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是企業與戰略投資者介於鬆散型和緊密型合作之間的一種形態,即屬於半緊密型的一種合作形態。在這種形態下,雙方透過購買或交叉換股等形式,各持有對方的一部分股權,以股權為紐帶形成合作關係。如圖5?3所示:
圖5?3相互持股圖
相互持股可以促進企業的研發和技術交流。因為雙方各持有對方的股份,雙方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出於共同利益的考慮,雙方除了努力追求自身的目標外,還會在技術和資金上相互支援,在企業之間建立起有效的研究與開發合作機制,有助於解決企業資金和專業技術力量的不足,加快產品的創新,更好地適應競爭。
相互持股可以讓合作各方的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加深瞭解,為未來的進一步合作奠定基礎。正如施樂公司的一名董事所講的那樣:“購買對方的一部分股權使你真正進入了公司的大門,瞭解它正在做什麼,它為合夥人創造了機會,擴充套件了合作的範圍。”
相互持股還可以防禦敵意收購。讓合作伙伴持有自己一小部分股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對敵意收購的防禦能力。國外早有這方面的實踐。比如,英國的皮爾金頓玻璃公司,在把它的LOF分公司20%的股權,賣給其長期合作伙伴日本玻璃板公司時,附帶了一個條件,即皮爾金頓玻璃公司的敵意收購者要先從日本玻璃板公司購回股權後,方能收購皮爾金頓公司本身,這無形中增加了併購的難度。
企業之間換股時,應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估值,合理確定換股價格
合理確定換股價格,一般是根據企業的獲利能力,採用收益現值法或市場價值法來對企業進行價值評估,然後確定換股價格。在具體操作時,換股雙方先指定一箇中立的專業財務公司,由它先構造一個符合換股企業實際情況的企業價值評估模型,並確定模型所需要的引數;然後根據估價模型,評估雙方股票的價值,計算出換股價格;再在這一換股價格的基礎上,雙方進行談判,並討論模型中沒有考慮到的一些因素,最終得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換股價格。
2?持股比例遵守法律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可以知道公司擁有的股權越多,則相應的權利越大,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也越多,如表5?6所示。
表5?6關於持股比例的相關法律
持有股權的比例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5%當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的股權時,要求發出公告
(續)
持有股權的比例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15%如果在出價前12個月內以現金購買了15%以上的股權,必須作出一個現金出價
≥20%依照《公司法》,此時與公司是一個關聯公司
≥25%能很大程度地影響公司的管理和股利政策,能阻止修改公司章程和防止清算
≥30%一般來說已經能夠控制公司,應該發出接管要約
≥50%能夠控制公司的管理和股利政策
≥75%能夠修改公司的章程或使公司自願清算
≥90%剩下的小部分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以同樣的價格出售其擁有的股權
企業採取交換股權的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並不是為了控制對方的股權,而是為了達到降低交易成本、技術交流、增加了解、防禦外部敵意收購等目的,所以股權交換的比例不宜太大。參照上述法律規定,考慮到手續的複雜性,一般相互持股的比例以不超過20%為宜。
三、併購控股
兼併在《大美百科全書》中被界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組織組合成為一個企業組織,一個廠商繼續存在,其他廠商喪失其獨立身份。而《國際社會百科全書》則定義兼併是指兩家或更多的不同的獨立企業合併為一家。我國財政部在CPA教材上將兼併定義為: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兼併實際上是企業控制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