同的政策:對於工商聯,國家的政策主要是吸納,他們更多是代表和反映其成員利益,並對成員負責;對於勞動者聯合會,國家的政策主要是控制,壓過他們代表成員利益的能力。

也有學者認為國家對公民社會的控制和主導大多是象徵性的,因為社會組織擁有多種對付國家的有效方式,從而得以大大降低國家的干預能力。

海外學者主要運用西方的經驗與理論,分析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中國共產黨與公民社會、社會組織關係的歷史與現狀、趨勢及其內在機理。因此,國內學者提出法團主義與多元主義理論可以相互補充來分析中國現實。

也有國內學者認為兩種理論都是從西方歷史社會中抽象出來的理論、概念,不適用於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法團主義或者多元主義理論都很難概括與解釋中政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

海外學者對於“中國共產黨如何引導社會組織的方式與途徑”研究並不充分,主要是分析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強調中國共產黨是一個以“控制”為目的的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目的是改造社會,而改造社會的前提和方式就是控制社會。閆健提出了“以中國共產黨的控制力”來劃分海外學者研究“中國共產黨”的三個階段:第一絕對控制階段,強調從新中國成立到“文革”爆發,中國共產黨不受限制的控制能力。第二“遭遇稀釋的控制”階段,突出了從“文革”到改革開放時期,中國共產黨內部分歧和衝突對於黨的控制力的稀釋。第三“遭遇抵制的控制”階段,強調改革開放後中國內生的社會力量對於黨控制的抵制。他們的研究,為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認識與分析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特點,提供了可以借鑑的理論視角、概念術語、分析理路等,能夠為課題研究擴充套件視野、開啟思路。

2.國內學者的相關研究

國內學者的研究,一方面是規範研究,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基本理論視角出發,主要是運用多元主義、法團主義理論來分析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係,或者用“國家”這個概念代替政府、政黨,間接分析了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另一方面是經驗研究,從現實出發,社會組織的發展對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挑戰,黨如何應對?

絕大部分學者都認同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是影響社會組織發展的主導性因素。謝遐齡認為,由於黨組織與社會具有一體性,社會是由黨組織整合而成的,所以中國NGO的發展很難脫離黨組織,並且兩者之間的關係決定著NGO的發展。李景鵬認為,黨作為國家和社會的最高領導者,應該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中充當第三者,站在二者的中間進行調節,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透過不斷地調整而正常發展。在這樣的定位之下,公民社會以及各種民間組織便可以健康地發展。

部分學者總結了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型別。中國共產黨與社會組織的關係兩者經歷了“共生型”領導關係、“隸屬型”領導關係、“依附型”領導關係,應該發展為“合作型”領導關係。“控制型為主導的執政黨與社會組織關係、控制與培育發展並重的過渡型執政黨與社會組織關係到培育發展為主的合作型黨社關係”,“新時期黨與民間組織應致力於探索形成‘良性生髮的合作互動關係’”。

(1)國家、政黨與公民社會的角度

當前存在一種認識,公民社會是西方反華勢力對中國進行政治滲透的工具。這不僅誇大了西方反華勢力進行政治滲透的能力,更混淆了敵我。王名認為中國的公民社會表現為伴隨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和社會轉型而呈現的社會組織的發展、公益事業的興起和公共領域的作用。在這個過程中,境外社會組織或提供一定資源,或開展一定專案合作甚至直接參與,但其影響力有限,且不一定都是政治滲透。應當說,我國公民社會的主體自始至終都是我國公民,公民社會建設是我國公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積極探索社會改革和社會建設的過程。

王名認為意識形態領域“左的”影響是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總有那麼一些受“左”的思想影響的人,抓住經典作家的在特定條件下的特定觀點和提法,抓住國際上某些人打著“公民社會”旗幟開展政治滲透的個案,抓住美國內部報告中一些關於利用“公民社會”進行“和平演變”的論斷和策略,也抓住發生在俄羅斯、東歐一些國家所謂“顏色革命”中某些假“公民社會”之名行政權顛覆之實的種種跡象,就大肆宣稱:公民社會是“敵對勢力”,是“政治陷阱”,是“亡我之心不死”,等等。有的發表論文,有的直接上書中央,危言聳聽地呼籲要嚴格限制甚至取締社會組織,甚至不許談論公民社會。意識形態上這種趨於保守勢力的存在及其噪音,影響了黨和政府對待社會組織及公民社會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

