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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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役和雜役朱元璋用配戶當差的戶役法驅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兩途,曰賦曰役。賦或曰租、曰稅,曰夏稅秋糧,或俗稱錢糧、皇糧、賦稅、田賦等。明初田賦之制沿襲唐宋以來的兩稅法,一年分夏秋兩季收稅,夏秋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有時均得以絲絹、棉、錢鈔等物折納。米麥名曰本色,折納物品叫折色。兩稅徵收期限依各地收穫時間而定,“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課稅的方法依據土地面積並參酌其種類、用途、性質等以定科則高低。土地的種類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質則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所納稅糧分兩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開支;一曰起運,解送朝廷或邊疆等地。凡距離起解地遠且運輸困難的稅糧倉庫曰重倉口,反之則曰輕倉口。役曰職役、徭役,其中有貢,曰職貢。據《明史·食貨志》記載:“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於全國且貫穿始終的役法只有兩種:正役和雜役。正役亦叫裡役、裡甲正役,它是以裡甲為承役單位,以辦納稅糧為目的的維正之供。明初的裡甲役制度是伴隨著黃冊制度和裡甲制的確立而確立起來的。黃冊制已如上所述,裡甲之制遠溯宋代以五等編制鄉戶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黃冊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開濟創設以清查戶口,至洪武十三年經戶部尚書範敏的奏請始得伴隨黃冊制在全國推廣開來。裡甲制的主要職能就是用超經濟的政治強制手段將人民管束起來並使之附之於土以供應賦役。明初的裡甲既是一個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礎上編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則,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戶組成;但又不純是一個自然地理概念,裡甲的編制劃分不能不考慮經濟因素在內,因為明代各里所承擔的徭役大體相等或相近,且規定“錢糧不過都”,而僉撥徭役的根據則是人丁事產(即戶等),如果編制裡甲時只考慮由相鄰居處的人戶構成而不理會戶等的均搭,就可能會導致徭役負擔的畸重畸輕。所以一里之內的人戶不一定由居處相鄰近的人戶構成,而居處在同一地區的人戶亦不一定編制在同一裡之內。裡甲正役包括里長之役,編戶之役,裡甲三辦等,分次述之。“里長者,裡之長也。天下之執,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長,里長上有縣令,縣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①里長作為地方行政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為王所當之差包括三部分,(1)管攝十甲,“主十甲人戶十年事產之推收,丁口消乏之大事”②。(2)催徵①葉春及:《葉絅齋先生全集》卷十《順德縣誌論一·裡役論》。

②嘉靖《東鄉縣誌》捲上《戶口》。

錢糧。“該辦稅糧,糧長督並里長,里長督並首甲,首甲催督人戶。”③里長催徵錢糧之役與糧長之役很相似,但二者實有區別,“糧長,蓋僉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非輪年也,惟糧多處有之”①。首先,糧長戶等比里長戶等高。明太祖朱元璋曾於洪武十七年下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依人丁事產多寡將戶定為三等,釐為九則,科差時先富後貧,富者編重差,貧者編輕差,若兩戶財富相等則先丁多之戶,後丁少之戶。“推丁糧多者為(裡)長”,可見里長固為上戶,為重差,但糧長戶比里長戶戶等更高,故明人丁元薦謂“於里長中提出殷實大戶,號曰糧長”②。而且糧長差也比里長役重。其次,里長役為歲役,一里之內推丁糧最多者十戶擔任里長,里長役十排輪轉,每年由一戶擔任現年裡長,其餘九戶為排年裡長,十年一輪,迴圈應役。而糧長不輪年,父死子繼。再次,裡甲制行之全國,故里長役無地不有。而糧長之設僅限於稅糧較多的南方地區如浙江、南直隸、湖廣、江西、福建等。(3)勾攝公事之役。“呼喚曰勾,追取曰攝。”③它包括:清勾軍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到各級衙門承符呼喚。如攢造黃冊時,“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予坊長廂長里長並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④。編戶之役是指被裡甲編管起來的人戶輸納田賦之役。“為王之民,執王之役,分也。”⑤編戶民必須為王納糧當差。明代田賦輸納之制很複雜,它規定“將稅糧灑派遠近倉分,令各戶自行上納”⑥。所納之糧既有科則之異,又有緩急之分,此外還有存留、起運之別,而起運糧又有輕重倉口的區別。明代對編戶納糧之役的編審與里長役一樣亦是以人丁事產即戶等為基準,一般說來,瘦瘠田地辦納存留輕糧,肥沃田地辦派起運重糧;戶等越高,倉口越重,丁多之戶輸遠地;富戶派本色稅糧,貧戶許派折色。裡甲三辦是夏稅秋糧以外裡甲正役中的繁重差役,主要是出辦上供物料和官府公費。三辦之名各地不一,三辦之實各地亦不盡同,“明制,供御用曰歲進,供四司(工部所屬營膳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曰歲辦”①。歲進亦曰歲貢、上供,傅維鱗《明書》稱之“天子玉食”,朱元璋所謂“凡內府飲食常用之物,官府③《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六》。

①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三一《傅算之籍》。

②丁元薦:《西山日記》卷下《日課》。

③《吏學指南》卷十六。

④《明會典》卷二○《戶部七》。

⑤宋一韓:《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陳一得以裨國計疏》,《明經世文編》。⑥萬曆《四川通志》卷二一《經略志·財賦》。

①同治《嵊縣誌》卷三《田賦》。

上下行移,不免取辦於民”者即指歲進。歲辦是供國用的“任土作貢”②的科差,亦曰歲派、料派、料辦等,按類徵收,有額辦、坐辦之分。除了歲進、歲辦外,還有地方官的徵需曰雜辦。洪武時期裡甲三辦簡省,但永樂以後,三辦之役逐漸成為民間沉重負擔,尤其是正統以後,官府誅求日增,其專案之繁,數量之夥,超過歷史上任何一個朝代。裡甲三辦既曰裡甲,故亦按裡甲編派,“裡甲起於戶”,而戶又分三等九則,審別戶等的基準是人丁事產,尤其是丁產,而丁產之產中田是主要的,故里甲三辦又有人稱之為丁田之役或丁田之法。裡甲三辦計丁量田而出辦,大致南方科派重在田,北方科派重在丁,科派中的丁田有比例,或丁三糧七,或丁四糧六,而且田、丁可以互準,並呈現出田的比重逐漸增大之勢,明中晚期的十段冊法、一條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糧互準的基礎上產生的。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雜役,又稱雜泛差役,它是民間出辦(也就是裡甲出辦)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銀兩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定額有定期的,由裡甲人戶其戶等輪充,如庫子、鬥級、壩夫、館夫、皁隸、齋夫、弓兵、巡攔、鋪兵、防夫、甲首、轎伕、傘夫、解戶、獄卒、隸兵、應捕、墳夫、義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縣衙門的,有供京朝官駐在本府本縣各衙門的,名色並不太多,但役夫名額不小。這一類雜役正統以後稱之為均徭。另一類是不定時、無定額、非經常性的臨時差遣,稱之為上命非時的雜泛差役。雜泛差役的審編基準是丁,丁分兩類,一類是有田地的丁,一類是沒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據其人丁多寡產業厚薄分為上中下三等人戶,去承當正雜二役。只有丁沒有田地的寡丁編入戶等為下下則,承當雜泛差役。其下下則中之極貧困者,或充輕役,或免役。

“納糧即是當差”

賦與役之名可分而實則不能分,二者沒有本質的差異。明代的田賦不是土地稅,而是役,並且是正役。近代意義上的稅依亞當·斯密的說法,其徵收應有兩條基本原則,(1)每個國家的公民應該按照他在國家保護之下獲得的收入,繳納其一部分給政府,以支援政府。(2)每個人向國家繳納的稅額是一定的,而不是專斷的。拿此原則衡量明代田賦,不難發現田賦與近代稅的差別。明代編戶民繳納的田賦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賦是專斷的,沒有固定數額,“節年多寡不同,(州縣)一如府帖應納”①。“大要取給公家而止”②。而且如果裡甲戶逃亡,見存人戶還得強制代其包賠差糧。更主要的,近代稅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②《明史》卷八二《食貨六》。

①海瑞:《淳安縣政事》。

②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貨》。

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賦役制度則建立在朱明皇帝對全國土地和人口私人佔有的基礎之上的,田是皇田,納糧當差是土地佔有的條件,不納糧當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而隸屬於帝王的編戶齊民,各色人丁必須收籍當差,其所當之差分為兩種;有賦役者之差和無賦役者之差③,“有賦役者謂有田糧當差者也,無賦役謂無田糧止當本身雜泛差役也”④。二者都是役,其區別在於有無田土,繳不繳稅糧。再者,從田賦本身而言,其科派賦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輸納定倉口之遠近照戶等,而戶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賦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裡甲之役就是催辦稅糧。稱納糧為正役,不僅見於明代臣工題本和歷朝實錄,而且還見於志書。這本身亦說明賦與役二者本質是相同的。

③《大明律·戶律》。

④王肯堂:《大明律箋釋》。

第二節金花銀與江南均田均糧活動明中葉以後,田賦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銀的出現,二是蘇(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糧活動。

金花銀金花銀卸貨幣化的田賦,它是封建國家為保證朝廷財賦收入對實物田賦制進行的靈活改革。對金花銀的出現,《明史·食貨志》記載頗詳:正統元年八月,“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處,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①。

從表面上看,金花銀的出現似乎是俸帖賤賣的結果,但是透過現象看本質,便不難發現金花銀出現並非偶然,其背後蘊含著深刻的社會背景。田賦是封建土地國家(皇帝)所有的經濟體現,種皇家之田就必須為朝廷納賦輸糧。明初田賦的實物之徵是與當時社會的政治、經濟背景相適應的。在經過元末戰亂後,土地荒蕪,百姓逃亡,社會財富極端睏乏。農業乃立國之本。明初百廢待興,“軍國之需,所資不少,皆出於民。若使之不得盡力田畝,則國家資用,何所賴焉?”②國家機器運轉要求民著於土。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就必須使遊離於國家編戶外的人民重新納入統治軌道,也須民著於土。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要恢復社會經濟亦必須民著於土。以米麥為主的田賦之徵正是民著於土的產物,它反過來又進一步推動、強化民著於土。但是這種實物稅有其固有弊端:(1)它容易造成所貢非所產。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在明朝廣袤大地上,恐怕“田土高仰,物產瘠薄,不宜五穀”①的地區不少,但田賦是維正之供,百姓不得不易米以供納,“轉展折閱,公私交弊”②。(2)從田賦運納角度考慮,運納稅糧既有舟車轉運蟲鼠齒蝕的耗折,又有搬運裝載如人夫船車水腳及蘆蓆木板等種種費用,更有風波漂沒與盜賊劫竊之危險。而對於那些僻居深山不通舟楫的役戶來說,運納田賦更為艱辛,甚至連朱元璋自己也哀嘆:“民間租稅,水陸窵遠,送納京師,實①《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②《明太祖實錄》卷十六。

