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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傾天下之絕世悍將-----正己治軍(轉摘:王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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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治軍(轉摘:王曾瑜)

第一節嚴以律己

人是有七情六慾的。不論個人出身的富貴貧賤,其侈心往往是同他的社會地位成正比的。特別是在南宋這樣一個專制政體的社會中,一旦居高官,得厚祿,便縱情聲色,厚自奉養,甚至因一己之私慾,不惜為傷風敗俗、傷天害理之事,乃勢所必然,而屢見不鮮。但也有少數偉人,他們能以自己的信念、理想和抱負律己,其嘉言懿行彪炳於史冊,垂楷模於後世,成為民族精神的組成部分。岳飛即是這樣的偉人之一。

中國人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頗為強調個人的道德修養。凡是與岳飛多所接觸者,無不讚嘆他的“盛德懿行,夙夜小心,不以一物累其心”,簡直勝過了“老師宿儒,勉強而力行者”。①“略知書傳”的岳飛,②對儒家經典的熟習程度,自然不可能與“老師宿儒”輩相比,但他卻是儒家道德的身體力行者。

岳飛官居兩鎮節度使。自宋太祖“杯酒釋兵權”後,以優厚的俸祿,作為政治交易的代價。終宋一代,節度使的俸祿特別高。如正一品宰相“料錢”每月三百貫,從二品的節度使卻是四百貫;宰相“祿粟”每月一百宋石,節度使卻是一百五十宋石。按北宋前期規定,節度使另有“公用錢”,其實是私用錢,每年自三千貫到一萬貫,分為四等。③北宋後期,減至每年二千貫或五千貫,分為兩等。④南宋初,因財政拮据,甚至連岳飛那樣的統兵節度使,也不能支全俸。後來升至太尉,方“並支真俸”。⑤即使如此,也仍有借減之法,如“祿粟”只支“米、麥四十五石”。⑥

除上述“料錢”、“祿粟”、“公用錢”等外,後岳飛升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等,按規定也應另加“料錢”一百貫,以及羅、綾、絹、綿等,節度使另有“傔人衣糧”五十人,鹽七石或五石等。⑦自岳飛升節度使後,宋廷還給他封爵,最後爵至武昌郡開國公,隨封食邑六幹一百戶,食實封二幹六百戶。⑧“舊制,每實封一戶,隨月俸給二十五文,其加封則自有格法”。⑨岳飛的食實封加俸究竟有多少,今亦難知其詳。

此外,宋高宗為了籠絡岳飛,也不時頒發重賞厚賜。

依憑豐厚的收入,岳飛要鋪陳豪侈的生活,並無絲毫困難。事實上,韓世忠、劉光世、張俊和吳玠四大將都過著窮奢極侈的生活,惟有岳飛是個例外,他始終保持著簡樸的生活作風。

※#8226;①《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②《會編》卷208《林泉野記》。

※#8226;③《宋史》卷l7l,卷172《職官志》。

※#8226;④《宋會要》禮62之23,30。

※#8226;⑤《金佗續編》卷8《照會依張浚例批勘請俸省札》。

※#8226;⑥《宋會要》職官57之80。

※#8226;⑦《宋史》卷171,卷172《職官志》,《文獻通考》卷65。

※#8226;⑧《金佗續編》卷2《武勝定國軍節度使萬壽觀使奉朝請制》。

※#8226;⑨《朝野類要》卷3《食邑》。

當時的武將大都是貪婪的土地兼併狂。張俊每年收租達六十萬石(另一說為—百萬石)。他的子孫一次捐獻給朝廷十萬石租米,清單上分別開列了江東和兩浙路六個州府所屬十個縣,共計十五個莊的租米數額。他家還將淮東路真州和盱眙軍的田產捐獻朝廷,共計三萬七千多宋畝。①

劉光世駐守淮東時,派遣“幹當使臣”掠奪民間膏腴良田,光上報給宋高宗者即達三萬宋畝,實際上決不止此數。②韓世忠曾向宋高宗提出要求,願用三萬八千貫錢購買江南西路臨江軍新淦縣沒官田宅,後又提出要買北宋jian臣朱勔的平江府南園,請佃官田一千二百宋畝,宋高宗順水推舟,全部賜他。宋高宗還認為韓世忠“持身廉”,將著名的永豐圩賜他。韓世忠力辭,就算是廉上加廉。他家每年所收租米多達幾萬石。③劉光世部將酈瓊,其地位次於王德,約相當於岳飛部下的張憲,他在鎮江府也有四千三百宋畝水陸田。④

