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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瘋人怨-----第222章 法庭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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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法庭激辯

第二百二十二章 法庭激辯

第二天,我要被押送至法庭了,和獄友們一一含淚話別,那場面感人的就像軍人服役期滿。

不知道別的囚犯出獄是不是也像我這樣依依不捨。

我留戀的當然不是冰冷的看守所,而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人都是感情動物嘛,畢竟朝夕相處這麼久。

我握著老馬的手最久,因為我知道他十之*是死刑,此生再也沒有見面的可能。

老馬經過催眠後,變得正常了許多,我沒有設法消除他的記憶。

因為我覺得刪除他的記憶還是不好使,因為他一定會追問身邊人、甚至法官,我是因為什麼而進的監獄,我為什麼會在這裡?那樣,他還是會想起他曾做過的事。

我能改變他的思想和記憶,卻改變不了他所處的特殊環境。

所以,我的辦法只是引導老馬重新以另外一個角度看這件事情。我告訴他你殺的其實不是你親生兒子,是姦夫的兒子,我只要催眠使他忘記他曾做過親子鑑定這個小細節就可以了。

這樣一來,老馬就完全放下心理負擔了。

雖然善良的他也嘮叨自責了幾句,我是不是過分了點,不管是誰的孩子,孩子總是無辜的,我怎麼可以殺孩子?

我說,不怪你,當時你以為櫃子裡藏的是姦夫,這是誤殺。

大錯已經鑄成,自有刑法伺候他,他也將為之付出沉重的代價,我不想再站在道德制高點譴責他什麼。我只是完成我答應他的事,讓他在臨死前最後幾個月不必再陷在自責痛苦的深淵裡。

有時心理折磨遠遠大於生理折磨。

這次再上莊嚴的法庭,我心態比上次輕鬆了很多。

曾在網上看過一個貼,有人問法庭工作人員,你們見過最無知的法盲是什麼樣?

那個法庭工作人員道,見過一個暴發戶拿著煙挨個給工作人員發。

聽起來很搞笑,莊嚴肅穆的法庭,怎麼可以這樣褻瀆。

我原本也想親身示範一下,使別人對我第一印象就是覺得我瘋瘋顛顛的,感覺我舊疾復發。本小說手機移動端首發地址:但終究沒敢這樣,總要給悅兒留點面子。

書記員宣讀了七條法庭基本規則,然後全體起立,請公訴人、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入席。

我站在過道里等候,雖沒入庭,但能聽見書記員說話,他繼續道:“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崔冕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聽到審判長敲法錘宣我入庭後,兩名司法警察便摁著我肩膀,走向法庭。

開始自然是審判長問我姓名,住址,個人情況,我一一作答。

隨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某年某月某日,我做了什麼,經調查經過是什麼,結果又是什麼,較冗長的一段話。

他們調查的經過是這樣,當事人崔冕誤入302病房午睡,碰巧此病房原先住著一位與他同名的前列腺癌患者。剛進門的醫生錯將此崔冕誤認為彼崔冕,在準備進行例行檢查時,睡醒的崔冕認為自己無病,繼而奮而反抗,最終執刀傷人。經調查,醫生手續正常,無誤診錯診可能。

這調查過程還是比較客觀的,說明調查人員也費了一番心思。

那個前列腺癌患者也上法庭了,他長的面黃肌瘦比我還難看,他解釋自己的行為:“審判長大人,我不叫崔冕,那只是隨口一編的假名,我真名叫作崔雲鵬。萬萬沒想到那麼巧,竟然有一個也叫崔冕的跑到我的病房中來。”

我氣的直翻白眼,沒人請我進去,沒人拉我進去,確實是他媽的我自己犯賤跑進去睡覺的,我能說什麼?

審判長問:“去醫院你為何要報假名?”

前列腺癌患者沉聲道:“我報假名的緣故是因為這種檢查較為*,我不願讓他人知道。”

前列腺涉及男性性功能,和性病差不多,確實比較私密,不願讓他人知道也是人之常情,再說醫院掛號報假名並不違反任何一條法律法規。

審判長和審判員們相對視,隨後紛紛點頭表示認同。

我叫道:“不對,那是住院部,你都準備住下治療了不是嗎?”

