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3:《名校學子給父親致命一擊
——一起多因致死案件考驗法官智慧》
身患絕症的父親遭兒子用榔頭擊打頭部,不明情況的妻女將他送至醫院卻放棄了手術治療。此後父親死亡,兒子是否應為這一後果承擔責任?
對參與審理過許多打黑除惡大案的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王清風來說,這起案件的事實比較簡單清晰。
然而導致父親最終死亡的種種因素,卻也給案件的定罪量刑籠上了一層薄霧。
而一個優秀的刑事法官,需要的正是穿透迷霧的敏銳目光,以及細如髮絲的準確判斷。
【案情追溯】
A名校畢業生身世坎坷
故意傷害親生父親,如此違背中國傳統人倫的罪惡,竟是一個名校畢業的大學生所為,任誰都不會想到。然而2006年初,在天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裡的被告人席上,正站著這樣一個青年。
元某,1976年出生在青海,那是父親年輕時因經濟犯罪而服刑的地方。刑滿釋放後,父親便留在了當地工作,並結婚生育了元某和元某的妹妹。元某10個月大時,由於爺爺奶奶心疼孫子,便把他從青海接回位於嘉海的老兩口家中撫養。
1988年,父母帶妹妹從青海回到天海,三代同堂的好日子沒過多久,和爺爺奶奶關係不和的父母又搬出去自立門戶,由於感到父母更疼愛妹妹,元某因此選擇繼續跟著爺爺奶奶生活。
1995年,元某考上了**交通大學,為了不讓孫子失去得來不易的入學機會,爺爺只好帶著他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
臨走前,爺爺讓他去跟父母道個別。父親覺得兒子挺替他爭氣,當時給了元某500元,之後在上大學期間又陸續寄過幾百元。
從父親的資助中,元某感到了從未有過的溫暖。他曾回憶:“我當時真的非常開心,還寫了一封信給父親,勸他平時不要老跟爺爺奶奶爭吵,一家人和和睦睦地過日子多好。”不料這封信寄出後如同石沉大海。從此,他就再也沒有收到過父親的匯款。
B踏上社會依舊命途多舛
靠著親戚朋友那裡的借款和自己打工掙錢,1999年元某完成了大學學業。此時,元某還揹負著替家裡還債、報答爺爺奶奶養育之恩的重任。
然而,兩位老人的相繼離世給了元某又一次打擊,也使得他對於家庭不再有任何留戀。在他腦海裡,只剩下了還債的義務。為此他拼命工作,卻不幸染上肝炎,病情幾次反覆、延沓多年。
他絕望了,在自己租住的房子裡,他打開了煤氣閥門,雖然被鄰居發現後救下,但煤氣中毒導致他肝炎第三次復發,每月只有幾百元低保金的他出院後再也無力負擔在外租房的費用,不得不搬回到父母家住。
可是,父親的境遇也不比元某好,他被查出患了晚期胰腺癌。家裡人把這都怪到了元某頭上,甚至認為這是父子的命“相剋”所致,除了平日裡冷眼相對,各種怨言也是少不了的。
心中壓抑不住的怨恨之火,終於在2005年8月31日清晨被點燃了。再次遭到父親的數落後,他隨手拿起一把榔頭砸傷父親頭部,之後一個人跑到了市區。第二天在同學的陪同下,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然而父親因為傷勢過重,還是在一週後離開了人世。
C無意殺父終究難逃罪責
作為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王清風關注的重點是兩個最關鍵的法律問題:“這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究竟如何認定?”
前一個問題雖然關鍵但也比較清楚,檢察機關根據查明的案情,將元某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確實沒有殺人的故意,因此這一定性沒有問題。
但要回答後一個問題,顯然需要更加細緻的辨析。
“妻子女兒回家後發現被害人倒地受傷,就把他送到醫院。經過檢查,發現被害人神智尚清楚,但頭部粉碎性骨折,醫院認為應當立即動手術,否則會引起顱腦感染,有生命危險。但被害人當時並未指證是兒子元某所為,妻子和女兒以為他是自己跌倒,考慮到他身患晚期癌症,所以在醫院書面簽字,表示放棄手術治療並承擔一切後果,對被害人頭部只作了外部包紮後即帶回了家。”
問題隨之而來,究竟父親最終的死亡是元某故意傷害的結果,還是放棄治療的後果?
