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日記揭祕-----第10章 1924年(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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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1924年(十七)

總理手諭起卸俄械地點。

呈請任命沈應時為軍校教導團第一營營長。

教導團第一營調赴虎門訓練。

附孫中山手諭

介石兄鑑:聞仲愷說械船到時,擬在金星門內起卸,以避耳目。我以為不必如此,若為避人耳目計,則金星門大大不相宜,因金星門之對面即冷汀關,該關有望樓,有緝艇,凡到金星門附近之船,無不一目瞭然,實在不能避,而反露我們欲窺避之心,示人以弱,恐反招英艦之干涉,因英艦已視此等海面為其範圍,此一不可也。且金星門外年年淤淺,此時之水路,當較數年前海圖必差數尺,恐致擱淺,此二不可也。又在該處盤運,實花費太多,又恐小艇有遇風雨盜賊之危險,此三不可也。究不如直來黃埔,公然起卸為妙,而以此為一試驗,若英國干涉我,至少可以得此批到手,而不必再望後日,如不干涉;則我安心以策將來。若經該處起御,恐此批亦不可得也。孫文。

總理手諭,問軍械之種類、數量及用途。

附孫中山手諭

介石兄鑑:貨物幾種,各種幾何,務期詳細報告。對於用貨之計劃,兄有成竹在胸否,鮑顧問意見如何,若皆無一定的用途,便可將貨運韶關,由我想法可也。另有漢民一信,請兄發表意見,俾我參考為荷。此候毅安。孫文。

大元帥手諭:力主改革新兵編制。

附孫中山手諭

介石兄鑑:今日開始練兵,猶不能行我所定編制,若謂練成之後,兵士官長都成了習慣,而後再行改制則更難矣。此為我所定之制,則欲練成之後,可以應我方寸之適用也,倘開練之時已不能行我之制,則練成之後,我亦無心用之矣。今為應我所用之故,特託嘉蘭將軍將我衛士練至一營,以為他軍之模範。兄謂我編制規模太大,若果如此,何不以練至一營或一團為最大單位,以一營等一團,以一團等一旅,有何不可?我想大家不欲行我之制者,則全為故習所囿也。本其日本士官、保定軍官之一知半解,而全不知世界大勢,不知未來之戰陣為何物,而以其師承為一成不易也。因為此故,我更要今日之軍人捨去其故習而服從我之制度,斯將來乃能服從我之命令,聽從我之指揮也。如果今日教學生則存一成見,教成之後,何能使之為革命軍負革命之任務。試觀北洋之軍隊,訓練非不精,補充非不備,而作戰則遠不如敗殘之楊化昭、藏致平,以彼二人曾與南方稍有革命行動之軍隊接觸,而無形中學得一二革命之戰術也。此間今日所練之軍隊,如果將來能聽我指揮,則我必導之去,以一攻十,或以一攻百也。此等任務更非尋常兵法所有,倘今日開練之始,不行我制,待至練成時謂能聽指揮,我決不信也。此致。軍官學校教員學生,同此不另。孫文。並附步兵編制表一份,其餘炮兵、飛兵(代騎)、工兵、輜重車、機關機、甲炮車未定。

革命軍步兵編制:

六人為一伍兵數6官0

六伍為一例同36同1

三例為一連同108同4

六連為一營同648同(附2人)21

六營為一團同388同(附2人)129

三團為一旅同11664同838

三旅為一師同34992同1162

此表人數定實,官數可酌量再加。

前八月杪,許崇智派代表與廣州市各法團出席粵省總商會,協議得七條件,事可解決。乃商團自恃有備,且與範石生、廖行超等勾結,故肆詩張,既不履行籌北伐費五十萬約,又不遵每枝助餉五十元辦法,至是煽動第二次大罷市。

是日,長洲宣佈戒嚴。

總理手諭埔械運韶。

又奉總理手諭,令迅即成立革命軍事委員會。

函請總理應準胡、汪加入革命委員會。

總理復諭,汪、胡不宜加入革命委員會。

又奉大元帥密電,捨棄埔島來韶。

函覆總理決死守埔島,並請從速處置商械。

晚五時半,大元帥徇民團統率處督辦請求,又令發還扣械。

以陳廉伯為首的各地買辦及豪紳地主,趁孫中山不在廣州,紛紛集會,肆意攻擊廣東革命政府,並向國際聯盟指控孫中山是“破壞國際善意的叛徒”,商團並於10月9日發出第二次總罷市的通牒。這時,革命陣營內部圍繞著商團叛亂事件,發生了嚴重的分歧。以胡漢民、伍朝樞和軍閥範石生為代表的一些人物,主張對商團妥協,步步退讓,從而使商團的反革命氣焰更加囂張。

孫中山面對廣州的局勢,於10月9日從韶關給蔣介石寫來手令,指示立即成立革命委員會,以對付商團事件引起的非常局面。在討論革命委員會人選的會議上,蘇聯顧問鮑羅廷反對胡漢民、汪精衛這些主張與商團妥協的人物參加革命委員會。為這件事,蔣介石立即給孫中山寫信說:“組織名單萬不可無胡、汪,否則不如暫緩組織之為上也。”孫中山當天就給蔣介石回信:“革命委員會當要馬上成立,以對付種種非常之事,漢民、精衛不加入未嘗不可。……我黨今後之革命,非以俄為師,斷無成就。而漢民、精衛恐皆不能降心相從……

