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史轉貼:東漢和帝后鹽鐵不再官府專賣論壇上hunanstone書友有一個帖子,關於東漢鹽鐵的事,諸位書友可以看一看。
以下摘自羅慶康先生的:表明和帝以後鹽鐵已非官府專賣.Z、東漢時期(一)、東漢初年鹽鐵仍是官營東漢竄帝無和元年(公本84年)前的59年中,鹽鐵製度是官營還是民營,⑧或是“官營民營並行”④呢7我認為是官營。
雖然,東漢初鹽鐵業官營元明確記載,但說明這‘—的期是官營的零星史料不少。
如‘後漢書杜詩列傳》雲,涅武七年(公無31年),杜詩為南陽太守,“善於計略,省愛民沒,造作水排,鑄為農器,用力少,見功多,百姓便之“。
這是杜詩在擔任南陽太守時利用水為動力,①發明了水排鼓風,來冶鑄鐵農具,百姓買買方便多了。
因此,南陽尊稱他為“杜母”。
這屬官營無疑。
南陽屬漢代五大經濟區之一的“三河地區”,是中原地R重鎮,故能代表一般。
鹽鐵宮營的表現不僅中原地區有,邊遠地區亦有c先看西北邊地,如崔定的《政論》栽;“舊時永平、建初之際……(西北)邊民……皆作私兵,不肯用官器“。
所謂“官器”,當然是官營手工作坊所冶鑄的產品,邊民應該買用,但卻“不肯用”,原因是官營鐵器已不“牢勁精利”,而是“刀車悉鈍”。
②似此乃官營專賣。
再看南部邊境,如建武韌,任延為九賓太守,“令鑄作田器,教之墾闢“。
⑤試問:“鑄作田器”者是政府,還是九真百姓?《東觀漢記》載,“九真俗燒草種田”,不知牛餅。
任延要教民星闢,解決不“雜交隊”的問題,非推廣中原地區冶躊之法,非官家“鑄作田器”不可。
還有一個補證,就是《後漢書任延列傳》“集解”引惠棕雲:“華嬌書雲,教民以牛耕,置吏巡行。
“看來,冶鑄田器與教民牛耕均是在官吏監督下進行的。
因此,九真邊地也是官營鐵業。
上述史料說明,無論是中原地區還是邊境,鹽鐵業都是宮營專實。
同時,從官方採取的一些措施看,也能證明這一點。
l是3C鹽作為百宮俸祿。
建武初,宋弘為司空,“常受俸得鹽致幹斜(此條姚本作“末弘為司空,嘗受俸得鹽“),遣諸生迎取上河,令粱之。
鹽賤,諸生不集,弘怒,使追,及其賤,悉果賣,不與民爭利“。
①如果不是鹽專賣,哪來如許之鹽作為薪俸?如果不是官營,也沒有必要派官吏去上河“迎取”。
其意是宮家擔任遠銷。
二是象漢武帝一樣,用鐵盆作為控制鹽戶製鹽的手段。
煮鹽鐵貧是煮鹽的主要生產工具,鹽專賣時,允許國家手工業作坊製作,鹽戶煮鹽先要從宮家領取鐵益。
漢武帝時期的“官與牢益”就是如此。
《隸釋,中有建武、水平時的漢鐵這銘文收錄,②是最好證明文就記載東漢初年鹽鐵官營確同事實。
三是下掘進行山禁。
即不允許人民隨意入山開礦,須經鐵官批准。
木理四年(公元129年)二月戊戌,顱帝“詣以民個di鑿石,發洩藏氣,救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水平故事“。
⑧雖然說的是顧帝時事,但是東漢韌年鹽鐵業官營的又一條補證。
不過,私營鹽鐵的情況是有的,但為政策所不允許。
建武中,衛楓為桂陽陽太守,“未陽縣出鐵石,它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鎊,遂沼來亡命,多致奸盜“,因此,衛楓馬上禁止,“上起鐵官,罷斥私鑄”,這樣,官家的財政收入大增,“歲所增入500系萬”。
①同時,來陽縣在西漢並無鐵官,東漢初卻新設了鐵官,實行鹽鐵官營。
