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
《美國憲法》對於擔任總統的資格是這樣規定的:必須是在美國出生的公民,年齡要滿三十五歲以上,在美國居住十四年以上。
但是,憲法卻沒有規定候選人產生的程式是什麼。
在制憲的時候,國父們認為權力應該主要放在國會,總統這個基本上是禮儀性的職務,自然就是由國會推舉一些德高望重的候選人,再由選民選舉。
在他們當時看來,競選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因為君子之間本來應當謙讓。
這點在當時總統和副總統的設定上也可以看出來。
按照當時的做法,是國會推出兩名候選人,得票最多的就是總統,第二的就是副總統。
至於這兩個競爭對頭過後怎樣一起工作,人們還沒有考慮周全。
接任華盛頓的亞當斯,副總統就是他的競爭對手傑佛遜。
那個時候還沒有政黨,而且美國的國父們也信奉著"君子不黨"的原則,認為在政治中結黨不是件好事。
可是,當政府建立起來並開始運作之後,人們之間在政治觀點、國家政策、私人關係上的種種差別就開始顯示出來,並且促成了黨派的形成。
最早的黨派,就是由漢密爾頓為首的聯邦黨人和以傑佛遜為首的民主共和黨人。
總統華盛頓雖說不願意明顯地加入任何一黨,但是觀點上明顯傾向於聯邦黨人。
不過,當時的黨派還只是一種觀點上的組合,而不是一種政治制度。
華盛頓在他的告別演說中,曾經警告人們不要將國家搞成一派對另外一派的輪流統治。
傑佛遜本人也表示對結黨深惡痛絕。
他的一句著名的話就是:如果要加入黨派才能上天堂,我就不願意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