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的主體形式,有人認為,在合作經濟形式多樣化的狀況下,以經營土地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組織,仍在合作經濟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是其他合作經濟形式的基礎或母體,是管理、經營、服務三種作用一體化的合作經濟組織,而且可能成為綜合經營農業、工業、商業等多種經營的某種經濟實體。
《農村合作經濟的改革、現狀和發展、完善》,《農村問題論壇》1985年第70期。
也有人認為,不論土地經營合作組織今後採取何種方式,它在農村經濟中的統籌作用、樞紐作用、協調控制作用等,都將處於不可代替的地位。
韓元欽:《關於土地經營合作組織的職能和趨向問題》,《農業經濟問題》1985年第7期。
有人認為,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職能:一是經濟管理職能;二是社會化服務職能;三是協調指導職能。
地區性合作經濟,同農村中的各種經濟聯合體、正在改革的供銷社、信用社、鄉鎮企業以及社員家庭經濟並存,各自擔負著不同的經濟職能,形成農村社會主義新型的合作經濟網,也即新型的合作經濟體制,為發展農村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開闢了廣闊的前景。
詹武、劉文璞、秦其明、魏道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新發展》,《中國農村經濟》1985年第1期。
有人認為,新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與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在經營方式、經營內容、管理方式、分配方式和經濟職能上都有了原則的區別,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
這種新的地區性合作組織是把公有制因素和發展商品生產的實際要求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是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產物。
陳伯平:《試論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模式》,《農民日報》1985年12月10日。
有人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合作經濟的主體形式,是由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不能一概而論。
經濟較為不發達地區,似乎走發展專業戶、聯合體的路子更符合實際。
還有人認為,地域性合作組織是一種過渡形式。
1958年人民公社搞工農商學兵,想把公社變為無所不包的體系,這個實踐是失敗的。
隨著農村跨區域經濟的發展,橫向經濟聯絡日益廣泛,地域性合作經濟將會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專業化合作經濟。
參見《1985年6月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座談會》,《農業經濟問題》1985年第11期。
有人主張取消地域性合作經濟組織,建立按行業劃分的專業公司,透過各專業公司解決各生產單位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問題,這樣可以變小生產為大生產,加快生產發展。
參見《京郊地區性合作經濟理論討論會綜述》,《農業經濟問題》198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