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透過的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將公民的投票年齡從二十一歲下降到十八歲。
降低投票年齡的提議,其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已經開始,可是一直過了幾十年才真正成為法律。
美國的徵兵年齡是從十八歲開始的。
大批上戰場計程車兵沒有投票權,也就是說,他們在決定士兵生死的戰爭問題上沒有發言權,這點讓士兵們很是不滿。
二次大戰後,艾森豪威爾、約翰遜等幾任總統都支援降低投票年齡。
不過,直到越南戰爭期間,在大規模的反戰運動的推動下,這個問題才顯得尖銳起來。
當時不少被徵入軍隊的年輕人打出的口號是:"夠年齡去打仗,也夠年齡去投票。
"(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1968年,在一位眾議員的倡導下,高中學生髮起了一個全國簽名的運動,要求國會討論修憲。
約翰遜總統也對此表示了支援。
最後,這條修正案在1971年透過,變成了憲法的一部分。
[ 書客網 ShuKe.Com ]最後還需要提到的,就是印第安人的投票權問題。
美國憲法中規定"沒有被徵稅的印第安人"既沒有選舉權,也沒有被選舉權。
在當時的法律中,印第安人根本就不算是公民。
在1870年第十五條修正案透過之後,保留地之外的印第安男性公民也獲得了選舉權。
1940年,美國國會透過法案,給予包括保留地內所有的印第安人以公民權。
綜上所述,從1776年立國之後到1971年,不到二百年的時間裡,美國的選民資格從原來少數有不動產的白人男性擴大到這塊土地上所有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這的確是個很漫長的過程,而且期間充滿了各個階級和種族的對立與衝突。
在下面一講裡面,我們就要專門討論五、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及其對美國選舉制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