岳飛從一個普通的耕夫,驟然升遷高官後,故鄉湯陰縣的岳氏宗族不能忍受女真貴族的奴役,便聞訊紛紛南逃,投奔岳飛。為了安置其宗族,岳飛在江州廬山之南,先後購置田七宋頃八十八宋畝,地十一宋頃九十六宋畝,水磨五所。宋時南方所謂“地”,往往是指瘠薄而出產甚少的旱地。岳飛的近十二宋頃地中,只有九十一宋畝是熟地,其餘都是荒地,故田地的收入,主要指kao這七八宋頃水田,“盡以贍守家者”。此外,岳飛還先後蓋造或購買房廊、草屋和瓦屋四百九十八間,其中三十八間建在江州城中,作為自己私宅,其餘的房屋主要集中在廬山的岳家市。岳家市既是岳母葬地,又是岳氏宗族的聚居地。⑤

岳飛在江州購買或建造田地、房產,固然是準備將來功成身退之用;但在他生前,主要的受益者自然是其宗族。岳飛的田產主要用於出租,抑或宗族自耕,抑或兩者兼而有之,今已不知其詳。但是,岳飛即使按其正常的俸祿收入,也足以購置遠遠超過上述數字的田地、房產,他卻並未如此購置,故他的田產遠遠少於同時代的武將,則是確定無疑的。

宋朝的衣著仍以絲織品和麻織品為主,棉花產量頗少,棉織品視為稀珍。當時所謂的“布”,是專指麻布,窮苦百姓沒有能力穿戴絲綢,只能用粗麻片裹身。很早以來,“布衣”就成了平民的代名詞。岳飛平日只穿麻布,不著綢緞。有一回,他看到李娃穿著繒帛的衣裳,雖非高等的綾羅,岳飛已經很不高興,說:

“吾聞後宮妃嬪在北方,尚多窶乏。汝既與吾同憂樂,則不宜衣此。”⑥

從此以後,全家人再不敢穿戴絲綢了。

岳飛是北方人,到南方後,日常食物依然是麥面加齏菜,如果用葷食,也只是一味。即使同部屬會餐,一般也只是家常便飯,另加豬肉。有一次會食,廚師供應雞肉,岳飛感到奇怪,問道:

“何為多殺物命?”

廚師回答,雞乃是鄂州知州衙門所供,岳飛立即命令,“後勿復供”。他在部將郝晸那裡作客,郝晸知道岳飛的性格,只用一種素面食招待他。岳飛問此為何名,郝晸說是“酸餡”。岳飛說自己平生從未吃過這種麵食,命令將餘留的酸餡作晚餐。他這種頗有點過分的節約,使眾人感到驚愕和慚愧。⑦

岳飛對兒子們的管教極嚴。除了激勵他們從戎報國外,在讀書的餘暇,不論是嶽雲或嶽雷,都必須在田圃裡把犁握鋤,操持農務。岳飛認為:

“稼穡艱難,不可不知也。”

至於飲酒,更是在嚴禁之列。⑧

韓世忠、劉光世、張俊、吳玠等將帥都是姬妾滿堂,縱情享樂。吳玠後來因為服用丹石,酒色過度,咯血而死。⑨韓世忠汙辱部將妻女,最後竟迫使猛將呼延通自殺。⑩按照宋朝規矩,官員的正妻方能得到“外命婦”的封號。劉光世別出心裁,請求朝廷封贈姬妾,此例一開,韓世忠和張俊自然也不能例外。於是“國夫人”、“郡夫人”、“淑人”、“碩人”等封號紛至沓來,居然成為曠世之典。⑾惟獨岳飛不近女色,維持了一夫一妻,同李娃恩愛始終。吳玠的屬官到岳飛處商議軍事,岳飛請他吃飯。這位屬官對飯菜的簡單,別無姬妾、歌童、舞女之類作陪和勸酒,頗感驚訝。他回去報告吳玠後,吳玠花費二千貫,買到一個仕宦之家出身的女子,並置辦許多金玉珠寶作為妝奩,不遠千里而送至。於是,嶽宣撫相公納妾的新聞便不翼而飛。岳飛卻將這個女子安置在一間空屋,兩人隔著屏風交談。岳飛說:

“某家上下所衣布耳,所食齏面耳。女娘子若能如此同甘苦,乃可留,不然,不敢留。”

當他聽到屏風後一陣不以為然的笑聲,就將未見一面的“名姝”“國色”退回了。有人勸岳飛說:

“相公方圖關陝,何不留此以結好。”

岳飛說:

“吳少師于飛厚矣。然國恥未雪,聖上宵旰不寧,豈大將宴安取樂時耶!”

