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兩次一樣,給我開門的還是張姨。不過她今天,並沒有表現出很驚訝的模樣,應該是“有所耳聞”了吧。我提著一個“大西瓜”,心驚膽戰地走了進去。
客廳的沙發上,分開坐著三個人。我的丈母孃,依舊坐在她那專屬的位置上;我的老丈人,與她遙相呼應坐著;我的老婆,則獨自坐在沙發一角。
莉莉見到我後,勉強擠出了一個笑容。單從她此時的這個表情,哥們兒就明瞭她一定是遇到很大的難題。老丈人還算熱情,起身招呼讓我趕緊挨著莉莉坐下。我把裝西瓜的袋子,交給了張姨。
本來哥們兒,是想“空手”來著,但又覺著這樣有些不禮貌。若買“值錢”的禮品吧,又怕丈母孃——再“發飆”!索xing就買了個“大西瓜”,大不了——就聽個“響”唄!
待我坐下之後,才發現:桌面上整齊擺放著兩頁紙張,其上面列印著像似“規章制度”的字型。當時,我也並沒放在心上。
“小強啊,今天···你伯母叫你過來···是想和你談‘一件事情’。”老丈人用很正式的口吻說道。莉莉也表現得很反常,一直低頭不語。
“爸,媽,我知道···由於我和莉莉的‘荒唐行為’——而惹怒了您二老。可我們倆的確是——‘不得已而為之’啊!我今天在這裡,對您二老保證:我付自強一輩子都會對莉莉好的!假如說,我們以後落魄到只剩下‘一個饅頭’了,那我也會——把‘它’留給莉莉吃的!我,決不食言!”我信誓旦旦的說道。
雖然,“這段話”是我在路上已經設計好的,但的確是我的“肺腑之言”。莉莉深情地望著我,一對明眸中閃爍著淚花。
“我‘含辛茹苦’把女兒養大,難道···就是為了陪你一塊去‘要飯’嗎!?你‘這段誓言’哄哄她還行——甭想來騙我!”我的丈母孃,一張口就是“咄咄逼人”。
“媽,小強他剛才就是一個‘假設’···我們以後,怎麼會落魄到——只剩下‘一個饅頭’的地步呀!你不要這麼‘較真’好不好?”莉莉說了我想要說的話。
“哼!我看以後‘這種假設’···多半就會變成‘現實’。”丈母孃憤憤地說道。
丈母孃的態度還是這麼“敵對”!那她今天主動叫我過來究竟是為了什麼呢?難道就為了閒著沒事——自個“找氣受”嗎?正在我狐疑之際,丈母孃再次發聲:
“你先看看‘這份合同’吧···如果你同意上面所有的‘各項條款’,那你就在上面——‘簽字畫押’吧!?”她指了指桌面上的紙張說道。
“合同!?”她···這是什麼意思呀?真是搞得哥們兒“一頭霧水”。我對莉莉她媽一呲牙,苦笑著說道:
“您···上回是不是被氣糊塗了呀?我當時不是說···已經找到工作了嘛!明天就去上班兒。另外,我也想做一個‘自力更生’的人!我敢保證:絕對···從來都沒想過,要仰仗著這層‘家屬關係’——到您二老的‘工廠裡’去謀個‘一官半職’!”我一臉無辜的解釋道。
“呵呵···小強啊,你你誤會了!我們並沒有想讓你去‘工廠’上班的。”老丈人突然笑著對我說道。
“不是這樣嗎?那···那這是‘什麼合同’啊!?”我說完之後,側臉看了看莉莉,發現她抿了抿嘴,話到口邊——又咽了回去。
“你明天去這家公司,一月到底能拿多少錢?”丈母孃單刀直入對我問道。
“呃···‘試用期’是‘兩千多’——之後,可能應該在‘三四千’左右吧?”我含含糊糊的回答道。
“嗯···和我估計的一樣!‘上面的數’——應該足夠了!你快點看看‘合同’吧!?”我的丈母孃,就像一位“女皇”一般——對我發號施令。
我內心惴惴不安,伸手從桌面上拿起其中一份紙張。這時才發現,這並不是一份普通意義上的“合同”,其上面寫著這樣的內容:
《家庭婦男》合同
甲方:閻曉豔
乙方:付自強
因乙方和甲方的女兒(莉莉),擅自“私定終身”——而造成如今無法挽回的局面。由此,乙方給甲方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心理打擊”!
甲方對其女兒的“未來伴侶”,早已有一個“設定的標準”,但因為乙方的意外“攪局”——一切“皆成泡影”!乙方目前所擁有的“外在條件”與“內在修養”,都與最初設定的標準“完全不符”!而導致,甲方不願把其女兒嫁給乙方,以後也不敢把其“企業”交給乙方去管理。
因甲方考慮到其女兒的“人身安全問題”,故此,願意做出妥協與讓步。
甲方可以暫時承認,乙方與其女兒的“法定婚姻”關係。但先決條件是:乙方必須遵守、執行,由甲方制定的“家庭婦男條款”!如果乙方單方面違約,或是“所定條款”未能執行與達到要求——則乙方必須無條件放棄,與甲方女兒的這段“法定婚姻”!
“家庭婦男條款”如下:
一、從簽字即ri起,乙方必須放棄現在“從事的工作”——百分百做好一個“家庭婦男”的角sè。
二、乙方因此所承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年薪六萬,年終發放。
三、乙方必須無微不至,照顧好甲方女兒的飲食、起居。不得讓她做任何家務,做任何違揹她意願的事情。
四、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其“婚房”甲方將不予提供。但乙方絕不能同甲方的女兒,去租住房屋。從簽字即ri起,一月之內必須買上“婚房”。兩個月之內必須“完婚”,否則視為違約。
五、乙方以後的“ri常生活開銷”,全部由甲方的女兒供給。在合同有效期內,決不允許乙方去做兼職——防止無法“全心全力”,去照顧甲方的女兒。
六、如果甲方的女兒,自願放棄這段“法定婚姻”——乙方絕不能去“阻撓”或是“糾纏”!到時,甲方願意給予乙方合理的“經濟補償”。
七、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因自己的照顧不周,而讓甲方的女兒生病!一經發現,視為違約!(體重不能減輕一斤、感冒不得超過兩次)
八、每個週末,乙方必須帶甲方的女兒回甲方家一次。
九、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絕不能讓甲方的女兒懷孕!否則,後果自負!乙方在此期間,稱呼甲方為“伯母”,稱呼甲方的配偶為“伯父”,不能直呼“爸媽”!
十、本合同自簽字畫押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哥們兒看之後,不由得嚇出了一身冷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