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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方式與途徑研究-----(二)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手段與結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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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手段與結果的分析

(二)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手段與結果的分析

以上五種慣習,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結構性權力。義大利馬克思主義理論家葛蘭西認為執政黨權力由“領導權”和“統治權”兩部分組成。意識形態領導權是以特定意識形態透過和其他意識形態的自由競爭而得到的地位。統治權往往是一個政黨或者政治組織在取得政權以後把自己的思想或者意識形態加於社會群體之上。意識形態確定其統治地位並不見得是透過自由競爭,而是可以透過政治、行政、法律和經濟的各種力量加於社會群體。意識形態的統治權儘管並不排斥領導權,但領導權並不包含強制性,而統治權則包含有強制性。因此,一般來說,意識形態領導權較之統治權具有更廣泛的合理性和社會性。要造就一個執政黨的領導權,該政黨就要超越本身的利益,而能代表其他社會階層和階級的利益。實際上,這說明黨員幹部一旦脫離了價值目標,黨的領導與倫理分離,就會降格為行政管理,政治就會降格為單純的統治技術。也有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力體現在制定戰略與政策的能力和戰略與政策說明力、協調力與執行力方面。

從方式、手段的強度看,引導可以分為強制力(以國家機器為基礎,體現政策、法律形式、管制、賞罰並用)、關鍵影響力(資源相互依賴、利益誘導)、權威(意識形態、思想、厚德、人格魅力與幻象)、制度慣習(妥協、包容)。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存在以下幾種典型行為方式:

1.政治權力關係

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與黨領導人民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權系統。從這方面看,黨與社會組織首先是一種政治關係。黨的政策與指示、黨的紀律、黨內法規,領導人批示,或者是黨的意志轉化為法律,這就成為黨引導社會組織的基礎性條件。當前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建議逐漸成為引導社會組織發展的主要方式。黨的十四大以來,黨在每次其代表大會報告以及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提出對社會組織的政策建議。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指出,“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要轉變職能,專業經濟部門要逐漸減少”,要“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等等。十六大以來,黨中央越來越意識到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圖六)

黨的社會組織工作的重心傾向於政策建議。但是政策建議如何轉化為法律、轉化為黨和政府的日常行為與工作內容?黨引導社會組織則是重點環節。當前在黨的社會組織工作方面,缺乏系統的諸如監督、執行與評估等中介環節的建設。尤其在中觀與微觀層面,黨有效影響社會組織的方式方法並不多。

2.依附性權力關係

黨允許把社會組織納入到政治體系之內,構成一種依附性的關係。中國共產黨透過人民團體的事業單位化、機關化,把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以及青聯組織、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扶貧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作家協會等影響較大的社會組織納入到政治協商制度或者政治體系之中。諸如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中國輕工業協會、律師協會等官辦行業協會,實際上是作為政府性質的組織或者分流接收政府人員的政府下屬機構。

3.制度權威化關係

政黨並不直接控制社會組織,而是運用相關規則、制度和象徵來控制社會組織。這些規則和象徵被客觀化以後,就被人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已經運作20多年的雙重管理與分級登記體制,成為了社會組織管理的制度基礎。一方面,黨透過黨政性質的業務主管單位來控制或影響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使這些社會組織成為體制內組織。另一方面,以雙重管理體制為核心,導致黨、政府與社會組織關係產生了分化,出現了五類關係:依附、工具性互惠、競爭關係、疏離關係和抑制關係。中國共產黨引導社會組織發展也就存在了不同的價值取向、方式與途徑。

從內生依附型關係看,在組織的產生方式和存在形式方面,此類組織一般由政府部門“自上而下”推動成立,具體形式或為社會組織,或為事業單位。在管理方式方面,政府基本上都是以對下屬單位的管理方式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國共產黨對這種型別社會組織關係的引導方式與途徑就是依靠

