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裡範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三十一年,並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鹽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雲。
福建之鹽: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晒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之場有七。
廣東之鹽:至元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並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萬引。十一年,三萬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廣海之鹽:至元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正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歲總辦之數,唯天曆為可考,今並著於後:
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
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茶法
榷茶始於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採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複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77nt/19181/斤,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徵四萬錠。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徵八萬三千錠。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徵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他如範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課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頒酒麴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二十二年,詔免農民醋課。是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於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併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復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歲總入之數:
酒課:
腹裡,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醋課:
腹裡,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九錢。
遼陽行省,三十四錠二十六兩五錢。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四錢。
陝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
江浙行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一十九兩六錢。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五錢。
湖廣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九錢。
○商稅
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製。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幹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弔引者同匿稅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復增作至元鈔三錢。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