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賜掌櫃-----古代婚姻面面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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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面面觀(轉)

周代規定,男子婚姻是二十至三十歲,女子是十五至二十歲。在《墨子&m;m;#8226;節用篇》中說,昔日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到春秋時,又規定男女婚姻只許提前不許推後。《史紀,仲尼列傳》中就記有孔子十九即取妻之事。不過規定歸規定,受當時各種因素的制約,也並不是每個男女都能在規定的年齡內按時結婚。統治者為了發展生產和戰爭的需要,還在《周禮》中規定:“掌萬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違者掌管萬民婚事的媒氏們就要強制執行。”因此,在《周禮&m;m;#8226;地官&m;m;#8226;媒氏》上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

會婚,是古代強制婚煙的一種方式,是專為男三十未娶,女二十未嫁的大齡青年而定的。仲春二月,大地回春,則令男備六禮迎親成婚。若遇上父母之喪和其他之禍,則六禮不備也可在女子人群中自由選擇配偶。據《周禮&m;m;#8226;地官&m;m;#8226;媒氏》上說:“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詩&m;m;#8226;召南&m;m;#8226;野有死麇》上說:“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

若遇戰爭災荒,男女會婚也可不拘六禮,而自由擇配。如《詩&m;m;#8226;鄭風&m;m;#8226;野有蔓草》上載:“野有蔓草,零露溥兮,有美一人,清揚婉兮。邂逅相遇,適我願兮。”在《鄭風&m;m;#8226;溱洧》一詩中還具體描述了男女奔會合歡的情景:

溱與洧方渙兮,士與女方秉簡兮。女曰“觀乎”?士曰“既且”。且往觀乎,洧之外洵訐且樂。維士與女,伊其相謔,贈之以芍藥。

這種婚會,其實是得到當時統治階級的倡導和鼓勵的,因為多婚即可多育,既能增加勞動力,又可源源不斷地補充兵源。《國語&m;m;#8226;越語》上載越王勾踐兵敗後居會稽之山,臥薪嚐膽,欲速報吳雪恥,可是“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不娶,其父母受罰”。為了鼓勵多生育,還明確規定: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兩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在這種物質刺激下,越國人口大增,生產發展了,兵力強壯了,僅十幾年光景,就打敗了吳國。

到了漢朝和唐朝,男女婚姻基本於周代差不多,大多是媒婚,女子地位甚高。那時,婦女可到處拋頭露面,騎馬遊玩,男女基本上平等。如唐代詩人張祜《集靈臺》詩云:“虢國夫人承主恩平明騎馬入宮門。”在宮中騎馬,該是何等的氣魄啊。

但到了宋朝就不行了。宋儒們為了削弱婦女的地位,規定女子在公共場合要蓋頭,以障蔽面部;在唐代,宮內的宮女們纏足的現象是要普及推廣的,朱熹還別出心裁地在鞋底下裝上木 頭,使其行之有聲,以便於家人監視其活動(見《福建通志.風俗志》)。司馬光在《家範&m;m;#8226;治家》中寫道:夫治家莫如禮,男女之別,禮之大節也。男女不同坐,不同巾櫛,嫂叔不通問。

宋儒對女子的最大傷害就是要女子貞節,男子可三妻四妾,而女子則是終身不可改的。如司馬光的《家範》說:妻者齊也,一與之齊,終生不改,故忠臣二事二主,貞女不是二夫。”朱熹在給陳師中的信中還勸陳要鼓勵其喪夫之妹守節,以成“人倫之美事”(見《朱文公文集》)。

宋儒他們不但講女子要守貞節立牌坊,還講女子的貞操,看結婚女子是否是**,這也是婚 禮中不可少的儀式,賀客們也都關心男女婚否在翌日清晨亮出新娘“落紅”的標誌。若新娘是**,男方還要向女方送去上書:“閨門有訓,淑女可欽”的喜貼,而女方也可向鄰里誇耀;若新娘已非完璧,則常發生男方休女之悲劇,而女方則顏面失盡。當時為了保全顏面,有女人家從小就防範,從不讓女子離開閨門一步。司馬光還提出“女子十年不出門”(見《家範&m;m;#8226;女》),這也正是後世流傳的《女兒經》所說:“娘邊做女,莫出閨門,莫行亂步,坐莫搖身,笑莫露齒,話莫高聲。輕言細語,緩步遊行。”

在宋儒們的努力下,使女人從纏足到牌坊,從貞節到貞操,其間充滿了中華婦女近千年的血淚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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