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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第53節:梁漱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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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節:梁漱溟(53)

八月十二日,先生約同人集會,報告渝、滇來件,無不愕然,一致認為綱領不能分別發表,而刪去有力條文,尤所反對;民盟一切主張,應認定發表於(參政會)會前,商洽(與當局商洽)於會外之原則,不必預作出席與不出席之決定。

至於為黃守祕密一層,自當照辦。

先生同時報告他個人已分函內地同人堅決反對,今問題涉及根本,在根本問題解決前,報社籌備暫停進行,眾議僉同。

曾(慕韓)、徐(夢巖)諸公並各函內地表示意見。

先生講:“其後昆明來信,證明此一變動果出於黃公所為。

欲求問題解決,非得與內地同人面談不可,而尤致盼於黃公之來港。”

“八月十八日晚黃公到港,十九、二十兩日連在九龍塘學校與餘單獨洽談。

黃表示其環境實不容其出名參加民盟,而留他在外,於民盟、於大局未始無用。

於是決定黃公不列名。

既不列名,故於綱領內容、發表時機等問題一切聽由同人決定。

二十一日,黃公約慕韓會晤,餘亦在座,黃面許同盟揭曉後,當親寫一文在《國訊》發表以示贊助。

蓋黃公此來,題在募債,而實籌備其職教社之香港分社,自建其言論機關《國訊》海外版也(後來《光明報》出版不久,《國訊》亦出版。

黃有《我與中國民主政團同盟》一文,如其言)。

黃公既不固執,則一切問題唯待與內地同人商定。

……餘急草成十大綱領並寫一長信託盧廣聲君帶內地……信內重申‘發表於會前,商洽於會外之主張’。

……九月二十二日同人集會,渝、滇各有函到,對於十大綱領完全同意,一字不改。

宣言則囑海外草訂,內地事後予以追認,並同意雙十節發表。

……民盟發表成立宣言及對時局主張綱領,自應由負責人署名,而主席黃公不列名已經決定,似應另推主席,但黃公初未自己辭職,又已離港……無從商量,餘於萬分無可奈何之中,只得服從眾議,執行不列名之發表。

日期逼近,餘不得已連夜起草成立宣言,經同人透過,雙十節得如期發表,發表時,國際各大通訊社記者多以未具負責人名,不肯接受拍電。

一般輿論,亦以不具名致疑,未得引起有力同情。

而執政黨方面即藉口於此,肆其攻擊,並以有意變更政權不啻第五縱隊相誣。”

先生說:“我在一生中精神上感受煩惱痛苦莫過於此。

時在香港之生活,國民黨方面先則派劉維熾(立法院副院長)自渝飛港,密求港政府勿許《光明報》出版。

顧因《光明報》辦好立案及交押金等手續在先,且聘有律師顧問,自無法受其請託,但允為報紙出版後加以壓制摧殘。

《光明報》出版,‘民主政團同盟’揭開。

孫科又繼來港,對於民盟組織則以全國抗日中的‘第五縱隊’相誣。

恰以民盟成立宣言及十大綱領之發表,不寫明組織負責人及地址,態度實欠光明正大,我衷懷憤恨難言。

港政府素來鉗制報紙言論,必先一日送交檢查後乃許刊出,否則罰款。

……乃從我所為創刊詞開始,以至我寫的《我努力的是什麼》一文,往往無理檢扣許多字句,甚至刪去幾行或一段,以致文氣不通暢,意義不明白。

我走訪其主管人,他竟直言不諱:‘此係上級特囑,不得不然。

’”“最可恨者,親近國民黨的青年黨曾琦也到香港,行蹤鬼鬼祟祟……多方與我為難,民盟組織成立宣言公開發表於報端,竟無負責之人具名,固由黃之逃避責任,而不具名之議實發之於曾,與我爭持,蠻不講理,旁人委曲調解,陷我於無可奈何之中,此一事也。

再一事,我任用薩空了擔任《光明報》的經理,綽有才能,社內事物早已就緒。

曾忽推舉青年黨的陸榮光為副經理,我當然沒有同意,他們就恐嚇我,要以敵人來對付我。

……曾貌似文雅,如老書生,乃凶頑至此,可嘆!”[《中國民主政團同盟發起成立之經過略記》。

關於辦《光明報》的經費來源問題,先生講:“在香港辦報,要用很多錢,我們是書生,哪裡有那麼多錢?!我在離開重慶之前,民盟的負責人如黃炎培、張君勱、左舜生每人(即各派各方)出一萬元法幣。

我經濟能力差,出了六千元。

只湊了幾萬元法幣。

當時法幣與港幣比值太低,五元比一元。

當然不夠。

經過聯絡,雲南的龍雲,四川的劉文輝,他們與蔣有矛盾,不站在蔣介石那邊,他們拿了十萬元(劉四萬,龍六萬)支援民盟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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