政府來管理,透過政策控制以及以業務主管機關黨組參與此類社會組織的黨建活動來實現黨的影響。從總體上看,中國共產黨對此類組織具有發言權與支配能力。

與政府關係屬於社會組織的工具互惠性關係型別下的社會組織幾乎都成立於有關政府出臺相應支援政策之後,均為民間個人創辦,在專業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在管理方式方面,雖然雙方權力對比中政府處於絕對強勢地位,但是雙方一般都能透過契約的方式進行互動,至少體現了形式上的平等。除了行政管理以外,有關政府部門還會透過各種形式,諸如社會工作者聯合會、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對這些社會組織進行間接管理和引導。政府基於對自身及社會組織分工、各自比較優勢的認識,將需要由社會組織承擔的職能以專案外包的方式放到公開市場上,而社會組織則憑藉自身在相關領域內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提供服務,政府按照其服務完成情況支付費用。在組織人力資源、專案或者活動資金來源方面,雙方是基於契約的市場交換關係。中國共產黨引導這類社會組織的方式與途徑,以政策控制為主,力爭建立基層黨組織,但是兩者缺乏常規化與制度化的聯絡渠道,缺乏支配此類組織的方式與途徑。

從競爭關係看,此類社會組織成立較早,已在相關領域內工作較長時間,具有較為豐富的與政府交往的經驗。此類組織具有較為穩定的資源籌集渠道,即使在短期內失去政府購買專案也能夠找到資源支援自身的發展。這些組織往往會因為被認為與既有的一些組織(多為政府主導成立的官辦社會組織)功能重合而導致其註冊困難甚至不能註冊。此類組織往往會因為公開發表一些對於政府不利的言論而成為政府眼中的“刺頭”,所以在日常管理中會被“特別留意”。黨對其沒有直接影響力。中國共產黨引導此類組織主要還是以政策控制與政府管制為主,兩者缺乏日常化聯絡渠道與制度。

從疏離關係看,此類社會組織在滿足基本條件(比如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照章納稅等)前提下與黨、政府處於不同程度的脫離狀態。在我國,處於此類關係中的社會組織一般是指那些從事非營利事務,因未能在民政註冊而採取工商註冊的社會組織或者得不到業務主管單位“照顧”的社會組織以及無註冊的草根組織、自組織。黨和政府沒有這方面的權威統計資料,權威的學術報告、黨政內部檔案幾乎沒有涉及。此類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的發展規劃自主開展各種活動,諸如新源學校型別的一些打工子弟學校與諸如北京太陽村這樣的服務弱勢群體的機構,很少與黨政相關部門有互動關係。同時缺乏相應的資訊來源,黨政領導很難了解此類社會組織的發展現狀及其開展活動情況。中國共產黨與此類組織幾乎沒有聯絡,也僅能是意識形態的巨集觀影響。

“抑制”關係型別的社會組織,如那些有政治背景和政治訴求的組織、在境外註冊在國內從事不法活動的“離岸”組織、缺乏資質且沒有任何註冊的草根組織。由於已經處於“非法”身份,所以在組織資源獲得上,此類組織一般依靠外部資金支援或者組織成員自籌。在組織管理方面,因其“非法”身份,此類組織有些已成為政府部門重點關注的工作物件。名噪一時的公盟,一開始就是以個案推動和法律援助為主業的,因此也受到了更多關照,到了後來的鄧玉嬌事件和“毒奶粉”事件,公盟的行為已經完全突破了公安等部門的容忍,後來公安、工商、國家安全部門乾脆以公盟經濟違法為由,徹底取締了這家組織。中國共產黨與此類組織沒有聯絡,主要是從政策控制與法規方面,明確反對與取締此類社會組織。

由於社會變化與國際經驗比較,這種體制受到了廣泛批評。當前維權類、法律類以及在華外國社會組織需要尋找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類、社會服務、行業協會、公益慈善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因此,黨如何引導新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去行政化後的社會組織,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4.結構性權力關係

創造新的機構、制度和空間來使得社會組織在還沒有形成挑戰力量與意識形態的情況下接受領導與支配,構築其他人行動的可能領域的能力。如北京、廣東與上海透過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以及由政府建立或受政府

