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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志第四十三食貨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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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三食貨二(二)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

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

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

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

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

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

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陝西省,一萬斤。

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

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

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

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

腹裡,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

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

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鹼課:

晉寧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

腹裡,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

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

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今各因其所產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二十五年,77nt/23488/復立三叉沽、蘆臺、越支三鹽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二十九年,以歲飢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鹽運司。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二。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於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搉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十八年,並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以灶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延祐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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