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買賣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假駕照構成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三)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往對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都是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15日拘留的行政處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上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同時,將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刑事處罰相同;將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