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4:
《聰明反被聰明誤—一起支票盜竊案偵破紀實》
一個自學法律多年,即將獲得法律專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文憑的青年,為圓發財夢,竟不惜以身試法,在處心積慮、自作聰明地與他人合謀制定了一系列"反偵查"手段後,終於伸出賊手,盜竊了本單位支票,並妄圖透過"洗錢"的方式,套取鉅額資金。豈料,錢款未及全部到手,即被公安機關識破伎倆,鋃鐺入獄。這個青年就是本市某高校房地產處職工馮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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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9日,市公安局文保支隊街道本市某高校財務處報案:該校房地產處賬戶內有26萬元資金突然鼻翼而飛,原因不明。總隊刑偵支隊副支隊長莊正瑾當即率柴可莉、申旺等偵查員趕到該校。初步瞭解情況後,即與學校保衛科同志一起趕到銀行查詢,發現資金是被人用該校房地產支票划走到虹浦區E公司。
是誰向E公司提供支票的?偵查員順藤摸瓜找到了E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孫某稱,8月11日,有一個外地人手持某高校的支票前來購買200套潔具。他向偵查員提供了這個“外地人”的體貌特徵,不過,當偵查員問及這個“外地人”的姓名時,他雙收一攤:“當時沒有問清爽。”
偵查員們並不著急,他們從支票的源頭——學校房地產處尋找線索。
掌管房地產處賬戶支票的女會計任某是一個年近半百的中年婦女。偵查員們一接觸,就感覺到,她不可能監守自盜。經瞭解,此人有一個毛病:經常把支票、印章等重要東西隨意放在辦公桌上。到下班時方才收起來鎖進保險櫃。偵查員分析,很可能有人盜走了印章、支票。
案件的偵查工作才開了個頭,即由此案牽出另一起挪用鉅額公款案:任某主動向偵查員供認,從1996年3月起,與她同室工作的24歲的電腦操作員馮寅以及培鑫實業有限公司(馮在外與他人合開的公司)的名義多次向她提出借用單位公款的要求。任某平時很看重、信任馮寅,把他當乾兒子對待。她覺得這個小青年家境雖不好,但聰明伶俐,勤奮好學,短短几年中,考出了電腦、外語,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法律專業考試,工作能力也強。她想,憑馮寅這樣的本事在外做生意,絕不會虧本,況且他熟諳法律條文,不可能幹違法亂紀的事,所以她利用自己職務便利,擅自將其保管的43萬元人民幣分數次挪借給馮寅用於個人經營。她以為馮很快會賺了錢歸還給她的。豈料,馮寅雖然很有能力,但從未在商海中打過滾,怎麼可能一下子賺到大錢?後來,馮寅經驗失敗,公司很快倒閉,再也無力還款了,經任某多次追討,馮雖陸陸續續歸還了一些,但至案發,馮尚欠款32萬餘元。
據此,偵查員們斷定,馮寅有作案的嫌疑。情況彙報到總隊後,韓冰副總隊長指示將馮寅作為偵破此案的突破口。偵查員與校保衛科同志一起找馮談話,馮承認挪借過幾十萬元公款,但信誓旦旦說自己不可能偷竊支票,他的理由乍聽起來也符合邏輯:我與任某在同一個辦公室剛走,而且欠了這麼多債,再說,偷了支票,總得要想法把它變成錢吧?不論是用於購物,還是“洗錢”,總會有“下家”。你們到“下家”一查,對一下支票上的筆跡,不久露餡了嗎?
一番“推理”,兩個繁文,讓人沒法問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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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下家”,馮寅早就考慮在前了,從表面上看,他的確沒留下蛛絲馬跡。
那還是在五六月間,馮寅與比他大一歲的老同學、L商貿公司經歷唐敏合開了一家公司。一天,馮找到唐,吐露了自己的“心事”:打算在自己的工作單位“弄”一筆錢。唐問怎麼“弄”?馮
說“搞幾張支票想法換成錢”。唐以為此事“有幹頭”,他有辦法將支票兌成錢。馮大喜,向唐托出全盤計劃,並再三關照唐:“下家”由你找,也不要告訴我“下家”是誰,你也不要在支票上落下筆跡,由“下家”(或另找人)填寫,這樣將來即使案發,只要你我矢口否認,神仙也難識破。公安人員如找我談話,我心裡不慌,即使“測謊儀”也起不了作用……
馮寅滔滔不絕地向唐講述了自己蓄謀已久的計劃後,唐突然發問:如果“下家”供出了我怎麼辦?馮答:你隨意捏造一個“槍手”,說支票是由“此人”提供的,只知相貌特徵,不知姓名住址,是過去做生意時認識的,讓公安機關去空查一通吧……唐敏聽後連稱此計高妙。
自以為得計的馮寅以為這樣一來,是天衣無縫、萬無一失的了。於是他正式開始付諸行動:去年8月10日中午,他趁房地產處的同事都去會計室打牌之際,竄至任某辦公桌前,從未上鎖的中間的大抽屜裡竊得三張空白支票,並偷蓋了三枚房地產處的印鑑後悄然離開了辦公室。下午4時許,他把三張限額分別為15萬元、26萬元、96萬元的支票交給了唐敏,並與其詳談了支票兌成現金後的分成問題。
唐穎與專門經營建材生意的E公司經理孫某熟悉。在馮寅盜竊支票之前,唐已與孫某商議過如何把支票“洗”成現金“分成”。及找“槍手”對付公安機關偵查等方面問題。8月11日,唐敏將第一章15萬元支票交給了孫某,不料,因書寫錯誤於13日被銀行退票。馮寅聞訊,十分生氣,咱三頂住不要再填錯了。8月14日,第二張26萬元支票由孫某介入銀行。兩天後,這張支票提款成功。孫某用馬夾袋裝了3萬元錢交給唐敏,唐自己留下一半,將另一半交給了馮。“初戰告捷”,馮寅興奮異常,覺得自己這步棋走對了。
