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戒毒難-----第19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歷史意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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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歷史意義(5)

2.幹警由執法者向執法者與戒毒工作者結合的轉變。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勞教幹警必須具備執法者和戒毒者的雙重職責。這是因為:國家強制性戒毒體制的整合,將勞教戒毒改為強制隔離戒毒,這為勞教場所的發展提出新的要求,也為勞教幹警提供了施展才華的舞臺。同時,對勞教幹警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質要求。勞教幹警既要成為懂法律、善管理的執法者,又要成為懂戒毒、善矯治的戒毒工作者。只有這樣,才能把黨和人民交給我們的戒毒工作做好,無愧於黨和人民的重託。

3.學員定性由違法者向違法者與病人的轉變。勞教戒毒人員是違法者,必須進行勞教。強制隔離戒毒不同於勞教戒毒,戒毒人員是違法者與病人的結合體,既違法、又有病,這是對戒毒人員的新定位。一切戒毒活動都必須從現行的戒毒制度和戒毒實際出發,改變傳統的觀念,積極開展適合戒毒人員的管理、矯治、醫療、習藝勞動、戒治等工作,為建立傳統戒治方法與現代戒治技術相結合的戒毒模式而努力。

(二)要花力氣做好“三種延伸”。戒毒工作不是單兵作戰,應是一場多兵種、集團化的戰爭,必須做到“三種延伸”。

向前延伸。主要是瞭解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吸毒原因、吸食毒品的種類、曾經戒毒的基本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他們的戒治工作。

向後延伸。要協助地方政府、社群做好戒毒人員滿戒後的後續照管工作,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公安機關銜接,協助落實滿戒後的社群康復工作或幫教工作,並主動介紹戒毒人員在戒毒期間的戒治情況及職業培訓情況,協助落實就業,還要與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絡,進一步落實家庭戒毒計劃,使社會、家庭形成一個有效的戒毒機制,齊抓共管做好戒毒工作,還要做好滿戒人員的追蹤調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有針對性地做好戒毒工作。

向上延伸。要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援,爭取在政治上、道義上、經濟上的支援,使戒毒工作納入黨、政的議事日程,成為人大、政協關注的熱點,提高戒毒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

(三)要努力加強“三項工作”。

1.戒毒的宣傳工作。要採取宣傳自己、自己宣傳,宣傳廣泛、廣泛宣傳的方式,大力宣傳戒毒工作,擴大戒毒工作的社會影響。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讓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瞭解、支援戒毒工作。

2.戒毒的研究工作。主要加強戒毒工作的務實研究,探索出一些好的、有效的戒毒方法。加強戒毒理論的研究,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理論體系。

3.戒毒的配合工作。戒毒工作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把各項戒毒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以鞏固戒毒工作的效果。要積極利用社會資源,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資源優勢,努力提高戒毒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專業水平。

(第三節)解讀《戒毒條例》

2011年6月26日,是第24個國際禁毒日。當日,時任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頒佈了《戒毒條例》,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決心和力度。它對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普及“愛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戒毒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戒毒工作的法律體系

《禁毒法》明確了對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為了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各項戒毒措施,規範戒毒工作,在總結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執法實踐經驗,以及《禁毒法》規定的其他戒毒措施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戒毒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戒毒工作的法律體系。

(一)《禁毒法》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定,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戒毒條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權,在第6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作了如下規定,例如:“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佈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公安部、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1.《禁毒法》對自願戒毒者做了原則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吸毒成癮人員主動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為了體現對吸毒人員的關愛,引導其積極主動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戒毒條例》專設了第二章對自願戒毒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還規定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對戒毒醫療機構的執業規範及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制度等也做了規定。

2.依照《禁毒法》關於社群戒毒的原則規定,例如《戒毒條例》第15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社群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群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訂社群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群戒毒措施。第16條、20條、21條、22條、23條、24條還就社群戒毒的決定、執行、變更、解除等環節的程式做了細化,對簽訂社群戒毒協議做了要求,對《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法社群戒毒協議”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

(二)《戒毒條例》規範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在入所檢查,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等方面的制度以及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職責。同時,對在戒毒康復場所的戒毒康復人員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併為他們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的條件。

(三)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有三種行為。

1.對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洩露戒毒人員個人資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群戒毒、社群康復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社群戒毒、社群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分。

3.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戒毒條例》較好地解決了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

實施《禁毒法》的過程中在收治上、管理上反映出一些具體問題,《戒毒條例》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一)實行分段收治。《戒毒條例》第27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實行備案制度。《戒毒條例》第31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三)實行配合戒毒,以保證戒毒效果。《戒毒條例》規定了社群戒毒的期限為3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社群康復不超過3年的期限規定。這樣,使戒毒的週期延長,達到8年時間,這符合戒毒的規律,也利於戒毒人員的戒毒。

〗三、《戒毒條例》凸顯出加快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發展的緊迫性

《戒毒條例》,至少在兩個方面凸顯出勞教場所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導地位:一是《戒毒條例》吸取了勞教戒毒的一些成功經驗;二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大部分時間,而且是戒毒最艱難的時段,是在勞教場所戒毒。這對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必須又好又快地發展,探索出具有勞教場所特色的戒毒新方法、新模式,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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