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並不複雜,不久便對簿公堂。白馬沒露面委託律師代理。我呈交了我的CD《30°N愛情很藍》、曲譜原稿、首發網頁,還有很關鍵的投稿記錄——我當年投給幾家音像公司的原件在廢品站找到了,它們扔在那兒,當廢品都賣不出去。由於證據確鑿法院很快作出判決:白馬剽竊他人原創作品構成違法侵權行為,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並公開登報道歉。然而白馬發表宣告:願意賠錢,這10萬元只是毛毛雨,他的粉絲每人吐一口痰都不止10萬元,但是道歉是不可能的。因為他自認沒有剽竊,只不過是“過度借鑑”而已。
更可氣的是白粉對我的攻擊更猛烈了:“抄襲你是抬舉你,別給臉不要臉。”
“就算殿下是抄襲的,也不影響他在我心中的完美。等我長大了就做他的女人,你就當我是他的腦殘粉好了!”
“原作沒有抄襲作出名,證明原作是失敗的。”
“其實你不也在抄嗎?作曲家誰不是在抄簡譜的基本音符1、2、3、4、5、6、7?”
“……”
更匪夷所思的是經這麼一鬧騰白馬更紅了,專輯翻倍地大賣!我打電話到鳥娛公司強烈要求他們停止發行不得再版,他們卻矢口否認,推說那都是市場上的盜版。後來老錢對我說:“兄弟,我們是老朋友了。說句實在話,不是我們不想停止侵權,凡事有利可圖就有人做。你聽一聽廣大粉絲的呼聲呀,他們只認白馬,哪怕他唱的是狗屎。不是我們不想籤你,關鍵是署你的名字的唱片誰買呀?”
他觸到了我的痛處。是的,我那發行1000張的碟片有一半當禮物送給了親朋好友,真正賣出去的才500張。
我真的就是票房毒藥嗎?我只能認命嗎?
在我迷惘無奈之際,一家代銷過我的CD的“眾樂樂音像店”給我打來電話,說有位顧主對我的音樂很感興趣,希望和我談談。店家告訴我,我放在他家的碟片共20張,幾個月過去無人問津。一天來了位顧客,張口便問有便宜的歌碟嗎,越便宜越好。他記起我的碟子,說有,這張最便宜,正版的音質非常好,才18元。對方問有多少,我全要了。於是20張全賣給了他。付款時他要發票,問能不能填180元一張。原來他是外地一家公司的採購員,這其中的差價全是他的油水。這件事店主也沒放在心上,不料半年後那採購員打來電話,說他們老闆對那張唱片十分滿意,不僅想再買一些,還想拜見歌手本人。“你們可別賣18元一張,否則把我給賣了。”末了他還叮囑。
終於有歌迷的反饋啦!我心頭一振,在越南小吃店會見訪客。一輛英國皇室風格的老爺車停在門口,司機先下來,轉到右側,弓著腰用戴著手套的雙手開啟車門,然後老闆氣勢恢巨集地下車來。而美豔的女祕書從後艙出來,夾著公文包隨侍在側。第一眼我就覺得來人長得像歷史課本中膀大腰圓的成吉思汗。他恭敬地呈上一張名片,我一看嚇一跳:西北乳業大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