高奇琦認為政黨與公民社會關係可以放在國家主義、多元主義和法團主義這三種視域中討論。在國家主義視域中,政黨處於優先地位。在多元主義視域中,公民社會處於優先地位。在法團主義視域中,政黨與公民社會關係以整體性取代優先性成為關係的中心。同時,他又根據兩者和諧程度提出了政黨與公民社會的四種關係:公民社會對抗政黨、公民社會制衡政黨、公民社會參與政黨和公民社會與政黨共生共強。然後根據以上理論,他分析了中國的政黨與社會的關係。改革開放前,中國共產黨與公民社會關係主要是一種法團主義的公民社會參與政黨模式。改革開放後,公民社會參與政黨開始向多元主義參與的特徵性改變。兩者關係的發展目標應是政黨與公民社會的共生共強模式。

透過反思“公民社會”和“法團主義”理論,有學者強調了“市場列寧主義”概念,認為這個概念才能呼應中國社會發展三大現實:第一,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沒有改變;第二,中國“社會主義”的自我標籤沒有改變;第三,一個國家干預的自由市場已經建立。執政黨從經濟改革中獲得了極大的自信、極多的資源、極豐富的經驗,並且希望透過政策管控和利益誘導,以一手主動放開、一手積極介入,去幹預公民社會發展,打造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民社會”。

(2)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的引導是以控制為核心

對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方式與途徑而言,國內學者的研究,強調國家對社會組織的控制、監管、監護、限制。監管、監護與限制都有控制的意思。這實際上意味著社會組織要服從管理。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對待社會組織的基本方式就是“控制”,對社會組織控制越嚴密,社會組織的發展越受到抑制。林尚立認為,這種控制必然引起非政府組織與政黨之間的緊張,具體體現為政黨難以進入非政府組織。政黨沒有有意識地派黨員進入非政府組織,只是想用其所擁有的政治優勢來控制非政府組織;同時,非政府組織中的黨員,也沒有有意識地發揮黨員的作用。中國社會團體的建立主要是由國家自上而下推動的,即國家為了對改革後新出現的社會空間進行管理和控制。美國學者特里·N·克拉克認為,“實力強大的政黨領導們通常會把其他組織(一般指社會組織或社會團體)看作潛在的威脅。事實上也如此,許多組織在形成過程中所關注的或支援的相關議題並不是政黨所倡導的。”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特別強調:“在高聲喊出‘直接登記’這4個字的同時,我們還會加強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統統建立黨組織,形成強大的政治後盾。”中國共產黨強調政治因素,反對諸如“下崗工人協會”、“退伍軍人協會”、“打工者協會”等維權組織。有些草根社會組織提出抗議,廣東省委儘管出臺了有利於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但是“廣東勞工NGO面臨大整肅,政府收編和打壓兩手並重。”從這看出,一方面新的社會組織管理政策的提出與實施存在著磨合期。另一方面黨政部門仍然沿用以往思維。北京社工委書記認為:“在工會之外再搞一個民辦的工會,這是不行的,準出問題”。草根社會組織認為,政府透過職工服務類社會組織聯合會將民間勞工NGO納入服務和管理當然有其存在的現實必要。但這種簡單打壓一批拉攏一批的管理方式,將會使堅守立場和持有獨立觀點的民間勞工NGO處於選擇胡蘿蔔還是大棒的兩難之地。有些原本獨立的民間勞工NGO將可能因此逐漸喪失立場和其應持有的民間屬性。

