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下午,剛剛放風回來。
號頭臧同希就聞到了一股怪味兒。
她抽抽鼻子明白了,這是號子最裡面的廁所飄出來的。
就問旁邊的翹鼻子:“今天該誰值班?”“她。”
翹鼻子朝地鋪上的羽婷努努嘴。
地鋪上,羽婷面對著牆壁跪著,正在背“監規”呢。
瓦刀臉一見,拍馬屁似的過去抬腳就要踢羽婷。
被髒東西喝住了:“你去。”
“我?”瓦刀臉以為自己聽錯了。
“嗯,你。”
臧同希看她還不動地方,瞪起了眼睛:“還不快去。”
“是。”
瓦刀臉忿忿地看了羽婷一眼,去打掃廁所了。
一個看守出現在門口:“265號,出來。
你媽媽來看你了。”
羽婷一聽,一下子從地鋪上跳了起來。
“到。”
自從羽婷出事以來,她的母親梅瑩和繼父李英很不放心。
幾乎天天去刑警隊瞭解情況。
今天,梅瑩提出要見見女兒,警官同意了。
吳智慧告訴梅瑩:“好好勸勸你女兒,坦白從寬,老老實實認罪伏法,才能爭取寬大。”
“媽……”一見母親的面,羽婷眼淚忍不住往下流,喊了一聲“媽”,就抽泣著哭了起來。
“媽媽,快救我出去,我不呆在這裡,我想回家……”梅瑩抱著女兒,心裡也很難過,也很著急。
可難過著急有什麼用。
她拉著女兒坐下,就急切地問:“孩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兒?”羽婷哭著說:“媽媽,奶奶不是我殺的。
我沒殺人。
真的不是我乾的。
不是我……”刑警隊會議室裡,6.11專案組正在召開案情分析會。
會上,隊長吳智慧通報了案情,她說:“透過二十多天的偵察取證,已經可以斷定,6.11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死者的孫女李羽婷。
證據如下:第一,死著的孫子的監控錄象證明案發時嫌疑人倒過作案現場;第二,作為凶器的水果刀上留有嫌疑人的指紋;第三,嫌疑人不是死者的親孫女,兩人一直有矛盾。
案發當天,嫌疑人還被死者罵過。
有作案動機。
第四,嫌疑人不能證明案發時自己的行蹤,有作案時間。
所以我認為案情已經清楚,可以結案了。”
與會的刑警絕大多數同意吳智慧的意見。
只有一個人提出了不同意見。
“我不同意。”
說話的就是海鷹。
他提出瞭如下觀點:“嫌疑人始終否認作案,甚至否認到過現場;就是面對髮卡和錄象這樣的證據依然否認,這不符合常理。
一般人面對無法否認的證據的時候,心理防線都會崩潰,為爭取減刑而供述事實,況且嫌疑人只是個十八歲的小女孩兒。
所以我們應該考慮她說的是不是事實。
也許確實另有隱情。”
吳智慧說:“你是說錄象裡的人不是嫌疑人,證人認錯人了?”海鷹說:“不排除這個可能。”
吳智慧說:“這不可能。
我們讓好多人看了錄象,都說就是嫌疑人。
其中包括嫌疑人的親屬。
怎麼可能錯認呢?再者說,凶器上還有她的指紋。”
局長問:“李羽婷有沒有孿生姐妹?”吳智慧說:“調查過了,沒有。
況且,就是孿生姐妹指紋也不相同。”
局長點點頭。
海鷹說:“我還是覺得她不象殺人犯。
她那麼天真,滿臉的稚氣。
怎麼看也不象是罪犯。”
一個刑警打趣說:“你是不是看上她了?想娶她做老婆。
所以才向著她說話。”
“去你的。”
海鷹紅了臉。
“別瞎說,人家有物件了。”
另一個刑警說,“讓人家知道要你的命。”
“還真不知道,誰呀?”“看守所的小張。”
那個警察低聲說。
吳智慧拍拍海鷹的肩膀,以前輩的口吻說:“同志,辦案可不能憑感覺,得靠證據。”
“就這樣吧。”
局長做了決定,“結案,移送檢察院。”
於是,案子移交到了市檢察院,檢察院隨即以故意殺人罪對羽婷提起了公訴。
很快,看守所裡的羽婷接到了起訴書。
面對冰冷的起訴書,她好象三九天掉進了冰窟窿,整個人連腦袋都凍住了。
心裡一片空白,什麼也想不起來,只知道一個勁掉眼淚。
同時,羽婷的媽媽梅瑩也得到了訊息。
她的第一反應就是救女兒,找律師。
梅瑩有個穿開襠褲時的朋友,姓萬,叫萬士皇。
是個律師,在當地律師界還小有名氣。
梅瑩趕緊找到了他。
萬律師一聽事情的原委,立刻情緒激動起來,拍著胸脯表態:“純粹是誣陷。