吳玠得知此事後,也益加敬佩岳飛。⑿

岳飛平日沉默寡言,語不輕發,一旦發話,又往往言簡意賅,語重而心長。他對僚屬有所批評,經常是在言語中稍微有所暗示,而僚屬輩已聞之悚然。⒀但是,這並不表明他胸中有很深的城府,事事處處須顯示居高臨下的身份,相反,岳飛的不矯飾,不矜持,不掩過,誠懇和謙虛,在當時是有名的。

※#8226;①《會編》卷237,《要錄》卷135紹興十年四月乙丑,《宋會要》食貨3之14,《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16。

※#8226;②《要錄》卷84紹興五年正月癸酉。

※#8226;③《要錄》卷54紹興二年五月乙亥,卷74紹興四年三月乙亥,卷101紹興六年五月丙戌,卷127紹興九年四月乙亥,卷147紹興十二年十二月己卯,《宋會要》食貨61之47—48。

※#8226;④《要錄》卷135紹興十年五月辛卯。

※#8226;⑤《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13《天定別錄序》,《戶部復田宅符》,《宋會要》崇儒2之34,方域4之25,《周益國文忠公集※#8226;雜著述》卷7《泛舟遊山錄》。

※#8226;⑥《金佗稡編》卷9《遺事》。

※#8226;⑦《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⑧《金佗稡編》卷9《遺事》。

※#8226;⑨《要錄》卷129紹興九年六月己巳,《宋史》卷366《吳玠傳》。

※#8226;⑩《揮麈三錄》卷2,《要錄》卷16建炎二年六月乙丑載王淵和張俊為搶奪一個周姓妓女,殺害宗室趙叔近,又將此妓女轉送韓世忠。《會編》卷204,《要錄》卷138紹興十年十二月載呼延通自殺事。

※#8226;⑾《要錄》卷85紹興五年二月辛丑,卷134紹興十年二月,卷149紹興十三年六月丙戌朔,《武林舊事》卷9,《琬琰集刪存》卷1韓世忠神道碑。

※#8226;⑿《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⒀《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每次出戰,岳飛總是召集全體統制官,共同商討,研究敵軍可能擊敗我軍的各種方案,大家殫精竭慮,謀定計審,然後再採取軍事行動,故其用兵往往“有勝而無敗”。①大致在紹興五六年間,宋廷曾命令岳飛移鎮荊南府。岳飛大會諸將,共同討論,眾人“皆以為可”,惟有任士安一言不發,岳飛一時有些怒意,任士安至此不得不進直言,說:

“大將所以移鎮江陵,若是時,某安敢不說。某為見移鎮不是,所以不敢言。據某看,這裡已自成規摹,已自好了。此地可以阻險而守,若往江陵,則失長江之利,非某之所敢知。”

岳飛還是聽從他的勸告,申奏朝廷,“留軍鄂渚”。②對於文士和幕僚,岳飛更是以“禮士”和“虛心”聞名。他很樂意同他們談古論今,以問求學,並歡迎別人直率無隱的究詰。岳飛往往同他們談論到深夜,方才就寢。③他時常對文士和幕僚說:

“某被主上拔擢至此,倘有纖毫非是,被儒生寫在史書上,萬世揩改不得。”

他要求別人發現自己的過錯,必定見告。大凡混跡官場較久,特別是一旦擁有高官厚祿,往往沾染上令人憎惡的官氣。然而在升遷一二品大官,身任一支最強大的方面軍統帥的岳飛身上,卻無絲毫官氣的蹤影。他表裡如一,坦誠待人,連自己年輕時酗酒的小過失,也並不對部屬隱諱。④

