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教授同。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
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餘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總管同。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裡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貫。
鹽運司:腹裡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總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總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77nt/19181/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
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總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總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裡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總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總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常平起於漢之耿壽昌,義倉起於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義倉於鄉社,又置常平於路府,使飢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飢,皆發義倉賑之。皇慶二年,復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於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四年,復置局於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於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今並著於後:
腹裡,三千七百八十錠。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
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
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
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
江西行省,三百錠。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
雲南行省,真一萬一千五百索。
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