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祕的職業——法醫
1984年,美國橙縣警察局的一個分局突然接到一個電話。電話是一個醉漢的妻子打來的,說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鬧事,對家人的生命財產構成威脅,要求派警察去制服這個罪犯。警察分局接到電話後,派去了兩名警察。警察趕到那所公寓以後,見到在樓梯的平臺上站著一個喝醉酒的男子雙手持刀高喊:“不許上來!”警察踏上樓梯,邊走邊喊:“把刀放下!”醉漢一看急了,欲飛刀傷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槍,醉漢應聲倒下,一會兒便氣絕身亡。醉漢家屬見狀大驚,從房門後一擁而出,抓住警察算帳:“我們打電話叫你們來,是想讓你們能夠制服他,而不是要你們開槍打死他。我要控告你們,你們犯了瀆職罪。”可警察說:“我開槍是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們是正當防衛,責任不應當由我們來負。”死者家屬哪裡肯依,於是訴諸法院。按美國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必須由法醫驗屍。法醫驗屍結果證實,警察打的三槍都是打在醉漢的腹部,其中僅一槍使腸子受了損失,另外兩槍未傷及大血管,也末傷及肝腎等重要器官。顯然,這三槍不是致死的原因。那麼醉漢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法醫檢驗進一步證明,醉漢死前在顱內有一先天發育畸形存在——腦底動脈瘤。死亡的原因是腦底動脈瘤破裂。追問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靜的,而這次則變得狂躁異常,所以家屬才叫警察來,而這次精神改變正是腦底動脈瘤破裂的初期症狀。最後結論是死者在警察槍擊前,腦底動脈瘤已經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腦底動脈瘤破裂,而不是槍擊。法醫檢驗的結果,使這場官司的責任終於判明。如果沒有法醫檢驗,這兩個美國警察的結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醫,一般人都覺得很神祕,其實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醫的責任就是要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正確處理各種民事糾紛,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提供科學依據。具體說來就是:
法醫以其科學的鑑定結論為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提供科學依據。上述的案例雖然是發生在美國,但是與這個性質和情節類似的事例,在我們身邊也並不少見。當這些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發生在我們身上時,靠什麼來證實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醫,科學自有公斷。
法醫以其科學鑑定結論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科學依據。特別是在殺人、投毒、傷害、**等刑事案件中,法醫檢驗更起著重要的作用。就殺人案來說,犯罪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必然要引起人身傷亡和出現以屍體為中心的犯罪現場。偵查活動一開始,就必須運用法醫檢驗等技術手段勘查觀場,檢驗屍體,固定事實,並由偵查人員發現收集有關物證,使立案偵查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之上。在偵查實施過程中,也要根據法醫檢驗發現和提供的線索作為佈置偵查工作的科學依據。對偵查中發現的各種物證,需要的都要送交法醫鑑定,查明性質及其與犯罪事實的聯絡後,才能作為認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醫檢驗所解決的問題,是其他一般的調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當場抓獲罪犯或證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認了的,也常要進行法醫檢驗,獲取罪證,查明犯罪細節,印證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殺人案件或聚眾鬥毆致死人命案件中,法醫對屍體傷痕分佈情況、凶器種類、致命傷的位置等的檢驗結論,有助於判明主犯與從犯,分清罪責。在投毒、**、傷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須透過法醫檢驗,為認定犯罪事實,證實犯罪人提供科學依據。
法醫對民事案件中的性機能、性狀態、兩性畸形、親子鑑定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等,為正確解決離婚、撫養、賠償以及其他各種糾紛提供了科學依據。
談到法醫我們不能不提到一個名詞——仵作。
什麼叫仵作呢?《辭海》(舊版)說是舊時官署檢驗屍體者;《辭海》(新版)說是舊時官署檢驗死傷之吏;《辭源》(舊版)說是舊時官署檢驗刑傷之吏,宋已有之,見《折獄龜鑑》,清時改稱檢驗吏;《辭源》(新版)的解釋是以檢驗屍傷,代人殮葬為業的人;《現代漢語詞典》解釋是舊時官府中檢驗命葬死傷的人。