分類控制觀點

康曉光的研究,結合法團主義為理論,提出了國家的社會組織管理總體特徵是分類控制與行政吸納社會。首先認為,政府確實是根據社會組織的挑戰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採取了不同的控制策略。他將當前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控制策略總結為準政府模式、雙重管理模式、歸口管理模式、代管模式、放任模式、控制失靈。其次,為了利用社會組織滿足社會需求以及控制社會組織,國家採取了行政吸納社會模式。行政吸納社會是建構在“分類控制”體系基礎之上,其核心機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控制和功能替代。“‘控制’是為了防止民間組織挑戰政府權威,為了繼續壟斷政治權力。而‘功能替代’是透過培育‘可控的’民間組織體系,並利用它們滿足社會的需求,消除‘自治的’民間組織存在的必要性,從功能上替代那些‘自治’的民間組織,進而避免社會領域中出現獨立於政府的民間組織。”並且在所主編學術著作《中國第三部門觀察報告2011》、《中國第三部門觀察報告2012》與《依附性發展的第三部門》、《NGO與政府合作策略》中,此觀點得到進一步深化。

嵌入型監管模式

劉鵬提出國家對社會組織是一種嵌入型監管模式。他認為嵌入型監管模式涵蓋了“分類控制”模式的相關界定,表現為國家對於社會組織管理具有較為明確的重點識別和區分能力。作者認為,嵌入型監管模型是近年來中國國家—社會關係的變化,包含了更加豐富的內容還包含制度化水平提升、合法化吸納能力的提升以及管理手段的多元化等內容。

“監護型”控制模式

鄧正來、丁軼認為1978年始,國家針對社會團體管理經歷了一個逐漸規範化、常規化而又細緻化的過程:從放任到控制、從以非常規力量管理為主到透過以法律治理為主、管理重心從中央向地方轉移,形成和確立了“歸口登記、雙重負責、分級管理”制度。這種管理所蘊含的乃是一種“監護型”控制的總體邏輯。

限制模式

王名提出,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作為黨和政府規制社會組織的平臺,透過登記許可的入口管理嚴格限制社會組織的合法化,採取雙重管理等高門檻的制度安排嚴防死守,限制社會組織的產生、發育、活動和發展。

也有學者提出,分類控制模式強調國家對社會組織的影響,國家控制社會的具體機制,缺乏社會組織對國

家社會組織管理政策迴應,不關心社會組織在這種控制中如何生存和行動。實際上對於這個侷限,以康曉光為代表的研究團隊的成果《NGO與政府合作策略》中以17家社會組織作為案例,總結了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經驗,建立了具有“行動指南功能”的“策略框架”——包含合作原則、合作策略、合作措施的三級體系。作者提出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六大策略應用:一是瞭解合作的外部環境,二是尋找雙方的利益交叉點,三是多方尋找合作突破口,四是表達合作意向,五是獲取合作方信任,六是精心設計專案。

有學者認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控制性越強,則社會組織就越不發達。在市場經濟體制真正確立後,即使控制度同樣較大,但是社會組織的發展卻並不以控制為轉移而繼續蓬勃發展。從這個角度看,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的控制,實現了從全面控制到區域性控制的轉變,其控制目標、強度、方法方式都在逐步改變。

從學術界關於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管理政策、體制等方面的研究看,很多學者主要是以“國家”或“政府”概念代替了政黨概念,這就對政黨在社會組織發揮的作用模糊化了,不利於分析社會組織的發展困境。這就需要政黨作為主要維度,來分析社會組織的發展。特里· N ·克拉克主持的財政緊縮及都市創新專案(Fiscal Austerity Urban Innovation)收集資料橫跨了35個國家和1萬多個城市,研究發現,“在西歐和日本,比較強大的政黨不允許下層黨員(地方長官、鎮長或市政委員等)有過多差異(地方官員的施政方式和理念與中央保持一致,因此,地方官員差異性不大)。”“政策的選擇和實施是由政黨決定而不是官員。”