是錯案。
咱們孩子哪兒會幹那種事情,咱們是看著她長大的,孩子啥樣兒咱知道。
對不對?這件事你就交給我了。
別說是孩子沒殺人,就是殺了人也判不了死刑。”
聽了萬律師這番話,梅瑩的心才算稍微放了下來。
接著萬律師就開始了一系列的準備工作。
自不必提。
就等著法院開庭了。
焦急的時候時間總是過的很慢。
這一天,法院終於開庭了。
在宣佈了法庭紀律以後,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被告人,李羽婷,女,……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懇請法庭從重處罰。
……”法官遂問羽婷:“被告人,對公訴人所控罪名是否承認。”
羽婷說:“我不承認。”
接著進行了法庭調查。
公訴人出示了做為凶器的水果刀,證人的詢問筆錄,嫌疑人的訊問筆錄以及指紋鑑定等。
其中羽婷的弟弟的證言是這樣的:“……問:你把發現受害人的經過敘述一遍。
答:那天晚上八點左右。
問:你說的那天是2014年5月11日嗎?答:是。
問:接著說。
答:那天晚上點左右,我在同學六子家吃完晚飯,六子說要去我家玩電腦。
我就和他一起到了我奶奶家。
當我拿鑰匙開門的時候,發現門沒鎖,於是推開門就進去了。
我們一進門就看見奶奶躺在臥室地上。
我們以為她摔倒了,就過去扶她,結果發現她被人砍了。
問:她當場死亡了嗎?答:沒有。
問:她說了什麼嗎?答:她嘴裡含混不請地好象說:羽婷,死丫頭。
……”萬士皇律師對證人證物做了質證。
提出了辯護理由:第一,當事人是一個品學兼優,心地善良的女學生,不可能做出殺人這麼惡劣的事情;而且,案發時間正在家裡睡覺,雖然沒有證人,但是同樣沒有證據證明她當時在案發現場。
證人的證言並不可信。
第二,雖然作為凶器的水果刀上有當事人的指紋,但由於水果刀是當事人家中的物品,所以,指紋並不一定是作案的證據,也有可能是以前留下的。
第三,當事人當天所穿的衣服上沒發現被害人的血跡。
從常理說,如果是當事人作案,這是不可能的。
可公訴人反駁說:“這是被嫌疑人洗掉了。
如果不是做賊心虛,為什麼要馬上洗衣服?”羽婷聽了,馬上說:“我是看見衣服髒了,所以洗的。
早知道出這種事我就不洗了。”
萬律師說:“如果沾過血跡,衣服即使洗過也會留有痕跡。
請問控方在衣服上檢出血跡了嗎?”公訴人:“沒有。
但是,她穿的衣服是如今流行的易洗型面料,完全有可能不留痕跡。”
聽著他們的辯論,羽婷心裡別提多後悔了:“我幹嗎要洗那件衣服啊?這下,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宣佈,因為案情比較複雜,將擇日宣判。
兩個月後,法庭再次開庭。
信心十足的萬律師陪著心裡忐忑不安的梅瑩和她的丈夫來到法庭落座。
不一會兒,開庭了。
全體起立後,法官宣佈:“……宣判如下:被告人李羽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十日內,向XX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個判決如同晴天霹靂,被告席上的羽婷先是一陣頭暈,接著就大聲喊起來:“你們判的不對,我沒殺人!”旁聽席上的梅瑩看見女兒暈倒,也剋制不住,哭喊著撲向女兒。
可是,被法警們攔住了。
法警們架著羽婷從側門離開了法庭。
只留下已經歇斯底里的梅瑩,和她的丈夫李英等人。
曾經信誓旦旦打了包票的律師萬士皇也傻了眼,呆若木雞地坐在椅子上,一動不動。
雖然他知道他辯護的證據並不充分,也知道作為受害人的家屬的羽婷的姑姑們曾經強烈要求嚴懲凶手。
可是仍然堅信他的當事人,一個十八歲的小女孩不會判死刑。
可是不可能的事情已經發生了,不相信也得相信。
萬律師從來沒這樣栽過面子。
心裡覺得非常懊惱和無可奈何。
他不服氣,整理了一下心情,開始計劃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