屍體周圍環境的溫度越低,屍熱發散越快,屍體冷卻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屍體,在通常室溫環境中(16~18℃)在死後的10小時內,平均每小時大約下降1℃,10小時以後下降速度減慢,經過24小時左右,屍溫就降至與環境溫度基本接近。在冰庫或冰雪中的屍體,大約經過1小時,即可完全冷卻,時間稍久即可發生冰凍,體內**能結成冰塊,四肢、腦軀幹完全凍硬,眼球內**因冰凍、體積膨脹,致使眼球稍有外突。這種屍體若要進行解剖,應當先進行解凍。在溫度高達40~50℃的環境中,屍體溫度不冷卻,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發生屍體冷卻現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屍溫的變化來推斷死亡時間。屍體的衣著和覆蓋物對屍體冷卻也有一定的影響。**的屍體則冷卻較快,而衣著或覆蓋物較多、較好的屍體則冷卻較慢。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人在12月自縊身死,身著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後對其屍體進行檢查,發現其胸部、腹部面板尚有餘溫,而**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與外界溫度接近。
在屍體冷卻的過程中,屍體各部位的冷卻速度並不是同步的。屍體的尖端邊緣部位都比軀幹部位冷卻得快,屍體的表面又都比內臟冷卻得快。在一般情況下,耳殼、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卻,然後是四肢、軀幹,最後是腋窩。
在各種情況下研究和檢驗屍體冷卻的過程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測定屍體溫度的方法問題。這是談論屍體冷卻的前提。方法不同,結果定然迥異。由於直腸的溫度比較穩定,測量直腸溫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較簡便,所以一般都是從直腸裡面測定屍體溫度。在環境不變的1和3小時後測量直腸溫度,用測定冷卻的方法確定屍體溫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結果。
在法醫學上一般不用屍體冷卻這一屍體現象來確定死亡,因為法醫學上認為體溫降至20℃或20℃以下可確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於屍冷的條件下,屍體溫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時。在這樣長的時間裡,其他能確定死亡的屍體現象,如屍斑、屍僵早已出現。
當然這並不是說屍冷這一屍體現象在法醫學上沒有意義,相反,屍冷下降的規律對於我們推斷早期屍體死亡時間具有重要的價值。例如,屍檢時,首先測定屍溫和環境溫度,取得兩者溫差;然後取得當地氣象部門的支援,查清在發現屍體前24小時的溫度、風力變化情況,再結合影響屍溫下降速度的多種因素,最後根據一些現成的統計表、公式等求得屍溫下降可能經過的時間。這可以作為推斷死亡時間的一種依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影響屍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利用屍溫下降的規律來推斷屍體死亡時間,應當結合其他屍體現象和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三、屍體上的圖案——屍斑
人死後,在屍體低下部位面板出現的紫紅色斑塊,稱為屍斑。屍斑的形成,是由於人死後血液迴圈停止,心血管內的血液缺乏動力而沿著血管網墜積於屍體低下部位,屍體高位血管空虛、屍體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結果,屍體低下部位的毛細血管及小靜脈內充滿血液,透過面板呈現出來的暗紅色到暗紫紅色斑痕,這些斑痕開始是雲霧狀、條塊狀,最後逐漸形成片狀,即為屍斑。
屍斑的分佈位置,與屍體的姿勢直接相關。如仰面平臥的屍體,屍斑出觀在枕部、頂部、背部、腰部、臀部兩側和四肢的後側,有時也見於屍體側面,甚至上面的傾斜區如鎖骨上部。俯臥的屍體,屍斑分佈在顏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時兩側眼結膜也往往呈瘀血狀。處於立位的屍體,如懸吊的屍體,屍斑出現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膠的遠端。因此,法醫檢驗屍體時,往往根據屍斑的分佈位置來判斷屍體停放的位置。屍斑是較早出現的屍體現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後2~4小時出現,經過12~14小時發展到最高度,24~36小時固定下來不再轉移,一直持續到屍體腐敗。它的形成和發展分為下面三個時期:
1.墜積期。
人死後,血液下墜於屍體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時血液還僅限於血管內,尚未擴散到血管外。這個時期是屍斑墜積期。在這個時期,如果用手指按壓屍斑,則被按壓地方毛細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圍流動,屍斑暫時消失;但放開手指解除壓力後,血液流回原處,屍斑又重新出現。不僅如此,在墜積期內,如果翻動屍體位置,則原來的屍斑逐漸不明顯,甚至消失,而在屍體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現新的屍斑。切開墜積期屍斑處的面板及皮下組織,可見血液從血管斷面流出。此時流出的血液易被紗布擦掉,但擦去後還能流出血液。
屍斑墜積期一般在死後2~4小時開始出現,但也有早在死後半小時或遲至6~8小時出現的。極少數瀕死期遷延的病人,由於迴圈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見到少許屍斑。
2.擴散期