“不是,星海市只是我的工作所在地,我的家人並不在此地,真確診為癌,我一定不會在人民醫院開刀,為方便家人照顧我,我會回老家開刀。再說真要確認為癌症的話,我也不會再報假名了,開刀這樣的大事誰會報假名啊?當時我並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毛病,以為是前列腺炎那樣的小病才報的假名,那病房只是和醫生約好的檢查地點而已。”

這個人之所以這麼說,也是考慮周全。因為如果涉及到開刀等大手術,病人家屬一定會籤什麼手術風險協議書,還涉及到保險報銷等一系列手續,所以沒有人會喪心病狂的使用假名。你報假名醫院並沒什麼損失,只會給自己添麻煩。而做一些檢查簡單開藥之類,很多人去醫院都會隨便報個名字,沒人會深究,也沒任何不良後果。

我聽崔雲鵬的意思也就是說,當時他只是和醫生約好了在那間病房做前列腺例行檢查而已。至於核磁共振報告,常規來說,應該是醫生肛門指檢覺得有異常後才建議病人去做的。

當時那兩名醫生是在忽悠我,說已經確診為前列腺癌了,並假意要做手術。其實就是在嚇唬我,逼我動手傷人。

試問在那種情況下,什麼人會不反抗?哪個男人會願意失去前列腺?跟自宮有什麼區別?

所以,我一定會反抗,我一反抗,便陷入了他們的算計之中。

然而,光反抗還不夠,如果只是拳打腳踢這種普通打架還夠不上刑事犯罪。於是,他們給我送來了放在盤子裡的手術刀,願者上鉤,我是自己取刀的。

更妙的是,他們弄斷了我的手指,讓我以為自己在夢中,那麼行為自然會更加癲狂。

這是苦肉計啊!那倆個醫生以及這個病人,絕對跟害我的杜臣是一夥兒的!

然而,我記得周律師叮囑過的,不要在法庭上把案情搞的太複雜,因為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醫生當時對你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那間房沒有攝像頭才是最要命的!法庭是講證據的,你說出那樣離奇的話,根本不會有人信你。再說了,案子搞太複雜了反而對你自己不利,你就一口咬定是夢遊好了。

所以,我有口難言,只得將自己經歷的那一幕憋在心裡。

最後,公訴人結語是:“犯罪嫌疑人崔冕於1月9日在人民醫院執刀蓄意傷害一名醫生,上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本院依法向貴院提出公訴,請依法予以裁決。”

審判長問:“被告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有何意見?”

周律師遞過一份檔案,我猜應該是我曾經的病歷資料,他道:“據我瞭解,我的當事人當時是在夢遊,並無民事責任能力。現場至少有十多名證人可以證明我當事人多次提起其身在夢中。此外,這份資料是我當事人去年在朝陽精神病院就診治療的病歷報告。”

審判長道:“傳證人。”

幾個證人我不認識,這當然是不注意視盲的體現。當時我處於瘋狂中,是眾人視線的焦點,他們都記得我,我的注意力只集中在兩個醫生身上,並沒注意到他們。

審判長:“證人,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在肯定答覆後,分別在保證書上簽字,隨後分別發言道:“我們確實聽到被告多次提起這是在夢裡,砍人不犯法,這個夢醒不過來之類話語。”

周律師又遞上一迭照片:“這是物證,能證明我當事人有夢遊習慣。”

審判長接過照片看了幾眼,然後又命法警將照片遞給我:“被告可認識這些照片?”

我看了幾眼,照片上照的是我家的情況,我記得我把家貼滿了字條,字條分別寫的是:是不是在做夢、扳指驗夢吧之類字眼,那是為修練清明夢而準備的。

“認識,是我家的情況。我常會夢遊,分不清現實與夢,所以貼這些紙條提示自己。”我心道這周律師確實有兩把刷子,辦事滴水不漏。

悅兒也是證人之一,她道:“我睡覺沉,不知道男友有沒有夢遊現象。但我知道他在玩一種叫做清明夢的遊戲,這種遊戲確實常會分不清夢和現實。”

悅兒沒有說謊作假證,說話也沒有偏向我,她在實話實說。但我挺怨她為什麼非要說出清明夢這個常人不理解的新鮮概念,我又得費一番口舌來解釋什麼是清明夢。

公訴人問:“既然是夢遊,那你就該無意識能力,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證人提到你曾多次對這位女警強調自己在夢裡!如果你知道自己是在夢裡,那還能算是夢遊嗎?據我的認知,夢遊的特徵是當事人並不知自己身在夢中!審判長,我認為被告是在假裝夢遊患者,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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