①乾隆《崑山新陽合志》卷六《田賦》。

②《皇明詔令》卷一《初元大赦天下詔》。

為艱難。”③(3)田賦貯存亦受客觀條件限制。永樂中,“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④。社會財富造成巨大浪費。(4)從田賦的分配消費而言,對於到南京支取俸祿的武官而言往返勞費,不得實惠。而單一的田賦實物之徵與伴隨社會發展而來的從皇帝到普通官員的日益龐雜的各種消費需求相比,顯然已力不從心。因此,在確保國家財賦不虧而又能使官民兩利的田賦折納便勢在必行。

金花銀的出現是在明初社會經濟恢復和發展的基礎上,商品經濟逐漸活躍的必然結果。明太祖採取的重建經濟秩序的政策措施卓有成效。在農業上,他獎勵墾荒,實行屯田,興修水利,推廣經濟作物的種植,推動了農業的恢復和發展,從而為工商業的繁榮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經濟作物栽培面積的擴大,為手工業提供更多的原料。在手工業上,他放寬對工匠的限制,實行輪班坐匠制度,刺激了手工業者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手工業技術的進步。在商業上,實行輕稅政策,三十而稅一,整頓驛站,疏通運河,促進了商業的繁榮和一批市鎮的勃興。迄成祖即位,邊境互市貿易逐漸展開,同時“遣使四出,招諭海番,貢獻畢至”①,朝貢貿易的活躍又刺激了私人海外貿易的崛起。社會財富的增加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給傳統的封建政治控馭下的經濟帶來衝擊,它突出表現為大明寶鈔的衰落與朝野率皆用銀的出現。田賦折銀正是在此歷史背境下的產物,它不是一蹴而就,商品經濟的發展是金花銀的催生劑。

事實上,田賦折銀在我國曆史上早就已經開始。宋仁宗時曾下令將陳州夏稅所徵小麥折變成現錢②,宋神宗熙寧十年也有過田賦輸銀的記載③。在明初,朱元璋為解決逋賦、災傷、稅糧貯運困難等問題,多次下令將田賦改折他物,並稱之為折色。但是此時的田賦折銀只不過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並且貨幣作為折納的其中一種方式,與其他折色相比不居於顯著地位。明正統出現的金花銀實際上是我國田賦折納政策的繼續和發展,它與明初折色一脈相承,體現著政策的連貫性。但與前者不同的是:金花銀是將田賦折納貨幣正式制度化,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田賦改折金花銀的地理範圍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在南方,金花銀作為均平官田、民田賦役負擔的重要手段而被廣泛運用。在北方,成化二十二年戶部尚書李敏“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徵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餉,有餘則召糴以備軍興。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自敏始也。”①③歸有光:《與邑令論三區賦役水利書》,《明經世文編》。

④《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①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九《佛郎機》。

②《包孝肅奏議》卷七《請免除陳州折納現錢疏》。

③《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

①《明史》卷一八五《李敏傳》。

田賦貨幣化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繼兩稅法之後的又一重大變化,它對明代賦役制度的發展影響深遠。金花銀推行地區和派徵物件不斷擴大,金花銀在國家賦稅收入中所佔比例日益上升,就連一向“不蠲不赦”、“全徵本色”的漕糧在成、弘以後亦開始有條件、有限額地折徵,並於隆慶五年正式確定“歲折一百萬石”②的定例。受田賦折銀的影響,明中葉以後力役折銀趨勢日益明顯。就裡甲正役而言,正統景泰間,周忱巡撫江南時,在南京推行裡甲銀製度,“稅糧之外,每石加徵若干,以支供辦,名裡甲銀”③。浙江天順中出現“里長斂錢從事”,供應裡甲三辦、均徭的“甲首錢”④。廣東成化時出現“見役裡甲又隨丁田賦錢於官,待一年之用”的“均平銀”⑤。福建成化、弘治間出現“見役里長隨其丁田或錢輸官以供一年用度”的“綱銀”⑥。明中葉以後雜役折為價銀的現象也比較頻繁,正德初年,均徭出現力差、銀差之別,並且隨著時間推移,銀差日增、力差日減。裡甲、雜役折銀代役,最終促成了納銀募役的一條鞭役法的誕生。

金花銀給明代財政制度及社會經濟帶來的變化亦引人注目。它使明朝廷財政由原來的戶部一元化管理改為太監掌管內承運庫、戶部掌握太倉庫的二元管理。正統元年以後,原用於收貯坑冶課稅的內承運庫改以專貯金花銀,由太監掌握,其銀“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①。但是明中葉以後,由於宮廷用度奢靡,內承運庫入不敷出,往往向太倉庫索取銀兩。如成化十七年,因“賞賜用度浸廣”,取太倉銀三十萬兩入內承運庫②。弘治時,“內府承運庫告缺少供應金銀,戶部請借太倉銀十萬兩應用”③。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力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奏不能阻”④。但是,倘若國家財政拮据時,則不能動用內承運庫銀,這無疑使明中葉後捉襟見肘的國家財政愈加困難。金花銀給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突出表現為明中葉後商品經濟的繁榮活躍。田賦的貨幣化促使納稅戶為了交納賦稅,不得不將農產品投放市場,換取貨幣,即所謂“輸賦之金,必負米出易”⑤。加速了農產品的商業化過程。並且,田賦徵收白銀,使貨幣成為衡量國庫收入的依據之一,傳統的以農為本的價值觀念發生動搖,不重田土、逐末求利,棄②何喬遠:《名山藏》卷五四《漕運》。

③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條鞭始末》。

④《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卷八四《浙江二·海鹽縣》。

⑤《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卷九九《廣東三·賦役志》。

⑥《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卷九一《福建一·福州府》。

①《明憲宗實錄》卷二二一。

②《明憲宗實錄》卷二二一。

③《明孝宗實錄》卷七四。

④《明史》卷七九《食貨三》。

⑤何喬遠:《閩書》卷三八《風俗》。

儒從商,在所有之。田賦貨幣化刺激商品經濟的繁榮,推動了明中葉以後手工業、商業的迅猛發展,在經濟發達的江南地區專業市鎮蓬勃興起,社會經濟生活更加絢麗多彩。

但是也可以看到金花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納稅者而言,由於田賦是編戶民的封建職貢,交納什麼,交納多少,皆由朝廷依據政治權力專斷,所以儘管有田賦“折色以米值為斷”①的規定,但透過提高稅糧的折銀價以掠奪納稅者的事例並不鮮見。如成化十六年,山西糧價為每石值銀三四錢,但聞喜縣“歲輸陽曲、靈丘、懷仁、山陰四王府並各鎮國等將軍祿米,每石勒折銀三兩”②。祿米的折價銀比市價高達十倍。這無疑加重了納稅者的負擔。再者,即使是“折色以米值為斷”,但是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使得田賦的折糧價隨市場糧價的變化而波動,荒年折糧價高,豐年折糧價低,交通便利處糧價低,交通困難處糧價高,故而有謂:“折納京儲之例,或宜於北方舟楫不通之處,而南方則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貴之處,而上江則為不便。蓋湖廣、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價不至翔貴,且每石有折銀七八錢者,有一兩者,參差不齊。令即下,而民盡以米變賣,非其所願也。”③對於國家而言,金花銀的折徵必須以國家擁有充足的糧食儲備為基礎,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將其國家財政流轉完全依託於市場。面對金花銀不斷擴大的趨勢,不少官員憂心忡忡,如丘浚曾指出:“為國家長久之計者,寧以寂粟當錢物,使其腐於倉庾之中,備之於無用;不肯以錢物當菽粟,恐一旦天為之災,地無所出,金銀布帛不可以充飢,坐而待斃也。”④丘浚的意見切中肯綮,令人深思,但其矯枉過正,則是走向了另一極端。

江南的均田均糧與金花銀幾乎同時發生的還有明中葉江南的均田、均糧活動。這裡所說的均田、均糧不是平均地權,而是“欲因田以平其賦,使無不稅之田”①。這場運動因其是在明代國家賦稅重地——以蘇州、松江二府為中心的江南地區,故而對明代中後期國家的賦稅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

江南的均田均糧活動肇於該地區的賦役之重,我們可從丘浚之言窺其一斑:“洪武中,天下夏稅秋糧以石計者總二千九百四十三萬餘,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餘,蘇州府二百八十萬九千餘,松江府一百二十萬九千餘,常州府五十五萬餘,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為重,其糧額比①《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卷一四五《賦役部·總論八》。

②《明憲宗實錄》卷二一○。

③《明世宗實錄》卷一四二。

④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二《貢賦之常》。

①章漳:《均田論》,《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卷五八《田制部·總論》。天下為多。”②。其中蘇州府以佔全國1.16%的墾田面積輸納全國9.8%的稅糧,松江府以佔全國0.67%的田土上繳全國4.1%的額賦,無論是絕對田賦總額還是相對畝賦稅率,均遠遠超出全國其他地區。導致該情況出現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該地區官田太多(見附表),而明朝廷規定,官田是“按私租簿為稅額”③。

江南官田集中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從政治上講,(1)它是朱元璋打擊張士誠殘餘勢力,鞏固新生政權的必然舉措。元末張士誠據吳,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於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附表:蘇松二府官民田比率表①地區官田民田田額百分比稅糧百分比田額百分比稅糧百分比蘇州62.9994.737.015.3松江84.5294.315.845.7①資料來源:《正德會典》卷十九;《明史》卷七八《食貨二》;正德《松江府志》卷七。

由美宅,一時買獻之產遍於平江”①。及張士誠伏誅,“其將帥叛臣亦以殲滅,田皆沒官”②。對於當時依附張士誠的江南諸豪右,朱元璋“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③。(2)它是朱元璋抑制豪強重建統治秩序的政策體現。江南大地主多聚族而居、累世仕宦,雖經元末動盪卻死而不僵,明初他們“上足以持公府之柄,下足以鉗小民之財”④,朱元璋運用政治暴力,或移江南富民外出濠州開墾荒田,而其江南之產籍沒入官;或以重典嚴刑,將“田產遍吳下”的江南豪右如沈萬三(松)、史有為(嘉)、黃旭(蘇)、紀定(湖)等人抄沒家產。(3)明立國後,朱元璋為加強皇權屢興大獄,在著名的“胡藍黨獄”中,江南豪族受株連尤多,不少人“其子孫坐事謫戍,田亦沒官”⑤。從經濟上講,明初百廢待興,亟須大量的賦役作為經濟支援。而江南一帶自魏晉以後由於民聚地闢,經濟富庶,逐漸成為賦役的淵藪,唐代即有“賦出於天下,江南居十九”⑥之稱,宋代更有“蘇湖熟,天下足”①之諺。自宋代開始,歷代統治者②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四《經制之議》。

