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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第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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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復,蓋為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複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死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給作“無憑檢驗”。凡被牒往他縣複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弟取責於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子細依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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