岳飛立身行事所體現的高風亮節,歸根結蒂,是由他許身抗金戰爭的理想所支配。他在自己的戰袍上刺繡了“誓作中興臣,必殄金賊主”十個字,以示與敵人誓不俱生。宋高宗打算在臨安府為他建造第宅,岳飛引用漢朝霍去病的話力辭:

“北虜未滅,臣何以家為!”⑤

有一次,岳飛命令將“宅庫”裡的所有物品,除了“宣賜金器”外,全部變賣,交付軍匠,造良弓二千張。幕僚黃縱說:

“此軍器,當破官錢。”

岳飛卻淡淡地回答:

“幾個札子乞得,某速欲用,故自為之。”⑥

在一個貪汙盛行的社會里,能“一錢不私藏”,公私分明,已極其不易,而岳飛更進了一步,“所得錫賚,率以激犒將士,兵食不給,則資糧於私廩”。⑦後岳飛遇難,秦檜派人抄家,除了江州的田地、房產外,其家僅存金、玉、犀帶數條,還有瑣鎧、兜鍪、南蠻銅弩、鑌刀、弓、劍、鞍轡之類,錢一百餘貫,書籍數千卷。岳飛家中的剩錢只有其節度使俸的幾分之一,卻另藏有麻布和絲絹三幹餘匹,米和麥五千餘斛。⑧鉅額的布、絹、米、麥貯藏,當然主要還是為了貼補軍用,而不是供本家消費的。據說上述財產估計共值九千貫,這在宋代當然不是一個小數目,但他家中並無一件金玉珍寶,卻又有如此數額的準備貼補軍用的物資,確是堪稱“家無剩財”了。⑨

岳飛身處國難當頭、國恥深重之際,對官場和軍界的腐敗,尤其有切膚之痛、切齒之恨,他作為一代名將,深知國難和國恥之由。有一次朝見時,宋高宗隨便感嘆說:

“天下未太平。”

岳飛當即回答:

“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命,天下當太平。”

這句言簡意賅的名言,很快就傳誦一時,以至後世,成為岳飛一身正氣的寫照。⑩岳飛“平居潔廉,不殖貨產,雖賜金己俸,散予莫嗇,則不知有其家”,在當時得到了公認。⑾他忠實地履行自己一不愛錢,二不惜命的名言。

人生在世,酒、色、財三關決不易過,岳飛卻泰然超越三關。由於他對功名,即他心目中至神至聖的抗金事業十分熱衷,對個人的利害得失也就十分恬淡。他說:

“大丈夫欲立功業,豈可有所好耶!”

其實,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人,岳飛不可能沒有自己的嗜好。他十分嗜渴瓊漿玉液,但鑑於兩次酗酒的教訓,將飲酒的嗜好也戒掉了。有時一些部屬好意勸酒,只能使他發怒。岳飛一直盼望著攻破黃龍府(今吉林農安縣)時,能一破酒戒,開懷暢飲。⑿黃龍府原是遼邊境城市,金太祖攻遼,黃龍府為金朝最早奪取之重鎮。⒀岳飛一直將黃龍府作為金之老巢。他和全軍將士一樣,深信總有一天,白山黑水之間將回蕩著岳家軍的凱歌。

※#8226;①楊簡《慈湖遺書》卷16《論兵》。

※#8226;②《朱子語類》卷127。

※#8226;③《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會編》卷208《林泉野記》。

※#8226;④《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⑤《金佗稡編》卷9《遺事》。

※#8226;⑥《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⑦《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

※#8226;⑧袁褧《楓窗小牘》卷下。

※#8226;⑨《朝野遺記》。

※#8226;⑩《朱子語類》卷112,《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8《吳拯編鄂王事》,《齊東野語》卷13《秦會之收諸將兵柄》都有類似記載。

※#8226;⑾《金佗續編》卷14《武穆諡議》。

※#8226;⑿《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⒀《金史》卷2《太祖紀》,卷24《地理志》。

第二節仁嚴兼濟治軍風範

岳飛自建炎三年獨立成軍後,一直以“紀律嚴明,秋毫不犯”,①“兵不犯令,民不厭兵”,②而著稱於世。岳飛在軍界初lou頭角之際,給人印象最深的,尚不是戰功,而是軍紀。岳飛於紹興元年曾對張俊說:

“用兵者無他,仁、信、智、勇、嚴五事,不可不用也。有功者重賞,無功者重罰,行令嚴者是也。”③

關於為將之“五德”,並非岳飛的發明,在《孫子》兵法中早已有之。孫武說:

“將者,智、信、仁、勇、嚴也。”④

岳飛將“五德”的次序有所調整,而將“仁”字放在第一位,應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岳飛在奏中曾說:

“臣聞正己然後可以正物,自治然後可以治人。”⑤

岳飛治軍,主要還是以“廉”字“正己”“自治”,以“仁”和“嚴”字“正物”“治人”。

岳飛的出身和經歷,使他熟知百姓受軍隊欺壓,士卒受將領凌虐的痛苦,對腐敗的軍政和軍風深惡痛絕。他不惜用鐵的手段,以維護軍隊的紀律和聲譽。岳飛的部眾原來大都是“四方亡命、樂縱、嗜殺之徒”,所以能“奉令承教,無敢違戾”,⑥主要只能憑藉刀斧棍棒之威。

紹興元年,岳飛討伐李成,途經徽州,有百姓控告他舅父姚某“騷擾”。岳飛當著姚氏的面,責備舅父說:

“舅所為如此,有累于飛,飛能容,恐軍情與軍法不能容。”

姚氏也對她所鍾愛的弟弟作了一番規勸。不料姚某懷恨在心,有一回竟向岳飛施放冷箭,射中鞍橋。岳飛將姚某擒獲,“自取佩刀破其心”,並向老母解釋說:

“若一箭或上或下,則飛死矣。飛為舅所殺,母雖欲—日安,不可得也。所以中鞍橋者,乃天相飛也。今日不殺舅,他日必為舅所害,故不如殺之。”

姚氏也覺得此說有理,就此罷休。⑦岳飛平時雖“恂恂若一書生”,⑧畢竟還保留著赳赳武夫的粗豪本色。

紹興二年破曹成時,岳家軍基本上是北方人,冒著荊湖和廣南的酷暑,負荷衣甲、糧食和兵器,奔襲數千裡,使很多人感到“艱辛勞苦”,難以忍受,以至有四百七十八名官兵逃亡。其他部分宋軍乘機招羅逃亡者,以擴大實力。岳飛認為此風不可長,上奏宋廷,要求在各支軍隊中“根緝收捉”逃亡者,“押赴飛軍前,對眾依軍法號令”,使別人“不敢仿效逃竄”。宋廷為此下令,凡逃亡的使臣設賞錢三百貫,效用和軍兵設賞錢一百貫,以獎勵告發和搜捕。⑨南宋初年,各軍戰士大致有使臣、效用和軍兵三等。使臣為低品武官,因立戰功而授官者甚多,統兵官名額有限,以至有官為正七品武翼大夫至武功大夫,通稱“諸司正使”,官位更高於使臣,也只能“執長行身役”,即作為普通戰士。⑩

岳飛為維護軍紀,有時也儘量使軍人和百姓不接觸或少接觸,“每屯數萬眾,而市不見一卒,惟閱試振旅,則人始幸觀之”。⑾每到一地,岳飛“必自從十數騎周遭巡歷”,檢查軍紀的執行情況。⑿有一次行軍,岳飛發現一所新蓋的店屋上缺少一片茅草,便立即傳問店主。店主說,軍隊並未打擾百姓,屋頂上本來就缺一片茅草。岳飛不信,下令追查,終於找到一個馬軍。他承認正在店中飲食,聽說岳飛將至,急於上馬,不慎掣下一束茅草。店主全家為之哭泣求情,才免於處斬,而責打一百軍棍。⒀岳家軍行經鄉村,一般都lou宿在民戶門外,百姓開門接納,兵士也不敢進屋。早晨啟程時,民家屋外堆放的草葦依然如舊而不亂。⒁紹興三年,岳飛赴吉州和虔州“徵群盜”,經廬陵縣,一些軍士借宿廛市的民家。天明以後,便主動為主人灑掃門宇,洗滌盆盎,然後整裝出發。吉州知州要為岳飛餞行,不料他已混雜在偏裨之中,不辭而別。⒂

岳飛以嚴格的軍法約束其官兵,“有踐民稼,傷農功,市物售直不如民欲之類,其死不貸”。“取人一錢者,必斬”。有一個兵士因為取民家一縷麻,束縛芻草,岳飛追查盤問後,立即將他斬首。有個兵士向湖口縣人項某購買薪柴,項某“愛其不擾”,自願少收二文錢,這個兵士一定不肯,說:

“吾可以二錢易吾首領耶?”⒃

經過成年累月嚴格軍紀的實踐,岳家軍逐漸概括出兩句著名的口號:

“凍殺不拆屋,餓殺不打虜。”⒄

※#8226;①《金佗續編》卷1高宗手詔。

※#8226;②《金佗稡編》卷1高宗手詔。

※#8226;③《會編》卷207《嶽侯傳》,《金佗稡編》卷9《遺事》大致應是抄錄《嶽侯傳》。

※#8226;④吳九龍、楊炳安、吳如嵩,穆志超、黃樸民先生《孫子校釋※#8226;計篇》。

※#8226;⑤《金佗稡編》卷15《辭男雲特轉恩命第四札子》。

※#8226;⑥《金佗稡編》卷9《遺事》。

※#8226;⑦《會編》卷144,《要錄》卷41紹興元年正月己酉。

※#8226;⑧《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14《忠愍諡議》,卷28《孫逌編鄂王事》引邵緝建炎四年薦書。

※#8226;⑨《梁溪全集》卷72《奏知段恩招誘本司軍兵逃走奏狀》。

※#8226;⑩《偽齊錄》捲上《偽齊詔諭士民榜》。

※#8226;⑾《金佗續編》卷28《吳拯編鄂王事》。

※#8226;⑿《獨醒雜誌》卷7。

※#8226;⒀《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⒁《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程敏政《新安文獻志》卷54呂午《和嶽王廟壁上韻》。

※#8226;⒂《周益國文忠公集※#8226;平園續稿》卷37《龍洲居士嚴君(致堯)墓碣》,《齊東野語》卷20《嶽武穆御軍》。

※#8226;⒃《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⒄《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21《鄂王傳》作“餓殺不虜掠”,稍異。

南宋初年,財政拮据,軍士們菲衣惡食,生計艱窘。由於錢糧供應不足或不及時,軍隊斷炊、缺衣等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紹興二年,岳家軍破曹成後屯駐江州,“錢糧闕乏”,“致本軍殺馬,剪髮,賣鬻妻、子”,以“博易米斛”,但居然並未發生搶掠事件,後將部分軍隊移屯於筠州、臨江軍、興國軍等地,方得以度過難關。①“凍殺不拆屋,餓殺不打虜”的口號,正是岳家軍在忍飢受凍的情勢下,仍大致維持軍紀的真實寫照。

岳飛治軍雖嚴,卻嚴而不酷。他對部屬,對百姓,甚至對降敵,都貫穿著儒家倡導的“仁心愛物”的理念。②他嚴禁軍隊搶劫和騷擾百姓,正是體現他的“恤民”精神。③

有一回,他看到提轄官鞭打軍士,就立即制止,說:

“且教訓之,勿輕笞辱也。”④

在宋時的軍隊中,長官“笞辱”軍士,本是屢見不鮮的事,而岳飛卻採取慎重的態度。裨將楊貴的一個兵士擅離隊伍,楊貴大怒,將他臠割致死。岳飛調查此事,說:

“擅離隊伍,罪未至是,汝當以死償之!”

他當即拖下自己的衣服,以收斂這個兵士的屍身。楊貴惶恐萬分,經眾將“羅拜祈免”,岳飛才允許楊貴立功贖罪。⑤

在物質供應十分菲薄和匱乏的情況下,岳飛特別注意撫卹軍卒。他“奉己至薄”,經常與最下等的軍士共餐。酒肉一定均分部屬,如果酒太少,則攙水共啜。行軍時,逢軍士lou宿,自己不入館舍;出戍或出征時,命妻子李娃遍訪將士家屬,噓寒問暖,以金帛賙濟;戰鬥時,只簡單要求軍士“手執得槍住,口有唾得咽,則已是勇也”,而常“自為旗頭,身先士卒”,“親冒矢石”,“摧精擊銳,不破不止”。傷病者則親**問,甚至親手調藥;戰死者則弔唁盡哀,撫育孤寡,“或以子婚其女”。岳飛大兒媳鞏氏或二兒媳溫氏之父,即是“死事者”。⑥

岳飛重視對軍隊的愛國主義教育。每次“臨戎誓眾”,他“言及國家之禍”,往往“仰天橫泗,氣塞莫能語”,兵士們都欷歔感奮,願效死力。⑦岳飛的努力取得相當的成功。在惡濁的社會環境中,岳家軍當然不可能弊絕風清。但一般說來,貪汙舞弊的行為尚能得到制裁,沒有發展到很嚴重的程度。⑧幕僚黃縱看到一名兵士,在嚴寒的天氣裡只穿一件單麻布衫,便問他:

“汝怨乎?”