③《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①《日知錄》卷十;《廿二史札記》卷三○。

②霍韜:《自陳不職疏》,《明經世文編》。

③《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④方孝孺:《遜志齋集》卷十一《與友人論井田》。

⑤《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四冊《蘇鬆土》。

⑥韓愈:《送陸歙州詩序》,《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四。

都透過設立官田來加強對江南地區財賦的掠奪,朱元璋也不例外。他憑藉政治特權,一方面繼承宋元以來遺留的古額官田的遺產,另一方面又透過查抄籍沒等手段增置近額官田來滿足其郡國之需。但是,官田重賦也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客觀上,當時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和落後的生產方式已使百姓“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②其承受賦役重負的能力有限。為完納賦役,“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稅不足則賣兒鬻女,又不足,然後不得已而逃”③。這樣對國家而言就產生“田地荒蕪,錢糧年年拖欠”的逋賦問題,以蘇州府為例,洪武三年逋負秋糧三十萬五千八百餘石,永樂十年至洪熙元年間欠糧三百九十二萬石,宣德元年至八年積欠米麥竟高達七百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九十石。使江南“徒有重稅之名,殊無重稅之實”④,國家的財賦收入大打折扣。對百姓而言就是大量逃亡,“蘇松二府,蓋因賦重而流移者多矣,今之糧重去處,每裡有逃去一半上下者,甚者則不止於是而已”⑤。賦役編僉的基礎發生動搖。

朱元璋也知道:“比年蘇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給,皆為重租所困。民團於租而不知恤,是重賦而輕人。”⑥但鑑於大明社稷未穩,北方又飽經戰亂災荒,國家重建急需該地區的經濟支援,他只能採取移民外出、興修水利、推廣經濟作物、發展手工業等措施來扶植生產,或透過減輕稅率、蠲免逋賦、田賦折色等手段進行社會救濟補苴以求蘇松稍得蘇息,客觀條件決定了他不可能根本解決江南官田重賦問題。建文帝即位後試圖緩解這一矛盾,但其享國日短,難有作為。靖難之師方息,雄才大略的明成祖賜功臣、賞士卒,大封親藩。他增置武衛,添設百司,而又招集天下儒生數百人於館閣,編輯《永樂大典》,“又發卒八十萬問罪安南,中官造鉅艦通海外諸國,大起北都宮闕,供億轉輸以矩萬萬計”①,從而使得江南重賦問題的解決遙遙無期。明仁宗的即位標誌著明初國家重建及開疆拓土時代的結束和安定的守成時期的開始,歷史的演進使解決江南重賦正式列入朝廷議事日程。明仁宗遣廣西布政使周幹赴蘇州、松江等地巡視。次年,周幹向繼位的宣宗皇帝起奏調查結果,這份奏摺詳盡陳述官田困民的弊政,使剛剛即位的宣宗皇帝深受觸動,並促成其三下詔令以對重租官田改科減徵:宣德四年下令:“官田納糧一斗至四鬥者減十之二,四鬥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②宣德五年重申減①范成大:《吳郡志》卷五○《雜誌》。

②《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③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賦中》。

④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賦中》。

⑤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賦中》。

⑥《明太祖實錄》卷一三○。

①《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傳》。

②《大明會典》卷一七。

科令:“因各種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既重,農民弗勝。自今為始,減除十之二三不等。”宣德七年再次頒詔:“自宣德七年始,但系官田塘地稅糧,不分古額近額,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諭恩例減免。”③同時遣“才力重臣”周忱赴江南督理稅賦。

周忱的均田均糧改革周忱於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正式揭開明中葉江南均田均糧的序幕。周忱下車伊始,即“入民間與村夫野老相語,問民間疾苦”①,“一切故弊皆為之虛心訪問”②,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將自己的改革巨集圖在江南地區付諸實施。周忱改革的第一步驟是認真貫徹宣宗改科減徵的詔諭。他與蘇州知府況鍾悉心計劃,“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他府以為差”③。並於宣德六年奏請將松江古額官田依民田起科。但將官田改科減徵,勢必削減國家財賦收入,這是封建朝廷所不願接受的,故“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④。周忱也以“變亂成法,沽名要譽”之罪遭戶部尚書的彈劾。宣宗雖不罪之,然其法終不得行。改革是一個艱難的揚棄過程,周忱作為一位封建官吏不可能頂住來自各方尤其是戶部的壓力,客觀條件決定了他的改革許可權只能是在保障江南賦稅總額的前提下對官田、民田賦稅負擔畸重畸輕進行調整。聰明的周忱想出了兩全之策——均耗折徵法,並將其推廣實踐。這就是其改革的第二步驟。

均耗即均徵加耗、牽攤耗米,或曰平米法。耗米是正糧以外的加派,主要用於補充稅糧運輸時的盜竊、消耗及腳費等。明初都金陵,民田每畝起科五升,已帶七耗;後抄沒入官之田科則各異,又徵一斗七合。及成祖遷都北京,江南稅糧漕運北上時,“一切轉輸諸費,其耗幾與正額等”⑤,甚者“率三石致一石”⑥。但“豪戶不肯加耗,並徵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⑦。針對於此,宣德八年周忱奏行《加耗折徵例》,令官田民田並出耗米,耗米併入正米一起徵收,謂之平米。戶無論大小,田無論官民,均得加耗。加耗的方式主要是論糧加,或每秋糧一石加耗六鬥七升,或正糧每石徵平米一石七鬥至一石九鬥;但也有論田加耗,“周文襄(周忱諡號文襄)於輕額③《明宣宗實錄》卷八八。

①焦竑:《焦氏筆乘》卷四《周文襄》。

②陳建:《皇明從信錄》卷十七。

③《明史》卷一三五《周忱傳》。

④《明宣宗實錄》卷七七。

⑤《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常鎮》。

⑥《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

⑦《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

民田,每畝加耗一斗有奇,以通融官田之虧欠”①。耗米除支付漕糧運輸費用、損耗外,所剩餘額稱為餘米,周忱設定濟農倉以貯之,“遇農夫缺食,及運夫遭風被盜,修岸導河等口糧,凡官府織造、供應軍需之類,均徭、裡甲雜派等費,皆取足於此”②。如果餘米數多,則下一年減徵耗米。客觀講,加耗均徵之法的推廣使得江南各府稅糧實徵數額由於耗米的徵收而比過去有所增加,這首先與國不虧,增加了國家財賦收入。同時,由於該法抑制了豪戶不肯加耗的特權,並透過加徵耗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田民田稅糧畸重畸輕的矛盾,對於耕種官田的貧民來說,肩上負擔有所減輕。更重要的是“其時糧雖加於民,而其補助餘積之利悉歸於民。民自徵賦一石五斗(許多地方為一石七鬥甚至一石九鬥)之外,漠然不見他役之及,官府亦無科索之擾”③,官民兩便。

折徵就是折納,周忱以田賦改徵折色銀而均平賦役。江南糧多役重,糧多源於官田多而租重,役重是因為該地區承擔著解運數百萬石稅糧的艱鉅任務。明朝廷規定,“其有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圍內輪當”④。輪當即輪當甲首,而甲首的第一要務便是輸納糧差。針對這種情況,正統以後,周忱以金花銀為手段透過田賦改折以期達到賦役的均平。他規定派徵田賦時,“七鬥至四鬥則納金花、官布,輕齎折色;二斗、一斗則納白糧、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則輕重而為之損益”。①由於四鬥以上科則之田只能是官田,所以實際上金花銀“專為此等重租官田(派徵),如無將民米派納”②。本色米折納金花銀,免去了力役勞苦,節省了稅糧運輸之費,以此調停輕重科則田土,“是糧額雖未均,計其稅則均也”③。

在推行均耗折徵法的同時,周忱革除糧長制弊端,改良田賦漕運方式,漸次建立並完善稅糧的徵收、貯藏、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規章制度。糧長制的改革包括:(1)針對稅糧徵收過程中糧長私造大樣鬥斛掊克百姓之弊,周忱“請敕工部頒錢斛下諸縣準式,革糧長之大入小出者”。(2)簡化糧長領繳勘合手續。“舊例,糧長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戶部領勘合,既畢,復齎送部,往返之資費皆科斂充之”,周忱令“止設正副(糧長)各一人,迴圈赴領,訖事,有司類收上之,部民大便”。(3)鑑於各縣收糧無屯局,糧長即家貯之,周忱設立水次倉制度,“令諸縣於水次置屯,屯設糧頭、屯戶各一人,名轄收,至六七萬石以上始立糧長一人總之,名總收。民赴帖赴①蔣伊:《蘇郡田賦議》,《清經世文編》卷三二。

②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

③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

④《大明會典·黃冊》。

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七冊《常鎮》。

②萬曆《湖州府志》卷十一《賦役》。

③錢薇:《均賦書與郡伯》,《明經世文編》卷二一四。

屯,官為監納,糧長但奉期會而已。(4)嚴格稅糧運輸管理,設《撥運文簿》登記支撥起運之數,設《綱運文簿》開列運輸途中花銷開支之數,以備核查,杜絕運輸途中糧長自盜或揮霍行為的發生。稅糧漕運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將原來軍民各自運輸的支運改為由民運至淮安或瓜洲交兌官員、由官軍接運至通州的兌運,百姓承擔官、軍運輸中的給耗:民運至淮安交兌者每石正糧加耗米五斗,民運至瓜洲交兌者每石加耗米五斗五升。同時還奏行京俸就支法,即將原在南京支俸的北京軍官改向蘇、松、常三府支取。這些與均耗折徵法並行的配套改革,一方面使百姓所納之糧最大限度地進入官倉,保證了國家稅收的完整,另一方面又不同程度地減輕了納稅人負擔。

江南重賦的實質是官田太多且科則太重,周忱既沒有奏減官田數額,又沒有降低官田科則,所以他的改革並不徹底,沒有根本解決官田重賦的問題。但是他透過均耗、折徵以及完善田賦輸納手續等手段,既保障了國家財賦收入,又使百姓賦役負擔均平。然而周忱推行平米法抑制了豪戶不納耗糧的特權,觸動了江南大地主的切身利益,他們群起攻訐,而明景泰帝即位後又對前朝重臣猜忌,周忱於景泰元年被迫致仕。

周忱以後的均田改革均平江南官民田負擔的改革是時代的要求,大勢所趨。所以“忱既被劾,帝命李敏代之,敕無輕易忱法”①。其繼任者亦沿著周忱制定的改革方略向前推進。景泰五年,陳泰繼任江南巡撫,鑑於“富室多輕額,其重者多在貧下”,陳泰“因以周文襄之法推廣調停”,下令論田加耗,“民田五升之田倍其賦,官田之重者止取正額。澤始均而賦不損,上下便之”②。陳泰之後的繼任巡撫李秉蕭規曹隨,“一守成法”,並制定了具體的加耗則例:畝徵六鬥以上田只徵正糧不加耗,畝徵五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斗五升,畝徵四鬥以上田每石加耗三鬥,畝徵三鬥以上田每石加耗六鬥,畝徵二斗以上田每石加耗八斗,畝徵一斗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五升,畝徵五升以上田每石加耗一石一斗五升。陳泰、李秉的論田加耗與周忱平米法相比,儘管都是田無分官民一律加耗,但周忱加耗無論科則輕重一律加徵一石七鬥,而陳泰、李秉加耗卻是“以賦之輕重遞盈縮”,科則重的官田加耗少、甚至不加耗,科則輕的民田加耗多,透過徵收數額不等的耗米漸次實現官民田稅糧的均平,因而是歷史的進步。但遺憾的是,李秉之法“其例甚平,而難於稽算,吏不勝煩擾”①,故其均平的實際效能大打折扣,又加其上任不到一年即坐舉知府違例罪被逮,人去政廢。接替李秉任江南巡撫的是崔恭,他一上臺就廢除了李①《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