當唐敏將第三張95萬元的支票交給孫某後,孫說數額太大,做起來風險大,但如果在支票上有兩套背書,一旦發覺,查起來也不容易,所以他要求唐提供兩套不同單位的財務及法人章。唐把施的要求告訴馮,馮說這好辦,他隨意在馬路攤上私刻了兩套印章,讓唐蓋在95萬元的支票上。蓋章畢,馮吩咐唐把印章上的字挫去後丟進河裡,唐即照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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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張支票未及介入銀行,26萬元支票案已東窗事發。但發財心切的馮寅竟沒有絲毫收斂。當唐問他95萬元支票要不要交給孫某時,馮說:26萬元與95萬元是一回事,應該放膽“博一記”。不能錯過發大財的機遇。唐點頭稱是。
當偵查員在銀行查詢26萬元支票案時,95萬元支票剛剛介進銀行,這張支票臉膛孫某的賬戶當即被凍結了。
馮寅得知這些情況後並不慌張,他雖透過唐敏已知道“下家”是孫某,但他未與之接觸過,支票也均透過唐敏交給孫某,即使以後唐“咬”出了他,他也可矢口否認,因為在“洗錢”的過程中,他沒有“授人以柄”。法律的縫隙早已“找準:,他可以放心睡大覺。
由於馮細密的“部署”,案件的偵查過程確實遇到了曲折。
當偵查員向孫某問起那個手持支票前來提貨的“外地人”的體貌特徵時,他胡扯了一通。但一口咬定,不知此人的姓名住址。
不過,孫某做賊心虛,賬戶又被查封,心裡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對偵查員作了假供以後,心裡惶惶不安,便想方設法託人到文保總隊說情,要求“放一碼”,把賬戶解凍了。莊正瑾副支隊長對“說客”說:叫孫某不要存幻想,叫他趕快如實講出提供支票的人,否則,後果自負。
第二天,孫某找到偵查員,說願意配合公安機關工作。他供出了介紹
這筆生意的人名叫唐敏。在對唐進行盤問時,唐承認介紹過這筆生意,不過,支票是一個叫“張帆”的朋友提供的,至於“張帆”的支票從哪來的以及他的住址實在不知道,他按照事先與馮寅商定的“反偵查計劃”,隨意編造出一個“槍手”——“張帆”,並象煞有介事地描述了此人的體貌特徵:三十歲左右,長臉,眉、眼上翹,癟嘴……
偵查員按照唐敏提供的“張帆”的模樣,請警壇神畫手畫出了“張帆”的模擬像,然後帶著唐敏去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查“口卡”,一下子調出40多個“張帆”。其中女的20多個,被排除,剩下21個,讓唐看照片,唐都稱“不是”。為防止遺漏,偵查員們又去虹浦、保山、通江等分局查“口卡”,又出現10多個“張帆”,也被唐敏一一否定。此時,偵查員們已覺察到,“張帆”可能是唐隨意“捏”出來的“槍手”。
偵查方向還是對準了馮銀。偵查員瞭解到:唐敏是馮寅的同學。經研究,決定從馮所開的公司查起。
8月28日,偵查員們突然出現在馮寅的辦公室,正要將其帶出談話,忽見馮慌慌張張地從檯曆上取下一張小紙條塞進口袋裡,機警的偵查員當即叫他把紙條從口袋裡掏出來展開,馮無可奈何,只得照辦。偵查員們見紙條上寫著”某公司孫某先生……”幾個字,便明白馮寅可能與E公司的孫某“搭界”,如是,“上家”、“下家”豈不是連在一起了?馮寅——唐敏——孫某,由此被串了起來。“張帆”則完全是這夥人“虛構”出來的。
到案後的馮寅仍是將自己“置身事外”,白紙黑字作證,他不得不承認他與孫某相識,但矢口否認支票案與他有關——因為認識孫某不等於盜竊支票呀!
而唐敏則不同,到案不久就供認了他與馮密謀盜竊支票的經過。女偵查員柴可莉對馮寅說:“你不要再糊塗了,這不是你一個人的事,你的同夥都供認了,你不講,罪責由你一個人承擔,值得嗎?你如決心不講,我們有的是時間,相信你總有一天會講的。你刻苦努力,自學成才,如果好好交待,能得到從寬處理,以後還會有好的前途的,你要珍惜自己呀……”
看著這位朝氣蓬勃,與自己幾乎同齡的女警官,聽到她發自肺腑的話語,再對照自己,馮寅的靈魂深處受到觸動,他低下了頭,訥訥地說:“支票雖不是我直接偷的,但是我策劃的,我預先畫好了地形圖,讓某某前去偷竊的,我還告訴了他什麼時候作案最合適……”
柴可莉哈哈大笑起來:“有進步,有進步,不過你不要再自作聰明瞭,自己偷的就承認了唄,再搞個‘槍手’有啥意思呢?”
面對這位機敏果然的女警官,馮寅無言以對。經過一夜的思想鬥爭,第二天,他就主動約見小蔡,徹徹底底交待了作案及制訂“反偵查計劃”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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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3日,通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馮寅犯盜竊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唐敏犯盜竊罪,向通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江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對馮寅經單位保衛科與公安人員多次談話,教育後能主動坦白、認罪的情節予以認定。4月23日,通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馮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唐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8000元。
馮寅、唐敏接到一審判決書,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