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二-----第167章 綢繆(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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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綢繆(十四)

1939年3月特區第一次全民大會正在“零號家園”舉行。特區政府把轉移區域稱作“零號家園”,寓意非常簡單,這裡是我們的家園,是我們事業的起點,不是我們最終的歸宿。

劉遠洋在民主建設特別會議上發言指出:

“民主是人類社會開化程度和進步狀況的重要標誌,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民主作為一種價值理念,深刻地體現了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就個體而言,它意味著每一個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宰,人人有平等的權利決定自己關切的事務;放大到國家層面,就是人民主權。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全體公民都有平等地參與國家治理的權利。因此,民主是公民權利的內在要求,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政治生活方式。

民主的實現總要落實到一定的制度架構,這被稱為民主的模式。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在實現形式上有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區別。直接民主是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至今國家體制上直接民主還只有古雅典民主,即公民大會掌握權力。間接民主是公民透過由自己所選舉出來的代表來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又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從理論上判斷,直接民主更接近民主的理想,但現代社會的規模和複雜性構成了實行直接民主的天塹,代議制民主是民主政治在國家體制上的唯一選擇。然而,代議制民主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世界範圍內,代議制民主的精英化趨向非常嚴重,在代議制民主下的公民參與僅限於定期的選舉投票,這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方式,其實質是對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背離。

因此,我們要在特區以及未來的國家民主建設中,大力加強參與式民主。更加註重對民主本意的迴歸,在民主實現形式上將深入探索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無縫對接,不斷擴大公民在特區事務和社會組織中的直接參與,把直接民主作為代議民主的有益補充。也就是說,儘管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特區民主總體上必須採取代議制的間接民主形式,但在代議制之外我們要積極發展其它民主參與形式,例如:公民罷免、公民複決、公民創制、公民聽證、全民公決等公民直接參與公共決策的形式。在基層社會組織中,更有必要和條件實現公民的直接決定權。但是,正如沒有純粹的直接民主一樣,也沒有純粹的間接民主。如何設計一種制度將兩種民主實現形式的優點全部集中起來,而避免其缺點,這是時代對我們的迫切要求。當前,我們要不斷完善代議制民主,積極建設參與式民主,這將作為特區政治生活第一任務。

當然,民主的理想狀態不可能完全達到,但可以逐步接近。評估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民主化程度,不僅要看其代議制的發展狀況,更要看公民直接參與的程度。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社會歷史、民主和法治傳統缺失的國家,發展中國的參與式民主——完善代議制基本政治制度、擴大直接民主的範圍——具有更為重大的現實意義:一是真正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力,實現以公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有效地剋制國家機關可能發生的現象和政治弊端;二是透過廣泛的公民參與,特別是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公民直接參與,培養民主意識,提高民主能力,養成民主習慣,為整個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我們知道,民主政治的建立必須以相應的政治文化為支撐。中國作為一個典型的欠發達國家,政治民主化過程必然沿循“民主制度Ⅰ―民主觀念―民主制度Ⅱ”的模式演進,即首先架構起基本的民主制度,爾後透過各種途徑和方式使置身此制下的人們的觀念逐漸民主化,以使其最終適合並支撐民主政治體系,進而在此基礎上使新的民主政治體系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完善。有一種普遍流行的觀點認為,以中國的情況不應過分強調民主,理由是中國公民文化素質低,缺乏公民意識更缺乏民主政治的薰陶,而人口中絕大多數是農民,所以不適合搞民主。甚至有人據此對我們推進民主的路徑提出質疑,認為推行村民自治是從人口文化素質最低的農村開始搞民主,而不是從文化素質高的人群開始,所以是不科學的、違背規律的。

我倒是認為,公民素質不高決不是拒絕民主的理由,恰好是要實行民主的理由,因為民主意識的形成、民主能力的提高必須在民主的實踐中養成,在統治下只能產生順民或暴民。我同意參與式民主理論的代表人物帕特曼的觀點:參與民主理論中參與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功能,最廣義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式的獲得。公民經常參與地方層次或工作場所中的決策,便可增強本身的政治功效感、政治興趣及政治知識等民主能力。一旦公民的民主能力漸漸增強,則公民就更有能力去評估選任代表的政績,判斷全國性的議題,以及參與全國性的決策,進而影響全國性的政治生活。把上述觀點轉換到我們的政治語境中,也就是說,廣大民眾透過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民主知識,掌握民主技能,並在民主實踐中逐步培養成為具有權利和責任意識的現代公民,這對完善我們民主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我們民主政治建設的明顯不足是:直接民主的範圍較小,間接民主的形式不夠豐富。間接民主的基本缺點是容易被權力因素所控制,直接民主的基本缺點是容易被財富因素所控制,這有西方國家競選活動中的金錢政治現象和我們村委會直接選舉中的大量賄選現象作為佐證。因此,我們的參與式民主的發展要在發揮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各自的長處,和儘量限制它們各自的短處上下工夫。總的方針應當是,儘可能有步驟地落實擴大直接民主的範圍,儘可能地完善間接民主的措施,在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有機結合的基礎上,把我們的政治發展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