②康熙《松江府志》卷三二《名宦》。

①《明史》卷一五九《崔恭傳》。

秉的改革,“悉如忱舊”,恢復了先前的論糧加耗,蘇州府吳江縣每正糧一石徵耗五斗②,松江府“華亭縣正糧一石徵平米一石七鬥或減至五斗,上海縣正糧一石徵平米一石九鬥”③。這種做法,使得稅糧越重,加耗愈多,“民囂然不便”④。天順五年,左副都御史劉孜巡撫江南。他在增闢財源的基礎上對官民田負擔進行整飭。當時由於江南賦繁役重,百姓紛紛逃亡,許多重額官田廢而不耕,僅松江府就有四千七百餘頃積荒田。劉孜奏定召佃荒田例,“召民開佃,不論原額。肥田畝稅米三鬥,瘠者二斗,謂之官租,不起科加耗。民歡趨之,蕪穢盡闢”①。其墾荒所得羨米或用於抵充荒田虛稅,或用來資補正糧加耗。針對官民田負擔不均,劉孜因地制宜,蘇州府論田加耗,“以陳(泰)、李(秉)二公所定酌為四則,正糧六鬥以上加一斗,四鬥以上加四鬥,一斗以上加五斗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升”②。松江府論糧加耗,華亭縣每石秋糧加徵耗米七鬥至四鬥五升,上海縣每石加徵耗米八斗五升至六鬥。伴隨著墾田面積的擴大,蘇州耗米“後亦稍減”,而松江府正糧加耗也降至五斗。降至成化二十二年,浙江常山人樊瑩知松江府事。為杜絕田輸運納時倉場書手侵盜害人之弊,樊瑩“請革民夫,俾糧長自運,寬其綱用以資之”。針對當時“糧運綱費與供應軍需皆出自餘米,既收復糶,輾轉重煩”,以致運夫折閱逋欠積累的狀況,他令“夏秋稅糧除常運本色外,其餘應變易者盡徵白銀,見數支遣”③。其數“華亭縣正糧一石加耗米三鬥二升,白銀一錢五分;上海縣正糧一石加耗米三鬥三升,白銀二錢”④。樊瑩的論糧加耗與周忱、崔恭,乃至劉孜等人之法無甚差異,但他將耗米折銀,在田賦制度史上還是第一次。其實,正統以後,以加徵耗米作為均平賦役負擔的手段逐漸為江南人所認同和接受。論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則高下定加耗多寡,有利於耕種官田的人;論糧加耗依稅糧多寡定加耗多少,有利於民田擁有者。但就兩種加耗方式而言,其側重點僅是田土的社會屬性——官田與民田及與之相對應的稅糧,田地本身的自然屬性如各地土質不同、產量高低懸殊、灌溉條件好壞等卻被忽視。以松江府華亭縣為例:中鄉近郭,在黃浦江兩岸,畝收不到一斗;西鄉依泖湖,多膏腴之田,歲畝收三石以上;東鄉濱海,地高土瘠,歲畝收僅棉花十餘斤或綠豆幾鬥餘①。納稅戶為維護自身利益,“東鄉糧輕而收利薄,此願糧上加耗也;西鄉糧重而收利甚厚,此願田②乾隆《吳江縣誌》卷十二《田賦》。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六《田賦》。

④傅維鱗:《明書》卷六七《土田志》。

①乾隆《吳江縣誌》卷十二《田賦》。

②乾隆《吳江縣誌》卷十二《田賦》。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二二《名宦》。

④乾隆《江南通志》卷一一四《職官志》。

①何良傅:《與郡守劉沂東書》,《明文海》卷二○六。

上加耗者也”②。依土地自然屬性差異來確定不同加耗標準的呼聲日益高漲,於是便有弘治八年江南巡撫朱瑄的《分鄉論田加耗例》的頒行。他規定按照土質的不同,將松江府所屬華亭、上海二縣各分為東、中、西三鄉,各鄉以統一科則徵收耗米:東鄉畝加耗一斗一升,中鄉畝加耗一斗三升,西鄉畝加耗一斗五升。後來又將東鄉分為沿海、不沿海兩則,沿海畝加耗一斗,不沿海畝加一斗一升。此外,華亭縣中鄉畝復加耗一升,上海縣中鄉畝加鬥三升、西鄉斗六升。③分鄉論田加耗法以加耗之均求田糧之均,它分鄉論等,與田賦科則輕重無關,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了均賦。但是由於松江“西鄉之田大抵盡屬士大夫之家”④,將土地肥沃畝產較高的西鄉田多徵耗米,這自然遭到了士大夫豪右的抵制,所以弘治十一年新任巡撫彭禮即在松江恢復以往的論糧加耗。弘治十五年彭禮為緩解論田加耗與論糧加耗的紛爭,在松江知府劉琬的協助下制定出一套折衷方案:官田加耗於糧,每石徵平米一石六鬥;民田加耗于田,每畝徵耗米一斗二升⑤。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其結果只能是官田民田稅額皆上升。實踐證明這種折衷之法很難行通,故正德二年,巡撫艾璞又恢復了朱瑄的老辦法,只是徵收耗米略有下降。但正德六年新任巡撫張鳳上臺後再次改為論糧加耗。

自宣德到正德朝,以加徵耗米作為均平官民田負擔的手段,經歷了論田加耗與論糧加耗的多次反覆,它實質上是封建皇帝與封建地主相互爭奪地租鬥爭的反映。朱明皇帝為維護封建郡國之需,透過廣置官田將江南作為財賦的淵藪。明中葉以後由於科舉制的蓬勃發展,江南縉紳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趨於求田問舍”①。他們一方面想方設法廣佔良田,一方面千方百計以求輕賦,所以就造成“民田率歸豪右,而官田累貧民”②,松江“西鄉之田大抵盡屬士大夫之家,而冊籍類寄於東鄉,田多緩徵之處”③的局面。加耗法之爭實質上就是利益之爭。論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則確定耗米額,官田科則重,加耗少,民田科則輕,加耗多,這自然有助於解決官民田科則的畸輕畸重,但是論田加耗觸動了廣佔民田的豪右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他們群起抵制,其直接後果一是“輒減田土總額”,一是“錢糧不清”④。封建朝廷財賦不保,對此也採取謹慎的態度。另外,由於不同科則之田加耗各異,其改折種類亦各不相同,這就使原本複雜的田賦科則更加繁多細碎,②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六冊《蘇松》。

③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六冊《蘇松》。

④徐獻忠:《復劉沂東加耗書》,《明經世文編》卷二六八。

⑤康熙《松江府志》卷六。

①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譜系》。

②《明史》卷一八二《王恕傳》。

③徐獻忠:《復劉沂東加耗書》,《明經世文編》卷二六八。

④參見康熙《松江府志》卷六;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八。

蘇州一府田土科則達一千餘則,湖州府竟達四千四百四十七則⑤,而這反過來又為豪強胥吏營私舞弊提供了機會。“官民之田,舊不過十餘則,近則乃至千餘,自巧曆者不能算,惟奸民積年出沒其中,輕重高下在其手,或以其稅寄之官宦,謂之詭寄;或分散於各戶,謂之飛灑;有司拱手,聽其所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於則數之細碎故也。”①從而使原來均平官田民田稅額的效能難以全部實現。論糧加耗依稅糧多寡徵收耗米,官田科則高,其耗米必多;民田科則低,其加耗也少。這對民田私有者——豪右士大夫自然有利,他們力主論糧加耗以實現轉嫁賦稅負擔給耕種官田的貧民的目的,透過合法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但論糧加耗的不合理是顯而易見的。萬曆時的趙用賢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有田始有賦,凡與之貢賦,未有不因於田之多寡。惟田數未定,而概以糧數派徵,此侵漁隱蔽所由起也。”②隨著歷史的向前推進,企圖透過加耗來作為實現賦役均平的手段已顯得力不從心。正德以後,朝野請求將“田糧無論官民,合為一等”的呼聲日漸高漲。

明中葉以後的田賦改革:官民一則事實上,明中葉以後,國家對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權在逐步削減,它突出表現為官民田相互更易現象的頻繁發生。按照規定,官田是國家直接佔有管理的田地,耕種官田的人只有佃種權,官田不得買賣。但是,“官田承佃於民者,日久各認為己業”③。官田買賣屢見不鮮,“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民利價之重,偽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偽而不疑”④。更有甚者,“埋隱官田,以為己業,轉將瘠田詭為官稅”⑤。在國家對官田控制權逐漸淪落的前提下,要保證朝廷財賦不減,將官民田科則合併、土地扒平負擔不失為明智的應時之舉。另外,由於明中葉以後許多重額官田廢而不耕,官租無處收取。對統治者而言,與其讓重額官田拋荒,倒不如將其準依民田起科來增加財政收入更為有利。“官民一則”改革實際上也反映了統治者的利益要求。

江南“官民一則”改革走在最前列的是湖州府,早在宣德元年,湖州知府趙登就“疏清官民田地山蕩各為一則起科”,但由於得不到批准,“事寢⑤萬曆《武進縣誌·田賦》。

①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

②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

③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八冊《江寧廬安》。

④王鰲:《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明經世文編》卷一二○。

⑤霍韜:《自陳不職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八七。

不行”①。正統時巡撫周忱亦有是法,然仍遭抵制。迨英宗復辟之初,湖州始行孫原貞等的官民田分搭加耗之法,“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令“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鬥以下者,每百歲徵平米一石三鬥;官民田四鬥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鬥;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百二斗。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②。該法論田加耗,透過對不同科則的田土加徵數額不等的耗米來漸次實現官民田科則的均平。但是新任知府嶽璇上臺後即廢除該法,實行論糧加耗,“奏每畝正糧不動外,其耗米不分等則,每畝通為一斗”③。但湖州府的改革並沒有停留在論糧加耗與論田加耗的爭論上,成化時該府轄屬的武康縣就已“奏行田糧事例”,開始“官(田)為一則,民(田)為一則”的改革探索,後又在全府七縣推廣④。正德十四至十五年,都御史許庭光和知府劉天和在湖州發動了一場廣泛的官民田一則的改革,“奏將湖州田地四千四百四十七則均為二則,凡官田為一則,凡民田為一則”①。其具體方法是:“科則一依黃冊不動”,但用耗米和折色進行通融均攤,“照官民田輕重加減分派,俱以實米三鬥為率”②。嘉靖二十一年,知府張鐸據糧裡邵越等呈告申請,將正德官民各一則的改革向前推進為官民田合併一則的均攤法,他把全府夏稅平米、折色、馬草等米銀總數分攤各州縣,“於各州縣田地山蕩上不分官民,均攤派徵包補”。各州縣再按本府派給的米銀總數,“委曲通融均派”,每田、山、蕩一畝各應奈米銀若干,“一州自為一則,六縣各為一則”③。