還有,建武初,第五倫“自以為久宦不達,遂將家屬客河東,變名娃,自稱王伯齊,裁鹽往來太原、—L黨,所過釩為糞除而去,陌上號為道士,親友故人莫知其處“。
eA口果政府允許私運私鍋,第五倫也用不著將家屬送至河東作客,自己也不會改名換姓叫什麼“壬伯齊”、“道士”了。
所以,鄭徐《通志》卷六十二引和帝罷禁沼文作“孝武柏收鹽鐵之別以奉師旅之費,中興以來猶未能革“,是很有道理的。
為什麼東漢初年必須實行官營呢2一、如果不實行官營,會引起社會不安。
如豪強在束陽縣冶鑄,“沼來亡命,多致好盜“,故非官鑄不可。
事實也是這樣,衛楓罷斥私鑄後,“郡內清理”。
二、軍費開支大,如果能官營鹽鐵,也可以彌補虧空。
東漢是在長期戰亂之後建立起來的;n之建國之後,既要消除割據勢力,如公孫述、隗囂等,又要鎮壓因“度田”引起的叛亂,即“郡園大姓及兵長、群盜處處並起,殺害長吏“。
⑥外族也乘機騷擾,“自中興以來,匈奴末賓“;④入民起義屢起,如交恥女子徵側反叛。
如此等等,均須大雖財政開支,如果實行鹽鐵宮營專賣,能“以備不虞“。
同時,東漢實行尚書檯創,“雖置三公,事歸臺閣“,⑦進一行加強了中央集權。
完全有力量透過行政手段,控制鹽鐵生產與遠銷,以解決國家財政窘迫問題。
話得講回來,東漢初期雖然官營專類鹽鐵,但實屆抓得不緊。
一方面是因為氏期戰亂之後,百廢待舉。
來不及整頓,就被一些貪官汙吏及豪強地主鑽了空子。
如建武初,建忠侯彭宛見“北州破散而漁陽差完,有鹽鐵官,寵轉以貿谷.積珍寶,益富強“。
②另一方面,煮鑄鹽鐵之地乃邊遠山區,樂漢政府還無法顧及。
如未陽縣系今湖南南部偏僻山區,距桂陽郡治“或且於裡”;東漢初發現有鐵之後,鄰郡豪強招;來亡命、好盜私鑄謀利。
直到衛諷擔任桂陽太守之後,才新沒鐵官,收歸官營。
(二)、牽帝全面恢復鹽鐵專賣章帝全面恢復鹽鐵專交,禁止私自煮鑄,是在元和年間(公元84—87年),②廢止1:章和二年(公元88年),④前後最多不超過5年左右。
章帝為什麼耍全面恢復鹽鐵專賣呢2一方面是“經用不足“。
e後漢書朱陣列傳》雲;“(元和中)是時谷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
“所以,尚書張林提出:“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煮“。
李賢等引《前書》作注:“因官器作煮鹽。”
①即實行鹽專賣。
另一方面為了抵禦匈奴。
和帝在章和二年夏四月戊寅沼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②以奉師旅之費。
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伐。
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
“很顯然,鹽鐵專賣是為了解決師旅之費。
為了表示對鹽專類之重視,竄帝還於元和三年(公元明年)擻八月乙丑,“幸安邑,觀鹽池”。
安邑鹽油乃指“河東鹽池“;規模不小,“麥51裡,廣7裡,周11裡”,是當時重要的鹽產地。
座落在“今蒲州虞鄉縣西”。
⑧章帝時期實行鹽鐵專賣是經過一番激烈鬥爭的。
建韌六年(公元81年),“是時肅宗議複鹽鐵宮,④(大司農鄭)眾說以為不可。
詣數切貴,至被安勁,眾執之不移。
帝不從。
“元相中尚書張林主張鹽鐵專賣,章帝“有沼施行”,但朱暉以為“不可施行”,其理由是:“王制,天於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祿食之家不與百姓爭利。