劉遠洋最後說道:“我們既然來到這個時代,既然擁有一定的改變我們周邊世界能力,我們就要珍惜這次良機。我們要建立一個人民享有最廣泛民主權力經濟文化社會高度發達的國家。”

第一屆特區全民大會順利閉幕。由於特區特殊環境的限制,在外工作、戰鬥的人員只能派代表參加參加此次會議。會議不佔用工作時間,全部在業餘和節假日進行,因此,此次會議進行了一個月。會議透過現場、網路影片等方式進行,特區居民透過現場直接投票、網路投票等方式,審議了透過特區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報告,表決通過了《特區未來發展綱要》、《特區政府組織法》、《特區政府檢察院組織法》、《特區政府法院組織法》、《特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特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特區公務員法》。

《特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特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規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普選制。為了真正保證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規定:特區內居民凡年滿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選舉原則上分割槽進行,當選代表實行專職,三年一改選、可連選連任。當選代表不允許在任何黨、政、軍、企事業單位、官方以及民間團體任職,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性商業行為。也就是說,現任黨、政、軍、企事業單位、團體的領導人以及從業人員不得參選。“人大代表”不再作為賦予某些具有特殊貢獻或者身份地位的“特殊公民”某種政治待遇的象徵而存在。人大代表候選人的競選經費由國庫統一支出,並由選舉委員會監督其資金使用。嚴禁候選人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資助。當選人大代表除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刑事犯罪、辭職、死亡或者被其所在選區的選民罷免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其代表身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擾干擾人大代表行事參政議政的權力。特區所有年滿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一律享有:公民罷免、公民複決、公民創制、公民聽證、全民公決的權力。此項決定作為特區民主建設第一步。其他相關制度建設將根據實際情況跟進。

《特區政府組織法》在精簡高效的原則下對特區的政府機構的設定、人員數量作了嚴格規定。增加機構的人員必須得到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透過。在《特區政府組織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實施細則》中,對政府官員和公務員作出大量限制性規定。首先,嚴格限制公務員的範圍。政府首腦由於是選舉產生因此排除在普通公務員行列之外。這裡的公務員僅指透過公務員考試的人員。現在政府內的從事黨務團務人員,以及各種掛靠在政府的所謂“民間組織”卻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如:婦聯、工商聯、殘聯、紅十字會、工會等一律脫離政府,國家財政不再負責其經費支出,還其民間組織的本來面目。相關黨務團務工作人員的工資全部由其所在組織成員繳納的費用承擔。工會的情況較為特殊,其經費來源一方面由其成員繳納的會費組成,另一方面,其所在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劃出專款,否則,這可以作為罷工的法定理由。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推行志願者制度,可以接受社會捐助,但是其工作人員除專門負責行政事物的人員之外不得從中領受工資。所有團體必須接受第三方一年兩次的審計監督。與此相適應,公立學校的教師納入政府公務員序列,但是不得到行政部門任職。

其次,嚴格限制政府的日常行政支出。例如:規定只有政府首腦、副首腦才能擁有個人的專用公務用車,其他各級政府官員不的擁有。其他各級政府部門不的擁有所謂公務用車。所有公務活動如確有必要,一律向社會租賃使用,並且每個季度將公務用車租賃用途、費用向人代會報告。嚴禁公款招待、吃喝、娛樂等消費,所有政府公務活動一律不得提供免費工作餐,所有政府官員在任職期間一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和個人的宴請。一經查實不論數額多少,一律按照貪汙或受賄論處。按照劉遠洋在徵求意見會上所說的那樣:“我們自稱公僕,什麼叫公僕?就是全體公民僕人,也就是傭人。誰見過傭人凌駕於主人之上的事情?可是這樣的咄咄怪事就在我們的土地上大行其道。主人好吃好喝的供著我們,還要受我們頤指氣使,還不讓主人抱怨,世界上還有比著更荒謬的事情嗎?我不贊成所謂的***。金錢和權力每個人只能選擇一樣,你選擇權力帶來的巨大成就感就必須要放棄對金錢和奢靡的渴望,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這次會議,在特區引起極大的反響。由於特區在穿越之初,就實行群眾的嚴格監督。一個公務員受到兩次A類以上屬實投訴就得離任,而且永遠別再想成為公務員。政府官員受到一次A類屬實投訴必須走人,終生不得從政。唱到甜頭的特區居民紛紛踴躍的參與到這次會議之中,並且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頒佈的各項政策、法律和制度,也得到了廣大居民的擁護。

會議進行期間,特區軍委正在進行著另一次重要會議。這次會議的議題只有一個——諾門罕。

(《綢繆》至此結束。)

第十五章衝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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