蘇州府的官民一則改革起步也較早。正德初嘉定知縣王應鵬就倡議“官田輕重均作一則,民田並絲麥不科糧地,與成田蕩塗亦均一則,造冊在官,使民一體出納”④。惜其建議未被採納。迨入嘉靖朝,崑山人顧鼎臣充世宗的侍從近臣,後升禮部尚書,他在鄉居四載,目睹江南田賦弊端,凡三次上書懇請予以清理,嘉靖十六年終於得到世宗皇帝的批准。江南巡撫歐陽鐸受命總其事。其具體措施為:“令府州縣各總其畝之額,而丈量田以正畝;括其徵米、徵銀之凡,而計畝均輸之。”“科則不易其舊,而比其最重者與其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之。重而不能盡損者,為遞減耗米,派輕齎,折除之以陰見輕;輕而不能加益者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以陰見重。諸推①萬曆《湖州府志》卷九《守令·郡守》。

②《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③錢薇:《均賦書與郡伯》,《明經世文編》卷二一四。

④桂萼:《請修復舊制以足國安民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八○。

①錢薇:《均賦書與郡伯》,《明經世文編》卷二一四。

②萬曆《湖州府志》卷十一《賦役》。

③萬曆《湖州府志》卷十一《賦役》。

④萬曆《嘉定縣誌》卷七《條議》。

收田者,從圩不從戶;田為畝,人為子。奸巧無所容,而逃竄漸復。”①史稱“徵一法”或“均耗法”、“牽攤法”。顧鼎臣的門生王儀時任蘇州知府,對歐陽鐸的徵一法改革貫徹得力。在王儀的積極推動下,蘇州府官民一則改革進行得轟轟烈烈。吳縣“將各科則與金花田耗裒益扣算牽攤,每畝正耗米三鬥四升四合”②。透過計畝均輸本色米和折色銀實現官民田科則的平等。嘉定縣在知府李資坤的主持下,在履畝丈田、清理逃稅的基礎上,推行徵一法,“總計概縣實存肥瘠相等田,算派歲用正耗平米,每畝止該二斗八升。以前項虛糧額不可缺,每畝均包二升,以三鬥為則”③。常熟縣在知府馮汝弼的推動下,履畝清丈,依土質不同定田賦為四則,最重者畝徵三鬥三升④。吳江縣在清理糧冊基礎上,將全縣平米四十三萬八千餘石,除去部分法定免徵耗米外,“每畝攤正耗米三鬥七升”⑤。崑山除低湮地外,每畝均攤三鬥三升五合,“歉薄之田二斗二升”⑥。長洲縣經過丈量;“每畝攤平米三鬥七升五合”⑦。透過改革,蘇州的官民田科則差異被逐漸拉平。

歐陽鐸、王儀的改革在江南地區影響強烈,許多地方紛紛效仿。嘉靖十六年,常州知府應檟徵得巡撫歐陽鐸同意,在全府推行改革。他首先將一縣夏稅二稅、各項雜徵以及隨糧徵收之耗腳合併計數,得出其應徵的本色米和折色銀的總數,然後驗糧均攤,向全縣各項田土和稅糧攤派。不過應檟的均攤是各縣將官田平米總額均攤於一縣官田,民田平米總額均攤於一縣民田,各自通融均派,其實質就是官民各一則,這與蘇州府官民一則有很大區別。嘉靖三十二年該府無錫縣率先實行官民一則,無錫知縣王其勤奉命清丈田地,在此基礎上,“竟並官民田地”,依土質、地勢不同“均為三則”①。江陰、宜興等緊步無錫後塵“奏定官民田合為一則”②,取消了官民田科則差別。隆慶二年武進縣亦實行官民一則起科,常州府“自是官田之則遂廢”③。這標誌著常州府官民一則改革的完成。

嘉興府官民一則改革肇於嘉靖二十六年知府趙瀛發動的扒平法。扒平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將各縣正耗米總數,按各縣官民總數均攤。“田不①《古今治平略·明朝田賦》,見《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賦役部總論八》。②崇禎《吳縣誌》卷七《田賦》。

③萬曆《嘉定縣誌》卷五《田賦考》。

④乾隆《常昭合志》卷三《田賦》。

⑤乾隆《吳江縣誌》卷十二《田賦》。

⑥歸有光:《論三區賦役水利書》,《震川先生文集》卷八。

⑦萬曆《長洲縣誌》卷二《田賦》。

①萬曆《常州府志》卷四《額賦》。

②萬曆《常州府志》卷四《額賦》。

③《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七冊《常鎮》。

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概以三年起徵”④。(2)“不動版籍”,“合官民田地麥地一例牽攤耗米”,“正米重者耗減輕,正米輕者耗加重”,每畝“俱不出三鬥之數”。但低產的山蕩灘塗池漊水面等項畝徵米五升,自為一則。在江南如火如荼的官民一則改革浪潮中,松江府則顯得相對冷清。松江人文薈萃,景泰以降進士名額大增,成弘以後步入上層統治集團的不乏其人,伴隨著明中葉以後王學的逐漸勃興和傳統的價值觀念的改變,松江府日益強大起來的松江身份地主開始追逐一己之利。為維護自身利益,他們竭力阻撓官民一則的改革,嘉靖十六年歐陽鐸在蘇州府改革之時,松江知府黃潤迫於壓力沒有歸併官民田科則,只是將原來的論糧加耗改為論田加耗,改革明顯滯後於蘇、常等府,但扒平科則已是大勢所趨。隆慶二年,林潤任江南巡撫,他上任伊始便發現“江南諸郡久已均糧,民已稱便,惟松郡未均”,奏請實行丈田糧。在林潤的舉薦下,原松江同知鄭元韶奉命負責主持均平田則的改革。他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依松江府東、西、中各鄉土質不同,分為上中下三等鄉,上鄉田二畝七分三釐九毫納平米一石,中鄉田三畝一分二釐納平米一石,下鄉田三畝六分三釐納平米一石,自此,松江府官民田科則差別漸趨消失。

江南地區官民一則的改革自嘉靖末至隆慶已成不可阻遏的潮流,影響所及,許多地區也開始官民一則的均田、均糧運動。嘉靖三十一年,寧國知府劉起宗在該府實行核田,對於“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強者田必有賦,貧而弱者糧無虛賠”。並在此基礎上,“以官民均為一則”①。自隆慶元年至隆慶三年,應天府在兩任巡撫林潤、海瑞的奏請下,先後進行土地清丈,“官民悉用扒平,糧差悉取一則”②。隆慶元年,杭州府海寧縣在知縣許天贈的主持下,丈量土地,合官民為一則起科③。萬曆三年,鎮江府在巡撫宋儀望的奏請下,“官民田地照畝起科”,“均為一則”④。大約到萬曆九年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時,江南大部分地區基本上完成了官民一則的改革。④《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三十二冊《浙江下》。

①《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卷一四七《賦役部·總論十》。

②萬曆《上元縣誌·田賦》。

③民國《海寧志稿》卷九《田賦》。

④《明神宗實錄》卷四二。

第三節明中葉賦役制度的改革明中葉賦役制度改革的社會政治因素明初的賦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對全國土地和人口私人佔有的經濟基礎上的配戶當差制。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全國的人戶都是皇帝的役戶,全國所有的土地同樣也是皇帝的戶役田,人因籍役,役隨田轉。皇帝用裡甲制把全國人民編管起來為其納糧當差,他據都稽圖,據圖稽戶,編戶成甲,積甲成裡。明朝的正役、雜役的編僉皆以裡甲為基幹,審編則以戶等為先決條件。戶等高低決定於兩個重要因素:一為人丁,一為事產,大抵在北方以人丁為重,在南方則以田產為重。戶等分三等九則,戶等越高,科差越重。一百一十個裡甲戶中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戶,餘百戶皆為甲首戶,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催徵錢糧,勾攝公事,是為正役(亦曰裡甲役)。雜役是因事編僉,供地方官府遣派使用的徭役,上中等戶既當正役又當雜差,下等戶即使無田亦得承當雜泛差役。

明初的賦役制度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比歷史上任何朝代都要嚴密、系統和完整。它對明初封建政權的鞏固、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以及統治秩序的重建無疑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具有進步意義。但是明初的賦役制度有其先天的不足。在封建社會,皇帝的話就是法律,儘管從制度上講魚鱗圖冊和黃冊是賦役僉派的依據,但皇帝為了自己需要可以隨意徵派,其隨意性較強;再者,明代的賦役是封建政治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封建等級政治控馭下的經濟,賦役能否順利徵調完全取決於封建政治的效力。如果說在明初由於政治清明簡約,這種賦役制度還能基本正常執行,那麼明中葉以後,由於政治、國家控制力減弱以及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就不得不面對下列問題的挑戰。

1.國家統治集團不斷擴大,奢侈性消費惡性膨脹,造成國家行政開支的急劇增加,百姓賦繁役重。造成行政開支急增的主要原因包括:(1)宮廷之奢。正統以降的皇帝大多昏憒,生活奢侈,大興土木,開支龐大,他們不僅將內承運庫的金花銀大部分給揮霍掉,有時甚至還向太倉庫支取銀兩。(2)宗室之藩。嘉隆時“天下王府之祿反多於歲供京師之米,即使盡發上供之輸,猶不足王祿之半”①。(3)冗員之盛。洪武時武職人員僅二萬八千餘人,但到成化時“武職已逾八萬,合文職蓋十萬餘”②,隨後又有大批人透過恩蔭等途徑匯入這支隊伍,使其總數到嘉靖時又增數倍③。(4)軍費之增。明中葉以後衛所軍制逐漸衰落,募兵制逐漸興起,另外南倭北虜,邊患①戚元佐:《議處宗藩事宜蔬》,《明經世文編》卷三八八。