人死後,除了血液迴圈,組織液也同樣向屍體低下部位墜積,沉降於血管周圍的組織中,透過血管壁而進入血管內,與血液相混合而促進死後溶血,然後被組織液稀釋,並被血紅蛋白染紅的血漿向血管外滲出,這就是屍斑擴散期。屍斑發展到擴散期一般需要12小時,進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時,擴散期是墜積期的延續。在這個時期,用手指按壓屍斑稍有退色,變更屍體的位置後,原有屍斑不易消失,新的屍斑也不易形成。切開擴散期屍斑處的面板,則在切開的血管斷處慚漸流出血滴,從組織中有少量談紅色**溢位。
3.溼潤期
從擴散期開始,被血紅蛋白染色的**就滲入組織間,至第二天後更加明顯,不僅滲入組織間隙,而且滲入組織細胞內,使組織著色,這就是屍斑發展過程中的浸潤期。浸潤期是擴散期的延續,持續時間較長,以後由於細菌的作用而轉為屍體腐敗。在浸潤期內,壓迫不能使屍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屍斑。用刀切開屍斑處,可見組織呈紫色或淺紫色,血管中無血液流出。
上面談的是屍斑出現和發展的一般情況。此外,屍斑出現的速度和程度還要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壓迫、血液性狀、血量及面板色澤等。
在法醫屍體檢驗的實踐中,常常有在屍體低下部位見不到屍斑的情況。這主要是受壓的緣故。屍體低下部位受壓處,如與硬麵接觸被壓成扁平狀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腳後跟部等,由於毛細血管內的血液被壓到其他地方而沒有屍斑形成,檢驗中見到的往往呈蒼白色,若襯墊物的硬麵不平,則屍體受壓處的面板可留下與襯墊硬麵相一致的蒼白區,而沒有受壓的地方仍有屍斑。這樣,暗紫紅色的屍斑與蒼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褲帶結紮的地方,衣服摺疊的地方,或者面板皺褶的地方等,也因壓迫而無屍斑的形成,並可留下與壓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屍體由於毛細血管受冷水刺激發生收縮,加之屍體在水中浮動翻轉,所以,屍斑常常出現得較慢,而且比較弱。
屍體的血液性狀是死因決定的,它對屍斑出現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關係。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屍體,因其死亡是極短時間的事情,血液呈暗紅色流動性,所以屍斑出現的速度快,程度強,多呈暗紫紅色。這類屍體屍斑常出現於死後1~1.5小時,早者30分鐘即可出現,8~10小時就可發展到擴散期。由於屍斑出現的速度快、程度強,這類屍體的屍斑處還常見斑點狀出血。與此相反,死者若是死於嚴重貧血和急性失血,則因其血量少,故屍斑出現速度慢程度弱,顏色也淺,甚至可以不顯現。
面板色素的深淺,對屍斑的顏色也有影響,2.為國爭光的學者——法醫學概觀
1985年6月,美國內華達州,著名賭城拉斯維加斯的一座大廈內,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正在舉行著。會議大廳裡座無虛席,講臺上,一位中年科學家正操著流利的略帶點美國西部口音的英語在作學術報告。中年科學家的話音剛落,全場爆發出一片熱烈的掌聲。國外同行紛紛向他表示祝賀,還詢問具體的操作技術,索取具體資料。事後,美國南加州大學醫學院眼科研究所還就此課題同他達成進一步合作的協議。由於選題獨特而又切中美國時弊,他的論文《受虐待致死兒童的眼睛》以及《用掃描電鏡鑑別生前和死後的損傷》被選中在大會上宣讀。
在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的歷史上,還沒有中國人宣讀論文的記錄,這位贏得美國法學界青睞的學者,是新中國培養出來的法醫學家,我國第一位以法醫病理學家身份赴美考察的祝家鎮副教授。他所取得的成就宣告:法醫學在中國不僅有悠久的歷史、輝煌的過去,而且在現代也並未停滯不前,相反,卻正在躍躍騰飛。
法醫學,顧名思義,是法學和醫學相結合而產生的一門邊緣學科。它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以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和司法中有關醫學問題的科學。從淵源上講,法醫學的誕生,是與古代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分不開。法醫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輝煌的成就。
據《周禮》記載,周官有五聽、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是指在審判活動中,審判官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郝;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日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目毛)然。在這裡醫學已在向法學靠近,並開始為司法服務了。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法醫學的端倪。
三宥:是當時犯人可以得到寬大處理的三種情況。一是不識,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二是過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遺忘,即因忘記法律規定而犯罪。在此,犯罪人犯罪時是否有記憶力,即犯罪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需要醫學來提供根據的。