控制的聯合性社會組織透過樞紐式管理,來領導、管理或引導、協商、接觸、聯絡類似的與黨政關係較鬆散的社會組織。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從歐美政黨與社會組織關係看,在選舉體制下,人員滲透是政黨引導社會組織,同時也是社會組織影響政黨的方式。一些政黨經常向一些社會組織的領導幹部和專家提供政黨內的領導職位,使該政黨與社會組織之間形成一種鉸鏈關係,同時也讓社會組織認識到政黨是實現其利益目標的關口。政黨與社會組織,對雙方關注政策或政治事件能夠進行協商談判,是因為雙方都明白,沒有涉及任何正式組織聯絡,雙方都可能會收回支援。

這四種不同的引導關係,對中國共產黨來說,行政權力關係最簡單、最方便。但權力並不是一種通用能力,僅是特定需求和資源的函式。中國共產黨要實現這種權力關係,必須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還要持續得保持這種緊張關係。這當然是中國共產黨所不願意看到的。當前中國共產黨對社會組織的這種領導是體現在對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這是一種間接領導。當前執政黨能夠轉換“我的下屬的下屬不是我的下屬”的組織關係。一旦認為某些社會組織從事了政治比較**甚至厭惡或禁止的事情,中國共產黨可以隨時停止“業務主管單位”的職權與禁止社會組織活動,令民政部門對其整頓以及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自我檢查。如果中國共產黨降低反抗,減少成本,採用削弱社會組織的反抗。它可以吸收一些社會組織進入體制內,參與權力決策過程,透過在一定程度上對某些社會組織代表進行妥協、利益傾斜,使得他們同意或者支援這種權力關係,以減少反抗的可能性。

從當前的社會組織制度環境看,一些官辦型社會組織與共青團、工會、婦聯組織能夠正式進入黨的決策過程,而大多數社會組織,尤其是草根型社會組織難以進入黨的決策過程。一方面這導致,與黨聯絡越緊密的體制內社會組織的行政化現象就越嚴重。以青聯組織為例,青聯緊緊依附於現有的國家體系中,依託國家行政區域和行政單位建立基層組織;在組織內部,其比照國家科層組織結構,建立了類似於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工作人員除兼職委員外,專職工作人員也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系列,定編、定員、定級;在資源的獲取上,工作經費按章程規定由會員團體的會費、事業收入和其他資助解決,但實際工作中青聯所需大部分經費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付,開展工作也主要藉助黨和政府的力量,藉助行政化的手段來推進,成為一個高度行政化的社團組織。因此,青聯組織很多時候不是以其服務的青年群體利益為出發點,而是更多地考慮當地黨組織和政府的意志。另一方面,被排斥在外協商或決策過程在外的社會組織反而會感到更加強烈的不平等。社會組織對黨的政策影響不大,所提的政策建議較少,被採納的則更少。儘管社會組織與黨政機構存在關係密切的一面,但是與黨政職能部門缺乏制度化的溝通渠道。大多社會組織主要是與業務主管部門聯絡最為緊密,與黨政其他職能部門的聯絡較少。而且,這種聯絡更多表現為一種人事任免關係和資金支援關係,而不是真正體現為橋樑與中介關係。黨與這類社會組織的疏離感越來越強。這樣的協商型權力仍然可能受到社會組織的反對。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黨應該不直接與社會組織形成一種命令性的權力關係。

有效制度的建成是黨的社會組織工作的關鍵。制度設定由於其抽象性、間接性及歷史性更容易被客觀化為社會組織的知識,進而在社會組織無意識的情況下接受。“權力的制度性調配”使“支配存在於制度之中並透過制度展現出來”。規則和角色的要求取代了意願和選擇。在所以一切都帶正當性表徵的情境裡,當一個人面對一項要求時,通常不會問自己想要的是什麼。所面臨的中心任務是必須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的義務而不是意向。從權力結構的構建與執行,轉向建立權威結構。“將下屬參與者納入控制系統、在參與者之間形成差異化預期、權力過程的非個人化以及由此對人際關係緊張的消除,使得權威結構作為控制系統會比權力結構更加有效和穩定。”“社會準則既為權力行使者控制下屬提供了更強的手段,也是對他們使用權力的管制和約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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