②《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

③朱國楨:《湧幢小品》卷八。

不絕,軍費開支日增。由於封建郡國之需皆出自編戶民的徭役,封建朝廷有一事之需必設一種與之相對應的役,所以日益增加的行政開支自然由百姓來承擔,百姓賦役負擔大增。裡甲正役“舊例止令輸納物料供給差使而已。今(弘治)則百凡官府所需,悉出於此。縣取於裡,裡取於甲,而府又取之縣。蓋視景泰、天順間已不啻其幾十倍矣”④。至於因事編僉的雜泛差役,百姓更是叫苦不迭。其最難供應者,一是修河,嘉靖元年,“河南、山東修河人夫,每歲以數十萬計,皆近河貧民,奔走窮年,不得休息”①。二是水陸運輸,如北直隸“密邇京師,路多衝要,中間外夷朝貢往來絡繹,接遞伕役及砍柴、抬柴、養馬、京班、皁隸、水馬二站諸徭役最為繁劇”②。三是供應京師的砍柴等伕役,天順時,僅順天一府就有伕役應出砍柴夫一千七百三十名,惜薪司抬柴夫三千二百名,還有其他差遣如巡攔、防夫、倉腳伕、庫夫、弓兵、鋪兵等一萬一千六百餘名③。四是營建王府、修造墳墓等。繁苛的賦役使得大量的人、財資源被封閉在為統治集團消費效勞的徭役之中,不利於封建社會經濟的發展。並且一旦賦役的繁苛程度超過百姓承受能力,他們輕則轉徙他鄉成為流民,重則鋌而走險,甚至醞釀成轟轟烈烈的農民暴動,嚴重削弱封建統治基礎。

2.地主經濟的膨脹與吏治以及由此造成的役法的混亂。明中葉以後,在經濟上隨著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復甦,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社會交換逐漸頻繁,商品經濟也隨之得到繁榮和發展,以正統六年明英宗“弛用銀之禁”為標誌,白銀作為一般等價物正式參與商品流通。貨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地位日漸提高,促使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發生變化,刺激了人們對“利”的追求。土地作為封建社會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便成為人們爭奪的目標,土地兼併構成明中葉經濟變革的最主要的特徵。皇室、勳臣、貴戚憑藉政治特權,透過欽賜、奏討、投獻等手段,大肆掠奪官民田土,建立皇莊、王莊、貴族莊田等,縉紳地主亦隨之推波助瀾,廣佔田畝。明初朱元璋為了使一部分人傾其全力以供職役,曾給予其優免差役的恩賜,這部分人既包括勳臣貴戚、進士生員等統治集團成員,亦包括如馬戶、灶戶等重役戶。但是明初對優免規定嚴格,“優免差役之法,免雜役,不免正辦”①。“在京文武官員除裡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全戶優免;外官優免事例皆以品從為差。”②然而明中葉以後優免這種恩賜卻被無限擴大化,“今日士夫一登進士,或以舉人選授一官,便以官戶自鳴,原無產米在戶者則以無可優免為恨,乃聽所④光緒《黃岩縣誌》卷六《版籍·徭役》。

①《明世宗實錄》卷十八。

②《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三。

③《明英宗實錄》卷二七八。

①呂坤:《答通學諸友論優免》,《去偽齋集》卷五。

②聶豹:《應詔陳言以弭災異疏》,《明經世文編》卷二二二。

親厚推收詭寄,少者不下十石,多者三四十石,乃或至於百石。原有產米在戶者後且收添,又於同姓兄弟先已別籍異居者,亦各並收入戶以圖全戶優免,或受其請託以市恩,或取其津貼以罔利。又有苞苴富厚,囊槖克盈,多置田產,寄莊別縣,仍以官戶立戶,中亦多受詭寄。勢焰者官府固已聞風免差,勢退者立能多方攀援以圖全免”③。由於“品官優免太濫,詭寄日滋”④,結果造成了朝廷所擁有的科徵賦役的田土和戶口數字大大減少。一邊是財政開支日增,一邊是朝廷財源日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正常執行,於是見在裡甲賦役負擔大增。與此相對應的是在政治上,明中葉以後皇帝昏憒,宦官專權,奸佞秉政,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吏治江河日下。吏治反映到賦役制度上就是官僚、地主、胥吏們沆瀣一氣,為逃避賦役施展鬼蜮伎倆通同作弊。“遇有造冊,〔巨室〕賄里胥,有飛灑現有人戶者,名為活灑;有暗藏逃絕戶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戶眼者,名為畸零管帶;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石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有推無收、有總無撤、名為懸掛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故(黃)冊不過紙上之桑,戶皆空中之影,以致一省之中,圖之虛以數十計,都之虛以數百計,縣之虛以數千萬計。遞年編差無歸者,俱命小戶賠償”①。政治加劇了賦役負擔的不均,“田連阡陌者諸科不興,室如懸磬者無差不至”②,官戶偃然處十甲之外,差役獨累貧下戶。下戶當差有身無力,只得舉家逃竄。貧戶逃亡之後,甲雖不及十戶,但役額不減,由剩餘人戶均攤,剩餘人戶役重而不能堪,便整甲逃亡,從而演成空前的逃亡。

嚴峻的現實使得明中葉以後賦役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有識之士開始積極探索既能擺脫財政困境,又能均平賦役、緩解階級矛盾的改革思路,從而揭開了明中葉賦役制度改革的序幕。

周忱對裡甲正役的改革及其影響裡甲正役的改革最早可上溯至周忱巡撫江南之時。宣德五年,周忱出任江南巡撫,在應天府,他推行“裡甲銀”制度,所謂裡甲銀,顧起元在《客座贅語》中解釋為:“往周文襄巡撫時,以丁銀不足支用,復倡勸借之說,以糧補丁。於是稅糧之外,每石加徵若干,以支供辦,名裡甲銀。”③裡甲銀的精髓在以糧補丁,他把按戶編派的裡甲支費,部分或全部地攤入田糧內,折成銀兩,以耗米的名義加徵。在蘇松,周忱則推行平米法,“初,年③聶豹:《應詔陳言以弭災異疏》,《明經世文編》卷二二二。

④《明世宗實錄》卷五四三。

①唐龍:《請均田役疏》,《明臣奏議》卷十六。

②羅倫:《與府縣官上中戶書》,《明經世文編》卷八四。

③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條鞭始末》。

糧一石收平民一石七鬥,候起運日酌量支撥除撥邊外,有餘則入濟農倉,以備賑濟,謂之餘米。遇農夫缺食及運夫遭風被盜、修岸導河等口糧,凡官府織造、供應軍需之類,均徭、裡甲、雜派等費,皆取足於此”①。平米法中裡甲等費取自餘米,其實質與裡甲銀一樣,也是以糧補丁、攤丁入地。周忱在江南將賦役審編基準由明初的以戶等(人丁、事產)定徭役到明中葉的以糧(田)補丁,實際上開創了攤丁入地的先河,而這與歷史發展潮流是相適應的。因為明中葉以後由於土地兼併、賦繁役重,造成“閭里小民,遊蕩失業者十室而九”②。這給傳統的賦役審編帶來困難,“丁口有時而盛衰,定稅以丁,稽查為難”。但是土地卻是“萬世而不變”的,“定稅以畝,檢核為易”③。所以徭役審編基準由戶等向丁田(尤其是田)過渡誠為歷史發展之必然。另外,儘管正、雜二役大體皆以人丁事產作為編僉的根據,但它們的性質與編僉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周忱的平米法卻將其一體混編,隨糧帶徵,賦役完納在制度上簡單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舞弊行為的發生。除裡甲銀和平米法外,周忱還對里長之役進行重大改革:“將鄉都通縣排年裡長編成一應差役,每名出銀一兩,輪當一年,歇息兩年,酌量輕重多寡朋合造冊,猶如車輪之轉。吏無那移之弊,民得輕鮮易完。”④周忱對里長役的改革有三點引人注意:(1)通計一縣一年應徵里長之役,固定役額。這是針對明中葉以後事繁費冗,裡甲供役激增,里長之役除“催徵錢糧、勾攝公事外,其他諸如祭祀、宴饗、營造、饋送、夫馬等費雜沓而來,有司征斂日繁,里長賠累不堪等狀況而進行的必要改革。它反映了官民的一致要求,對官府而言,將鄉都通縣排年裡長編成一應差役,保證了賦役的徵收;對百姓來說負擔進一步明確。(2)將力役折銀,這是明初商品經濟恢復發展的結果,官府收入不減,百姓亦可安於田畝。(3)縮短裡甲十年輪支的應役時間。“國初事簡裡均,閭暌蟾唬閿謔茁種АF浜笫路狽訝擼鍾鬩蚨椋錛椎蟣鄭種汲瓶嘁印!雹倮錛茁忠鄢瓶嗍敲髦幸逗罄錛字貧認魅醯木嚀逄逑幀C鞽趵錛滓曰У染睿識騁劬健5髦幸兌院螅戀丶娌⒋蚱屏恕疤鋝還肌鋇慕睿羆摹⒒ǚ幀⒓淖⑿校刂黢憷艄脣嵛璞撞保現厙質戳死錛字頻木沒。骼錛淄戀卣加脅瘓錛墜婺2壞齲案煥鎦袼涮鎘兌灰鄄徽矗祭鎦袼浠櫱⒆肚頁涫邸雹冢母錮錛滓殉墒貝螅錛茁忠鄣母母鎦徊還撬秤φ庖懷繃鰲Ⅻbr />

①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但文中所言“均徭”,恐有誤。按均徭法始於正統時夏時進柯暹所撰《均徭冊》。

②許國:《條上弭盜方略》,《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二。

③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二《賦役前》。

④乾隆《蘇州府志》卷十一《田賦四》。

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裡甲論》。

②天啟《海鹽縣圖經》卷六《食貨篇第二下》。

周忱對裡甲正役的改革影響深遠。他的改革無論是正雜二役混編合併徵收、徭役編僉由戶等向丁田(尤其是田)過渡、固定役額,抑或是力役折銀、縮短裡甲十年輪支時間,在實踐中既保證了國家賦役的正常徵派,使其財政收入不減,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百姓徭役負擔的均平。實際上,明中葉發起的由地方到中央、由區域性到全國的賦役制度改革探索,基本上沿著周忱的思路並使其更加完善和制度化,在江南出現歐陽鐸的徵一法,浙江、廣東出現均平銀的改革,福建則有綱銀之法。在北方則出現會銀製度,然而最終殊途同歸,導致一條鞭法的孕育產生。

歐陽鐸的徵一法又名均攤法,“石江歐公巡撫,悉舉裡甲諸項併入秋糧,名曰均攤”。它是對周忱改革的繼承和發展:“巡撫周文襄公始為勸借之說,以糧補丁,然不過十之二三而已。至巡撫歐石江公時,事益增,役益繁,而人丁不能支益,於是有均攤米與人丁均編。”①徵一法的內容主要有:(1)丈量土地以正田畝。(2)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3)以全縣丁田數分攤全縣徭役,以嘉定縣為例,“通計一縣裡甲備用之數為銀一千一百七十二兩;均徭以銀差者為銀四千二百五十五兩有奇,以力差者為銀五千一百六十八兩有奇。乃計丁而編之,丁出一分;計田而編之,畝出七釐七毫;計灘池塗蕩而編之,畝出四釐”②。(4)正雜二役合併,役有定額。“裡徭有異而丁糧無二,若仍二次編審,亦不免於煩擾,今將合用數目總會而並徵之,仍查照舊額各以類分,法雖簡而實不廢也”③。至於徭役之費,在蘇松等府,以八事(丁田、慶賀、祭祀、鄉飲、科貢、恤孤、公費、備用)考裡甲,以三事(銀差、力差、馬差)定均徭;在應天府,以十二事(國祀、國慶、供應、諸司之用、內府坐派、工部坐派、祭祀、鄉飲、科貢、恤政、公用、備用)定裡甲,以二事(銀差、力差)定均徭,以六事考驛傳。(5)“令民家以出緡錢僱役,毋得仍十年舊”④。力役折銀,改徭役數年一編為一年一編。