三赦:是當時可以赦免犯人的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是幼弱(年少體弱,末滿7歲);老耄(年老昏耄,80歲以上);蠢愚(痴愚不能,生下來就是痴呆)。至於是否蠢愚,也是需要醫學知識進行鑑定的。
據1975年湖北雲夢秦墓中發現的秦代竹簡記載,至遲在戰國時代,我國就具有了法醫性質的檢驗工作,並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如在活體檢驗方面,秦律已有不同程度的損傷處以不同刑罰的規定。雲夢秦簡還明確記載了兩個活體檢驗的案例,一是外傷流產病人,一是麻風病人;並介紹了外傷流產和麻風病的診斷方法,以及流產胎兒的鑑定方法。在現場勘驗方面,當時的一些案例詳細記載了現場的方位、四至,停屍處與周圍環境的關係,現場的血跡、足印、手印、膝印及工具痕跡,現場上留下的物品及其它物證。在屍體檢查方面,從系統記載的兩個鑑定案例來看,當時已注意到了損傷性狀,衣服傷與肉體傷的關係,以及凶器的推定等。並特別注意縊死案例中繩索索性質、走行特點、懸掛情況,還發現了縊死者有舌出、大小便失禁、解開繩索後的嘆息聲以及索溝性狀,“不周項”的縊溝特徵、椒鬱色的生前縊溝特徵。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5年的西漢時代,法律即已規定,司法人員進行審訊時要觀察受審者的反應,量刑時對過失犯罪以及兒童、老人、孕婦和殘廢者都要從輕。根據東漢馬融在其著作中的記載,在公元25~220年的東漢時代,對損傷案件就應用了瞻、察、視、審等法醫學檢驗方法。
唐律是我國現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吸收了秦漢以來的法醫學成就,又反過來對它的發展給予了極大的影響。綜觀唐律,它對於檢驗的規定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規定了實行檢驗的物件,即屍體傷況及詐病者。相當於現代的屍體檢驗和活體檢查。檢驗不實要受刑事處分。
二是明確規定了傷的定義,即“見血為傷”;規定了損傷的基本分類,即“手足他物傷”與“刃傷”,相當於今天的鈍器傷與銳器傷;並提出了確定致命傷,進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
三是明確規定了關於損傷程度、詐病、自殘、墮入胎、年齡、廢疾、篤疾等法醫活體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致命傷進行了細緻的分類,對不同的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刑罰。
唐律的這些關於法醫學問題的規定說明,唐代的法醫學,特別是在活體檢查方面,比先秦時期有了更大的發展。儘管如此,但是這個時期卻沒有法醫學專著誕生,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到了公元10世紀的我國五代後晉時期,和凝、和(山蒙)父子編著了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選編——《疑獄集》,將漢代以來的離奇疑案集於一書。“張舉焚豬”這一中外學者都十分熟悉,並無不佩服驚歎的著名法醫學案例,就是記載於本書之中。
張舉是後晉吳縣人(今蘇州市),在句章縣(今浙江省慈溪縣界)做縣令。當時句章縣有一位婦女將其丈夫謀殺之後,放火燒了房子,詐稱其夫是被燒死的。丈夫家裡的人覺得人死得蹊蹺,認為其妻有嫌疑,於是就告到官府。在審訊中,那婦女拒不認罪,始終說其夫是在房子失火中燒死的。張舉也不再徒勞地繼續審問。他叫人牽來兩頭豬,將其中的一頭殺死,另一頭不殺,然後堆起火燒這兩頭豬。結果,被燒死的那頭豬嘴裡有灰。而那頭先就殺死了的豬嘴裡卻沒有灰。張舉以這個結果,結合她丈夫的屍體情況(氣管內無灰末),再對那個婦女進行審訊。那個婦女無法抵賴,只得認罪伏法。在這個案例中,張舉以呼吸功能的存在與否來鑑別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很明顯,活豬被投入火中,由於灼傷疼痛,必然拼命掙扎,大口端氣。因此,不可避免地,柴火的灰末、碎屑就必然要被其吸入口腔和鼻孔,甚至被吸進下呼吸道。所以被活活燒死的豬,口鼻中必然會有灰末和碎屑。基於此理,死豬被燒則定無此景。因為已死的豬肌肉已經僵死,鼻子不能呼吸,口腔緊閉,灰末和碎屑不能進入。張舉用豬來做試驗,把燒豬之狀,借證於人,這在科學技術還相當落後的古代,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具有一定科學道理的。它代表了那個時代世界法醫學發展的水平。記載這個案例的《疑獄集》以及同時代的其他同類書籍,如《折獄龜鑑》、《棠陰比事》等等,總結和記載了一些解決疑難案件的經驗,包括對案件性質的分析、判斷及驗證,反映了祖國法醫學萌芽時期的成就。
我國真正的法醫學的形成,是宋代以後的事了。我們說的法醫學的形成是指法醫學檢驗制度的建立和法醫學理論的初具規模。
為了提高檢驗質量,自北宋真宗鹹平年(公元1000年)至南宋寧宗慶四年(公元1198年)以敕令的形式頒佈了一系列有關檢驗的法令,使檢驗制度更加完善。具體規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檢驗,檢驗官職責、失職情況及應得法律處分。對於初檢、複檢、免檢也有明確的規定。
宋代檢驗制度最重要的成就,還表現在官訂驗屍格目、驗狀與檢驗正揹人形圖的頒佈。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三者聯合應用於屍體外表檢查,有益於檢驗質量的提高。在法醫?蔚取*
第四,取下10指指紋、掌紋,以便與指紋檔案或者現場上取下的指紋、掌紋進行對比,認定死者。
法醫檢驗無名屍體,要根據檢驗發現推斷死者的年齡、職業、居住地區和生活習慣,為查詢死者提供線索。
現代刑事科學技術可以依據死者的身高,發育狀況,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據面板的彈性,面部皺紋的出現,頭髮及**的顏色等來判定),牙齒和骨骼的發育狀況,牙齒的磨損程度,以及衣著的顏色、式樣等情況來鑑別無名屍體死者的年齡。