康曉光認為,“實施什麼樣的控制策略與控制強度,取決於政府的利益需求”而“政府的利益需求”即維護政權穩定與獲取政治合法性,前者主要是透過控制社會組織的政治威脅性來實現,後者透過藉助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來獲取。政府將威脅性和功能性都高的社會組織“收編”到體制內,重點培育威脅性低而功能性高的社會組織,限制或禁止威脅性高而功能性低的社會組織,而對威脅性和功能性都低的社會組織採取放任態度。但是,研究者忽視了社會組織的“威脅性與功能性”的“標準”問題,即“誰來界定標準、怎麼界定標準、怎麼執行標準”。康文是根據理性經濟人的理論假設,整體主義傾向嚴重,並未深入分析黨和政府、中央與地方及其領導幹部在社會組織管理中的不同角色與作用。

從執政黨與政府的角度看,國家社會組織管理政策與體制、實踐的最終形成與發展應該首先看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工作的重點。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國家社會組織的政策、體制形成的背景。由於職能定位、運作不同,中央與地方、執政黨與政府等角色對待社會組織觀念與行為存在區別。從執政黨角度看,對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的壯大與政治參與,存在著巨大的壓力。從政府的角度看,如民政部強調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建設,批評一些政府部門維護部門利益,不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同時也要求擴充部門職能,增加人員編制與組織權重。部分學者把國傢俱體分解為政府、“條”“塊”或黨群部門。有學者分析到以公共服務型社會組織為物件,提出黨委組織部門傾向於將其定位為“黨的群眾工作載體”、“黨群部門傾向於對這些組織的內部運作過程進行高水平控制”、“黨群部門由於都發展出相互疊加的組織網路並嵌入於社會組織內部,藉此它們具有較強的組織監管能力來影響這些組織”、“它們較為重視建設黨的工作網路,以便更好地對其發育進行‘政治引領’”、“黨群部門的獨特偏好決定了其更傾向於塑造這些組織基於‘主流符號’生產過程的自主性形態”。黨群部門更多關注社會組織的影響力,而政府職能部門更關心社會組織的服務實效、專業能力與技術水平。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一方面是支援直接為市場經濟發展服務、為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的發展,另一方面是控制社會組織發展速度、種類、規模及其活動性質、空間範圍等。執政黨的社會組織政策是矛盾的,既有保守的一面,也有創新的一面。Jessica C. Teets認為新的規範源於協商式威權主義的社會治理模式,其目的是控制,但並非完全要阻斷公民社會的發展程序。這些規範反映了新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鼓勵與公民社會進行協商,但其方向並非是導向民主化,而是更為精細複雜的威權主義治理,用更間接的工具進行社會管控。中共中央對待這種矛盾性,顯現了其機會主義與生存性智慧,這就為地方政府的社會組織管理政策、體制改革提供了迴旋餘地。國家民政部一直是推動政府社會組織管理政策、體制與實踐改革與創新的主要參與者。

(3)關於改革與創新黨引導社會組織的思路與具體路徑

學術界主要是從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態度與認識的轉變,影響社會組織的方式方法、體制機制等角度,提出了一些思路與方法。

第一,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認識與態度。

中國共產黨要透過這些社會組織網路與群眾發生聯絡,從而將社會末端的群眾及其利益訴求整合起來,並納入政治系統。對那些社會迫切需要,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組織提供積極的扶植。最後要對社會組織的聯絡方式從現有的“消滅空白點,擴大覆蓋面”的機制向“擴大聯絡面,構建同心圓”的機制轉換。景躍進認為,政黨與NGO的關係應當是雙重的:一方面放手讓其自主地表達社會利益和各種聲音(因此開放組織空間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透過黨員和基層支部發揮政治影響(而不是黨政不分條件下的行政領導)。林尚立提出,從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角度提出了,黨的基層組織應該成為基層組織建設和發展的主導性力量,並透過自身的黨員和組織網路將各類組織團聚在黨組織周圍。在制度上,我們應該從偏重於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的制度設計,擴充套件為開發社會組織功能的制度設計。對社會組織管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不是為了“管住”它,而是為了充分發揮它在社會建設中不可替代的功能與作用。祝靈君提出了中國共產黨“要重視從管理的思路轉向領導的思路,在領導活動中堅持‘政退黨進’的積極態度”“凸顯黨為人民服務與民間組織自發提供公共產品功能的一致性”、“善於利用網路與電子媒體,積極開展與網民和網路社團的溝通與交流。”