繼周忱之後,東南各省相繼對裡甲正役進行改革,“在浙江則曰均平銀,在江西則曰公費銀,在福建則曰綱銀,在南直隸則曰直日銀,遇有所費,官自支用”①。

浙江的均平銀亦曰甲首錢,最早始於天順中②。均平銀支應的物件很廣,“凡解京料價、祭祀、鄉飲、備用夫馬轎匠、公私諸宴,皆籍此”③。均平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八冊《上元縣·田賦》。

②萬曆《嘉定縣誌》卷六《徭役》。

③萬曆《常州府志》卷六《錢穀三》。

④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三《賦役後》。

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三冊《海鹽縣》。

②《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三冊《海鹽縣》。

③萬曆《秀水縣誌》卷三《食貨》。

銀的派徵最初無定規,至嘉靖四十五年,巡撫龐尚鵬奏行《欽依兩浙均平錄》,始酌除諸弊,立法定製。“通行會計各府州縣每年合用一應起(運)、存(留)、額坐雜三辦錢糧數目,仍量編備用銀兩,以給不虞之費,俱於丁田內一體派徵”。④丁田派徵原則是計丁與田,然後折田為丁,輸銀貯官,以給供費。百姓納完均平銀後,里長在官勾攝,甲首悉放歸農。

廣東的裡甲正役改革也叫均平銀,“廣東丁田,自編徭役之外,每人一丁出錢五百文,田一畝出錢一十五文,十年一次,隨裡甲正役出辦供應,謂之均平銀”⑤。廣東均平銀與浙江均平銀相比較,內容大體一致:首先二者都計丁與田,將按戶僉派的裡甲役部分地攤入田糧;其次,廣東與浙江一樣,“見役裡甲隨丁田賦錢於官”,“既出此錢,甲首歸農,里長在役只追徵勾攝二事”⑥。但是二者也有不同:浙江均平銀中裡甲三辦的支應占很大比例;而廣東均平銀不包括裡甲三辦,只是供應地方衙門的日常雜泛開支。另外,浙江均平銀每年通融核算依丁田均平科派;而廣東十年一次,隨裡甲正役出辦供應。廣東均平銀製開始於成化時,由於明中葉後事繁費冗,到嘉靖時已是弊竇叢生,為此嘉靖三十七年廣東巡撫潘季馴對此進行整頓:“先計州縣之衝僻以為用之繁簡,令民各隨丁力輸銀於官。每遇供應過客及一切公費,官為發銀,使吏胥里老承買。其里長止於在官勾攝公務,甲首悉放歸農。”①“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田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②綱銀之法盛行於福建,其創行大約在成、弘之間,史載:“成弘之間,乃令見役里長隨其丁田,或錢輸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謂之綱,以僱一年役事之傭者謂之徭。既出此錢,〔甲首〕則歸之農,僱一里長在役,以奉追徵勾攝。”③關於“綱銀”之“綱”的意義,歷來說法不一,何喬遠認為是“提綱之謂”④,《明史·食貨志》亦持此義;但《萬曆福州府志》則認為“憲綱經用者名曰綱銀”⑤。其實二者一就徵派方式而言,一則對其供支內容而言,只不過是各有側重罷了,二者無根本上的區別。綱銀的支應範圍同均平銀一樣非常廣泛,包括“若慶賀、接詔、迎春、視學、祀典之當舉者,鄉飲之再行者,校文閱武之賞賚者;貢士於禮部者賞其路費,邑之廢疾孤寡給其衣糧,行部及士夫之往來者有餼牽牢禮,官長始至有效勞、致館、門祭、④萬曆《紹興府志》卷十五《田賦志二》。

⑤林希元:《陳民便以答明詔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六三。

⑥《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七冊《廣東上》。

①《明世宗實錄》卷四九二。

②《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③何喬遠:《閩書》卷三九《版籍志·賦役》。

④何喬遠:《閩書》卷三九《版籍志·賦役》。

⑤萬曆《福州府志》卷二九《食貨四》。

堂燕、輿蓋、器什;冬夏易其研席,歲終供桃符、花燈”。⑥大凡地方政治文化社會經費皆取自綱銀。但裡甲三辦的上供物料卻不由綱銀開支,這與廣東均平銀類同。綱銀徵派亦計丁與田,而且丁田可以互折,“民米一石,準丁一丁”,把原本論戶按丁負擔的裡甲支費,部分攤入田地負擔。明中葉後,由於官府費用無節,胥吏舞弊,里長負擔過重,綱銀無力供辦,所以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對福建綱銀進行釐定,他規定“將通縣費用分正雜二辦,以丁四糧六法則科派”①。其中正辦包括文廟、社稷之祭及鄉飲之類,雜派則包括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試一切供辦之類。由於福建綱銀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應,沈灼還創八分法以徵收上供物料。“國朝物料俱於該年裡甲丁銀出辦。至御史沈(灼)奏準各縣每米一石、人丁一丁,發徵八分,通融全縣該辦之數,就於八分內支解”②。使裡甲三辦亦有一部分被攤入田糧。但沈灼的改革並不徹底,“二辦之目,正綱之費可稽,雜則私而難詰矣”③。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陽再次對綱銀進行整理:“議徵銀儲庫,用度各有定則。但額外費多,支應不給,仍令里長貼辦,稱為班次。”④但是成效不大。迨至隆慶間,福建綱銀被十段冊法替代。

當南方賦役制度改革如火如茶之時,華北的改革才剛剛起步。究其原因,既有政治對地緣滲透控制上的差異,又包括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南方朝廷所以必急圖改革,在北方或可稍緩而已。雖可稍緩,但終須改革。嘉靖四十三年,北直隸趙州出現以銀代役的裡甲制度改革:“自(嘉靖)四十三年以後,始議徵銀在官,委人代支,不用裡甲。”⑤萬曆時河南彰德府和信陽府之羅山縣出現“會銀”之法。會銀亦曰辦銀,它也是按丁田通縣概徵,概縣通融徵銀,省裡甲歸農①。會銀後亦併入條鞭內徵收。上述裡甲之役的改革,其積極作用顯而易見。如裡甲之役由原來的按戶編派逐步改為按丁田分攤,有利於均平賦役,減輕了無地或少地的貧民的負擔;裡役依丁田折銀僱役,甲首省歸於農,緩解了裡甲人戶的人身依附,有利於農業的發展。另外,就賦役制度本身而言,明中葉的裡甲役改革為後來的一條鞭法鋪平了道路,一條鞭法的許多編審原則由此發展而來。但是由於吏治,裡役改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見役裡甲賦錢於官,曰綱銀,曰辦銀。有司復攝之,令直日供應,無名之徵紛然四出,即百緡不以⑥《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二六冊《福建》。

①嘉靖《安溪縣誌》卷一《地輿》。

②嘉靖《安溪縣誌》卷一《地輿》。

③乾隆《建寧縣誌》卷七《賦役》。

④何喬遠:《閩書》卷三九《版籍志》。

⑤隆慶《趙州志》卷三《田賦》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三冊《河南》。

抵數。窮鄉小民,白首不識官府,僱人代直,月費數十金,裡甲大苦”②。均徭法與十段冊法的創行與推廣在裡甲正役改革探索的同時,雜役的改革也相伴而行,其突出表現為均徭法與十段冊法的創行與推廣。

均徭法是明代雜役改革的開始。明初雜役由里長依據黃冊所登戶等,量戶因事點差,上戶重差,下戶輕差。然法久弊生,朱明皇朝傳至英宗初年已是千瘡百孔。在審編差役上,最大的弊政就是放富差貧。奸民豪戶或飛灑詭寄田糧,或賄囑裡書挪移作弊,或隱漏丁口脫免差役,或州縣官役佔富戶充當皁隸廝役,賣放入己,所有差役大部科派中戶、下戶充當。下戶貧困難堪,紛紛逃亡,統治者要求不能滿足,於是均徭之議興。以正統八年江西按察僉事夏時“進知州柯暹所撰《教民條約》和《均徭冊式》,刊為令”①為標誌,均徭法正式創立實施。均徭法改革首先是把那些有定額、有定期的常役如祗侯、禁子、庫子、鬥級、壩夫、館夫、皁隸、齋夫、弓兵、巡攔、鋪兵、防夫、膳夫等同無定額、無定期的上命非時的雜泛差役劃分開來,並把前者從雜役中獨立出來,冠其名曰均徭,自此明代賦徭正式區分為裡甲正役、均徭、雜泛差役三類。另外,針對里胥為奸,大造黃冊時以上作下弄虛作假、僉派徭役時放富差貧,均徭法令“裡甲除正役照黃冊應當外,又別另編造均徭文冊,查勘實在丁糧多寡,編排上中下戶,量計雜泛重輕等事僉定,挨次輪當”②。

均徭法的推廣一波三折,正統八年③夏時在江西創行均徭法,人皆便之。但遭到江西右參政朱得的反對,他以夏時“多以上等糧戶為隸兵,意在逐年取用,未免民害”④相構陷,英宗皇帝於正統十年詔罷江西均徭冊。直至景泰元年,在禮科給事中金達“安民莫先於均徭役”,“乞重將均徭之法舉行”的奏請下,江西巡撫韓雍與布政使崔恭大力申明此法。廣西均徭法推行不到一年即在布政使揭稽的反對下被迫停止。在四川,按察副使劉清曾以丁糧為差將戶分為三等,造均徭冊,官為定其役,但遭到大地主的反對,天順元年重慶府永川縣民鄧琪上書英宗,指責均徭法“惟以稅糧定其科差,則富商巨賈力役不及,而農民終日無休息之日矣”,四川的均徭法一度詔罷。但均徭法乃時代需求,大勢所趨,景泰中,廣東右參議朱英“立均徭法,十歲一更,民稱便”。成化初他升任福建、陝西右布政使,亦將均徭法推廣至這兩省。②《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卷一五二《賦役部·藝文五》。

①《明史》卷一六一《夏時傳》。

②嘉靖《海寧縣誌》卷二《徭役》。

③此處從《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六說,但嘉靖《海寧縣誌》卷二則認為均徭法始於正統四年,待考。④《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六。

及至弘治元年,明孝宗下令:“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州縣管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①均徭法遂正式在全國推廣實施。

