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徵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徵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餘悉徵之。至元三年,詔窵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硃錢。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徵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並人鈔以折焉。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鬥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徵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於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徵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77nt/23488/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於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並著於此雲。
天下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裡,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瀮核管納絲戶、復業戶,並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戶內,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銀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數,與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儲也速瀮核管戶,每戶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戶並漸成丁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於是以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戶皆不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輸絲戶每戶科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增損雲。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曆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綿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於燕,去江南極遠,而百司庶府之繁,衛士編民之眾,無不仰給於江南。自丞相伯顏獻海運之言,而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蓋至於京師者一歲多至三百萬餘石,民無挽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歟!
初,伯顏平江南時,嘗命張瑄、硃清等,以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黃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於京。後又開濟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顏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於是請於朝廷,命上海總管羅璧、硃清、張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運糧四萬六千餘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創行海洋,沿山求奧,風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積翁議,命阿八赤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而忙兀炑院T酥舟悉皆至焉。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硃清為中萬戶,張瑄為千戶,忙兀炍萬戶府達魯花赤。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三千艘於濟州河運糧,猶未專於海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