今……鹽利歸宮,則下人窮怨。
“竄帝發怒,切責之,“揮等皆自繫獄“。
①就是在推行鹽鐵專賣後,也有人藉故反對。
如章和元年(公元87年),而“奏罷鹽官,以利百姓。”
⑥這是鄭眾、朱暉等反對鹽鐵專賣的繼續。
到章和二年,鹽鐵專賣宣佈廢止,這是有諸多原因的。
一是吏治腐敗,抓的不力。
和帝在即位後沼中曰:“吏多不良,動失其侵,以違上意。
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
“②東漢王朝自和帝以後U益衰落,無法大規律組織鹽鐵專賣。
鹽鐵專賣是王權集中下的產物,如漢武帝統治時期,中央權力高度集中,能透過強制手段將人力、物力、財力集中使用,動員中央到地方的官吏去組織生產與運銷。
東漢初期,光武、明帝、章帝實行臺閣制,王權較為集中,能夠勉強為之。
但自和帝以後,地方豪強勢力膨脹,莊園發展起來,逐步壓倒了王枚,他們私自煮鎊獲利。
因此,將權力下放到地方,讓民煮鑄,出征我為宜。
三是長期鬥爭的結果。
自昭帝鹽鐵會議之後,鬥爭一直在繼續《元聲也曾另鹽鐵官三免彥帝時期,鄭眾t朱暉竭力反對,實際上是鹽鐵會議的繼續。
有人提出,彥帝建韌六年提出“議復”鹽鐵官營作何解釋7我覺得,似乎在永平與建韌之間國家可能允許私人經營。
前文引用的崔塞《政論》中提到!西北邊民“皆作邊兵,不肯用官器“就是例子。
另外,尚書張林提出“官可自煮“,即有私營存在。
如果此說能夠成立,章奇提出議複鹽鐵一事就可解釋清楚了.(三)、自和帝始實行民營徵稅東漢自和帝始,實行“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
對此看法不一。
有的認為是“官營為主,私營為副”r①有的認為,東漢鹽鐵宮的職掌“既主持官營,又管理民營徵收稅金“。
②我認為,東漢自和帝始,一直實行民營徵稅。
和帝即位後之沼講得明白,章帝“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宮“,根本不存在什麼官營為主之跡象。
另外,我們從一些散見材料中也能看出這一點。
為了論述方便,不妨列舉如T2順帝永建四年(公無129年),尚書僕射虞鋼上疏:“雍州之域,展田誰上,義沃野千里,谷.探殷實,又有龜茲鹽池,以為民利。
“⑧桓帝時,夏敵乃“自剪須變形,入林慮山中,隱巨姓息,為冶家調。
餘突的發,形貌超瘁,積二、三年,人無知者“。
④獻帝時,劉度任幽利牧,“開上谷胡市之利,通漁陽益鐵之饒。
民悅午牟,谷石三十“。
⑥上面所舉史料,全屆民營。
龜茲鹽勉,完全是交給民螢獲利。
夏放為逃避黨團之汛於林慮曲中作僱工二、三年,竟無人知曉。
足見其“冶家”規模之大,屆痛冶者之多。
“冶家”應是富家大戶,純係為私人作坊經營。
劉虞開通漁陽鹽鐵、使人民十分喜悅,這也是民營。
新近又拿起《華陽國志》閱讀,其中不少史料,足以證明此點。
桓帝延嘉後,涪人張壽,“少給縣遠楊放為佐,放為梁賊所得,壽求之。
積六年,姑知其生存。
乃安家鹽井得30萬,市馬5匹,往贖放“。
①又東漢巴郡臨江縣“有鹽官,在監、塗二溪,一郡所仰。
其豪門亦家有鹽井“。
②又,東漢漢安縣“有鹽並、魚池以百數,家家有焉”。
⑧這都是東漢豪傢俬人煮鹽的鐵證。
‘少數民族地區則私自煮鑄鹽鐵的現象長期存在,如漢山郡,“地節三年,夷人以立郡賦宜,宣帝刀省並蜀郡為北部都尉……地有計程車,煮以為鹽……靈帝,復分蜀郡北部為漢山郡雲“。
看來,此地在兩漢時均屬私家開採。
