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尚未被**分子所滲透,可視為一片淨土。今後應積極加以建設,使之成為一模範省,則俄、共雖狡詐百出,必欲亡我國家而甘心者,其將無如我何乎!餘此次巡視臺灣,在政治上對臺灣民眾之心理影響必大也。
臺灣省,簡稱臺。在中國東南部。東海和南海之間。西隔臺灣海峽和福建省相望,東臨太平洋。包括臺灣島、澎湖列島、龜山島、蘭嶼、彭佳嶼、釣魚島等島嶼。自古以來為中國領土。遠古時代,臺灣與大陸相連,後因地殼運動分隔成島。臺灣古人類淵源於祖國大陸。秦漢以後有關臺灣記載很具體。古稱夷洲,隋稱琉求。明天啟四年(1624年)和六年,荷蘭和西班牙殖民者分別侵入臺灣。明末,鄭成功驅逐侵略者,收復臺灣。清置臺灣府,屬福建省。1885年(光緒十一年)改行省。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為日本侵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歸還中國。是中國第一大島。氣候熱溼,年降水量豐富,水利資源豐富。盛產樟木、紅檜、扁柏等。礦產以煤、石油、天然氣、銅、金、銀、錳為主。有紡織、製糖、制膠等工業。特產天然樟腦和香茅油。農產以稻、甘蔗、茶葉、水果(香蕉、菠蘿等)為主。沿海有漁、鹽之利……
當時的臺灣已是富庶之鄉了。
蔣介石偕夫人宋美齡首次視察臺灣,正是國共山西大同激戰的當日,時間是10月21日至28日。
國民大會開幕,此次為革命史上最艱難之創舉,與劃時代之新頁也……國民大會今已開會,**一年來聯合其他黨派以孤立本黨、圍攻政府之陰謀,已被我完全擊破。
“國民大會”代表是1936年5月5日的《五五憲章》制定後,隨即“選出”的國大代表。原決定於當年11月12日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後經五屆三中會議議決,又改在1937年11月12日召開。不久因抗戰爆發,暫停製憲,後六中全會又議決於1940年11月12日召開國民大會。後又推至戰後召開。
《五五憲章》是繼1912年《臨時約法》、1913年《天壇憲章》、1914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24年《中華民國憲法》、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之後的第六部憲法。1944年,蔣曾數次談到召開“國大”日期。1945年元旦,蔣又一次宣佈抗戰勝利後,即行召開“國民大會”。3月1日,蔣又宣佈於1945年11月12日召開。**和全國人民均一致反對蔣氏單獨召開“國民大會”。國共“雙十協定”中,**提出應延期召開國民大會和修改國民大會選舉法和《五五憲章》等三項主張。但蔣介石不同意,堅持不予修改。
1946年1月,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國民大會案和憲法案。決定本年5月5日重開國民大會,修正《五五憲章》。但鑑於條件不成熟和蔣拒絕修改憲章,**不同意過早召開“國民大會”。經過蔣之一系列軍事進攻的暫時勝利,蔣介石便於11月8日宣佈於11月12日國民黨單方面召開“國民大會”,並制定憲法。
12月25日“國大”閉幕。原規定本次大會代表為2050名,而實到1485人。本憲法規定每縣、市和同等地區各選代表一名;人口至五十萬者,每增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縣、市同等區域則以法律定之。
在這個大會上,蔣介石於11月28日發表了憲章演說。他的中心意思是,五權憲法是要蔣來行使,他說:“我相信,假如我自己來行使五權憲法,我一定能以國父之心為心,……但是……我個人本來沒有統治的**和興趣,……所以必須將國家的責任交託於全國同胞。”但“目前大多數同胞還沒有這種能力和習慣”,故仍須“以治權保護政權,培育政權,養成人民行使政權的能力和習慣”。說來說去,憲法雖然產生,但因民智低下,仍不能實行憲政。當然仍要實行“訓政”和“治政”。
對此,**《解放日報》發表社論駁斥蔣介石演說,指出其目的仍是繼續訓政。新華社記者說“國大的召集完全由國民黨一黨所包辦。”《評蔣介石“憲章”演說》一文則指出“民主不能由獨裁者製造”。
周恩來於11月16日發表書面談話,指出這個偽國大是把獨裁“合法”化,把內戰“合法”化,把分裂“合法”化,把出賣國家與人民利益“合法”化,最後說:“我們中國**願同中國人民及一切真正為和平民主而努力的黨派,為真和平真民主奮鬥到底!”蔣介石以下停戰令為煙霧,一方面召開偽國大,一方面向解放區發動了大規模(凡九次之多)進攻。
國民大會圓滿完成制憲任務,國內外對本黨之信譽為之大增,此為30年來奮鬥之結果。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透過《中華民國憲法》。並定於1947年12月25日實施。
該憲法仍然是以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法為藍本,但不是三權分立。國民大會可以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國民大會和總統任期六年。總統可以連任一次。
總統許可權:總統由國民大會全體代表選舉產生,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統率全國海陸空軍。總統公佈法律、命令,需經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根據法院議決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和媾和之權,宣佈戒嚴,並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和複決權。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授予榮典。特殊情況時,總統可以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釋出緊急命令,法令,做必要之處置。但一個月後,需經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法令、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就職時,要向全國人民宣誓,表示:“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總統之特權是:(一)提名行政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二)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但當立法院對重要決策不同意時,得以議決請行政院改變之,但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查可”,才可以由立法院複議,否則,立法院便無可奈何。(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並命令之權。”“司法院設**官若干人”掌握憲法和法律、命令之解釋,亦“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四)“考試院設院長,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五)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由監委互選。但監院之審計長,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之。審計長,負責審計行政院之決算。
從以上之規定不難看出總統掌握了憲法、法律、命令的解釋權,三院提名權,否決立法院複議權。幾乎完全不受憲法約束。這實質上是總**裁製的憲法。因為總統既可以解釋法律、憲法,則立法院、國民大會、監察院,均形同虛設,無實質性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