死者的手腳繭皮厚度和分佈情況,腳趾的形狀和排列,肌肉發達情況,衣褲的質料、式樣、縫紉技術、磨損的部位和程度、頭髮、衣著上的粘附物,死者隨身攜帶的證件、票證、單據、以及有無職業病等情況和特徵,往往與一定的職業有聯絡,可以作為推斷死者職業範圍的依據。
死者衣服的式
在《洗冤集錄》之後的數百年中,法醫學的內容雖有增益,但由於研究者多為官吏,操作檢驗者被稱為件作,視為濺業,儒醫不願從事這種職業,所以法醫學長期墨守成規,襲用舊法,發展緩慢;加之封建統治者閉關自守,夜郎自大,阻礙了科學技術的發展,以致我國近現代法醫學的發展反而落後於世界上技術先進的國家。
在國外,公元前2220年,古巴比倫的《漢漠拉比法典》,就有關於醫療過誤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公元前後的巴比倫、波斯、希臘、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著作中,也已有片斷的法醫學內容。據記載,公元44年,古羅馬統帥愷撤被殺於元老院內,當時是由一位羅馬醫生進行驗屍的。這位醫生在作了詳細的驗傷鑑定的基礎上,認定了在愷撤被刺的23個創傷中,胸部第1、2筋骨之間的刺創是致命傷。
在我國的《洗冤集錄》等法醫學著作,大量被世界各國翻譯的同時期。義大利北部州的法律首先規定了委任法醫鑑定,委派警察醫生作法醫學屍體解剖。公元1553年,德王卡爾五世頒佈《犯罪條令》規定殺人、外傷、中毒、縊死、溺死、殺嬰、流產等案件,必須作出法醫學鑑定。公元1575年,法國一位外科醫生髮表了有關法醫學論文,論述了墮胎、殺嬰、雷擊死、縊死、溺死、詐病、生前死後傷鑑別等問題。公元1602年,義大利的又一位醫生出版了《醫師關係論》。這雖然比起來慈《洗冤集錄》晚350多年,但它還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稍晚些時候,羅馬教皇的一位御醫出版了《法醫學問題》,這使得西方法醫學進一步系統化了。公元1642年,德國菜比錫大學首先開設了法醫學課程。
18世紀,隨著醫學、生物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發展,特別是出於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的需要,法醫學有了較大的發展。各國相繼出現了不少著名的法醫學家,出版了不少法醫學專著,發行了相當數量的法醫學雜誌。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法醫學已成為獨立的專門學科,法醫學的教學科研以及實踐方面的檢驗逢勃發展。法醫學越來越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門科學,並日益顯現出它的重要性。
我國是古代法醫學的故鄉之一,《洗冤集錄》的出現,是我國古代法醫學在世界上取得輝煌成就的標誌之一。但是,後來我國法醫學發展卻十分緩慢,到了近代,終於落在歐洲法醫學的後面。下藥必須對症,要發展我國法醫學,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國法醫學落後的原因。一般說來,我國法醫學未完成向現代法醫學飛躍,有下面四個方面的教訓值得吸取:
一是維護屍體外表,不準屍體解剖的封建檢驗制度,這種檢驗制度只能使法醫學在外表檢查範圍內取得某些進展,不可能完成向現代法醫學的飛躍。相反,歐洲的法醫學著作雖然比我國出現得晚,但法律允許法醫進行屍體解剖,這就使其法醫學有了迅速發展的可能性。
二是檢驗人員分工不合理。在我國古代法醫學的發展過程中,法醫活體檢驗是由檢驗官吏、醫生進行的,清代仵作有時參與活體檢查;屍體檢查是以檢驗官吏為主,仵作為輔進行的。儘管檢驗官吏和仵作在屍體檢驗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歷代法令反覆指責的官吏不願參加屍檢,參加也不認真的狀況,就是這種分工不合理的結果,也妨礙了提高校驗質量,延緩了古代法醫學的發展。相反,在歐洲法醫學發展的歷史上,活體檢驗和屍體檢驗的重任始終由醫師肩負,這就有利於專業知識的縱深發展,從而成為歐洲法醫學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醫學內容法令化。這主要表觀在頒佈屍檢、屍圖;頒佈致命部位和致命傷;頒佈《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把法醫學書籍法令化,這三個方面歷史地看,將法醫學內容法令化,使法醫學內容不容更改,特別是把法醫學書籍法令化,對法醫學的長足發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現代科學落後。化學以及醫學各科,特別是解剖學、組織學、病理解剖學、藥理學、毒物學等與現代法醫學密切相關的學科的落後,也是古代法醫學未能完成向現代法醫飛躍的一個原因。
以上這些原因,在新中國已得到很大的改善,從而推進了法醫學的發展。祝家鎮副教授走上美國司法科學技術學會年會的講臺,就是一個證明。然而我國法醫學與先進國家的法醫學尚有差距,如何縮小差距,迎頭趕上,躋身於世界法醫學的先進行列。這的確是擺在我國法醫學介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
3.希特勒、楊虎城、漢斯——現代法醫學的發展
美國有一位叫漢斯的資本家來我國做生意,他在從西安乘飛機到長沙的飛行途中由於飛機墜毀而使其屍體外表高度燒傷,面貌和指紋等確定人身識別的特徵全都被燒壞了,當然就更沒有留下其他如名片、證件等證明身份的東西了,好不容易發現了他的頸部上有一項鍊,項鍊連線一枚十字架。僅憑這個帶著十字架的項鍊,當然是不足證明這具屍體就是漢斯的屍體的。面對這種情況,有些國家的新聞報紙以為時機到了,得到了口實,開始對我國進行誹謗和誣衊。為了弄清事實,得到證據,我國法醫工作者經經過對屍體的牙齒進行全面鑑定,結果與美國外交部提出的漢斯檔案所記載的特徵完全一致。至此,才證實了這具屍體確是漢斯的屍體,死者家屬也才認領了屍體,從而平息了國外新聞報紙對我國的誹謗熱潮。