如果說民事法官的判斷關乎當事人的“權”和“利”,那麼對這個問題的判斷,關係到的卻是被告人將被剝奪的“自由”。“正因為筆重如千鈞,因此刑事法官必須做到心細如髮絲”。王清風說這是自己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初一個前輩、領導的教誨,他一直銘記在心,而且不斷在辦案過程中對此有更真切的感受。
透過對案件前後因果關係的梳理,結合被害人的死因是“顱腦損傷”而非顱腦感染這一檢驗結論,最後合議庭認為元某應對父親的死亡結果負責。鑑於他有自首情節,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元某有期徒刑11年。
【法官闡述】
細解本案中的因果關係
王清風
本案審判過程中,主要有兩個爭議問題:1、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2、本案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對因果關係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死亡這一加重結果負刑事責任的認定,因而也是本案的關鍵問題。
1、本案的罪名認定。
本案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一般而言,本案被告人元某作為成年人,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擊,致使被害人顱骨骨折,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但由於:第一,被告人到案後多次供述,從沒有想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作案當時只是想教訓一下父親。從案情分析,被告人因一直以來與父母關係疏遠,並認為父母未對自己盡撫養義務,加之自己生病心情不好,長期以來的積怨在作案當天爆發,激憤之下行為失控的可能性較大。第二,被告人始終供述,用榔頭砸了兩、三下,見到血出來就停手了。這一點從查明的案情來看,是可以得到印證的。如果被告人想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話,作為一個病入膏肓的癌症病人,被害人根本沒有抵抗的力量。第三,如果說要認定被告人系間接故意殺人的話,那麼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認定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未遂問題上難以把握。所以,本案公訴機關起訴罪名正確,應認定被害人元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本案的因果關係問題。
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非常複雜,按其基本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一因一果單一型的因果關係和多因一果競合型的因果關係兩種。此外,還有因果關係的特殊形態——因果關係的
介入,即在某一因果關係的程序中,由於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影響因果關係的運動。這種影響可以分為因果關係的中斷、因果關係的競合兩種情形。因果關係的中斷,指人力或自然力未介入前,行為A→結果A,由於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因果關係轉化成行為A→結果A+介入行為→結果B。因果關係的競合,同樣用公式表示的話,就是行為A+介入行為→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因果關係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元某某受傷當天傷勢尚不十分嚴重,由於出現被害人家屬放棄治療這一情況,使得本案出現因果關係的中斷。因此,被告人不應當對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負責,對被告人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以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被害人的特殊情況,該種情況屬因果關係的競合而不是因果關係的中斷,被告人應當對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負責。
根據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導致本案被害人元某某死亡主要有三個方面原因:⑴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致使被害人顱腦損傷;⑵被害人已患癌症晚期,導致其體質非常虛弱;⑶被害人家屬放棄手術治療,使得被害人不會因傷害行為而失去生命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從本案表象來看,被告人元某的傷害行為,並未在當天使被害人生命垂危,使得該傷害行為僅具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由於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手術治療,才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發生。因此,本案似乎屬因果關係的中斷。但這一分析遺漏了兩點重要情節,第一,被害人元某某由於患晚期癌症,其體質已到了非常虛弱的程度,正因如此,其家屬在案發之初才會以為被害人的傷勢是自己倒地所致,才會放棄具有相當風險的手術治療。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根據本案查證情況,被害人不進行手術治療的危險是顱腦感染引起死亡,但屍體檢驗結論證實,被害人的死因是顱腦損傷,而非顱腦感染。也就是說,放棄手術治療行為並不單獨引起被害人死亡。所以,本案的因果關係應該是: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被害人特殊體質+放棄手術治療行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即本案屬因果關係的競合情形而不是因果關係的中斷,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多因一果,其中,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據此,被告人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責,對被告人應適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罰。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量刑時應考慮多因一果的情況,酌情從輕。
【法官簡介】
王清風,1967年12月出生,男,本科學歷,1990年7月江海政法學院畢業進入天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4月至今在天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現任刑一庭副庭長。
王清風作為主審法官或審判長,審理了一批重大、疑難案件。如本市第一起因買賣蝴蝶標本而涉及犯罪的刑事抗訴案、本市地鐵4號線重大責任事故案、本市某派出所民警等人僱凶故意傷害案、備受社會關注的李斌等2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涉慧性質組織案等。
工作之餘,王清風還結合審判實踐先後撰寫了《構建刑事和解制度之現實思考》、《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等一批具有較高理論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的調研文章。
王清風曾榮立三等功一次,多次受到嘉獎。
【從業格言】
心細如髮絲,筆重若千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