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跡-----第二百一十章 為什麼讓他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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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章 為什麼讓他養

210.為什麼讓他養儘管這是一個很吸引人的安排,但有緊急公務在身,於凌舜代表辛店幹警表示謝意後,第二天清晨便押著劉湧夫婦和高偉、劉野,踏上返沈的路程。他們晚趕到哈爾濱,過了一夜,14日大清早由哈爾濱奔向辛店。

7月14日,一些報紙提前報道了當日下午抓捕劉湧的小分隊返回辛店的訊息,辛店的一些群眾紛紛打電話或直接找到公安局、刑警支隊,打聽到上哪兒去迎接凱旋的公安幹警們。一面面趕製的錦旗,一塊塊新漆的賀匾正準備送給公安幹警們。

市民們得知抓獲劉湧的小分隊落腳在市刑警支隊,人們不顧36度的高溫天氣,早早地趕到刑警支隊門前和院裡,當於凌舜等人的3輛車來到刑警支隊辦公樓的時候,有l萬人聚集在刑警支隊大院四周,紅彤彤的錦旗,亮晶晶的賀匾,以及舉在空中的橫幅,使這莊嚴的執法之地,突然變成了一個慶賀節日一樣的歡樂場所。

當刑警把穿著白色圓領T恤衫的劉湧押下車的時候,人群掀起陣陣歡樂的熱潮,有個被劉湧打得遍體鱗傷的受害者,擠到人群前要當場同劉湧算賬。

一位香港記者站在楊加林身旁,感慨地說:“我若不是親眼所見,真不敢相信辛店市公安局有這樣高強的本領。”

魯迅先生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話,叫“沉渣的泛起”。劉湧一夥人就是在中國改革開放歷史時期泛起的沉渣。用一句也是大家常用的社會用語,劉湧一夥人是地地道道的社會渣滓。

我們且來看一看劉湧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的主要成員,他們在辛店都留有過什麼樣的社會痕跡:

吳靜明,1963年10月生,初中文化,無職業。1981年6月,因傷害他人被收容審查一次;1982年9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一次;1982年10月,因流氓盜竊被勞動教養蘭年;又於200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他從17歲始就不學好,以後一步一個黑腳印,曾因吸毒逃避抓捕,從樓上跳下去摔斷了腿,他拄著雙柺也去跟著殺殺打打。

宋健飛,1962年12月生,高中文化,無職業,是劉湧哥哥的小舅子。1979年11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一次;1982年5月,因盜竊被收容一次;又於200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這個宋健飛一心狠手黑,在劉湧製造的每一場血案中都有他,他幾次在殺打中把刀都砍斷。

董鐵巖,1964年生,初中文化,無職業。1983年10月。因銷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於200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李志國,1965年8月生,初中文化,無職業。1983年因搶劫被勞動教養三年,1988年因流氓活動被教養二年。又於200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還有李凱,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人年;馬新陽,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二年,又因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張新民因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樸成文,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因盜竊又被勞動教養二年,因吸扎毒品被勞動教養兩年六個月,又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還有,不一一列舉了。

這就是這些有前科、有劣跡者構成以劉湧為頭目的一個團伙,是純粹的社會渣滓的聚匯,這些人不去犯罪,何人去犯罪?

為什麼這一堆渣滓都甘願向劉湧靠攏,並都為他賣命呢?“四大金剛”之一的宋健飛的自供詞最有代表性:

問:“你為什麼跟劉湧?”

答:“因為我的買賣做不下去了,沒錢了,依靠劉湧,他能給些錢。”

問:“依靠劉湧你是怎麼想的?”

答:“拿人家錢就得給人家辦事,不能白拿。”

問:“劉湧怎麼給你們錢?”

答:“節日時多給點,平常沒錢了管劉湧要點。”

問:“劉湧每年能給你們多少錢?”

答:“沒數,節日分個三千、五千不等。”

調查證明劉湧同十幾名朝夕為他打打殺殺去賣命的打手們的維繫紐帶,都是由金錢編織成的。實際上劉湧是用政治身份為招牌以經濟實力為基礎豢養了一批職業打手。

這種集聚社會渣滓的惡行,劉湧不是從成為百佳集團董事長和市人大代表以後才開始,早在十多年前,劉湧的家就是小偷、流氓和吸毒者的窩點,因為他本人就是這個群體裡的人。

劉湧生於1962年,父親在辛店市公安局和辛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都幹過。劉湧應屬幹部家庭,環境還是不錯的。但是劉湧從小就不學好,在學校不愛學習,總好打架鬥毆。當父親的看兒子在讀書上沒有出息,便把兒子送到業餘體校,讓他學游泳。這倒符合了劉湧好動的體性,游泳技術練得也算到位。

光游泳解決不了劉湧一生的前途問題,還得找點謀生的出路,15歲的時候,他到一家工廠去做臨時工。有活動能量的父親不久就給兒子虛報年齡,安排劉湧到部隊去當兵。劉湧在天津當兵的日子他是不該忘記的,他在這所大學校裡學了文化。說來可笑:劉湧剛當兵時,除了會寫劉湧二字,別的什麼也不會寫,為此,連隊裡特意安排文書給他吃文化小灶,使他有了一定的進步。當然這進步也是有限的,因為在他已當上致公黨直屬支部主任委員的時候,他還不知道他加入的黨該怎麼寫,竟然寫出“致工黨”三個字。

劉湧從部隊回來不久,他到辛店市紡織局所屬單位工作,他幹不好。1985年他乘下海經商的大潮,就下崗經商,先是在五愛街市場賣鞋賣襪子。這期間,他一直住在小津橋,串街走巷的小偷們都往他家裡聚,因為他家三個弟兄中,他排行老二,小偷們就都叫他二哥。哪個小偷被抓了,哪幾小偷之間鬧矛盾了,二哥憑藉父親的關係,就出頭去給擺平和調解。所以他就處於這些地痞們的首領地位。

1991年劉湧開始吸毒,一批毒友又都聚在他家。一則劉湧夫妻倆都吸毒,家裡沒有討厭的;二則有當法官的父摘了。

由兩位法醫對這起傷害做出鑑定:“結論:本例鈍力致脾破裂、切除的損傷程度,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8條之規定,構成重傷。”

對人毆打致重傷害,是要吃官司的。辦案人員只抓住了那幾個幫凶,而劉湧強迫他物件寫了一封誣告信,說寧勇要**她,劉湧的父親出面周旋,穩住了辦案人員,使劉湧逃避了打擊,給社會繼續留下禍害。

當十年後劉湧被捕時,審訊人員問到寧勇一案時,劉湧還是堅持說是因為寧勇要**他的物件才動**寧勇。但是十年後已曾是劉湧妻子的那個物件,還是道出了真相,當年以她的名義寫的告發信,純屬劉湧指使的對寧勇的誣陷。劉湧在事實面前也不得不低下頭來我們還高興地看到,在2000年7且17日,辛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向市局領導上報一份“撤銷和平分局對寧勇被傷害一案處理報告書”行文如下:

“市局‘5?25’專案組在偵查以劉湧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案件中,經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劉湧曾於1989年9月11日晚,勾結張俊民、姜鐵兵、姜鐵剛、陸巨集武、宋健飛,將被害人寧勇(歌舞團演員)打成重傷,造成脾摘除,現生活不能自理的嚴重後果。此案平和區公安分局於同年10月24日做出調解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7條2款‘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撤銷或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機關予以糾正’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對此案處理,和平公安分局錯誤,應予撤銷,重新立案偵查。”

辛店市公安局副局長於凌舜當日批示:“同意撤銷原調解,重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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