多數學者認為黨在調節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過程中,要積極引導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除了依靠黨的權威之外,更重要的是靠憲法和法律的力量,強調民主和法治的手段。

第二,黨影響社會組織的具體方式與途徑。

多數學者都認可要依賴法治,“不能隨意干預社會組織內部事務,執政黨在介入社會組織時要有法制化的通道”,“加強社會組織的立法工作”強調管理手段上的民主,如借鑑某些國家透過民主決策控制議程、確定服務專案的方式來控制民間組織,支援民間組織與黨的基層組織在服務群眾的活動中進行合作,還要鼓勵民間組織內部的民主。但是黨的行政化傾向需要改變,李景鵬認為,如何使黨擺脫行政性事務而重新定位自己的歷史作用,是在後全能主義時期最具有決定意義的事。有學者指出,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是一種科層制治理,執政黨藉助公共權力優勢,透過組織化途徑實施社會管理,具有強制性的特徵。該學者分析了上海市科層制治理的主要特徵。第一,縱向建立高層黨組織,對口管理下級社會組織。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於2003年建立隸屬市委的市社會工作黨委,各區縣相應建立隸屬區縣委的社會工作黨工委。第二,橫向依託社團性質的聯合會和民非性質的服務中心,透過政府委託或授權,對相關社會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和提供服務。第三,黨的領導要花費巨大精力協調和整合“條塊”關係。第四,科層制的弊端也顯現在上海的科層制治理中,即涉及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太多,有市區兩級組織部、社工委和民政局,在街道社群有綜合黨委,專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部門是社工委和綜合黨委。由於體制缺陷,社工委和綜合黨委都無法有效履行管理職能。黨的部門與行政部門在領導和管理社會組織方面間缺乏黨務與業務之間的有機聯絡。“基層黨組織應從傳統的行政化的功能定位轉向政黨化的功能定位,使黨的基層組織作為一種超脫於行政權力與群眾之間的相對獨立的政治力量。”

社會組織黨建成為一種影響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方式。有學者總結了社會組織黨建探索特點(見下表)。他認為這些探索的基本前提是為了完成黨建任務而進行的“創新”,都是靠自上而下強大行政化壓力推動的外生任務性黨建的產物,任務型強力推進社會組織黨組織覆蓋,搞“百日攻堅”等行動、“主觀性推進黨的建設,抽象性談論黨的建設”、“社會組織黨建的推進主要依靠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追求規模效應”、“主觀性推進黨的建設,抽象性談論黨的建設‘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

透過在社會組織裡建立基層黨組織來影響社會組織是當前黨在大力推動的一項措施。也有學者認為黨建覆蓋從有形向有效轉變,明確規定社會組織黨建不以建立組織、發展黨員、召開會議、培訓書記多少等外在視覺化的有形黨建標準作為社會組織黨建成果的衡量標準,各地黨的機關報應該在宣傳報道社會組織黨建成果時,以討論過什麼問題、如何化解矛盾、黨組織如何維護黨員和無產階級利益等作為社會組織黨建成果的重點內容予以傳播交流,形成有效覆蓋。對社會組織的聯絡方式從現有的“消滅空白點,擴大覆蓋面”的機制向“擴大聯絡面,構建同心圓”的機制轉換。

有學者提出,黨要從組織黨建到政策服務,實現“積極的政策”與使用“政策親近”,即黨需要及時變更不合時宜的政策和法律,有選擇地以政策優勢採取或扶持或抑制的策略等,來引導社會組織的發展。同時,黨要為社會組織精英提供體制化的上升通道,滿足他們自我發展與自我實現的需要,特別要滿足他們不斷增長的政治參與需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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