附孫中山手諭

介石兄鑑:茲著陳興漢來幫手,盡將黃埔械彈運韶,以速為妙。又諭曰:明日果有罷市之事,則必當火速將黃埔所有械彈運韶,再圖辦法,如無罷市,則先運我貨前來,商械當必照所定條件,分交各戶可也。若兄煩於堡管,可運至工廠或河南行營暫存俱可。此候毅安。孫文。

蔣介石致孫中山函曰:先生均鑑:今日鮑顧問來校就商革命委員會之人選問題,其語意甚不願展堂與季新加入,彼實不明本黨內情,致有此見解。中意展堂不在其內或以其成見太深,難以相處,而乃必欲將季新亦一併去之,未知其果何意,此中期期以為不可也,否則不唯以後進行諸多阻礙,而內部亦立召糾紛。彼以為胡、汪不加入組織可免麻煩,而不知其不加入之麻煩更多也,若恐其主張不一或反對執行,則最後決定仍在先生,任何委員不能違反,何必先拒人於千里之外也?中以為必須展堂與季新之名列入為妥,若列入以後,彼自不來,則為另一問題,而組織名單萬不可無胡、汪,否則不如暫緩組織之為上也。務望尊裁、核覆為禱。中正謹上。

孫中山復諭曰:革命委員會當要馬上成立,以對付種種非常之事,漢民、精衛不加入,未嘗不可。蓋今日革命非學俄國不可,而漢民已失此信仰,當然不能加入,於事乃為有濟,若必加入,反多妨礙,而兩失其用,此固不容客氣也。精衛本亦非俄派之革命,不加入亦可,我黨今後之革命,非以俄為師斷無成就,而漢民、精衛恐皆不能降心相從,且二人性質俱長於調和現狀,不長於徹底解決。現在之不生不死局面,有此二人,當易於維持,若另開新局,非彼之長,故只好各用所長,則兩有裨益;若混合做之,則必兩無所成。所以現在局面,由漢民、精衛維持調護之,若至維持不住,一旦至於崩潰,當出快刀斬亂麻,成敗有所不講。今之革命委員會,則為籌備以出此種手段,此固非漢民、精衛之所宜也。故當分途以做事,不宜拖泥帶水以敷衍也。此復。

孫中山密電曰:蔣校長鑑:中密。兩函(今佚)俱悉。以我推測,或不至如此危急,然我來韶之始,便有寧棄廣州為破釜沉舟之北伐,今兄已覺得廣州有如此危險,望即捨去黃埔一孤島,將所有槍彈並學生一齊速來韶關,為北伐之孤注。此事電到即行,切勿留戀,蓋我必不回救廣州也。當機立決,萬勿遲疑。孫文。青亥。

蔣介石致孫中山函曰:先生鈞鑒:手諭祗悉。叛軍與奸商聯成一氣,其勢益凶,埔校危在旦夕。中決死守孤島,以待先生早日回師來援,必不願放棄根據重地,致吾黨永無立足之地也。如果堅忍到底,日內叛奸或不敢來犯,再過數日,則我軍準備完妥,乃可轉守為攻,果能渡此難關,則以後當入坦途。以現有槍械練成一旅之眾,三月之後必有一支勁旅可作基於之用,以之掃蕩一切殘孽,先圖鞏固革命根據地之廣州,則吾黨自不患其不能發展也。故此時中決不能離此一步,務望先生早日回省,是為今日成敗最大之關鍵也。至於商團槍械之處置,前議以百萬罰款贖還,今議以全交汝為兄專為整頓粵軍之用,中意新槍既到,新練部隊暫足應用,而同械並不精銳,以中之意不如仍交汝為,切不可再提條件,以免奸商挑撥,且不致因此喪失感情,然實不主張星分給各部耳。總之保管此槍徒成怨府,而毫無補益,萬懇從速處置,俾卸無謂之責守,或亦可減少各方覬覦黃埔之野心,未始非保全基本之一道也。鈞意如何,立候示遵。敬請鈞安。中正謹上。

附孫中山命令

據廣東省長鬍漢民電呈,民團督辦李福林所擬發還團械辦法三條:“(一)由民團督辦擔任召集殷實商人,籌借二十萬元,由租捐項下撥還。(二)團械交民團統率處發還,其數在五千枝以上,發還之數,須商團負責之人簽字,不得異議。(三)團械發還之日,由商團通電解釋以前誤會,表明自衛心跡等語,應準照辦。仰該校長將所存團械,發交民團督辦李福林,依照所擬辦法發還商團收領。此令陸軍軍官學校校長蔣中正。

附胡漢民、許崇智函

介石吾兄鑑:茲已訂定團械辦法,由大本營提運該團現存之械,交民團統率處發還,其條件另開如別紙。頃為息弭風潮起見,已允如所請,一面通知四總司令,一面派員到黃埔,此事登同軍長與商團副團長等完全負責,政府寬大從事,亦可使奸人無所藉口也。電話不明,託由翼群專來,詳述一切,專此。即頌刻安。弟漢民、崇智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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