這是運用新興的法醫齒科學解決實際鑑定問題的一個例項。相傳,希特勒的屍體經過焚燒後,也是透過牙齒鑑定,從而認定了希特勒的屍體的;楊虎城將軍被暗害後,也是由在楊將軍生前為楊將軍看過牙病,並精心為楊將軍安裝過一顆假牙的醫生,對嚴重腐敗的屍體進行牙齒鑑定,才確認出楊將軍的屍體。
牙齒是人體最堅硬的組織,具有很強的抗腐敗和抗毀壞能力,在屍體高度腐敗、嚴重燒傷的時候,它仍能完好無損地儲存下來。因此,在法醫鑑定的實踐中,人們便經常運用牙齒來進行人身識別,認定死者是誰。法醫齒科學就是將牙齒運用於法醫鑑定,以進行人身識別的一門新興的法醫分支科學。
法醫學是運用醫學、生物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立法和司法中有關暴力死亡等各類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各種暴力引起的人體傷亡的規律、特點和檢驗技術,鑑定涉及訴訟的屍體、活體和有關物證、書證、研究中毒事件的性質和發生原因,提供解救和預防措施,為揭露和證實犯罪,處理某些民事案件提供科學依據,並透過鑑定實踐活動和對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分折研究,促進醫療事業和醫學的發展,是同殺人、投毒、傷害、**等重大刑事罪犯作鬥爭的重要技術手段。法醫學研究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就其主要的來說,有以下11個方面:
①確定死亡,研究屍體現象的發生和發展的規律,以及將這些規律運用到實踐中去,為確定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等服務。
②研究各種機械性損傷的形成機理、徵象、後果和檢驗方法。
③研究各種機械性窒息的機理、徵象和檢驗技術。
④研究各種高溫、低溫、電流、放射性物質、氣壓改變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損傷和死亡。
乾屍多開始自手、腳、頭面等露出部分,然後逐漸發展到全身,包括內臟。乾燥後的屍體的面板及軟組織乾燥收縮,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乾燥縮小,顏色變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體積縮小,體重減輕70%以上。脫水瘦弱的幼兒,最容易形成乾屍。乾屍能長久儲存損傷及個人特徵,所以具有一定的法醫學和人類學意義。
二、屍蠟
屍體長期處於水中或埋葬在空氣不足而溼潤的土壤裡,由於空氣不充足,限制了腐敗細菌的繁殖,腐敗進展緩慢,同時體內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漸分解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於水中流失,脂酸則與水中的鈣、鎂、銨等離子結合發生皂化生成脂酸鹽,脂酸鹽形如石蠟,難溶於水而使屍體固定儲存下來。這種屍體現象稱為屍蠟。
屍蠟先在皮下脂肪組織形成,而後擴延到其他脂肪組織。**屍體在1~1.5年期間,可完全形成屍蠟,嬰屍6~7月即可形成。從發現的屍蠟例項中,全身屍蠟少見,大多數是屍體的一部分形成屍蠟。一個成年人的肢體形成屍蠟,至少需要6~7個月的時間。
在法醫學上,單憑屍蠟不能準確判斷死亡時間。但是,屍蠟能在較長的時間內儲存屍你上的傷痕、系溝、雞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徵,這對於識別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三、泥炭鞣屍
屍體在酸性的沼澤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質的作用,腐敗停止發展。這種屍體現象稱為泥炭鞣屍。這種屍體的面板鞣化呈暗色,緻密如鞣皮,臟器及肌肉脫水,體積高度縮小,部分蛋白質溶去,骨骼、牙齒因脫鈣而變軟,容易曲折和切開。這種屍體可長期儲存數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歐一帶至今己發現約2000年前的泥炭屍體100具。1952年,丹麥掘出一具30餘歲男性屍體,據各種技術鑑定和分析,約系2000年前即古羅馬鐵器時代死亡的。該屍的全屍**、nt:34;line-height:150%">為了找到殺人現場,儘快破案,偵查人員一方面對王連生的住宅採取偵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詢問米秀榮走失情況為由,對其進行正面審查。
與蔣杏芬一同到王連生家直接觀察的同志,一進門就聞到一股強烈的腥氣味,問蔣杏芬是怎麼一回事,她也說不清楚。進一步觀察發現屋內牆壁上,地板上和廁所內的地上,都有血跡,並在廁所的水箱內發現一雙帶血的女人鞋,經蔣杏芬辨認,不是她家的。又在**查出米秀榮的上肢。屋內的立櫃鎖著,據蔣杏芬講,鑰匙在王連生手裡,經取鑰匙開啟立櫃,查出兩條大腿,上衣、腰帶以及帶有血跡的菜刀、剪刀、教練手榴彈等凶器。
王連生到派出所時,開始是故作鎮靜,再三表白米秀榮走失後,他是如何著急,又如何誠心誠意地尋找。後來在大量證據面前,不得不供認犯罪的全部事實。
原來,9月3日下午5時左右,王連生騎車去學校開會,行至牛街南口遇見學生孟祥浩和米秀榮,當即起了誘姦米的歹意。他便推車尾隨孟、米,見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榮,以叫米幫助填寫“家長通知書”為藉口,將米騙至他家四樓宿舍,進門後要動手姦汙,因米呼喊、反抗,並咬傷他的中指,遂對米進行勒、掐和用教練手榴彈打擊頭部致死。**後,將屍體藏於床下,鎖好門,到學校過團組織生活,會後又回來**兩次。第二天,為了消屍滅跡,以查米下落為名,向學校請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將米的屍體分解後,用蠟光紙、報紙、塑膠桌布包好下軀幹部分,又用死者褲衩包好人頭,裝入塑膠食品袋內,把兩個包放在一個大手提包內,7日帶手提包僱出租汽車,將米的頭和下軀幹拋入昆明湖。後來又將內臟扔到永定門火車站廁所,被水衝進下水道。其餘部分準備陸續扔到昆明湖,未及處理完即被拘留。