據史載,該處在兩漢時,母系氏族殘餘仍然存在,加上氣候條件惡劣,“土氣多寒.在盛夏冰猶不釋”,冬則“入蜀為傀”,④夏天才返其故地。
因此,很難進行管理,所以任其開採算了。
至於有的學者所列舉的一些史料,以證明官營存在,我們覺得有些失真。
為了說明方便,現列出來,一併加以分析之。
‘(1)《華陽國志》卷三《蜀志》在越福郡“定爺縣“條裡雲:“縣在郡西,波瀘水,賓岡撤白摩沙夷有鹽池,積薪以齊水灌而後焚之成鹽,漢末夷皆鋼之,張是往爭,夷帥狼本、架木王舅不肯服,最禽撻殺之,厚賞賜,餘類皆安,官迄有之,北沙河是。
“有的學者作為東漢中後期“官府經營”鹽鐵之例證。
⑦確實,是官府經營,但不是東漢之事。
因為《三國志蜀書張疑傳,裡記載得很清楚,劉後主建興十四年(公元23年)後,張疑發現其地“出鹽鐵及漆,而夷激久白固食”,張輕便殺了作梗的男帥狼牟,“重申思信,遂獲鹽鐵。
器用思贍“。
(2)《華陽國志》卷一郡臨江縣“有鹽官,在監塗門亦家有鹽井。
“《巴志》載,東漢時,巴:溪,一郡所仰。
其豪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東漢鹽鐵官既主持官營,又主持民營的“並存現象”。
②其實,是反映東漢私營鹽鐵的例證,前面已經分橋過了。
至於臨江縣“有鹽宮”事,並不為奇。
自東漢和帝廢止鹽鐵專賣後,並沒有撤銷地方郡縣鹽鐵宮,只不過是職掌有所變化而巳。
鹽鐵專賣時,主持鹽鐵的生產與運銷;停止專賣後,就只收稅了。
事實2l和帝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
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秋七月,和帝“復置團郡故安鐵官“⑧就是最好的說明。
在《漢書地理志》中琢郡下有鐵宮,應置於故安縣,中間廢置了;直到永元十五年又予以恢復。
這不是“並存”,而是單一的鹽鐵民營。
確實,廢止官營專賣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
只不過東漢巳將權力下放到了郡縣,因此鹽鐵官由郡縣統管。
即使是私營,仍要透過鹽鐵官批准,並按期交稅才誰進行。
我們可從山禁之嚴中看出來。
前引的木建四年順帝之沼曰,“凡民入山開採,命有司檢察“,如果未獲批准,應當禁絕。
這是鹽鐵官的職掌之一。
自和帝即位後,確是民營徵稅。
桓帝延嘉七年(公元14年),史朔遷河東太守,“被一切記書當舉孝廉,5知多權貴請託,乃豫救斷絕書屬。
中常侍候覽果造諸生密書請之,並求假鹽稅“。
①“集解”引沉欽韓注:“菜河東有兩鹽池,則後漢仍榷其稅。
“據此不但證明東漢桓帝時仍是民營徵稅,而且說明鹽業行政與稅務仍屆郡縣主管。
否則,侯覽也不會向太守借鹽稅,太守也不會有權拒絕。
(四)、使者“監賣”不是專賣關於“監賣”制度作法怎樣,又起於何時2這個問題值得探討。
《三國志魏書衛朗傳》曰:“關中f肢之地,頃遺荒亂,人民流人荊州者十萬餘家,聞本麼會寧,皆企望思掃。
而J3者無以自jk,詩將冬竟招懷,q為部曲。
環縣貧弱,不能與爭,兵家遂強。
一且變動,必有後憂。
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散放,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口共立且市翠牛。
若有歸民,以供給之。
勤耕積粟,LJ半殖關中。