均徭法由地方官員創立並經過長期探索試驗才逐步完備起來,它在推廣過程中亦開始一些新的調整:(1)銀差的出現。銀差與力差相對,它包含兩重意義:對官府來說,徭役折銀交納,官府僱人充役;對役戶而言,服役者得納銀代役。夏時初創均徭法並無銀差、力差之分,皆為力差,“銀差”一詞最早見於正德元年,它是明中葉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與金花銀、裡役折銀的出現是同步的。正德後銀差、力差之例逐漸固定下來,一般來說,力差多為重役,由上戶承充;銀差多為輕役,由下戶支應。並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呈現出銀差日增,力差日減的趨勢。(2)南方、北方均徭審編基準大體相同,計丁驗糧,確定戶等,量役輕重挨次輪當。但由於南北經濟、政治等因素髮展的不平衡,二者又稍有差異。一般來說南方均徭雜役丁糧兼派,浙江、福建、南直隸各州縣莫不如此,其法多“總驗一縣之丁糧,配請當役之數,通融而審編之”,其中丁糧可以互折,並且在准折比例中,田糧所佔比重往往大於丁,南方均徭編審實際上是偏向田畝的。在北方均徭編審則人丁事產參間,有地畝之徵和門銀之編。地畝之徵始於弘治十二年,“都御史洪鐘姑奏請(在北直隸順天、永平二府)查地土,計畝出銀,以為年需料價之用。蓋因近京地方逐末優免者多,故為此通融之計”①。但正德元年順天巡撫柳應辰反對地畝之徵,恢復了論丁編役。嘉靖元年順天府尹萬鏜奏請“申明徵地畝之法”,“酌量人丁地畝,兼徵銀兩”②。萬曆五年順天府尹王之垣條上編審均徭宜事,以為地科太輕,丁科太重,議請現在丁地通融計算,每地一畝徵科銀二分③。萬曆十一年,順天府尹臧惟一又認為“每畝科銀二分,涉於過重,不若以丁、門為主”,得旨如議行。④此後門、丁科派構成北方徭役法的特點。這裡丁即丁役,折幣徵銀;門即照門審編徭役。門銀之編比地畝之徵可能還要早,萬曆《大明會典》載成化十五年令;“令各處差徭戶分九等,門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各因所派多少,定民輸納,不許隔年通徵銀兩在官。”可見成化年間北方就已開始照門編差。門銀“為富家援例得以優免而設”⑤,其科派物件是品官及舉監生員吏典之家。門銀、丁銀俱照戶等審編,“上中六則照門銀等則編審,下戶既出丁銀,①《皇明制書》卷十三《問刑條例》。

①《明武宗實錄》卷一三八。

②《明世宗實錄》卷二一。

③《明神宗實錄》卷一四三。

④《明神宗實錄》卷一四三。

⑤《明神宗實錄》卷一八○。

不得複議門銀”⑥。而戶等的劃分依據人丁事產,所以門銀、丁銀之徵是丁田兼論的。(3)均徭審編週期各地不一,“南北直隸及各省地方均徭,其審編之法,有一年一編者,有二年一編者,有三年一編者,皆因時地之不同,繁簡之不一,輕重之不等,固難執一隅而議擬也”①。均徭的應役之法一直是輪役制,其輪役次序與裡甲正役的輪役次序密切結合起來,一般是在裡甲正役停歇後隔若干年,然後再充應均徭,其目的在於使民稍得喘息,以併力於供應也。②明中葉後雜派伕役名目紛繁,這些雜役多被歸併為均徭,結果均徭種類越來越多,成為百姓最主要的負擔。均徭既以均名,其目的即在於均平徭役,然而均徭法在推行過程中,其不均的弊端日漸顯露出來:首先,均徭計丁驗田、按裡甲輪當,但明中葉后里甲之間貧富懸殊,貧富不等的裡甲卻要負擔相等的徭役,勢必造成“富里之民雖田盈千畝一役不沾,患裡之民雖無立錐,且充數役”③。其次,均徭僉派的依據是《均徭文冊》,它是對黃冊失實的改革,然而明中葉由於富豪賄賂胥吏以避重役,《均徭文冊》造冊之時以上作下,以亡為存,故其登載失實,有司“只憑籍冊,漫定科差”,致均徭負擔不均。為了改革均徭弊端,十段冊法應運而生。

十段冊法又稱十段錦法,其內容在各時各地頗有差異,然其主要方式不外兩種,一曰十段田法,它不再採取裡甲輪流服役之法,而是通計一縣丁糧,將其均分十段,每年提編一段。丁田互折,力差亦摺合為銀差。一曰提編法,“算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干,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不足則提二甲補之。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一年之內止於本戶。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再免。”④十段冊法的最早執行者當推南直隸人盛顒,史載:“成化改元,(盛顒)由進士歷官知邵武,先是徭役多從里胥推舉,奸弊萬端。顒乃通扣一縣丁田數十甲,以一年丁糧應一年徭役,周十甲而復始,民甚便之。”①可見早在成化時十段冊法即已在福建試行。正德中常州府武進縣同知馬某也曾“議將一縣田地均分十段,別造十段文冊,每年編審一段。初甚便之,而後造冊之時,富民巧為規避,人戶消長參錯,多有產去差存者,訟牒紛紛,官民病焉”②。遂革而不用。嘉靖十六年李元陽任福建御史,在全閩推行十段法,“概一縣〔丁糧〕之數,酌什分之一,今年盈則捐明年不足,縮則益取⑥《明神宗實錄》卷六八。

①李士翱:《欽奉敕旨陳言民情疏》,《明經世文編》卷二○九。

②萬曆《常山縣誌》卷八《賦役表》。

③天啟《海鹽圖經》卷六《食貨篇第二》。

①嘉靖《邵武縣誌》卷十二《名宦》。

②萬曆《武進縣誌》卷三《錢穀一》。

諸今年之有餘”③。嘉靖二十九年蘇州知府金城亦議立十段均徭。嘉靖二十九年後,虜患倭寇迭相交乘,十段冊法(提編法)被採用作籌款方法之一種。嘉靖四十四年直隸巡按溫如璋亦仿十段錦冊法(提編法)以防“品官優免太濫,詭寄日滋”④。嘉靖四十年至隆慶元年,浙江巡按龐尚鵬推行的十段冊法最有成效,“臣(龐尚鵬)自祗役以來,即議立十段錦之法,通行各府州縣。查將十里內丁糧,除四甲已經編過外,未編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舉監生員軍灶匠丁系例應優免者,即將應免之數開列冊前。如或各甲內俱有丁糧,從一甲內優免,其餘免剩者造入冊,與民一體編差”⑤。隆慶二年江南巡撫林潤將十段冊法加以整頓,“合無行府吊取各縣十段丁田,逐一查理,裒多益寡,務得其平。除已應役外,其未輪年份各候該年,即有過割不得規避。一年止編一段,即有別故,不得擅提下甲”①。迨至萬曆初一條鞭法在全國推廣,十段冊法被一條鞭法替代。

十段冊法不是對均徭內含役目的改革,而只是對均徭編審物件和輪役方式的改革,但是它在清核一縣丁糧基礎上,或以丁折田,或以田折丁,將全縣該年應派的徭役一併折銀,扣除優免外,推算每丁、每畝應攤徭銀,然後將核實的全縣田土均分為十段,依段輪役。這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均徭法執行中富戶賄賂吏胥避重就輕的弊端,而且也抑制了優免冒濫,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賦役的均平,因而具有進步意義。

③乾隆《尤溪縣誌》卷五《賦役》④《明世宗實錄》卷五四三。

⑤龐尚鵬:《題為釐弊以均賦役》,《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

①《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七冊《常鎮》。

第四節萬曆清丈與一條鞭法改革萬曆清丈明中葉以來的賦役制度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積極成果。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這些改革僅限於區域性地區,且多為階段性成果,因此很不徹底。朱明朝廷的財政危機未能根本解決,全國賦役不均的狀況依然嚴重,客觀現實要求執政者必須將賦役制度的改革繼續深入下去,歷史將此重任落在萬曆元年出任首輔的張居正的肩上,於是便有萬曆初年張居正的清丈土地和推廣一條鞭法。

清丈土地是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的。明中葉以後,皇親、勳臣、貴戚“恃寵挾恩,奏求田地”①,皇莊、王莊、貴族莊田風雲而起。縉紳地主推波助瀾,廣佔田土,從而在全國颳起兼併土地的狂潮。土地是封建皇朝最主要的生產資料,“有土此有財”,賦自田出,有田即有役,但是由於這批人享有優免賦役的恩賜,欽賜土地例不納糧當差,文武官員亦論品優免,“官員之家率得優免,遂致奸偽者多詭寄勢家”②。從而使得國家控制在籍的納糧當差地大大減少。“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與王府,則欺隱於猾民”③。對於在籍的納糧當差地,明中葉以後由於吏治,“飛灑”、“花分”盛行,放大戶而勾單小,結果造成“田連阡陌者諸科不興,室如懸磬者無差不至”④。小戶力薄難撐,舉家逃亡。賦役不均遍及各地。

為緩解財政危機,實現賦役均平,一批有識之士率先發出清丈土地的呼聲。嘉靖九年,桂萼提出清丈土地、核實田畝。嗣後郭化弘、唐龍、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的對策方略尤力:“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裡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鳳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刊刻成書,收貯官府,給散裡中,永為稽考。”⑤另外還有一些開明的地方官吏在區域性地區業已開始清丈土地的試點,如嘉靖十至十四年鄒守益在江西安福、安如山在河南裕州進行的清丈土地的嘗試,嘉靖十五年王儀在蘇州主持的丈田均糧運動,嘉靖十八年歐陽鐸在應天進行的清理虛糧、清查隱匿田畝的賦役改革,嘉靖二十六年嘉興府海鹽縣令民自守田糧,嘉靖三十一年劉起宗在寧國府清理虛賠錢糧,隆慶元年杭州府海寧縣令①《明英宗實錄》卷二三九。

②《明孝宗實錄》卷二○○。

③《明史》卷七七《食貨一》。

④羅侖:《與府縣官上中戶書》,《明經世文編》卷八四。

⑤《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許天曾的清丈田糧等等。其中“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①。張居正在總結前人清丈經驗的基礎上,於萬曆八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清丈土地的運動,史稱“萬曆清丈”。

張居正深謀遠慮,剛毅明斷,清醒地認識到明皇朝已成“將圮而未圮”

②的搖搖欲墜的大廈,為挽狂瀾於既倒,張居正雷厲風行,大刀闊斧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認為造成財政困難、社會危機的原因在於“自嘉靖以來,當國者政以賄成,吏朘民膏以媚權貴,而繼秉國者又務一切姑息之政,為逋負淵藪,以成兼併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國匱民窮,病實在此”③。鑑於此,在政治上,張居正強調“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他立考成,飭吏治,整頓邊防,綜核名實。

在經濟上,針對“豪民有田不賦,貧民曲輸為累,民窮逃亡,故額頓減”④的狀況,張居正打算透過丈量,使土地“皆就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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