由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碎屍或屍體離斷,是指把人殺害以後,再將屍體分解成數段的情形。凶手殺人碎屍,通常是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車輛碾壓,尤其是火車、礦車等鐵輪或鋼輪車碾過,以及爆炸傷害、飛機失事、高空墜落等也可能造成肢體離斷。在殺人碎屍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屍體離斷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檢驗程式和無名屍體的檢驗方法進行屍體檢驗外,還應特別注意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將屍體按照人體解剖位置排列,觀察相同部位有無重複,兩側是否對稱;斷離部位是否連續,斷離能否吻合;各個屍塊的新鮮程度或腐敗程度是否一致;面板的色澤、彈性及皮下脂肪的豐滿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別是否相同等等。進行種屬鑑定以及個人識別鑑定,認定各個屍塊是否為同一具屍體。
第二,在個人識別上,要檢驗記錄屍體的生理、病理特徵,從屍塊推斷死者的性別、年齡、身高、血型、面板紋理(尤其是指紋)、容貌及其他個人特徵,以及職業等。
第三,根據屍體傷痕情況,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殺人手段;同時詳細檢驗屍塊斷離的位置和特徵,判明罪犯碎屍的方法和碎屍工具的種類,罪犯是否熟悉人體解剖結構,懂得肢解屍體的簡便方法,從而推斷罪犯的職業特點。
第四,仔細檢驗屍塊包裝物、粘附物的性狀、類別、特殊記號和其他特徵,推斷碎屍現場應該具備的條件和地區範圍。
第五,推測死亡時間。法醫學推測死亡時間主要是依據屍體現象的變化來進行的。碎屍案件中由於屍體各部位所處的條件未必相同,發觀時間亦常有先後之別,因此屍體各部位的變化常不一致,檢驗時應當加以注意。若屍體腐敗已成巨人觀,容貌難以辨認,則宜在面部切數個小孔,使腐敗氣體排出,並將青綠色硫化血紅蛋白充分洗去後,浸以防腐劑12小時,待腐敗氣體除去後,便可恢復原狀,以利於觀察和進行個人識別。
第六,碎屍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認真細緻地檢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臟器損傷、索溝、扼痕及毒物.
4.法醫學可以派上什麼用場?
——法醫學鑑定的主要內容
法醫學鑑定是司法鑑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第一、現場勘驗。刑事訴訟中的現場,是特指犯罪或事故發生的場所,以及發現屍體的地點。刑事訴訟中的現場勘驗是在發現屍體的場所或遺留行凶痕跡的出事地點,為了正確判明案件的性質,揭露、證實行凶和查明、偵緝凶手而進行的一種偵查措施。它由偵查人員執行,參加現場勘驗的法醫的主要任務是:配合偵查人員向當地群眾瞭解情況,詢明現場有無變動,研究當時行凶經過,勘驗現場,檢查屍體,蒐集物證。法醫勘驗現場後,應當立即編寫勘驗筆錄,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法醫參加現場勘驗,發現和搜尋與案件相關聯的物、事和人,這對判明案件性質、證實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幫助的。
在勘驗現場時,應當注意先進行“靜”的勘驗,再進行“動”的勘驗。所調“靜”的勘驗,就是保持現場原狀,只作觀察、記錄、繪圖和拍照。所謂“動”的勘驗,就是運用各種技術方法對有關的物件逐一仔細檢驗,發現和採集物證。在進行“動”的勘驗的時候,應當一面勘驗,一面記錄、繪圖和拍照。勘驗的順序應當根據案件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從外圍向中心,或者從中心向外圍,或者從這端透過中心向那端的方式。總之,要以不遺漏任河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為原則。
凶手作案後,總是要千分百計地掩蓋行凶行為,逃避偵查。為此,他們經常要放煙幕,毀滅作案痕跡,變動現場物品、甚至碎屍移屍,製造假現場等,以擾亂偵破視線,企圖將偵查工作引向歧途。法醫工作人員遇到這些情況,應當提高警惕,透過現象抓住本質,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屍體檢驗。1979年9月10口,衛生部重新發布的《解剖屍體規則》規定了法醫解剖屍體的幾種情況:涉及刑事案件,必須經過屍體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質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因工農業中毒或者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者。
按照這一規定,我國法醫屍體檢驗的數量是不多的。實際上,我國司法工作中法醫屍體檢驗的數量也很少。
在香港,警察部門的法醫科每年檢驗屍體4000多具,解剖3000多具,其1年的屍檢總數就相當於重慶市11年屍檢總數之和的2倍以上。
當然,我們應當看到,美國法醫屍檢數字如此之大,是與其社會制度有密切關係的。在美國及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國人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國謀殺案的發案率為每10萬人中就有5件,到1980年,那麼,毒物從何而來?是自殺還是他殺呢?
