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兩家公司以新世紀公司和上海環境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環境置業)的名義簽訂了四份《定金協議書》。約定若陽光公司、西子公司終止有關受讓土地的協議,則環境置業可獲得700畝土地的獨立開發權,若不能終止相關協議,則環境置業獲得200畝土地的獨立開發權。雙方還約定了土地單價為125萬元/畝。
而後,2005年6月,新世紀公司與環境置業簽訂了一份《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約定環境公司支付總價5.5億元,即獲得500畝土地的獨立開發權和收益權。
2005年11月,一家與環境集團密切相關,名為上海春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企業與懿德公司簽訂了協議,後者將三林懿德地塊中的750畝地以單價125萬元/畝轉讓給春嵐公司,總價為9.375億元。
截至周小弟入獄前,周小弟透過懿德公司先後將三林懿德地塊2536畝土地的開發、收益權出讓,地皮價格由最初的每畝25萬元爆炒到每畝57萬元至125萬元不等,整個過程中涉及款項超過20億元。
土地轉讓過程中的種種手段變化足以讓周小弟對資本運作熟悉程度大幅度提升。如果沒有遇到後來的尹明華事件,按照周小弟的設想,他將開始直接涉足金融行業,其第一個目標就是收購信託公司。
僱凶殺人
而最後直接導致周小弟2007年被捕入獄的,卻是當年年底發生的一樁僱凶傷人血案。
周小弟將土地轉賣給環境集團之後,在土地開發過程中還有過多次違法動作,並且股權的分配遲遲沒有履行工商變更手續。
為了確保環境公司利益,環境集團2005年底要求其將公司最大股東新世紀創業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全權轉讓給環境集團委託的民營企業上海春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環境公司44%股權正式獲得之前,這部分股權作為抵押。同時,新世紀法人代表變更為汪建汀。
與此同時,浙江西子公司分別於2003年3月以及2005年兩次購入懿德土地,其中第一次買地價格為60多萬元/畝,第二次買地時,價格已經漲至110萬元/畝。此後公司以土地換股方式要求獲得32%股份。
但是,此後時間裡,無論是西子公司還是環境公司的股權都沒有獲得變更,專案也遲遲無法動工。直到2007年,土地政策日漸嚴格之下,如果專案再無法動工,則面臨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危險。
尹明華證詞稱,2007年三四月份,專案開始啟動,此時專案實際股權所有人應該是兩大股東環境公司和西子公司,周小弟實際上在公司中股份比例已經非常低。由於考慮到專案啟動必須要進行開工儀式,於是後來準備在當年8月28日舉行開工典禮。這一日期由第三方告訴周小弟。同時,由環境集團出面邀請相關領導以及政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