運民聞之,必日夜競還……免口白太祖。
太祖從之,始遣揭者僕射盆鹽官。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恢復監賣制度的時間是在獻帝建安列年。
至於創始的年代,史料元徵。
但從衛規結苟或之書看,“自亂來敬故,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句,說明至少創於“亂”之前。
而“亂”,是指黃巾起義,這是封建正統史家對農民起義的誣稱,那就是說,監賣制度應於黃巾起義以前就已有了。
黃巾起義是在靈帝光和七年(公元184年)爆發的,就目前掌握的史料分析,中央派使者監賣鹽業之制,似在延嘉七年至光韌七年(公元14——184年)之間,①因為延嘉七年以前,仍是大守統管鹽鐵業,派鹽鐵官收稅,並將鹽鐵稅一部分上交給天於。
即使有權的中常侍侯覽個人竊書借河東郡的鹽稅,也“積日不得通”。
說明這個時期還不需要派“使音”監督鹽官,以保證朝廷的稅收,東漢對鹽官的職家有明確的規定,“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
⑦之所以置中央使者對鹽官實行監賣,無非是郡縣保證不了上級的稅收。
東漢中後期鹽鐵稅的關鏈在“民鍋”這一環上,要掌握鹽的銷量、銷價,從而徵稅。
因此,“使者”的職掌似應如此。
為什鳥郡縣保證不了朝廷的稅收,而必須派使者監賣呢7我認為有以下的原因:一是郡縣鹽鐵官本身的問題。
和帝即儉後之沼講得很清楚,實行專賣後“以違土意”,其根源是“吏多不伊,“動失其使”。
民營收稅後,更治不見得會有所好久磁口衛朗所云,獻帝建安韌年之所以恢伊使者“監賣制,也是因“亂來敬放”,管理不嚴,鹽稅保證不了上交。
事實上也是如此。
如果郡縣抓得不緊,不但鹽米價格昂貴,而且人口也減少;反過來,則“鹽米豐殘,十倍於前”。
①安帝時,虞切為武都太守,“始到,谷石幹,鹽石八幹,見戶萬三幹,視事三歲,米石八十,鹽石四百。
流人還歸,郡戶數萬“。
②說明在同一郡中,由於前後太守採取的措施不同,則效果差別很大。
武都那在二三年之所以變化大,主要是因為虞銷平定羌胡之後,採取倍道、開河、招撫流民等措施的結果。
這樣,郡縣就能保證上繳朝廷稅收,反之,象虞鑰的前一任太守,就差遠了,鹽價很高人民買不起,當然就保證不了稅收。
二是桓靈黨銅之禍以後,東漢政局不穩,王枚日衰,人民無法生活下去,因而各地醞釀著農民起義。
直至光和七年,終於思發了轟轟烈烈的黃巾起義。
朝廷為了應付內外戰爭的需要,必須按刮民隊因而中央派“使者”監督鹽官,以加緊對鹽鐵稅的徵收,也有這個可能。
當然,獻帝建安初恢復“監實”鹽官之制,那是另有原因的。
主要是對流民的安置問題。
流民問題是歷代統治者最賴手的問題。
不但政府減少了賦役的物件,地主階級減少了地租,因田地荒蕪,而更重要的是流民聚集於Ib澤,以致釀成大的起義。
關中人民十萬親家流入荊州後,又出現了“例流“的現象。
可流民回本土後,不解決土地、耕牛、農具、種子等問題,依然是社會不安因素。
而諸將又收之成為部曲,造成軍閥勢力腦腸嚴重威脅中央政權。
為此,中央恢復“使者”監鹽官,以保證稅收的徵取。
以鹽稅“益市犁午,若有歸民,以供給之“,達到“勘耕積慄,以豐殖關中”,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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