經查,死者生前作風正派,也無其他自殺因素。自服冬眠靈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謙於幾個月前,以替同學母親治神經分裂症為由,從縣建築公司醫生李××處騙取了冬眠靈藥片50片,冬眠靈藥針劑1支。在李惠嫻中毒昏迷期間,胡又以替人治病為名,向某鄉衛生院醫生李××處要了冬眠靈針劑8支。這都有處方和單據為證。加上其他調查的結果,說明胡有殺害李的重大嫌疑。後來經審變證實了胡用冬眠靈藥片和針劑殺害妻子李惠嫻的事實。胡毒殺妻子,一害兩命,終於受到了他應得的懲處——死刑。
透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明白以下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在通常情況下,凡小劑量地作用於機體,就能損害身體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質,稱之為毒物。實際上,這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有些毒物使用得當,不僅對機體無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藥物治療疾病。冬眠靈就是如此,小劑量服用可以起到鎮靜作用,對治療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許多藥物在一定劑量下是良藥,而應用過量時就可成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鹽、維生素、水、甚至空氣等人體必須的物質,如果用得不當也會妨礙身體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於毒物的毒性作用,導致機體功能障礙、結構損害而發生疾病者,稱為中毒。一般輕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嚴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們所說的中毒死亡,就是指這種由於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還有一門專門研究毒物的來源、性質、作用和中毒的條件、症狀、診斷、治療、病理性損害以及毒物的測定等,這就是毒理學。毒理學可分為食物毒理學、工業毒理學、軍事毒理學以及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專門研究與法律有關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諸如食品中毒,工業中毒中涉及到法律問題,則仍屬法醫毒理學的研究範圍。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中毒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質,可將中毒分為自殺中毒、他殺中毒和災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於中毒的理化狀性、劑量多少、濃度大小及進入體內的途徑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於機體可對機體有不同的區域性或全身作用。一般情況下,毒物的作用僅限於區域性而未被吸收者,多對機體有區域性作用或以區域性件用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則主要對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後者而言。
毒物對機體的作用是要受多種因聚影響的。由於條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個劑量的毒物可能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劑量的同等毒物,卻毫無反應或中毒輕微。因此,在法醫上研究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對於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毒物方面來講,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質可以影響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狀與人體對毒物的吸收有著密切的關係。一般氣體毒物吸收最快,**毒物次之,固體毒物最慢。例如醫學上經常利用硫酸鋇不溶於水,相反,氯化鋇易溶於水,若被口服則可以引起急性鋇中毒。從一般意義上講,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從口服到出觀中毒症狀所需要的時間校長,有一個較長的潛伏期。毒物的化學結構不同,其毒性也有明顯的差異。
其次,毒物的劑量也是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索。毒物對機體的毒害作用與劑量的關係極大。凡是能夠使機體出現中毒症狀的最小別量,稱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夠使人體發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致死量。在實踐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標準極難確定,這主要是由於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劑量的毒物對不同的人體會出現不同的後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種大概數量,只能作為參考。就一般意義而言,毒物的劑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嚴重。但是,應該指出,決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機體對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決於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劑量的毒物,但可能由於嘔吐、排洩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現中毒症狀。
另外,毒物進入人體的途徑也影響毒物作用的發生。一般來說,毒物經注射或從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對增大。據試驗,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有些毒物從某種途徑進入機體有毒,而從另外一種途徑進入則無毒。如口服金屬汞無毒,而從呼吸道吸入汞蒸氣則有劇毒,蛇毒是一種蛋白質毒素,口服無毒,而經咬傷創口進入人體,則會迅速發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從機體方面來說,人體的年齡、性別、體重、健康狀況以及習慣、嗜好等,都與毒物進入人體以後是否出現中毒症狀和中毒程度有關係。
小孩、老年人和身體衰弱者,由於其抵抗力較弱,因此對毒物的反應都比較嚴重。兒童對麻醉劑(特別是嗎啡)非常**,所以醫學上禁止對兒童使用嗎啡,但兒童對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卻較成年人為大。
體重一般與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腎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強。
胃內容物的數量和性質對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響。胃腸空虛,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狀出現早,胃內充滿食物,則毒物被稀釋,作用緩慢。胃內食物也可能對毒物發生反應而增強或減弱nt>
法醫在進行書證審查時,如果必要,可以調閱案卷全部材料、進行復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或者重新勘驗現場和檢驗屍體。這樣可以及時糾正冤、假、錯案。司法實踐證明,無論是在50年代還是在80年代,經法醫審查而糾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錯案例子並不罕見。這一方面要求法醫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質,協助司法機關的工作,保證鑑定的質量和科學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辦案中要尊重法醫提出的意見,並把法醫對案件的證據審查視為制度。
法醫進行書證檢查,還可以完善、補充證據,必要時作補充或重新鑑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些案件,由於罪犯時供時翻或有許多種口供而無法辨真偽,最後經法醫鑑定而得到解決。1981年,四川省瀘縣有一女社員,因戀愛糾葛,被男方殺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說是在發現屍體現場扼死被害人的。但當向他宣讀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時,他又交代是在一個水塘內將死者溺死之後,移屍於發現屍體現場的。法醫初驗時所作的鑑定書,認定被告人是在發現屍體的現場處扼死被害人的。後來,在複查中法醫又作矽藻檢查,證明死者胃裡的矽藻與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樣一致,而與發現屍體處的泥土取樣有明顯的差別,從而認定被告人最後交代的殺人移屍經過屬實。
法醫在主持對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病程記錄的審查時,應對死者的屍體進行全面解剖檢查,及時提取原始病程記錄,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分清性質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