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三一一節 我的那位師哥,就是“木桶理論”中最短的那一塊“桶板”!
諸位讀者朋友,飛行員老王,因思想上犯有主觀片面的錯誤,才導致看錯飛行高度一千米。而險些造成機毀人亡的“一等飛行事故”的故事,到此算是講完了。
不知道你們看後,是否已經弄明白了兩個問題:
第一問題:在飛行活動中。沒有,也不可能有!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一等飛行事故”!
第二問題:在飛行活動中。表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瞪著眼睛所犯下的錯誤。它的背後,肯定隱藏著非常危險的,很容易被人忽視的細節和疑點!
其所犯下錯誤的最終結果,將會是更加嚴重!更加驚人!而更加異常的慘烈!
這種造成“嚴重”“驚人”“慘烈”後果的根本原因,就是飛行員在空中那種特定條件下,犯了思想上“先入為主”的主觀片面的錯誤!
【先入為主的解釋:當先有了一種看法或先獲得了一種印象時,這種看法或印象,就先在頭腦中形成了深刻的概念。當再遇到不同情況時,就很不容易被接受。而總是以為先前的概念,才是正確的。這種總以為先前的概念才是正確的,而不去更新或接受新事物的思維,就是主觀片面的錯誤。而這種主觀片面的錯誤,就是盲目自以為是的絕色翻版!】
也就是飛行員老王十分感慨敘說地那樣:“有時候‘自以為是’還真能害死人啦!”
諸位讀者朋友,前文講到: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這樣的一種情況,即同樣的一件事情,在你看來是輕而易舉易於反掌的。可是,要是放在某某人身上,那就是泰山壓頂如臨大敵了!
我上面講述的那位強行著陸而出現“二等飛行事故”師哥,就屬於那種泰山壓頂如臨大敵的,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木桶理論”中那一塊最短的“桶板”!
統觀我們這位師哥的這次“二等飛行事故”的全過程。有著極其明顯的漏洞與深刻的教訓可供吸取。
△從組織程式上來看,純屬是由領導責任造成的該次事故。“木桶理論”真正的精髓,沒有被有效的利用。這反映出領導上對飛行安全工作的麻脾與麻木!
例如:可放飛的天氣,把關不嚴;可放飛的能見度標準掌握,失之過寬;領導們心裡早已有數的個別的技術重點人員,沒有注重特殊個例的掌控;……
△從技術補救措施上來看,指揮員在指揮上有失職、失策、失時的過失。請看如下事實:
⊙當他第一次復飛後,就應該果斷地讓其飛儀表大航線。用儀表穿雲直接著陸的方法。可能就會著陸成功。
⊙當他第二次復飛後,就不應該讓其再次建立航線。而讓他在機場上空盤旋。地面再次起飛一架飛機,去與他集合。帶領他下滑著陸。讓他看到跑道後,直接落地。領隊的飛機復飛。
⊙當他第一次復飛後,就應該及早地調來著陸探照燈。幫助他儘可能早地發現跑道。而不至於喪失了寶貴的近六七分鐘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