這個兵士回答:

“不怨也。他軍所得請給,則有減克。又如科作納襖之類,自身雖暖,老小則凍餒矣。宣撫則不然,所請食錢若干,不減一錢,聽士自用之。某自因家累重而費之,非在上者有克於我也,何怨之有。”⑨

由於岳飛仁嚴兼濟,恩威並施,“小善必賞,小過必罰”,“勤惰必分,功過有別”,⑩故在岳家軍中,養成了—種雷厲風行的軍風,令下如山倒,“御眾得其死力”。岳飛在廬州,“遣騎馳奏”,恰遇大江“風暴禁渡”,別人制止這名騎士渡江,這名騎士卻說:

“寧為水溺死,不敢違相公令。”

便自駕一葉輕舟,出沒狂風巨浪之中,終於抵達彼岸。⑾故人稱凡是在岳飛“麾下者,人百其勇”。⑿這固然是誇張之詞。但是,由於主將品格的差異,管教的不同,而形成軍隊素質和戰鬥力的差距,卻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在中國古代,軍政腐敗,軍紀放縱,是司空見慣的。軍隊戰勝,須以擄掠維繫士氣;軍隊戰敗,須以搶劫平息怨憤。當時縱暴記錄最多的是張俊軍,號稱“自在軍”。⒀岳飛嚴明軍紀,整肅軍政,端正軍風,是一種罕見的難能可貴的特例。這固然是時代之所需,抗金之所需,也是與岳飛個人的理想、抱負、品格和特殊努力分不開的。南宋後期的呂午寫詩稱頌說,“當年惟說岳家軍,紀律森嚴孰與鄰。師過家家皆按堵”,“威名千古更無敵”。⒁的確,岳飛的治軍,無疑在中國軍事史上是一大貢獻。他自己也對本軍的素質感到自豪,曾說:

“某之士卒真可用矣!”⒂

※#8226;①《金佗續編》卷29趙鼎《乞支降軍馬錢糧》,《忠正德文集》卷l《乞支降岳飛軍馬錢糧狀》,《要錄》卷62紹興三年正月丁卯。

※#8226;②《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③《會編》卷208《林泉野記》。

※#8226;④(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⑤(獨醒雜誌》卷7。

※#8226;⑥《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14《忠愍諡議》,《武穆諡議》,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卷28《孫逌編鄂王事》引邵緝建炎四年薦書。

※#8226;⑦《金佗稡編》卷9《遺事》,《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

※#8226;⑧關於岳家軍中貪汙舞弊事件。第一,據《金佗稡編》卷9《遺事》,岳飛“嘗命其將支犒”,“匿金歸己,杖而殺之”。《會編》卷155載任士安有類似情況,系誤。第二,據《金佗續編》卷1紹興七年出師疏,《要錄》卷113紹興七年八月丙申,《宋會要》食貨56之44,《筠溪集》卷4《霍蠡總領荊[襄)財用轉一官》,岳飛第二次北伐時,“在寨卒伍有飢餓閃走”,後霍蠡查出“吏或侵漁,軍多冗濫,致饋餉不繼於道”。第三,《金佗稡編》卷8《鄂王行實編年》載張憲前軍副統制王俊“屢以jian貪為憲所裁”。

※#8226;⑨《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8226;⑩《金佗續編》卷30《郢州忠烈行祠記》,《獨醒雜誌》卷7。

※#8226;⑾《金佗稡編》卷9《遺事》。

※#8226;⑿《金佗續編》卷14《武穆諡議》。

※#8226;⒀參見《會編》卷136,卷180,卷230崔淮夫等上兩府札子,《要錄》卷114紹興七年九月辛未。

※#8226;⒁《新安文獻志》卷54呂午《和嶽王廟壁上韻》。

※#8226;⒂《金佗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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